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医保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将实行参保人员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特殊病审批(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原流程对持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并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
(二)在“门诊特殊病”有效期内,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一)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应设专人接收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纸介材料和报盘文件。
核对申报的纸介数据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的纸介材料;对于报盘文件,经办机构要将报盘数据导入医保系统,并将导入数据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应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
(三)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
北京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1、“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启动后,参保人员就医是否必须带社会保障卡?答:是的。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带上社会保障卡,同时还要带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2、持社会保障卡就医门(急)诊诊疗费怎么报销?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挂号时,门(急)诊诊疗费由原累加后按比例支付,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3、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如何计算?答: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后,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
参保人员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应尽早将手中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报销。
如持卡就医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尚未申报的,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
领卡前未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需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流程报销,报销时不会再次扣除起付线。
4、工伤、生育、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答: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工伤、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5、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答: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6、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答: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除定制内容外,还打印有本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其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指按政策规定,根据参保人员身份及本年度发生费用累计情况,对本次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进行分解后,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与支付的费用总额;“本次个人负担”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本次个人现金支付金额”即需要参保人员现金交纳的本次个人负担金额;“本年度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累计支付”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七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七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4.14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88号
•【施行日期】201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七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8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昌平区、顺义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县共5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1年4月18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第十七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京医保中心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0〕90号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21号),我市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应保证医保电子凭证处于正常激活状态。
(一)门(急)诊业务1.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扫描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实时联网读取参保人员历史待遇信息结算医疗费用,并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处方、费用明细等材料。
参保人员交纳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等相关规定:对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应根据医保信息系统提供的参保人员照片信息进行实人认证;医生工作站设置人脸采集设备的,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扫描人脸进行实人认证;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扫描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住院类业务1.普通住院(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入院当日,通过扫描医保电子凭证,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为其办理入院登记。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结算单据等材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行为,杜绝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诊治医师应查验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医保手册》),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开药量应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
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按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医保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北京医保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介绍
医保报销解析(住院)
图示
金额 三级医院
大额最高支付 20万
实例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基本85~97% 大额85% 85% 95% 85% 97% 85% 97% 第三次住院7万(一级),社保报销 3W*97%+1W*95%+(3W-650)*90% =65015
>封顶
4万--封顶(10 万)
3—4万
就医篇
• 8 、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工伤、急诊留观 费用使用社保卡结算的问题. • 此类费用不应使用社保卡结算 • 个人在交费时对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工 伤等费用加以留意,不使用社保卡结算;
报销篇
• 1、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 本次医疗总费用=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本次个人负担 • 本次个人负担=自付一+自付二+自费 = + +
其他篇
• 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 • • • •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 的; • 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持卡就医 实时结算
相关问题介绍
入职篇
• 若您以前未上过社会保险,属于新参统人员,在入职后请 尽快到财务报道,填写相关表格; • 若您上过社会保险,属于转移人员,请入职后,立刻与原 单位联系,确保原单位已经减少社保关系,并尽快告知财 务。 • 有《工作居住证》的员工请尽快到财务办理登记手续。 • 凡因本人原因造成各项保险未及时缴纳,公司不予办理补 凡因本人原因造成各项保险未及时缴纳, 缴手续,特此说明。 缴手续,特此说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5.06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17号
•【施行日期】201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等38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54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5月10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八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附件:
北京市第八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2001年3月9日)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为作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
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区、县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初审;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
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
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颁布时间:2009.04.30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2009年将陆续下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逐步实行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现就社保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保手册》)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应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具备门(急)诊持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 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保卡挂号,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
2. 参保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疗保险专用网络(以下简称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4.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21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0〕2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首都“四个服务”水平,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效率,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本市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对本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实时联网读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史待遇信息,确保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结算流程不变,新增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并逐步探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就医结算,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效能和水平。
(一)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线下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通过本市认证的渠道平台(如北京通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支付宝和金融机构APP等)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扫描医保电子凭证,确认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就医结算。
同时,本市将逐步探索在试点医疗机构实现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扫描人脸确认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就医结算。
(二)逐步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线上结算逐步实现参保人员使用手机下载并登录试点医疗机构APP,绑定医保电子凭证,使用手机通过试点医疗机构APP进行互联网线上医保费用结算。
(三)实现参保人员手工报销期间正常就医实时结算参保人员申请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时,无需提供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京社保发【2009】60号
关于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60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规定,现就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在《社保卡》发放范围:(一)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二)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三)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社会化退休人员、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无业居民与老年人;(四)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学生儿童。
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按照1%比例缴费的农民工暂不在《社保卡》发放范围。
三、根据本市《社保卡》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程的实施进度,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商(即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卡服务商)按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安排与要求,将制作完成的《社保卡》送达到相关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
四、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区县社保中心,对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可由卡服务商直接将《社保卡》送达到参保单位,送达前区县社保中心应通知参保单位指定专人接收;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通知其限时到区县社保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
届时,参保单位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信中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五、考虑到集中发放《社保卡》需要一定时间,区县社保中心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场地妥善存放与保管《社保卡》,同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社保卡》的集中发放工作。
六、无论是将《社保卡》直接送达到参保单位,还是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发放单位与领取单位均应严格履行《社保卡》的交接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医保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的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件2)后,持社保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7.01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密云县、昌平区、怀柔区共13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2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7月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一、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概念(一)公费医疗改革后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两类,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四种。
一是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
二是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以及6种特殊病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
三是大额医疗互助,主要用于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四是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年度内累计1300 元以上部分、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费用缴费市属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
注意:单位缴费部分费用由财政列入部门预算。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三)个人账户改革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人员个人缴费的部分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并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由统筹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0.8%-2%的比例划入。
7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划入100元,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划入110元。
二、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关系。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北京市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们和企业是一样的,我们和企业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取决于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我们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待遇体现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上。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1800 元的部分,报销70 %,个人负担30%。
北京社保手工报销流程
北京社保手工报销流程登陆医保软件请更新至 4.11.0版本--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输入所需报销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新增--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若不是该员工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请先将旁边的“全部医疗机构“激活,再从菜单中选择。
北京医保手工报销流程一、准备阶段1、首先将每名员工所报的票据按日期前后顺序分好。
2、将2021年7月1号前后分开,7月1号之前的录在“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7月1号之后的分“已上传““未上传“两种,已上传的票据录在“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未上传的票据录在“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
急诊费用也同样先录到“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中,社保中心审核后再确定是否给予报销。
二、录入阶段1、2021年7月1号前以及7月1号后未上传部分等。
登陆医保软件请更新至2.4.4版本--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输入所需报销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新增--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若不是该员工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请先将旁边的“全部医疗机构“激活,再从菜单中选择。
录入日期票据上的日期--录入单据号收据右上角的条形码号码,一个14-18位的数字--录入单据数--分别录入各种费用的金额诊疗费及挂号时的一张票据,可以录在其他费用中;自费部分可录,可不录;找不到相应项目录入的录在其他费用中。
--录入合计金额快捷键至今还不会用--保存--录下一张收据点击新增重复以上步骤,直至该员工所有票据录完。
生成审核表生成后不能修改,所以请先确认一边,打印审核表一式两份。
2、2021年7月1号后已上传部分登陆医保软件请更新至2.4.4版本--手工报销--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输入所需报销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新增--只需录入单据号及金额即可。
全部录入后--保存--生成审核表--打印审核表一式两份。
三、报盘注意,两个部分的报盘不一样1、登陆医保软件--手工报销--数据报盘--生成普通门诊报盘文件--保存打印明细表。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事项类别北京市超转⼈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申报事项名称北京市超转⼈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申报办事依据 1.《北京市⼈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民政府第158号令);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就医管理暂⾏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5.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办发[2009]13号);6.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办发[2009]34号);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办发[2009]37号);8.关于做好参保⼈员门、急诊医疗费⽤⼿⼯报销⼯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40号);9.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10. 关于北京市超转⼈员就医及医疗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的费⽤;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的费⽤;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的费⽤;4.⼿⼯报销期间就医发⽣的费⽤;5.计划⽣育⼿术费⽤;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的费⽤;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
受理⽅式□上受理□现场受理□上申报、现场受理t上预约、现场受理办事材料 1.社保卡;2.《北京市超转⼈员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明细表》;3.《北京市超转⼈员医疗保险⼿⼯报销费⽤审核表》;4.收费票据;5.处⽅底⽅;6.检查、治疗费⽤明细;7.报盘⽂件;8.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处⽅、急诊诊断证明书);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一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一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6.10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43号
•【施行日期】201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一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丰台区、门头沟区、顺义区共104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0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6月12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十一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一○年六月十日附件:
北京市第十一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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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颁布时间:2009.04.30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2009年将陆续下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逐步实行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现就社保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保手册》)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应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具备门(急)诊持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 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保卡挂号,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
2. 参保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疗保险专用网络(以下简称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4.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 对于入库成功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见附件4),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6.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更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
由于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造成无法更新“红名单”时,应立即通过其他备用方式下载更新“红名单”,同时拨打96102进行断网备案,确保费用正常结算。
“红名单”未及时更新前,原“红名单”可以延用,事后区分网络无法联通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见附件1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必须使用参保人员社保卡为其办理审批。
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8. 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参保人员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结算,待系统恢复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重新办理费用结算。
(二)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具备住院类业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住院类业务包括普通住院、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和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类业务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手册》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待遇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准确录入个人历史待遇,完成登记,并在《医保手册》首页书写“社保卡启用”字样,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用章。
1.普通住院(1)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参保人员入院当日使用社保卡为其进行入院登记,并留存参保人员的社保卡。
(2)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3)定点医疗机构按原流程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4)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后,因故需要撤消入院登记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
(5)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和费用结算时,必须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判断参保人员是否在“红名单”范围。
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应通过拨打96102,进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确认,确保费用正常结算;在此期间由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门诊特殊病(1)参保人员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首次持社保卡进行门诊特殊病或住院治疗前,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区县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2)参保人员结算特殊病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3)定点医疗机构按原流程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4)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更新“红名单”。
由于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造成无法更新“红名单”时,应立即通过其他备用方式下载更新“红名单”,同时拨打96102进行断网备案,确保费用正常结算。
“红名单”未及时更新前,原“红名单”可以延用,事后区分网络无法联通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急诊留观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就医、结算及申报流程按普通住院的要求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留观病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费用结算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收费票据及住院费用结算单。
4.家庭病床(1)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符合建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应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建床备案,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连续治疗超过180天,需重新进行家庭病床建床备案。
没有及时办理备案的,家庭病床结算周期自动终止。
(3)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保卡发生外院门(急)诊医疗费用,并按普通门(急)诊的规定结算;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发生普通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的,本次家庭病床结算周期自动终止。
(4)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建床备案后,因故需要撤消家庭病床或者参保人员病情达到撤床标准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撤床手续。
(5)参保人员结算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收费票据及住院费用结算单,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6)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工作流程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7)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时,必须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判断参保人员是否在“红名单”范围。
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应通过拨打96102,进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确认,确保费用正常结算;在此期间由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转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结算。
(三)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不具备持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 普通门(急)诊、急诊留观、家庭病床:(1)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社保卡采集有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
参保人员按原有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的申报。
2. 住院、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参保人员《医保手册》《病历手册》和社保卡,按原流程办理费用结算和申报。
二、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申请补(换)社保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有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
参保人员按原有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的申报。
三、未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仍按原流程办理。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对持社保卡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2.定点医疗机构对未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3.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保险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4.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5.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6.(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家庭病床或急诊留观或门诊特殊病)7.(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8.(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单病种)9.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普通住院或门诊特殊病或急诊留观或家庭病床的非单病种)10.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单病种)11.北京市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费用结算明细表12.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13.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14.外院检查治疗证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