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重大危险源计算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年4月19日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全面解读一、引言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3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更是对化学品的使用进行了严格规范。
本文将就该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是什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是一项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标准,旨在规范和限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
该标准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使用数量的限制、存储条件、运输要求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意义1.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危险化学品一旦使用不当或者超量使用,就会给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标准》规定了使用数量的限制,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2. 防止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的大量使用往往会带来环境污染问题。
《标准》的发布使得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更加规范,有效地减少了环境污染风险。
3. 规范化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限定标准,使得企业和个人在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时更加规范化,有利于管理和监督。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主要内容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限制根据《标准》,危险化学品被划分为多个等级,并且根据等级对使用数量做了严格限制。
易燃物品的使用数量要明显低于其他物品。
2. 存储和运输要求《标准》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运输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存放位置、包装要求、运输工具等。
3. 应急处理措施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及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将极大地减少损失,《标准》也对应急处理措施进行了规范。
五、对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标准》的发布对于我国的化学品使用和管理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还有效地减少了环境污染的风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13年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 业 部
2 0 1 3年 4月 1 9日
《 危险化学 品使 用量的数量标 准 ( 2 0 1 3 年版) 》
序 号 化 学 品 名 称 别 名 蓄 篓 篷 落 冀 C A S -  ̄
1
2 3 4 硫 化 氢 1 8 0 1 8 0 0
9 苯 ( 含粗 苯 J 1 0
1 1
1 8 0 0 光 气 1 1
7 30
7 1 - 4 3 - 2 7 5 — 4 4 —5
7 4 46 一O9 —5
碳酰氯
一 4 音 }
47 氯 甲 基 甲醚 48 三 氟 化 硼 49 烯 丙 胺 3 一 氨 基 丙 烯
51 甲 基 叔 丁基 醚 5 2 乙酸 乙酯 5 3 丙 烯 酸 5 4 硝 酸 铵 5 5 三 氧 化 硫
甲基异氰酸酯
3 0
6 2 4 — 8 3 - 9
3 60 00 1 6 34一O 4— 4 1 80 00 1 41 -78 -6 1 80 0 00 7 9-1 0-7 1 8O 硫 酸 酐 27 0 0 6 4 84 —5 2 —2 7 4 46—1 1 —9
1 8 0 0 0 0
7 7 8 3 - 0 6 — 4 7 4 — 8 2 — 8 ( 甲烷
5 甲烷 、天 然 气
6 原 油
氯
氨 液 化 石油 气
液氯、氯气
液 氨 、 氧 气
1 8 O
3 6 O 1 8 O 0
7 7 8 2 -5 0 —5
7 6 6 4— 4 1 — 7 6 8 4 7 6 — 8 5 — 7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规定标准(202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规定标准(2023年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规定标准(2023年版)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规定标准,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保护环境。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 规定标准
2.1 使用量的限制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分类,使用量应遵循以下限制:
- 类别1:极高危险性化学品,禁止使用。
- 类别2: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量不得超过每月500升。
- 类别3:中危险性化学品,使用量不得超过每月1000升。
- 类别4:低危险性化学品,使用量不受限制。
2.2 使用量的记录和报告
为了监控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机制:
- 每次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单位应记录使用量、日期和用途等相关信息。
- 每月底,使用单位应根据记录的数据填写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报告表。
2.3 超出规定标准的处理措施
如果使用单位发现使用量超出了规定标准,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立即停止超出使用量的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 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超出使用量的情况,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指导。
3. 总结
本文档提供了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规定标准,包括使用量限制、记录和报告要求,以及超出规定标准的处理措施。
使用单位应严格
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
附件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CAS号1氯液氯、氯气1807782-50-52氨液氨、氨气3607664-41-73液化石油气180068476-85-74硫化氢1807783-06-45甲烷、天然气180074-82-8(甲烷)6原油1800007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73008006-61-9(汽油)8氢氢气1801333-74-09苯(含粗苯)180071-43-2 10碳酰氯光气1175-44-5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CAS号11二氧化硫7307446-09-512一氧化碳360630-08-013甲醇木醇、木精1800067-56-114丙烯腈氰基乙烯、乙烯基氰1800107-13-115环氧乙烷氧化乙烯36075-21-816乙炔电石气4074-86-217氟化氢、氢氟酸407664-39-318氯乙烯180075-01-4甲基苯、苯基19甲苯甲烷18000108-88-320氰化氢、氢氰酸4074-90-821乙烯180074-85-122三氯化磷73007719-12-223硝基苯180098-95-324苯乙烯18000100-42-525环氧丙烷36075-56-926一氯甲烷180074-87-3271,3-丁二烯180106-99-028硫酸二甲酯180077-78-129氰化钠1800143-33-9301-丙烯、丙烯360115-07-131苯胺180062-53-332甲醚1800115-10-6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CAS号33 丙烯醛、2-丙烯醛730107-02-834氯苯180000108-90-735乙酸乙烯酯36000108-05-436二甲胺360124-40-337苯酚石炭酸2700108-95-238四氯化钛27007550-45-039甲苯二异氰酸酯TDI3600584-84-940过氧乙酸过乙酸、过醋酸36079-21-0 41六氯环戊二烯180077-47-442二硫化碳180075-15-043乙烷36074-84-044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730106-89-845丙酮氰醇2-甲基-2-羟基丙腈73075-86-546磷化氢膦407803-51-247氯甲基甲醚1800107-30-248三氟化硼1807637-07-249烯丙胺3-氨基丙烯730107-11-950异氰酸甲酯甲基异氰酸酯30624-83-9 51甲基叔丁基醚360001634-04-452乙酸乙酯18000141-78-653丙烯酸18000079-10-7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CAS号54硝酸铵1806484-52-255三氧化硫硫酸酐27007446-11-956三氯甲烷氯仿180067-66-357甲基肼180060-34-458一甲胺18074-89-559乙醛36075-07-060氯甲酸三氯甲酯双光气22503-38-8二(三氯甲基)碳61三光气3332315-10-9酸酯2,2'-偶氮-二62 -(2,4-二甲基戊腈)偶氮二异庚腈180004419-11-863 2,2'-偶氮二异丁腈1800078-67-164氯酸钠36007775-9-965氯酸钾36003811-4-966过氧化甲乙酮3601338-23-467 过氧化(二)苯甲酰180094-36-068硝化纤维素3609004-70-069硝酸胍7200506-93-470高氯酸铵过氯酸铵72007790-98-971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叔丁基苯甲酸酯1800614-45-9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CAS号72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发泡剂H18000101-25-773硝基胍1800556-88-774硝化甘油3655-63-075乙醚二乙(基)醚36060-29-7注:1.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由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年4月19日
中文名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发文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
公告2013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13年4月19日
执行日期
2013年4月19日
内容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数量标准(201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讲解学习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注:1.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由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2.“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以下是2013年版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1. 爆炸品使用量标准:
- 无称号的爆炸品:每次使用不超过100克。
- 1.1 D、1.1J、1.2 J 系列爆炸品:每次使用不超过200克。
- 1.1A、1.1B、1.1G、1.2G、1.3B、1.3C、1.3G、1.4B、1.4C 系列爆炸品:每次使用不超过500克。
- 1.1E、1.2D、1.2G、1.4D、1.4E、1.4G、1.5D、1.6D、1.6E、1.6F、1.6G、1.6H 系列爆炸品:每次使用不超过1,000克。
2. 易燃液体使用量标准:
- 极易燃液体:每次使用不超过0.5升。
- Ⅰ类易燃液体:每次使用不超过2升。
- Ⅱ类易燃液体:每次使用不超过10升。
3. 易燃固体使用量标准:
- Ⅲ类易燃固体:每次使用不超过200克。
- Ⅳ类易燃固体:每次使用不超过500克。
4. 氧化剂使用量标准:
- 氧化剂Ⅰ类:每次使用不超过500克。
- 氧化剂Ⅱ类:每次使用不超过1,000克。
5. 毒害品使用量标准:
- 高毒物:每次使用不超过0.2克。
- 中毒物:每次使用不超过2克。
- 低毒物:每次使用不超过20克。
6. 腐蚀品使用量标准:
- 强腐蚀品:每次使用不超过150克。
- 中腐蚀品:每次使用不超过500克。
- 弱腐蚀品:每次使用不超过2千克。
请注意,这些数量标准仅供参考,实际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危险化学品在现代工业生产和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需要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进行严格的数量标准管理。
本文将从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需要考虑到实际生产和使用的需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制定相应的使用量标准,例如对于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其使用量应该严格控制在安全范围内,避免因使用量过大而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的毒性、腐蚀性等特性,对于高毒性或者强腐蚀性的化学品,其使用量标准应该更加严格。
其次,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详细的使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和安全意识,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化学品。
另外,监督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执行使用量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或者超标使用危险化学品。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良好氛围。
总之,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是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需要企业、监管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津安监管三〔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津安监管三〔2014〕3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其相关配套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行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以下简称《数量标准》)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均已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一)列入《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数量标准》要求的化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需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仅作为燃料的企业,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审批权限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区县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检查表中有关标准的具体要求
检查表中有关标准的具体要求索引附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有关要求 (3)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2013年版) (3)附2.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有关要求 (6)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 (6)附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有关要求 (9)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 (9)附2.4《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有关要求 (10)第6.1条表3 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 (10)附2.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有关要求 (13)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13)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14)表4.1.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15)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16)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17)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17)表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18)表6.3.5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18)表6.4.4 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m) (19)表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19)表8.4.3 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L/s) (19)表8.4.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19)表8.9.2 灭火器的规格 (19)附2.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修改版)有关要求 (20)表4.0.4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20)表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22)表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24)附2.7《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有关要求 (26)表A.1 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26)附2.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有关要求 (28)表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况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 (28)表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29)表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30)表6.1.5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32)表9.2.3 库外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距离 (32)附2.9《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有关要求 (33)表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33)表5.2.1 一、二、三、四级油气站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34)表5.2.2-1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 (36)表5.2.2-2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 (36)表5.2.3 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37)附2.1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有关要求 (39)图A.0.2 氢气站厂房内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39)图A.0.3 氢气站内的室外制氢设备、氢气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40)表C 厂区架空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m) (41)表D 厂区直接埋地氢气管道与其他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m) (42)表E 厂区直接埋地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m) (43)附2.1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有关要求 (44)表3.0.4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44)表B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m) (45)表C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m) (46)表D 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m) (47)附2.1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有关要求 (49)表4.2.2每座冷库冷藏间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49)附2.13《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有关要求 (49)第3.8条常用防护用品表 (49)附2.14《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有关要求 (49)第11.0.5条煤气发生炉贮煤斗的有效贮量 (49)附2.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要求 (50)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50)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1)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52)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53)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54)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 54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55)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 56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56)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57)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57)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58)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58)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58)表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59)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59)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60)附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2013年版)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使用规模的数量标准(202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规模的数量标准(2023年
版)
本文档介绍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规模的数量标准,并提供了2023年版的相关信息。
危险化学品使用规模的数量标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规模分为特种化学品和非特种化学品两类,数量标准如下:
非特种化学品
1. 进口、生产、使用的单一非特种化学品,每种品种的总量在100吨以下;
2. 进口、生产、使用的单一非特种化学品,每种品种的总量在100吨以上,但在500吨以下的;
3. 进口、生产、使用的非特种化学品组成的混合物,每种混合物的成分含量中的最危险成分(质量分数在10%以上)每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
4. 进口、生产、使用的非特种化学品组成的混合物,每种混合
物的成分含量中的最危险成分(质量分数在10%以上)每年使用量
在100吨以上,但在500吨以下的。
特种化学品
特种化学品使用规模的数量标准根据《特种行业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查阅该条例。
2023年版的相关信息
根据危化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在2023年进口、生产、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需要具备相应的等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未取得等级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生产、使用。
未来,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需特别注意其使用规模并遵守相关
标准,以保障生产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安全。
以上为危险化学品使用规模的数量标准及2023年版相关信息,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一)总体要求
1.一切以安全为主,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要求限制在最小限度;
2.按照要求采购危险化学品;
3.凡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均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进行使用、储运;
4.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5.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发布的任何规范;
6.以上数量标准仅适用于正常情况,特殊情况须经过安监部门核定后实施;
7.管理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
(二)具体数量要求
1.发生火灾和爆炸、剧毒、有毒等特别危险情况的化学品每批量不超过0.5吨;
2.可燃物和非剧毒物品的数量每次不超过 5吨;
3.一次性用量不超过50kg的危险化学品;
4.容器存储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大于额定容积的50%;
5.危险化学品必须安全存储,超出以上规定数量和有限容积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专业单位进行安全主管;
6.使用有害物质的,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20升;
7.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最多不超过1000种,但剧毒物质总计不超过50种。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附件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CAS号1氯液氯、氯气1807782-50-52氨液氨、氨气3607664-41-73液化石油气180068476-85-74硫化氢1807783-06-45甲烷、天然气180074-82-8(甲烷)6原油1800007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73008006-61-9(汽油)8氢氢气1801333-74-09苯(含粗苯)180071-43-210碳酰氯光气1175-44-511二氧化硫7307446-09-512一氧化碳360630-08-013甲醇木醇、木精1800067-56-114丙烯腈氰基乙烯、乙烯基氰1800107-13-115环氧乙烷氧化乙烯36075-21-816乙炔电石气4074-86-217氟化氢、氢氟酸407664-39-318氯乙烯180075-01-4甲基苯、苯基19甲苯甲烷18000108-88-3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CAS号20氰化氢、氢氰酸4074-90-821乙烯180074-85-122三氯化磷73007719-12-223硝基苯180098-95-324苯乙烯18000100-42-525环氧丙烷36075-56-926一氯甲烷180074-87-3271,3-丁二烯180106-99-028硫酸二甲酯180077-78-129氰化钠1800143-33-9301-丙烯、丙烯360115-07-131苯胺180062-53-332甲醚1800115-10-633 丙烯醛、2-丙烯醛730107-02-834氯苯180000108-90-735乙酸乙烯酯36000108-05-436二甲胺360124-40-337苯酚石炭酸2700108-95-238四氯化钛27007550-45-039甲苯二异氰酸酯TDI3600584-84-940过氧乙酸过乙酸、过醋酸36079-21-0 41六氯环戊二烯180077-47-4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CAS号42二硫化碳180075-15-043乙烷36074-84-044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730106-89-845丙酮氰醇2-甲基-2-羟基丙腈73075-86-546磷化氢膦407803-51-247氯甲基甲醚1800107-30-248三氟化硼1807637-07-249烯丙胺3-氨基丙烯730107-11-950异氰酸甲酯甲基异氰酸酯30624-83-951甲基叔丁基醚360001634-04-452乙酸乙酯18000141-78-653丙烯酸18000079-10-754硝酸铵1806484-52-255三氧化硫硫酸酐27007446-11-956三氯甲烷氯仿180067-66-357甲基肼180060-34-458一甲胺18074-89-559乙醛36075-07-060氯甲酸三氯甲酯双光气22503-38-8二(三氯甲基)碳61三光气3332315-10-9酸酯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CAS号2,2'-偶氮-二62 -(2,4-二甲基戊腈)偶氮二异庚腈180004419-11-863 2,2'-偶氮二异丁腈1800078-67-164氯酸钠36007775-9-965氯酸钾36003811-4-966过氧化甲乙酮3601338-23-467 过氧化(二)苯甲酰180094-36-068硝化纤维素3609004-70-069硝酸胍7200506-93-470高氯酸铵过氯酸铵72007790-98-971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叔丁基苯甲酸酯1800614-45-972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发泡剂H18000101-25-773硝基胍1800556-88-774硝化甘油3655-63-075乙醚二乙(基)醚36060-29-7注:1.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由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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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年4月19日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