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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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环境资源法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指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环境资源法的含义:

1、环境法的一种。

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文件,这是对环境法一般属性的规定。

2、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或综合体。(表现形式的概括:实体内容、程序性规定、法律规定的理念、原则和政策、习惯和判例等)

3、环境法调整的原因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对象的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

4、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三)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状况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古代近代现代

环境法环境法环境法

1、古代环境资源法时期

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

2、近代环境法时期

(1)主要针对特别突出的环境问题,其污染防治立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防治;

(2)立法中较多的采取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对环境的管理;

(3)调整方式主要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侵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

3、现代环境资源法时期

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资源法特点:

(1)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问题,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3)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

二、环境资源法的性质

环境法是阶级性与公益性的统一的。

这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人与自然或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是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规律同时作用的结果。

阶级性体现在:环境法是由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制定和认可,反映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的利益和要求。

公益性体现在:环境资源法是污染、破坏、浪费环境资源的状况不断加剧,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日趋紧张,保护环境资源的活动日益加强的产物。

三、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其他特征的基础。

(二)综合性

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②环境法的主体广泛,客体及内容丰富。

③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社会机制等三大机制,它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的各种手段。

④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三)科学技术性

作为环境法科学技术性的反映,是它含有许多法定化的技术性规范和技术性政策。如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

(四)公益性

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

为支持、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一种公益事业。

四、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一、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从理论上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A基础的直接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B最终的发展目的,又包括两个方面:

a、保护人群健康

b、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由此可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为:

A、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B、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C、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法的具体目的

1、保护和改善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具体目的在《宪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法中有明确规定。

五、环境资源法的作用

环境法的作用也称环境法的功能,它表示环境法存在的价值。

环境法的作用可以从环境资源、环境保护和法律的重要性这三个方面来认识。环境资源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2)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3)环境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4)环境法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教材。

(5)环境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六、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可以将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概括为: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事范围、适时范围。

(一)适地范围

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不同级别和不同调控对象的环境法律对其适地范围有不同的规定。适地范围主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

(二)适时范围

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它调整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

(三)适事范围

环境法规的生效时间 1、法规不对生效日期作明确规定,习惯上从法规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法规规定具体生效日

期,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或规定在法规颁布后的某个日期生效。 环境法规的失效时间

1、随新法颁布施行,旧法不需要新法宣布其失效而自行失效。

2、在新法颁布时宣布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旧的法律失效。

3、经修订的法规在颁布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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