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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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一)疏忽原则 疏忽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储运者、销 售者有疏忽以及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 费者和使用者在使用这种产品的时候, 人身或者财产遭受到损害,对此,生产 和储运、销售者,应该对其疏忽承担赔 偿受损害者的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二)违反担保原则 违反担保原则是指卖方违反了对产品的 质量、性能以及使用安全的明示担保或 默示担保,提供了有缺陷的产品,使消 费者在使用时遭受了损害,应承担陪偿 责任。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内容提要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 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 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禁止情形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标志; 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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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 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应采取措施,保持销 售产品的质量,产品标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 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 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 技术要求,经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 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 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 安全认证 – 合格认证
二、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 查。
(二)违反担保原则
明示担保即明白表示担保,包括:
–卖方向买方对商品作出允诺,并成为 成交的基础;
–卖方对商品的介绍、宣传成为成交的 基础;
–卖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模型。
(二)违反担保原则
默示担保包括适销性和特殊适用性, –适销性是指产品必须具备作为商品销
售的基本性能,如电风扇能够扇风。 –特殊适用性是指产品必须适应买方的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 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 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以资证明的制度。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 9000系列国 际标准。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 ISO 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CB/T19000—ISO 9000。
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该法同时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 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质量的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20《质量— 术语》这一标准中,对质量的定义是: “产品和服务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 和特性的总和。”
我国有关立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三十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 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措施 (一)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一)生产许可证制度
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 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 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 注意事项。 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 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 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 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 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 相应予以标明;
特定用途,如果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不 符合用户的特定用途,以致使用时发 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买方就可以 用违反默示担保为理由控告制造厂, 要求赔偿损失。
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三)侵权的严格责任原则
– 也叫侵权行为无过失原则,是指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或消 费者存在不应有的潜在危险,当 使用者在使用时发生事故遭受损 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就应负赔偿之责。
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规划和组织。产品质量抽查的结 果应当公布。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