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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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总结介绍

2-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总结介绍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总结
法规规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
1、所有事项董事会和保荐机构均需发表意见;
2、不涉及节余资金的7个使用项目中,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是一样的,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和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要3大监督机构通过;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变更和募投项目的置换则需要3大监督机构和股东大会通过(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证监会和深交所没有要求监事会,但上交所需要监事会同意);仅变更募投实施地点更为简单,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

3、结余资金使用中,上交所使用较为严格,其中单个项目结余使用、全部项目结余低于10%的情况均需要3大监督机构同意;全部项目结余10%以上还需要股东大会同意;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单个项目结余使用和全部项目结余低于10%的情况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全部项目结余10%以上也需
要3大监督机构和股东大会。

4、创业板的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是个奇葩,需要保荐机构和独董发表意见,没有监事什么事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整理1-4-上市规则对比

整理1-4-上市规则对比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③or⑤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一年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非股权非现金资产,评估报告,一年
①购买/出售资产(不含日常经营)
资产总额or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总资产30%的,除披露、审计or评估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恢复上市保荐人应当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等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or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上市条件
首发:
①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发行;
(四)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视同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生效后or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关联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
上交所
深交所中小板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目前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科创板在内的场内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私募基金市场在内的场外市场。

一、场内市场场内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我国的场内市场主要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科创板。

(一)主板市场主板市场,又被称为一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往往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的主板市场,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600和601开头,例如,工商银行(601398)、贵州茅台(600519)、中国平安(601318)等知名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000和001开头,例如,平安银行(000001)、万科(000002)、华侨城(000069)等知名企业。

中小板属于主板市场的一部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的一个板块,发行规模相对主板较小,企业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属于一板市场,股票代码一般以002开头,例如,苏宁易购(002024)、海康威视(002415)等企业。

(二)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属于二板市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属的板块,相较主板和中小板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其设立目的在于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股票代码一般以300开头。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新三板审核制度较为简单、审核周期较短,但也存在估值低、流动性相对不足的缺陷。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条,上海四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上市公司的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板块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板块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板块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板块概述
一、行业板块
行业板块是指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对其进行分类的板块。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行业板块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 金融板块: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子行业;
2. 能源板块: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子行业;
3. 原材料板块: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子行业;
4. 房地产板块: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子行业;
5. 信息技术板块: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通信等子行业。

二、风格板块
风格板块是指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对其进行分类的板块。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风格板块包括:
1. 成长型板块:以高成长性为特点,主要涵盖新兴产业和高速发展企业;
2. 价值型板块:以稳定的业绩和低估值为特点,主要涵盖传统产业和稳定收益企业;
3. 稳定收益板块:以稳定的收益和低风险为特点,主要涵盖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三、规模板块
规模板块是指根据上市公司的市值大小对其进行分类的板块。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模板块包括:
1. 大盘股板块:市值较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市场影响力;
2. 中盘股板块:市值适中,具有一定的成长潜力和市场竞争力;
3. 小盘股板块:市值较小,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投机性。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深、中小、创业)对比分析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深、中小、创业)对比分析

2、深圳主板及中小板原来超10%的募投净额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上股东大会未被取消,创业板超10%的募投净额的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也需上股东大会。

创业板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金额20%的,适用:1、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根据规划及经营需求,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和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最近12个月内无高风险投资)
3、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XBRL财务报告应用的比较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XBRL财务报告应用的比较

03
上交所XBRL财务报告应用现状
上交所应用XBRL的历程
01
起步阶段
推广阶段
02
03
完善阶段
上交所于2002年开始研究XBRL 技术,并在2005年正式启动实施 。
上交所不断推广XBRL的应用, 要求上市公司逐步采用XBRL格 式报送财务报告。
上交所持续优化XBRL技术规范 ,提高数据质量和信息披露水平 。
XBRL的优势
总结词
XBRL具有许多优势,包括提高数据交换效率、增强数据准确性、降低数据成本 、提高数据分析能力等。
详细描述
通过使用XBRL,企业可以快速、准确地交换财务数据,避免了传统数据交换方 式中可能出现的数据不一致、格式不兼容等问题。同时,XBRL还可以降低数据 成本,提高数据分析能力,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财务数据进行决策。
06
结论与建议
结论
1
XBRL在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一 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2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XBRL财务报告披露质量存在差 异,上交所的披露质量相对较高。
3
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对XBRL的认知程度和应用程 度对XBRL的应用效果产生影响。
对上交所的建议
01
进一步推广和应用XBRL技术,提高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1. 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和 准确性
通过自动化处理,降低了手工输入错误的风 险,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加强财务分析功能
XBRL数据具有标准化的特点,方便投资者 使用财务分析工具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
深交所XBRL财务报告的优点与不足
3. 提升市场透明度
通过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增强了不 同公司间财务数据的可比性,有助于 市场参与者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原创2009-09-20 12:02:21]字号:大中小中国内地的A股市场包括沪市和深市,在沪市上市的财务要求是: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官方网址:/sseportal/ps/zhs/sjs/nsszl/flow.shtml然而,由于深圳市场包括了中小板块,故有三类上市股票:第一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第二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第三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官方网址:/main/rule/jysywgz/fxywgz/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的上市要求是:盈利要求: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 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 万港元。

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要求: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a) 具备不少于3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b) 至少前3 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 亿港元;(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 亿港元;及(f) 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 亿港元。

各板上市条件比较

各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上海股交中心:Q板和E板的区别

上海股交中心:Q板和E板的区别

某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海外社会化媒体营销的初创公司。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执行董事单亮日益感到融资压力。

作为一家轻资产的新媒体公司,他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得到500万元业务发展资金,甚至有朋友建议他卖掉房子筹措资金。

经过一番权衡,某某公司成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下称"Q板")首批101家挂牌小微企业的一员。

"现在已有5-6家投资机构通过Q板和我们接触,说不定能通过定向增发股权筹集500万元。

"他说。

所谓Q板,是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针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在2013年8月7日发起的一个全新交易平台。

凡是挂牌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定向增资扩股,或参与发行私募债等模式进行融资。

目前挂牌的101家小微企业,其中不少注册资本只有5万元。

此前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即E版)则是针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做IPO股改的中小企业,门槛比较高。

巧合的是,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

"《实施意见》给Q板带来新发展空间。

"上海股交中心总经理张云峰说,目前该中心正着手研究发行小微企业私募债的可行性。

不过,作为一家地方OTC(场外交易市场),如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形成差异化竞争?如何完善小微企业股权交易退出通道,盘活小微企业股权投融资活跃度?摆在上海股交中心面前的,依然是诸多棘手难题。

上海股交中心一度打算同时推出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与PE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但相关部门提出"优先做好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PE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则延后推出。

信息披露"分级管理"围绕Q板的交易规则制订,张云峰曾颇为头疼--如果照搬国内证券交易所的企业挂牌交易准入门槛,仅"企业合法存续期超过2年"与"主营业务突出"两项指标,多数小微企业将被拒之门外。

北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北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

北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对比在交易制度方面,北交所有三种交易方式,不设涨跌幅限制
北交所在交易方式上有了大幅创新,可采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三种交易方式。

上交所、深交所目前主要采用的是竞价交易方式,同时辅以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北交所股票还可以更换交易方式,系统同时为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的企业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

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必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报价服务,做市商应当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此外,北交所挂牌公司股票可实行标准化连续交易,实行 T+1 规则。

上交所与深交所交易制度对比简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创业板交易是中国大陆内第一条专门为非公开上市公司提供上市服务的券商交易所,该板块成立于2009年4月8日。

创业板拥有自身特色的业务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投资者、改善公司上市制度,并建立证券市场完整的监管机制,为增强证券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一、基本规则1.放程度: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受深交所有关规定的管理,发行审批更为严格、开放程度更低,要求公司要满足一定的标准要求,如创新性、成长性、社会责任等。

2.制条件:投资者可以参与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实名制要求、最低投资金额限制等。

3.预约申购:创业板股票的首次发行,一般采用预约申购的方式发行股票。

目前深交所在中小板开通预约申购服务,允许投资者可以提前预约参与新股发行申购活动。

4.露义务:新股上市后,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详细地披露每月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5.权质押及质押偿债:创业板股票的主要特点是采用股权质押偿债,即把股权全部或部分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股价波动性,能够有效地减少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股票交易规则1. 交易方式:创业板股票可采用限价盘下单、竞价盘下单和大宗交易等三种主要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适用更多的交易策略,并能够有效地控制交易成本和风险。

2. 保持期:创业板对股票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股票交易中投资者必须满足保持期限制,一般不少于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

在保持期内,股权不能转让。

3.出限制:创业板股票有卖出限制,目前根据深交所规定,转让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发行股票起满一个上市循环年以上方可卖出股票;其他股东自发行股票起满六个上市循环月以上方可卖出股票。

4.价盘:限价盘是投资者最常用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自行设定买入价或卖出价,并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是否有成交的可能,投资者可以自行设定交易数量,也可以按照发行的股数来买入或者卖出。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自7月15日以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已实施一个月,在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目前,创业板相关准备工作正在加快进行,首批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时间日益临近,为进一步推进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引导投资者尽早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开通交易,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制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进度(一)各会员在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工作的同时,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创业板市场安全运行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适当性管理实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公司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公司力量,督促和指导营业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会员应当认真分析营业部客户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安排、有序引导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有意愿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客户尽早开通交易;特别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营业部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避免在创业板新股发行、首批企业挂牌交易等几个重要时点,出现客户集中办理《风险揭示书》现场签署工作而引发拥堵风险。

(三)各会员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对公司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

针对会员反映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不定期编写并向会员发布常见问题解答,为会员实施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优化业务程序,提高实施工作效率(一)各会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公司网站首页、营业场所、行情及交易系统等醒目位置,或者通过邮件、短信及电话等多种方式,提醒有意愿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客户,尽早根据公司安排前往营业场所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明确告知客户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2个或5个交易日后才能进行交易,同时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也需事先完成上述手续。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Ⅰ,关于配股,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均规定,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配股时通过行使配股权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限与原持有的限售股份的限售期限相同。

未见上交所作出相似规定。

Ⅱ、Ⅲ,可转债、增发均无限售期规定。

A.Ⅰ.Ⅱ.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答案】 B2、《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

A.Ⅱ、Ⅲ、Ⅳ、ⅤB.Ⅰ、Ⅲ、Ⅳ、ⅥC.Ⅰ、Ⅱ、Ⅲ、Ⅴ、ⅥD.Ⅱ、Ⅲ、Ⅳ、Ⅴ、ⅥE.Ⅰ、Ⅱ、Ⅲ、Ⅳ、Ⅴ、Ⅵ【答案】 C3、以下符合保荐代表人注册条件的有()。

A.Ⅰ、Ⅱ、ⅣB.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4、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______,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______的,应该视为重要债务人。

()[2016年5月真题]A.10%;20%B.20%;15%C.15%;20%D.10%;25%【答案】 C5、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Ⅰ、ⅡB.Ⅰ、Ⅱ、ⅣC.Ⅱ、Ⅳ、ⅤD.Ⅰ、Ⅲ、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C6、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

A.Ⅱ,Ⅲ,Ⅳ,ⅤB.Ⅰ,Ⅱ,ⅢC.Ⅰ,Ⅱ,Ⅲ,ⅣD.Ⅰ,Ⅱ,Ⅲ,Ⅳ,Ⅴ【答案】 C7、某公司2017年度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000万元,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150万元,为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80万元,为公司高管缴纳商业保险费3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2017年度发生上述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数额为()万元。

上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持续督导制度区别

上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持续督导制度区别

投资银行部业务交流--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一、持续督导的监管体系2010-12-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2009-12-4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9年修订)2009-7-1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5-13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2009-6-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8-9-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2008-9-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二、持续督导工作相关要求类别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交易所中小板深圳创业板持续督导期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年又一期三年又一期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债):一年又一期二年又一期现场核查(非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核查见后)每年不应少于一次每季度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之前是5日)-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专项核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者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先发表意见再公告):(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二)关联交易;(三)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五)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六)本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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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差异比较
上交所
深交所
中小板
总则
本准则规定的募集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未作关于股激励的规定
未作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六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已披露过的:直接实施。
未披露的: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已披露过的: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变更实施地点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股东大会),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差异
未提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已在招股书披露过的: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未披露的:除前款外,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视为一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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