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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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者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 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者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者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各类游泳场所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

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 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最新《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最新《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游泳场所应保持一定的卫生标准,以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标准的内容。

首先,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游泳池水的PH值应在7.2-7.8之间,氯化物、溴化物和游离的活性氯的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以保证水质的清洁和安全。

水中的浑浊度、悬浮物和沉淀物的含量也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保持水质的透明度和卫生水平。

其次,游泳场所的水处理设备和操作应符合标准要求。

游泳场所应配备合适的水处理设备,如过滤器、消毒器等,以确保水质得到有效处理。

这些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运行稳定性,保证对水质进行有效的处理。

此外,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保证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另外,游泳场所的周边环境和设施也应符合标准要求。

游泳池周围的地面和墙壁应保持整洁,不得有明显的污染和积水。

游泳池的通风和排污系统应正常运行,保证室内的空气流通和有害气体的排放。

游泳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和清洁度的卫生设施,如更衣室、淋浴室、洗手间等,以满足游泳者的卫生需求。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游泳场所管理的要求。

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场所应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和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

必要时,还应对游泳者进行健康监测和救护准备,以保证游泳的安全性。

最后,标准还对游泳场所的使用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游泳者应了解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和安全须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洗浴、清洁身体、穿着干净的泳衣等。

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禁止其入池游泳,以防止疾病传播。

综上所述,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游泳场所应保持水质的卫生和设施的整洁,通过合适的水处理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管理人员和游泳者也有责任遵守标准的要求,共同营造良好的游泳环境。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3.2 经常性卫生要求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 /L 硫酸铜。

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 /L 。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 /L ,须 4h 更换一次。

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 /L 。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 80lx。

游泳场合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合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合卫生管理制度最新游泳场合卫生管理制度篇11、全部游泳所经营单位必需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卫生许可证必需悬挂在场长办公室内,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换证,逾期三个月未复核换证,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更改项目必需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合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需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帮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培训证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游泳者必需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游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阔别污染源,空调器过料子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需保持清洁卫生,排水通畅,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需使用一次性座而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需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需配备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需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二米,深度不低于二十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四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最新游泳场合卫生管理制度篇2一、游泳池卫生管理游泳场合的管理: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常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合的清洁卫生。

相关管理人员要常常清扫游泳池的四周,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

水质的卫生管理。

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流物。

要按要求对水池进行消毒。

(一)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1)游泳池应当安装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并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范2024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范2024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CJJ12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游泳池swimming pool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种游泳竞赛、训练、休闲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social sports instructors(swimming)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游泳救生员swimming lifeguard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

3.4水质管理员water quality administrator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应进行年度审核。

水质管理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5.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5.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5.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5.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5.6水面面积在500m2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m2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是指游泳场所为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及游泳环境的洁净而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和措施。

游泳场所的卫生规范对于预防传染病的传播、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和游泳场所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根据游泳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包括卫生间、洗手间、淋浴间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保证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持清洁、透明、无异味,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消毒。

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水质检测设备,定期测定水质指标,并公开水质检测结果。

三、游泳场所应设有专门的更衣室和储物柜,并按照游泳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

更衣室和储物柜应保持清洁,储物柜应定期清理并消毒。

四、游泳场所应定期清洁和消毒各种游泳设施和器械,如泳池边的扶手、滑道、蹦床等,保证游泳设施的清洁卫生。

五、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员,按照规定人数配置,保证游泳者在水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

救生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技能考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职业素养。

六、游泳场所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同时配备适量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游泳场所的急救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七、游泳场所应设有专门的卫生保洁人员,定期对游泳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

八、游泳场所应合理控制游客的数量,避免过度拥挤,保证游泳者的安全和舒适。

九、游泳场所应对游泳者进行健康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等患者,并限制其入水游泳,防止疾病的传播。

十、游泳者在游泳前应进行热身运动,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尽量避免在饭后或剧烈运动后游泳。

总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游泳场所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游泳场所加强卫生管理,提高卫生意识,才能为游泳者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游泳环境。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 B9667-9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池余氯标准

游泳池余氯标准

游泳池余氯标准游泳池是人们进行健身锻炼、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而游泳池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健康。

其中,余氯是衡量游泳池水质的一个重要指标。

余氯的浓度不仅影响着游泳者的舒适度,还与水质的卫生安全直接相关。

因此,掌握游泳池余氯标准对于游泳池的管理和维护至关重要。

余氯是指游泳池中游离态氯和氯胺类消毒剂未与有机物反应后所剩余的氯的总和。

在游泳池中,余氯的合理浓度可以有效杀灭细菌和病毒,保持水质清洁卫生。

然而,余氯浓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对游泳者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游泳池余氯的合理浓度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根据《游泳池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游泳池余氯的标准浓度应该在0.3~0.5mg/L之间。

这个范围是根据对游泳者健康和水质卫生的考量而设定的。

余氯浓度低于0.3mg/L,可能导致水质不达标,容易滋生细菌和病毒,对游泳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而余氯浓度高于0.5mg/L,虽然可以更好地杀灭细菌,但是会对游泳者的眼睛和皮肤造成刺激,甚至引起不适。

为了保持游泳池余氯的标准浓度,需要进行定期的水质监测和调整。

首先,要定期对游泳池水进行采样,使用余氯试剂进行测定,确保余氯的浓度在合理范围内。

其次,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消毒剂的投放量来控制余氯的浓度。

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水的循环和过滤来促进余氯的分布和降解,保持水质的稳定。

除了定期监测和调整余氯浓度,游泳池的管理和维护也是保持余氯标准的关键。

首先,要加强对游泳池水质的日常监测,定期清洁过滤设备和消毒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

其次,要加强对游泳者的健康教育,提倡游泳前洗澡,减少对游泳池水的污染,保持水质清洁。

最后,要加强对游泳池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的清洁整洁,减少外界污染的影响。

总之,游泳池余氯标准的合理控制对于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水质的卫生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和调整,加强管理和维护,才能确保游泳池余氯始终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为游泳者提供一个清洁、健康的游泳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试题单选题1、公共场所共有( C )类28种。

A 5B 6C 7D 82、公共场所共有7类( C )种。

A 20B 24C 28D 323、下列哪个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监督对象( A )A 邮电局B 宾馆C 浴室D 游泳池4、下列哪个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监督对象( A )A 集贸市场B 宾馆C 浴室D 游泳池5、下列哪个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监督对象( A )A 婚纱影楼B 宾馆C 浴室D 游泳池6、下列哪个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监督对象( A )A 证券交易所B 宾馆C 浴室D 游泳池7、公共场所微小气候主要是指()A 气温、气湿、气流、COB 气温、气流、CO、甲醛C 气温、气湿、气流、热幅射D 气流、气温、气湿、甲醛8、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 B )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A 健康证B 卫生许可证C 培训证D 检验报告9、卫生许可证由( C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A 省级B 市级C 县级D 乡级10、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持有( A)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A 健康合格证B 身份证C 暂住证11、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 C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A 三个月B 半年C 每年D 两年12、患有下列疾病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 A)A 甲型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B 乙型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C 甲型肝炎、感冒、伤寒、活动性肺结核D 乙型肝炎、高血压、伤寒、活动性肺结核13、控制老鼠首先要防止老鼠的进入,房屋所有洞穴、排水管道等可能入口处都应封死或安装牢固的( B)A 木栅栏B 金属网14、为确保消毒效果,物品煮沸后再煮( C)后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A 1-5分钟B 5-10分钟C 10-30分钟15、大件物品应适当( B)煮沸时间,而对导热性好的金属制品可适当()煮沸时间。

最新(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最新(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3.2 经常性卫生要求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 /L 硫酸铜。

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 /L 。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 /L ,须 4h 更换一次。

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根据07--09年深圳市游泳场所的调 查结果,我市各游泳场所各卫生指标中余 氯含量的合格率最低。(其中余氯含量不 合格的单位中,余氯含量超过标准占 59.4%,低于标准的占40.6%.)因此, 在开放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余氯,多采用余 氯快速测试盒对池水进行实时检测。
三、公共卫生间(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
库房存放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 ,标记明显。
特别要强调的是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 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 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
• 3、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
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 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 放于保洁柜。
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卫生器具宜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和冲 洗阀。
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 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第十一 条)
(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
(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5)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
• 因此,给监督部门的许可和监督带来 一定的模糊性。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 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管时缺乏统一的标 准,只能借鉴经验或者参照其他行业 的卫生规范进行监督和指导。
• 在此背景下,国家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于 2007年6月21日联合颁布了《游泳场所卫生 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国第一 部针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人 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等各类游泳场所。
等操作规程。
2、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藏(第十二、十 三条)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护游泳者健康,根据《卫生法》、《游泳安全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游泳场所是指为人们游泳、洗澡等活动场所,包括水上乐园、游
泳池、游泳河、沙滩浴场和温泉洗浴场所等。

第三条游泳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的规定,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体系,保护游泳者的健康。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对违反
本标准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责任与惩罚。

第五条游泳场所应当保证水质、空气质量、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等条件,确保游泳者健康安全。

第六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卫生检查和记录等制度。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立卫生指导员,实施现场卫生检查。

以上就是关于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要点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要点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要点一、法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6_201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二、监督检查的重点1、卫生管理主要指卫生许可证、体检培训、个人卫生等。

2、功能间主要指消毒间、卫生间等。

3、公共用品主要指棉织品、拖鞋等。

4、池水循环主要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设备正常运转等。

5、浸脚池主要指浸脚池池水消毒、更换等。

6、通风系统主要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

7、检测报告主要指池水水质、浸脚池水质、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三、标准要求(一)卫生许可证1、持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亮证公示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二)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三)卫生管理制度1.健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包括:1.1培训考核制度1.2自身检查制度1.3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1.4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1.5个人卫生制度1.6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1.7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2、上墙张贴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四)应急处理预案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急性结膜炎流行时的处置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置于卫生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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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环境卫生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

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四)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五)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六)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九)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十)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第七条天然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一)天然游泳场围护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志,海滨游泳场应在岸边选择适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挥台、公共卫生间、急救室;指挥台内应配备望远镜、通讯广播设备;急救室应配备救生圈(船)、救生人员及有关物品等。

(二)天然游泳场所应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通道应保持清洁。

在天然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

(三)天然游泳场所应配备PH值等水质检测设备。

(四)天然游泳场所应设立天气预报、水温告示牌。

第八条公共卫生间(一)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地面应低于淋浴室,地面与墙壁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铺设。

男卫生间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女卫生间每40人设一个便池。

(二)公共卫生间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卫生器具宜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和冲洗阀。

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

第九条通风、照明与水质(一)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空气细菌总数、室温、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室内游泳场所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l/4,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米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勒克斯,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天然游泳场所游泳区水面照度应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三)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提供的饮水设施设备及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条废弃物存放与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加盖密闭,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游泳场所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

第三章卫生操作要求第十一条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操作规程:(一)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二)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五)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公共用品用具采购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第十三条公共用品用具储藏库房应存放一定数量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物品与设施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标记明显。

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库房应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

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

按药品有效期分类存放,并及时清理过期药品。

第十四条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第十五条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一)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五)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第十六条游泳场所消毒(一)人工游泳场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

发现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再进行擦洗。

(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

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防止孳生蚊蝇。

(三)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以及急救室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维护(一)人工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水循环设备检修超过一个循环周期时,不得对外开放。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八条证照管理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第十九条机构及人员职责(一)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督浴、浸脚消毒池、救生、巡视监护等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三)游泳场所应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不宜从事游泳场所服务工作疾病的,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培训、管理制度(一)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清洗消毒的记录。

(三)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并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

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

开放期间每月应由当地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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