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
立法宗旨
指导原则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 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
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质量的定义 是,产品和服务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 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 定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使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有效性、经济型等质量指标。
产品质量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提示性)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
我国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经过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劳动过程; 必须作为商品投入流通领域。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范了农产品。 建筑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等不适用产品质量 法调整,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等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
职权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 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一)产品 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出来经流通环节进 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 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 动生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 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1)。
图11-1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关于瑕疵给付责任法律效力的立法 德国法——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买 德国法——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买 受人可以就解除契约和减少价金择一行使。 法国法——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 法国法——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 人有解除契约或价金减额请求权。 日本法——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 日本法——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 瑕疵经修补能达到契约目的的,买受人仅能请求损害赔 偿而不得解除契约。 英国法——规定买主一旦接受了货物,则仅有价金 英国法——规定买主一旦接受了货物,则仅有价金 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解除契约; 美国法——除规定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外, 美国法——除规定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外, 还承认买主可解除契约。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 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违反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 使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 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五、争议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 1.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2.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3.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 4.利用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三、经营者的义务
(七)保证质量的义务 (八)履行承诺的义务 (九)无条件退货的义务 (十)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十一)尊重消费者的义务 (十二)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 (十三)其他义务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本身有缺陷 (二)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缺陷产品的
行为 (三)存在着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四)损害的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行为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产品质量的要求 2.产品标志的要求 3.产品包装的要求 4.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六、法律责任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 (三)侵犯财产权的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1.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产品质量的专业监督管理部门。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标准化管理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5.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6.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五版)课后习题10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阶段测试】一、名词解释(略)产品缺陷产品质量认证产品抽查产品召回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产品中哪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B )A.原煤B.电视机C.籽棉D.饲养的鱼2.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C )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A.限制使用B.未经检验C.停止销售D.未经认证3.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D )A.装卸工承担.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C.运输部门承担D.某厂承担4.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
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
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D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D )罚款。
A.50%以上三倍以下B.20%以上三倍以下C.50%以上两倍以下D.一倍以下三倍以下三、判断题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抽查。
(√)2.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的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3.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经济法学》产品质量法
(二)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 售出的产品具有瑕疵; 标的物瑕疵须于销售标的物危险移转于 消费者时就已经存在,该瑕疵的形成时间应 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无关;
消费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4)。
图11-4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如表11-1所示。 表11-1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的 保证义务 内 容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等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中文标明的产品名 产品标识方面 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 的义务 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等
一、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
图11-3 瑕疵给付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瑕疵给付责任的立法体例 围绕着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存在着两种 立法例:一是按照罗马法的模式,确认了瑕疵担保 责任制度,但在违约形态中,不承认不适当履行, 亦不存在不适当履行责任。二是确认买卖合同中的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有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义务, 但在出卖人违反义务、交付有瑕疵和缺陷的产品时, 则按违约行为对待,买受人可获得各种违约的救济。
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 针对产品责任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大都规定赔 偿额度的限制。如对于财产损失,《欧共体产品责 任指令》规定,财产所受损害不得低于5000欧洲货 币单位;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财产损害造 成的可索赔的最低赔偿额275英镑。对于人身损害, 《德国新产品责任法》规定,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的最高额为1.6亿德国马克。我国《产品质量法》对 此没有做出规定。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
火,烧毁价值 5000 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
致残。
问题1 :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
任吗?
2: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3: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什么责任?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案例6 】: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
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 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 运注意事项。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4.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 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 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 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特殊产品包装符合法定要求。
D.对丙公司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
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 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 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 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2•【文号】主席令第71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2019)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
主讲: 主讲:许维利
一、相关概念 1、产品: 、产品:
我国)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我国)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 原矿、 不包括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 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 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农、林、 渔等产品) 另外, 牧、渔等产品)。另外,建筑工程等不动产也不 包括在内。 包括在内。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1)进货时严格把关 )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3) (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识 ( 如 : 合格 说明书、警示标志等) 证、说明书、警示标志等) (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即:产品质量责任) 指销售者违反关于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 责任。 (1)承担此责任的条件 (2)承担责任方式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责任) 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 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缺陷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1) 缺陷 :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 、 人身财产 ) 缺陷: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 2) 生产者对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 ) 责任:即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 责任:即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人 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 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即使没有过错也要 负赔偿责任。 负赔偿责任。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生产者能证明的,可免除产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 生产者能证明的, 品责任: 品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缺陷: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性, 的危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 安全。 安全。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的产品质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管工作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国家工商局、国家卫生部、商务部、农业部、 国家工商局、国家卫生部、商务部、农业部、 信息产业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信息产业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三、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
(三)产品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四)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六)产品召回制度
四、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一)公民个人的监督权 用户和消费者的用户、消费者的查询权 用户和消费者的用户、 (二)社会组织的监督权 建议处理权与支持起诉权 (三)公众的检举权
三、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有关产品质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以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制度。 以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制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抽查的重点 2、监督检查的依据 3、监督抽查的形式 4、监督抽查的要求
二、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标准、
(一)产品与产品标准和质量 1、产品的定义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标准 3、产品质量 (二)产品质量责任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 3、产品存在缺陷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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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措施 (一)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一)生产许可证制度
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该法同时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 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质量的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20《质量— 术语》这一标准中,对质量的定义是: “产品和服务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 和特性的总和。”
我国有关立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三十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 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三)法律禁止情形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标志; 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 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应采取措施,保持销 售产品的质量,产品标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 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 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违反担保原则
明示担保即明白表示担保,包括:
–卖方向买方对商品作出允诺,并成为 成交的基础;
–卖方对商品的介绍、宣传成为成交的 基础;
–卖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模型。
(二)违反担保原则
默示担保包括适销性和特殊适用性, –适销性是指产品必须具备作为商品销
售的基本性能,如电风扇能够扇风。 –特殊适用性是指产品必须适应买方的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 技术要求,经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 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 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 安全认证 – 合格认证
二、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 查。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 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 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 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 相应予以标明;
特定用途,如果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不 符合用户的特定用途,以致使用时发 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买方就可以 用违反默示担保为理由控告制造厂, 要求赔偿损失。
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三)侵权的严格责任原则
– 也叫侵权行为无过失原则,是指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或消 费者存在不应有的潜在危险,当 使用者在使用时发生事故遭受损 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就应负赔偿之责。
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一)疏忽原则 疏忽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储运者、销 售者有疏忽以及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 费者和使用者在使用这种产品的时候, 人身或者财产遭受到损害,对此,生产 和储运、销售者,应该对其疏忽承担赔 偿受损害者的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二)违反担保原则 违反担保原则是指卖方违反了对产品的 质量、性能以及使用安全的明示担保或 默示担保,提供了有缺陷的产品,使消 费者在使用时遭受了损害,应承担陪偿 责任。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 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 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 注意事项。 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 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 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 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以资证明的制度。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 9000系列国 际标准。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 ISO 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CB/T19000—ISO 9000。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内容提要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 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 的法律规定。
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规划和组织。产品质量抽查的结 果应当公布。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