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1)
加计抵减应用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加计抵减是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加计抵减的应用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我国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咨询服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加大了研发投入。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甲公司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还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
三、加计抵减政策概述加计抵减政策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部分费用,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加计抵减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加计扣除范围:包括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新产品研发费用等。
2. 加计扣除比例:一般为研发费用的75%。
3. 加计抵减期限:一般为3年。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甲公司在2018年度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根据加计抵减政策,甲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扣除750万元。
甲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减去加计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250万元。
2. 法律分析(1)甲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甲公司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条件。
(2)甲公司正确计算了加计扣除金额。
甲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3)甲公司按时申报并履行了相关手续。
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了加计抵减政策,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履行了相关手续。
3. 案例启示(1)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减轻税负的机会,企业应充分了解政策,合理运用,降低税负。
(2)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认知度,同时加强政策辅导,帮助企业正确享受政策。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尊敬的各位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国财税政策将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挑战。
特此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具体内容如下:一、增值税政策调整针对新冠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下企业进行增值税减免:1.1 受疫情影响积极参与防控和抗疫工作的医药、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物流企业等,免征增值税。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企业,减按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3 受疫情严重影响并出现连续不及预期增长的企业,减按1%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个税政策调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确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标准月收入为5000元。
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将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进行缴纳。
三、营业税政策调整由于增值税率调整,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营业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带动经济增长,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具体如下:4.1 新兴产业企业在前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2 从第6年开始,新兴产业企业可享受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4.3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可全额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情况,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5.1 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生活必需品、设备购置等开支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合理降低纳税金额。
5.2 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优质服务、创新科技等方面的支出,可享受额外的税收减免和优惠。
六、税务合规奖励为鼓励企业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增加税收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推出税务合规奖励政策,具体如下:6.1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1%的税收优惠。
6.2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8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0.5%的税收优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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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 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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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防护救治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的个人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 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 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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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某酒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销售自己使用过5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30000元。
该酒厂当月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是()元。
A.4368.93B.3203.88C.3125.83D.4077.67【答案】 B2、2020年2月,某商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个月前收取一餐厅啤酒包装物押金1000元,月初到期,餐厅未返还包装物,按照销售时的约定,这部分押金应该归商场所有,商场的账务处理正确的是()。
A.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B.借:其他应付款——押金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6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93C.借:其他应付款——押金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8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D.借:其他应付款——押金1000 贷:营业外收入88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答案】 C3、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情况时,应在()科目进行反映。
A.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B.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C.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D.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答案】 C4、下列关于发票的说法,错误的是()。
A.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B.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 年C.纳税人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D.自2020 年3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 年1 月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 日内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答案】 D5、某金店(有金银首饰经营资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则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30题)1、某饼干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因发生自然灾害损失库存的一批包装物,成本200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
外购的一批免税农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账面成本43000元(其中运费成本为2000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4月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
该加工厂当期应转出进项税额()元。
A.4234.95B.4755.56C.8822.60D.9618.39【答案】 A2、税务师为个体户代建复式账簿,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按《个体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应代为编制(),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A.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B.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损益表C.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表、现金流量表D.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收益表【答案】 D3、下列涉税会计分录,使用错误的是()。
A.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B.如果企业当月多缴了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C.企业按规定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D.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答案】 B4、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1 月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与某商场的商品进行交换,用 5 箱折价 10 万元(不含税)高档化妆品换进劳保用品一批。
已知该高档化妆品本月最高不含税售价是每箱 3 万元,平均不含税售价是每箱 2.5 万元。
则该批高档化妆品交换商品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 15%)A.0B.1.50C.1.875D.2.25【答案】 D5、2019年12月1日,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2019年进行纳税审查,发现该企业当年11月将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5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经核实11月末材料结存成本为20000元,在产品结存成本为330000元,产成品结存成本为120000元,销售成本发生额为800000元,则税务师采用“按比例分摊法”进行分摊,相应的调整分录是()。
疫情期间进行定向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解读
疫情期间进⾏定向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解读2020年初,全国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
为有效控制疫情蔓延,国家及各省市采取了各种管控措施,⽽企业正常的⽣产经营也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如何尽可能有效降低疫情的影响,充分利⽤好国家给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成了许多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篇⽂章采⽤问答的形式帮助企业了解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内容。
1、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享受税收优惠捐赠的途径有哪些?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和个⼈通过公益性社团组织和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物品,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此公告较之前的税收政策增加了定点医院这⼀捐赠途径。
2、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捐赠,企业和个⼈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与之前税收政策相⽐,有哪些特殊的地⽅?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捐赠现⾦和物品,或者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物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
⽽之前税收政策规定,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捐赠的现⾦和物品,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三年;个⼈所得税在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扣除。
直接捐赠的现⾦和物品,不允许扣除。
通过两者的对⽐可以发现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与之前税收政策相⽐有⼀个很⼤的不同就是允许直接捐赠现⾦和物品,且⽆论是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捐赠现⾦和物品,还是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物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3、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捐赠,企业和个⼈可以享受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及附加的税收优惠有哪些?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商户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内容导航国家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优惠政策热点问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如何渡过经济难关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1(一)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三)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在本次疫情当中,四川省可以说是疫情受到损失比较重的地区,像平常正常经营的企业,都有大批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无法正常经营和生产。
而对于受影响比较严重的中小型企业,在疫情期间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2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于广东省内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缓解疫情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梳理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包括支持医疗救治、鼓励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公益性捐赠、支持补助救济、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等七大类共62项税费政策,助力纳税人及时享受各项税费支持政策,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
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将一并执行落实。
目录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五)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六)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九)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五)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十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契税(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八)药品生产企业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二、鼓励科研攻关(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二)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四)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六)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三、支持物资供应(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免征印花税四、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一)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定额(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八)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十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减免(十四)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五、支持公益性捐赠(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六、支持补助救济(一)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一)广州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二)广州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广州下调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021年4⽉1⽇起,启⽤新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为进⼀步优化办税体验,新版报表采⽤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主要有以下变化(详见公告及政策解读内容):(⼀)精简附表数量(⼆)优化主表栏⽬(三)调整填报⽅式(四)完善民族⾃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实⾏按⽉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3⽉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新版报表;实⾏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第1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新版报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延长⾄2021年12⽉31⽇。
2021年1⽉1⽇⾄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或缴费⼈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布时间:2020-03-03 15: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显⽰:阅读:124 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持⼴⼤个体⼯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年3⽉1⽇⾄5⽉31⽇,对湖北省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减免税期间如何选择或放弃免税
减免税期间如何选择或放弃免税问:我单位是一家宾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针对疫情国家出台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提供住宿服务享受免税该如何办理,放弃免税应提交哪些资料?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五条规定,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
疫情防控背景下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税负影响分析--基于财税处理角度
产能,于 2020 年 2 月购进一台单位价值 850 万元的医用 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又可以使企业获得国
防护服生产设备,经调试后于当月投入使用。假设该企业 家税收让利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节约税费现金的流出。
2020 年度会计利润 1000 万元,营业收入 4990 万元,企业 4 企业如何用好疫情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规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 用,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方面参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 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纳税申报时将 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 除”行次。 2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般情况下的财税处理 2.1 一般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实务园地
疫情防控背景下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税负影响分析
——基于财税处理角度
◎文 / 周作阳
摘 要:在 2020 年 5 月 27 日结束的两会上,政府工作 报告首次没有提出 2020 年下半年 GDP 增长目标,这表明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未来仍旧存在。为 了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出台了一系 列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有效刺 激消费,推动经济稳定增长。文章利用财税处理方法,具 体研究对比分析了国家防疫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以及 对税负的影响程度,并针对企业如何更好、更大限度地执 行疫情期间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出相关建议。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1. 我公司是一家危货运输企业,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
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这项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该项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 月18日,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按照8 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酒精。
因此,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 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 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 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4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提升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提升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原材料换取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木地板,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甲企业换进实木地板用于职工食堂的装修,乙企业换进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则下列税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A.甲企业应计算原材料的销项税B.乙企业应计算实木地板的销项税C.甲企业可以抵扣实木地板的进项税D.乙企业可以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答案】 C2、(2016年)下列项目不予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年终加薪B.劳动分红C.托儿补助费D.全勤奖金【答案】 C3、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10B.15D.30【答案】 B4、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限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A.50%,200%B.60%,200%C.50%,300%D.60%,300%【答案】 D5、某企业 2020 年占地 5 万平方米,其中有 2 万平方米是该企业开办的技术学校用地,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 5 元/平方米。
该企业 2020 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
A.125000B.200000C.250000D.150000【答案】 D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项目中,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A.200B.300D.600【答案】 C7、下列关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错误的是()。
A.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B.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C.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D.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答案】 B8、某葡萄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进口一批葡萄酒,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当月领用80%继续生产葡萄酒。
汇总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
文件编号: F8-9B -35-09-A8整理人 尼克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指引在举国上下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整理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措施,提醒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在现行税收政策中,疫情防控涉及的税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税收政策(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的通知》(云工信企服〔2020〕28号)2.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3.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探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税降费政策出台后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
探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税降费政策出台后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作者:刘硕李银星来源:《速读·下旬》2021年第05期◆摘要:"减税降费"是近年来我国为深化供给侧改革而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
尤其是2020年,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笼罩下,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由于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在面临经济震荡时恢复期较长,于是国家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出台多项利好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文章首先对疫情时期减税降费背景下进行了综述,并对税收筹划内容和目标进行了解释,随后介绍疫情期间出台的部分政策并对企业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分析。
◆关键词:减税降费;新冠肺炎疫情;小微企业;税收筹划一、减税降费综述为更好深化供给侧改革,我国打响减税降费的持续性战斗,这对我国改善民生,减轻实体企业经济压力,激发市场经营活力有着重要作用。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更大气力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来应对经济增长下行压力。
“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为了应对突发疫情,2020年推出阶段性企业社保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等政策,减税降费规模超过2.5万亿,规模超过2019年。
二、税收筹划的含义税收筹划的概念是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合理合法地使用税收政策,同时通过优惠规定为公司获得税收减免。
这意味着及早对业务进行纳税规划,并将筹划方式应用于企业纳税流程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和成本。
三、纳税筹划的目标1.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就是为纳税人在纳税环节进行分析布置,減少纳税金额,缓解企业压力,这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
纳税人是税收义务的承担者,在市场经济主导下,企业往往试图在产权分配的前提下提高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在市场均衡配置中想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那就从源头进行节省,开源节流让企业降低自身生产成本,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2.遵守法律规定,合理涉税避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保证账目清楚,会计凭证完整,纳税申报合规,在税收方面要以涉税零风险为最低目标,让企业自身获得良好的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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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税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 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五)注意事项:1.免税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号)确定;2.免税服务收入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免税服务已作应 税申报的,可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 申报时调整;4.免税服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5.应当 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二)优惠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 (三)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二)优惠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 (三)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办税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 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 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 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 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2020年4月
• 一、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供应
•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 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
• (五)注意事项:
• 1.只有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 税人享受;2.免税服务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3.免税运输服务已作应税申报的,可选择更正 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4.免税运输服务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 发票。5.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 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 具。
• 3.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 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二、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 免征增值税
•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四)办税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 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 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 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 表》相应栏次
• 三、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 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 征增值税
•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2.《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二)优惠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三)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 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 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 (五)注意事项: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直接向承担 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2.免税货物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免税货物已作应税 申报的,可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 报时调整;4.免税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5.应当开 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 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 成开具。
• 四、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 (一)政策依据: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2020年 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
• (五)办税流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 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
• (六)注意事项:
• 1.只有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 受;
• 2.应当在增值税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
• (二)优惠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
• (三)名单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 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四)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 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 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