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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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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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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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_法院法庭建设规划书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_法院法庭建设规划书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_法院法庭建设规划书第一章总体概述第一节项目名称一、项目名称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二、项目建设单位:某某人民法院三、项目负责人:四、项目投资估算:156.585万元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

庭内现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

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

庭内现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

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第三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规划背景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

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

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

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

基建管理机构规定(二篇)

基建管理机构规定(二篇)

基建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项目管理行为,维护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建管理机构。

第三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可靠、高效完成。

第四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建设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强化自身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基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基建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的风险评估,确定项目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社会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社会管理措施。

第三章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求。

第十二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设计的招标和评审,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施工的招标和评审,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的施工计划,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章基建项目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项目的运营管理规定,明确项目的维护和运营要求。

第十八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和使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篇一乙方:丙方::为加快________________基础设施的建设,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本着互惠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合作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四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1、项目名称:2、建设规模:3、建设内容:4、建设地点:5、项目总投资:(以上内容以政府批复和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二、合作模式本项目采用融资代建模式。

甲、乙方负责项目回购。

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及全过程管理。

丙方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并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满足移交的相关资料后,移交甲、乙方使用。

三、回购价款及支付方式1、回购价款:由回购基数(具体内容另行签订融资代建合同)、建设期利息___%、代建管理费___%、投资回报___%四部分组成。

2、回购价款的支付:采用现金回购,银行转账支付。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__年内,按各方认可的审计单位审定的回购价款___%、___%、___%的比例支付给丁x(具体内容另行签订融资代建合同)。

四、回购承诺和担保1、在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乙方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完全回购丁x在本合同投资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合格工程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全部回购价款。

2、回购担保:(1)甲、乙方出具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的回购承诺函,于项目达到回购条件时,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回购。

资金来源不足以全额支付回购款时,不足部分由____________市财政补差进行偿还,以确保xx银行信用不受影响。

(2)乙方以____________周边尚未开发的____亩土地及________区____________号地块土地一级开发收益作为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的回购担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标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是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按各自职责指导全国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计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建设法院负责管理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项目建设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制作项目建设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法院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保障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管理原则、组织机构、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

二、管理原则1.法律依据: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2.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3.技术先进:基础设施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4.市场竞争:基础设施建设应注重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保工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组织机构1.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监督机构: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3.项目组织:每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负责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四、项目管理1.前期调研:在基础设施建设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明确工程的可行性和投资回报。

2.制定计划: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包括进度计划、质量计划、安全计划等。

3.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4.验收和运维: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进行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同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延长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

五、质量控制1.质量标准: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2.质量检测:建立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质量责任: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六、安全管理1.安全计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前,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自查报告成都市发改委:新都区委、区政府历年来高度重视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政法基础设施的需求,认真做好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积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近两年我区有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并将启动区公安拘留所项目建设,现按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自查报告如下:一、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机制建立情况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成立了建设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咏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跃武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政法处、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简文彩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区政府划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政府财政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资金已按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区财政预算。

新都区公安拘留所项目已落实用地,建设资金已列入2011年区财政预算。

其他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区政府也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落实项目用地、资金等建设条件,充分保障项目建设。

三、加强项目管理采取的措施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项目决策做到民主科学,严格执行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履行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1、建立项目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决策民主科学。

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区政府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逐级会研审查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咨询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机制。

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和区公安拘留所项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程序科学决策。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1]18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4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法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基层人民法庭,检察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收容教育所、基层派出所,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和劳教场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基层司法所,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看守所、工作阵地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基层优先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

主要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陕西省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备购置
购置庭审设备、监控设备、办公 设备等。
信息化建设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审判管 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司法公开 系统等。
建设周期
设计和勘察阶段
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项目设计和勘察。
施工阶段
根据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一般需要6个月到1年的时间进行施工。
装修和设备安装调试阶段
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装修和设备安装调试。
使用期环境保护
01
合理利用资源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减少资源消耗
和浪费。
02
减少能源消耗
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03
控制污染物排放
制定合理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排污监控和治理,确保污水、废气、
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评价方法
在项目实施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项目的顺 利运行。
加强项目管理
注重环保和节能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对工程质量和 进度的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环保和节能减排 ,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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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培训常态化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确保职工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 安全技能水平,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劳动安全制度
制定劳动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责任和要求,为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 全提供有力支撑。
环境评价
在项目前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必须依法招标,那么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冀发改投资[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3〕32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去年10月,省重点建设稽察物派员办公室对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邢台、唐山8个市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稽察,发现2011年度安排中央投资的项目中,仍有28个项目因种种原因未开工建设。

其中保定市4个、沧州市6个、承德市4个、邯郸市3个、衡水市1个、廊坊市2个、邢台市6个、唐山市2个。

除此之外,其它年度安排的项目,以及未稽察的石家庄、张家口和秦皇岛市,也有未开工的项目,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大督导力度,协调并做好相关工作,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力争尽快开工建设。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各市县要针对本地未开工项目,加强督导,主动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沟通,限期开工建设。

到2013年4月1日前仍不能开工的项目,将收回所安排的项目资金,同时在安排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资金时,减少该地方项目和资金安排额度。

二、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各市县要严把项目审批程序关,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安排已开工项目和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安排。

三、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

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和九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发改投资〔2011〕2067号)文件精神,不得突破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同时要与《河北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江苏高院1周前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6月26日,省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号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文档模板-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一)新建、扩建和改造维护本省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三)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四)其他与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规划(一)建设项目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准则,经过科学论证;(二)建设项目规划要符合本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布局,确保资源合理利用,节约用地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招标(一)建设项目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二)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全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流程及程序;(三)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尽量保证投标人的资质,建立供应商资料库,为供应商争取更多可能性。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一)建设项目施工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施工质量;(二)建设项目监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彻底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三章投融资第六条投融资方式(一)投融资方式应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并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二)投融资方式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效益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一)资金管理应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并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二)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章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审批(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经过科学论证;(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依法公开的程序和材料,确保审批的公正和公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4•【字号】郴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安置建设项目。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市城区内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和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城管和行政执法、水利、房产、审计、城投、林业、监察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二)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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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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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2-
24 17:32: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标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是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按各自职责指导全国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计划、实施和监督
检查,省级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建设法院负责管理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项目建设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制作项目建设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项当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法院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建设法院或项目建设法院委托的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中、基层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首先由项目建设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项目审查意见(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规模、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初审)。

发展改革部门参考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审、报批。

凡高级人民法院初审未经过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报批。

高级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查经过后方可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报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和项目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一般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并要有承担相应项目的资质。

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法院编写。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法院工作实际和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各
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法院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根据审批权限,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审查后,会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必须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使用。

审查单位必须是具有审查资格,且具有审查权限要求的设计咨询机构。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一)地方承担的其中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自行承担的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审查;
(二)地方承担的其中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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