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度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与服务规范山东标准2024版
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食堂管 理者、从业人员以及学生 等相关人员。
其他相关方
本标准也可供学校食堂供 应商、监管部门等参考使 用。
食堂管理基本要求
02
食堂卫生与安全
01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 ,确保食品原料新鲜、 无变质、无过期。
02
炊具、餐具和食堂环境 必须保持清洁,定期进 行消毒处理。
THANKS.
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
定期开展学生体检和营养状况 调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及 时了解学生的营养状况和健康
问题。
根据学生体检和营养状况调查 结果,制定相应的营养改善计
划,并督促实施。
对营养不良或超重肥胖等学生 进行个性化指导和治疗,帮助 其改善营养状况。
定期评估食堂提供的膳食是否 符合营养配餐原则,及时调整 和改进食谱。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
05
价要求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
明确监督检查责任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 监管部门等应明确各自在中小学校食 堂管理与服务中的监督检查责任。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明确监督检 查的程序、方式和要求,确保监督检 查工作有章可循。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针对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与服务的关键 环节和风险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确保监督检查有序开展。
信息化技术应用与
06
推进措施
信息化技术在食堂管理中的应用
智能化餐饮管理系统
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食堂管理的自动 化、智能化,包括食材采购、库存管理、菜谱制定、就餐 管理等功能。
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食品采购、加工、配送等全过程进行 监控和追溯,确保食品安全。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支持平度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支持平度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青教通字[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平度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通字[2016]73号青岛农业大学,各有关区、市教体(育)局,局属相关单位,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现将《支持平度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2016年11月8日支持平度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平度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3号)和《关于印发<平度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号)有关要求,支持平度做好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动平度教育全面改革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引领,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目标支持平度全面做好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推动青岛教育资源向平度汇集,支持平度学前教育普惠性建设,全面改善平度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推动平度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青岛农业大学平度创新创业基地项目落地按照青岛市全面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创业服务平台,打造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的战略部署,协助平度市全力做好青岛农业大学平度创新创业基地的规划设计、土地规划调整、资金争取、政策支持等工作,争取年内有突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帮助青岛农业大学平度创新创业基地加强与国内外其他高校的合作对接,促进优势互补,在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
(责任处室:高教处、青岛农大)(二)推动青岛教育资源向平度汇集1.全面改善平度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完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关于印发<学生营养健康与学校食品安全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鼓励各镇街、集团整合辖区内的学校就餐需求, 建设区域内的“中央厨房”或集约化粗加工中心,减少学校食堂加工环节,减轻学校食堂管理压力,使更多学校具备开办学校食堂的条件。
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在组织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维护秩序和稳定,强调责任和义务,保护权益和利益,提高效率和一致性,促进管理和监督,以及提供法律依据。
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精选篇1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学校规定的就餐时间、就餐地点进行用餐。
2、餐厅要安排管理人员或值周老师值班,建立就餐常规,要在规定的地点自觉排队,有序地进食堂就餐,维护餐厅正常秩序。
3、用餐时不准高声喧哗、不争抢拥挤、不起哄、不敲碗等,不要面对同学或桌上的食物咳嗽、打喷嚏,防止飞沫唾液传播疾病。
4、讲究卫生,不乱扔杂物,不随意吐痰,不随意乱倒剩菜剩饭,剩菜剩饭必须倒在指定桶内,用餐后的餐具放入指定处。
5、勤俭节约,珍惜每分钱,爱惜每粒粮食。
6、养成卫生习惯:饭前洗手,饭后漱口,不吃生、坏等不卫生的食物。
7、爱护公物,维护食堂设施,不随意在餐桌刻划,不得将餐具、食物带到食堂以外的场所。
8、不随意挪用他人餐具,严防病菌交替传染,确保身体健康。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精选篇2一、从学校、学生安全的大局着想,从服务学生的宗旨出发,学校食堂一律由国家或学校建设,不得实施所谓的“后勤服务社会化”或承包租赁与社会人员经营。
二、学校食堂硬件设施需参照学校食堂建设相关标准与《餐饮业卫生标准要求》标准执行;不能完全达标的,至少要有较为合格的食品原料储藏间(蔬菜、作料储藏室,米面、干料储藏室,油料、肉类储藏间)、原料初加工间、操作间、更衣与守护间。
三、学校食堂要有必要的基本设施,如:防尘、防鼠、防蝇设施;“一洗二清三消毒”的设施;用于保鲜与食品留样的保鲜设施。
为确保设施设备安全与质量,设施设备的采购应遵照南教发(20__)19号文件相关程序办理。
四、食堂制度管理各校食堂管理应遵照教育局统一印发的17种管理制度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健康成长,规范食堂管理,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
第二条食堂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健康的原则,保障食品安全,提供营养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堂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食品安全,不得违法乱纪,保证食堂的安全卫生。
第四条食堂管理应强调防控食品中毒和食品相关传染病的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章食品安全第五条食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进行加工和贮存。
第六条食堂食品的采购必须从正规厂家或者有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进行,严禁购买劣质食品。
第七条食堂食品的加工、烹饪操作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食品储存要求分类存放,新鲜的食材和已加工食品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九条食堂食品会销售要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滥收费用。
第十条食堂食品保质期限要明确标注,过期食品严禁销售。
第三章整体管理第十一条食堂管理要严格执行流程化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食堂应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员工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食堂要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食堂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五条食堂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食品采购、加工、存储过程以及食品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食堂要定期发布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师生和家长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劣质或过期食品、操作不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违规收费、不按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措施等。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将进行停职检查或解雇,同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平政发〔2017〕32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平政发〔2017〕3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04至2016年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确认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其中,2012年以来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编号登记的40件,2012年以前发布的经确认并纳入“三统一”管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2件。
经市政府2017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52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
目前已纳入“三统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都已明确了有效期,对因上位法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责任单位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对即将到期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重新评估,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报市政府法制办办理续期手续。
附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平度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日附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编号文件有效期 1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4〕36号PDDR-2017-000001 延长至2018.12.31 2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04〕37号PDDR-2017-000002 延长至2018.12.31 3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5〕33号PDDR-2017-000003 延长至2018.12.31 4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05〕71号PDDR-2017-000004 延长至2019.12.31 5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06〕27号PDDR-2017-000005 延长至2021.12.31 6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办发〔2006〕39号PDDR-2017-000006 延长至2017.12.31 7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办发〔2008〕42号PDDR-2017-000007 延长至2019.12.31 8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08〕49号PDDR-2017-000008 延长至2019.12.31 9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09〕32号PDDR-2017-000009 延长至2019.12.31 10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0〕47号PDDR-2017-000010 延长至2019.12.31 11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11〕5号PDDR-2017-000011 延长至2019.12.31 12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字〔2011〕9号PDDR-2017-000012 延长至2019.12.31 13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平政发〔2012〕21号PDDR-2012-001003 延长至2018.12.31 1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2〕26号PDDR-2012-001004 延长至2017.12.31 15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发〔2012〕29号PDDR-2012-001005 延长至2019.12.31 16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2〕35号PDDR-2012-001009 有效期至2017.10.10 17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2〕36号PDDR-2012-001010 延长至2017.12.31 18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2〕44号PDDR-2012-001017 延长至2018.12.31 19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33号PDDR-2012-002003 延长至2018.12.31 20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5号PDDR-2013-001001 延长至2019.12.31 21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7号PDDR-2013-001002 延长至2019.12.31 22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专用校车考核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18号PDDR-2013-001009 延长至2019.12.31 23 平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非公办教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3〕19号PDDR-2013-001010 延长至2020.12.31 24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公办性质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20号PDDR-2013-001011 延长至2020.12.31 25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发〔2013〕28号PDDR-2013-001017 延长至2018.12.31 26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南村镇下放相应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平政发〔2013〕39号PDDR-2013-001018 延长至2018.12.31 27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平政发〔2014〕6号PDDR-2014-001001 延长至2018.12.31 28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4〕11号PDDR-2014-001004 延长至2018.12.31 29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就业政策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平政发〔2014〕12号PDDR-2014-001005 延长至2020.12.31 30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31号PDDR-2014-001011 延长至2019.12.31 31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4号PDDR-2015-002001 有效期至2020.04.23 32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平政发〔2015〕7号PDDR-2015-001002 有效期至2018.12.31 33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5〕16号PDDR-2015-001006 有效期至2020.07.06 34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科技计划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5〕19号PDDR-2015-001007 有效期至2019.07.28 35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5〕20号PDDR-2015-001008 有效期至2018.07.28 36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5〕23号PDDR-2015-001010 有效期至2018.08.19 37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5〕26号PDDR-2015-001013 有效期至2018.09.14 38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5〕30号PDDR-2015-001014 有效期至2020.09.30 39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5〕35号PDDR-2015-001015 有效期至2018.12.10 40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平政发〔2015〕39号PDDR-2015-001016 有效期至2017.12.31 41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政银保”合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5〕41号PDDR-2015-001017 有效期至2019.01.27 42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中村庄改造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3号PDDR-2016-001002 有效期至2021.05.19 43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9号PDDR-2016-002001 有效期至2021.05.02 44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发展众创孵化载体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8号PDDR-2016-001003 有效期至2019.06.30 45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9号PDDR-2016-001004 有效期至2019.07.14 46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6〕15号PDDR-2016-002002 有效期至2019.05.19 47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6〕28号PDDR-2016-001006 有效期至2019.08.31 48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平政发〔2016〕34号PDDR-2016-001008 有效期至2020.12.31 49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32号PDDR-2016-001007 有效期至2018.09.12 50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40号PDDR-2016-001009 有效期至2018.10.07 51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6〕27号PDDR-2016-002003 有效期至2019.07.14 52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平政发〔2016〕43号PDDR-2016-001011 有效期至2021.10.27——结束——。
2024小学食堂配餐间管理制度
2024小学食堂配餐间管理制度一、食堂配餐间的使用范围和时间1. 食堂配餐间仅限于小学师生和工作人员使用。
2. 配餐间的开放时间为早上7:00至下午2:30,午餐时间为11:30至13:30。
二、食堂配餐间的使用规定1. 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时间使用食堂配餐间,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外进入。
2. 使用者必须携带校园卡或工作证进入食堂配餐间,未携带者不得进入。
3. 配餐间内禁止吸烟,禁止酗酒,禁止使用明火。
4. 配餐间内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保持良好的学习和就餐环境。
5. 使用者应自觉保持食堂配餐间的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保持配餐间的整洁。
6. 配餐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赌钱等违法活动。
7. 配餐间内不得擅自移动、搬动或损坏设备和桌椅等公共物品。
三、食堂配餐间的管理责任1. 食堂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配餐间的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卫生死角。
2. 配餐间管理员要做好值守工作,确保配餐间的正常秩序。
3. 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或更换设备,保证使用者正常使用。
四、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1. 对于未携带证件进入配餐间的人员,应予以劝离,并进行教育。
2. 对于吸烟、酗酒、打闹等行为,应强制制止,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严重污染配餐间环境、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应视情况扣除相应的积分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食堂配餐间使用守则的宣传和推广1. 配餐间使用守则应公示在食堂门口和配餐间内,并通过班会、家长会等途径向师生和家长宣传推广。
2. 配餐间使用守则的内容应不定期进行宣传和教育,加强使用者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感。
六、其他事项1. 食堂配餐间的具体管理事项由学校和食堂方面制定,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2. 学校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配餐间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 食堂配餐间的管理制度应与学校的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中小学配餐(食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中小学配餐(食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配餐(食堂)管理,努力为广大师生提供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质优价宜的就餐服务,健全维护教育领域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学生对美好校园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加强部门联动,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切实抓好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联合成立中小学校配餐(食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负责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建立健全配餐(食堂)管理制度、落实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厉行节约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指导中小学校规范配餐(食堂)财务管理、配餐企业招投标、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物资采购等工作,持续推进规范化食堂建设;指导中小学校完善配餐(食堂)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配餐(食堂)评价考核等。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I;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中小学校配餐(食堂)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开展检查,依法查处涉及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中小学校配餐(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督促学校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对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甘州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1.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
2.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校园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领导责任,要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
3.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必须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须讲究个人卫生,戴帽着工作服持健康证上岗;未经准许,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堂食品加工间和原料存放间。
4.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内外环境整洁,经常消毒;食品分类、分架存放,离地隔墙,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完善。
5.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实行索证、登记制度,不得使用发霉、变质、腐烂的原料;饭菜要留样观察并登记;坚决杜绝住宿、加工、销售“三合一”现象。
6.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学校食堂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有效地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毒事故的危害。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提高食堂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食堂管理应当遵循食品安全、卫生、营养、规范、服务优质的原则,确保师生用餐安全、卫生、营养、便捷。
第二条食堂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卫生的餐饮服务。
第三条食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食堂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食堂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营养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食堂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堂管理规章制度,监督食堂管理工作。
第八条食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立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食堂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严格食品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储存制度,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度,规范食品加工操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供应制度,确保食品供应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营养制度,提高食品营养水平。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从业人员档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食堂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核算。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度市政府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7〕14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度市政府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度市政府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平发〔2016〕26号),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结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生入学需求,本着“定位优质高端,实施有效承接”的原则,现就我市政府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通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指非营利性全日制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下同)购买教育学位服务的方式,缓解我市城区学校大班额问题,保证我市中小学生便利接受优质教育。
二、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一)购买普通高中段学位主体:市教体局。
(二)购买义务教育段学位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
三、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一)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
承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正式办学、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全日制学历教育民办学校。
(二)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
1.承接政府购买中小学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2)学校按同类同规模公办学校省规定编制标准配备合格教师,并按规定办理教师聘用手续,有高质稳定的师资队伍。
(3)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其招生人数符合审批办学规模,并执行全市统一招生计划。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2]46号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2〕46号)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学校,各有关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统称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管理行为,提高食堂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学校学生(含幼儿,下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区、市教育(体)局要会同食药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确定食品责任制,主动配合当地食药、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学校食堂和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资格(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日常和重点时段的监督管理,对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及时整改,并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要研究提出加强学生食堂管理、支持学生食堂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辖区内学校做好学生食堂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学生食堂不发生群体性事故和影响校园安定稳定事件。
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学校食堂、学生配送餐单位和学生饮用水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要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并经常对学生食堂的经营资格、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制度,食品添剂管理,食品采购索证,加工场所、加工过程卫生,食品储存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及个人卫生,餐饮具消毒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饮食安全。
平度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幼儿的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幼儿园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 各班教师、保育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均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员,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三、食堂管理1.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明,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
2. 食堂应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包括:冷藏设施、洗涤设施、消毒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3. 食材采购:采购食材时,必须选择合法、合格的供应商,确保食材新鲜、安全、无污染。
4. 食材验收:食堂负责人对采购的食材进行验收,确保食材质量符合要求。
5. 食材储存:食材储存应分类存放,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变质。
6. 食材加工: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加工流程操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7. 食品留样:食堂应保留每餐食品的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00克,保存时间为48小时。
四、食堂卫生管理1. 食堂环境:保持食堂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消毒。
2. 食堂设备:定期对食堂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设备卫生。
3. 食堂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卫生培训,提高卫生意识。
五、食品安全检查1.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安全办公室对食堂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各班教师、保育员对幼儿用餐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2. 利用家长会、园内宣传栏等形式,向家长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3. 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食品安全素养。
七、奖惩1.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平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平度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国家、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精神及《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重点,以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为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以“优化办园格局、规范办园秩序、加强基础建设、推动城乡均衡发展、突出师资建设、促进内涵发展”为发展目标,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城镇化加快的新形势、新挑战,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立全面普及、公益普惠、城乡均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学前教育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主要目标为:(一)学前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
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普遍开展,90%以上的2-3岁婴幼儿和家庭看护人员接受早期教育和培训。
(二)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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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度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平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度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中、初中、小学教育单元中心校、中心幼儿园、局属其他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现将《平度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5月21日平度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以下统称学校食堂),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提高师生和学生家长对学校食堂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青岛市中小学营养餐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学校食堂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学校食堂管理第一条组织管理(一)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1.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服务.2.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专(兼)职营养师,持证上岗.(三)单元中心校(中心幼儿园)要在当地食药所的指导参与下,负责辖区所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并按时督查整改情况.(四)设立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学生代表(生活委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职员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做为第三方监督,形成学校主办方自我监督、监管部门监督和服务对象第三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落实好《青岛市中小学营养餐管理规范》和《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青教通字〔2014〕98号),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2.管理中涉及到的工作会议、监督检查、台帐登记等要严格依据《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附录d示范样本执行.3.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4.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主要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原料储存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5.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6.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严格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7.定期召开专题例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8.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食堂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9.每学期应不少于2次学生满意率调查,学生对食堂评价的满意率应达70%以上.10.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完善定价程序.首先,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对当地原材料价格、用工价格、居民消费水平和学生营养需要等进行调研;其次,在调研的基础上邀请膳食委员会共同参与,组织1次饭菜质量价格听证会,就饭菜花样、饭菜数量、饭菜价格和饭菜一周搭配等广泛征求师生及家长意见,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若有需要,每学期的期中或期末可再组织一次听证会.11.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陪餐一人次,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时要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听取就餐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12.建立教师与学生共同就餐、家长陪餐和有计划开放制度.13.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第二条加工操作管理(一)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加工就餐用具清洗消毒.1.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2.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凉菜和改刀熟食(动刀切割后直接入口的熟食);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油扁豆(四季豆);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3.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4.学生餐、营养餐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产品);不得使用剩饭剩菜.5.不建议学校食堂供应豆浆,确有需要应选择合格设备,经食药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6.主食应多样化,米面及各种杂粮适当调配,荤素菜搭配合理,每餐黄绿色蔬菜应不少于50%,供应份饭的食堂每周油炸食品不得超过一次.7.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学生食用时的食品温度应不低于40℃.8.分餐应当在备餐间进行,因场地条件限制暂时没有备餐间的,必须在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9.饭菜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当日供应的食品应在专用冰箱内冷藏条件下保存留样48h,每种食品留样量应不少于100g,容器外要标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并做好留样记录.10.学校食堂不得提供塑料方便袋和一次性餐具.(二)学校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三)鼓励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六t法”(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管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二章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要求第三条功能间及设施设备要求(一)学校食堂应具备基本的功能间(区):粗加工间、动物性食品原料加工间(区)、植物性食品原料加工间(区)、海产品加工间(区)、操作间、售饭间、洗刷消毒间、更衣室、二次更衣室、仓储(主原料库、副原料库)、餐具回收处等.(二)食品处理区和更衣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建议设置非手动式水龙头、烘干器、洗手液和洗手六步法图谱),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三)主副食库、杂品库应分别独立设置,货架(柜)、储缸(桶)齐全,货物离地离墙最少10厘米并上架分类码放,标识清楚.(四)各功能间应有足够的透风照明和防护设备,保证通风、采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蝇、防蟑螂、防盗等.安装挡鼠板建议用表面光滑的不锈钢材料,高度不低于60厘米.(五)备餐间(售饭间)应设紫外线灯,售饭前半小时消毒.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六)室内应设专用场所妥善保管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七)更衣室要求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男女分别设置,室内有更衣柜;二次更衣室应设置洗手设施,有干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八)应严格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应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水池混用.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应放进标识明确的专用保洁柜备用.(九)应安装电子监控装置及红外线探测报警器,并有安全疏散标识.(十)应配有中心温度计、表面温度计.(十一)食堂(伙房)应远离污染源,距垃圾堆(场)、开放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建设(改造、扩建)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第四条流程布局(一)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应按食品原料进入、原料处理、烹调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加工中产生交叉污染.(二)原材料通道入口与成品通道出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应分开设置.(三)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海产品原料的洗涤池大小要符合实际操作需要,并分别设置、有明显标识.(四)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海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应分开,专间(区)专用,不得混用,并有明显标识.(五)烹调场所应设有足够的操作台,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并有显著标识;用于原料、成品的用具、容器应标示明显,分开使用;各专间区抹布也要分开放置使用,不得混用.(六)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食堂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七)食品原料要专人管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同库存放.(八)更衣室设置要符合流程要求,一次更衣要满足进食堂加工间操作前更衣的要求;二次更衣要靠近备餐间(售饭),以满足售发饭菜前更衣的需要.(九)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第五条食堂供水管理(一)专人管理饮用水水质,持有有效合格健康证.(二)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应急预案.(三)有饮水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直饮水系统,应根据用水量每学期至少更换一次滤芯,并有记录;滤芯等所有涉水产品都要严格索证.(四)饮用水水质应每年检测2次,有合格有效的检测报告.(五)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六)采用二次供水的应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第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一)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二)食品安全员应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三)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要求:1.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2.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3.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4.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第七条学校食堂管理公开事项(一)学校应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有争议食品(产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校长签名的“承诺书”、校长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系电话.(二)在学校或餐厅显著位置设立“饮食意见箱”.(三)提前一周公示周学生食谱和价格,食谱每周不重复.(四)积极开展“厨房亮化”活动,通过加工操作间监控视频实时播放接受就餐师生监督.(五)每学期举办1-2次“厨房开放日”活动(可与饭菜质量价格听证会合并举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厨房开放日”活动应有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六)定期公示原料采购和食堂财务情况.食堂财务管理应专帐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挪作他用.每学期末将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师生和家长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第三章应急处置第八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一)学校应设专(兼)职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报告人,并对报告人定期进行培训.(二)学校接到师生家长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理由,确定处理方法,且留有记录.1.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学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2.投诉食品感官感觉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3.对提出的投诉,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也可向消费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三)应扎实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要积极处置,做到快速反应、认真核查、客观研判、正确应对.(四)严防投毒事故,保障饮食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源性疾病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按照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第九条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或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启动应急预案(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二)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三)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教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等部门报告.(四)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五)应迅速了解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基本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六)应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七)在未完全明确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原因和范围等情况下,也应第一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善后处理的情况等.(八)报告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后,再通过书面形式或办公系统报告.书面报告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九)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根据《青岛市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青食药监〔2013〕19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分为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和未分级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中毒人数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校(园)长作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工作中做到“视隐患为事故”,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认真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由食药监管部门和市教体局进行监督检查,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并按时督查整改情况.第十二条学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根据事故大小和学校承担责任情况,依据《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学校校级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平教体发[2010]30号)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