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创新创业实践是高等教育中的一项重要教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意识。
为了规范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的管理和认定,制定一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认定对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在校学生。
这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自主创业、参与创业项目孵化、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等活动。
二、认定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一视同仁,不因学生的学科专业、学籍类型等差异对学分认定进行歧视。
2. 成果导向原则:学分认定应以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取得的实际成果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创业项目的商业化程度、创新成果的影响力、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等。
3. 独立思考原则:学分认定应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创新,对于重复性或过于简单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可适当减少。
三、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制定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创业项目情况:对于参与创业项目的学生,应考虑项目的商业化程度、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的市场前景等因素。
2. 创新成果影响力:对于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生,应考虑其成果的科技含量、所获奖项和专利等权威认定。
3. 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对于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取得的能力提升,应考虑其领导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思维等方面。
四、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学生申请:学生在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后,应主动向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 申请材料:学生申请时需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介绍、成果展示、获奖证书等。
3. 材料审核: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对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的真实性和成果情况。
4. 学分认定:审核通过后,学院或相关部门应根据认定标准,对学生进行学分认定,并将其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五、监督管理为确保学分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学分范围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竞赛、社会实践、发明创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1.已结题的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2.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活动;3.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4.正式发表论文;5.发明创造获得专利;6.参加创业培训或者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依托专业知识开展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业运营过程);7.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二、创新创业学分用途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可用于免修不超过8学分的开放课程学分或代替第二课堂学分。
三、奖励项目1.竞赛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学生,级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4、3、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2、1.5、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市级、校级竞赛活动中一等奖获得者,每人分别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2.科技活动(1)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经学校审批,可获得2-4个创新创业学分。
(2)代表学校参加级科技活动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4、3、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科技活动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3、2、1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2、1.5、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级或省级科技活动获优秀奖、鼓励奖者,级每人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每人计0.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我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创新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项目。
2.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在科技园注册公司等创业实践活动。
4.学术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5.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等。
6.科研成果:参加教师实验教学自制仪器的研制或者其他科研课题研究。
7.学术报告:指学生结合所参与的创新创业活动,面向师生主讲的学术报告。
8.创新创业讲座:指学生参加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以及科技园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讲座。
9.技能考核:指学生参加外语考试、计算机类考试、普通话考试、和其它专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按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认定方式及要求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或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
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造思维、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发表论文、创办企业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隶属于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至少8个学分的“创新创业学分”(其中2个学分为创新创业必修课程学分,6个学分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能准予毕业。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及取得的相关成果,首先按“认定”方式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毕业要求的部分方可申请学分“置换”,须依据培养目标达成度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置换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选修课程、实践教学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用于置换的学分不得超过6个学分。
第四条创新创业课程学分的认定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规定直接申请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日常项目组织及学分申报和初步审核工作,根据活动类别由教务处、校团委、学工处、学院等组织该项目或活动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学分最终审定由教务处归口。
第五条各学院负责开发本学院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课程,制定院级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审核及报送等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标准:1、学术论文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在学术会议上发言或学术论文被收录会议论文集;参加各类学术讲座或讲坛。
具体学分对应表如下:2、实践项目类:完成的校级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具体学分对应表如下:注:创新创业项目每个团队主持人不超过2人,团队总人数不超过5人。
青岛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青岛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型人才培养,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升,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课外创新创业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本科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职业资格认证、专业资格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学术交流、创业实践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验收合格及以上者。
2.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成功参赛并获得相应成绩。
3.职业资格认证。
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执业或从业资格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4.专业等级考试。
学生通过各类专业等级考试,获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参加其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5.学术论文。
学生以青岛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
6.著作、作品。
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发表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及表演奖励等。
7.科技创新活动。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或教研课题,或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研究,或其他科技创新活动,提交2000字以上的实验或研究报告,并考核合格。
8.专利、软件著作权。
学生以青岛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专利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9.学术会议。
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或做墙报展示。
10.学术报告。
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并提交学习心得文章。
11.创业实践。
学生参加创业训练营活动并撰写完善的商业计划书,入住学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或工商注册的项目团队。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XXX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制度。
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名目见附件),并经成绩认定所取得的相应学分。
未修够该学分者视为该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准予毕业,本科生的最低要求是10个学分,专科生为6个学分,上不封顶。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
教务处是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规章制度制定、组织认定、评估检查等;各二级学院负责本级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置类型与学分分值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竞赛”、“科研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考试认证”四大类设置,各类对应学分分值见附件。
1.“竞赛”是指参加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文体竞赛、以及创新创业竞赛等各类赛事,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2.“科研与创新创业”是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出版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获得专利、参加教师教研科研项目、参加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参加实验室课外开放项目及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
3.“社会实践”是指参加志愿者公益活动、社会实践获奖、三下乡、西部计划、大型文体演出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4.“考试认证”是指考取各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能力考试及认证等并成绩优异。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不同层级成果,不累计记分,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成果与个人成果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记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个人申请。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工作在每学期10-15周进行。
由学生本人通过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信息系统填写《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表》,并上传支撑佐证材料,提交相关单位审查认定。
信阳师范学院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信院字〔2017〕197号信阳师范学院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信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实施方案》(信院字〔2013〕29号)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认可的课外或校外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实践创新创业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在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同一实践创新创业项目以最高分值计,不累加计算;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重复的,以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含二人及以上合作成果)主持人学分值提高到该项目学分值的120%,项目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第二章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第六条可认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成果包括: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及职业技能水平认证等活动项目取得的成果。
1.团学工作团学工作主要包括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等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如党团组织活动、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生干部培训班、社团活动、主题班会等)、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以及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表彰等。
2.科研训练科研训练主要包括学生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公开发表论文(含论著、文艺作品、新闻作品等)、参加学术交流、获专利成果等。
3.学科技能竞赛学科技能竞赛主要包括教师教育、大学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及大学计算机等基础课程的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全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河南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教学技能大赛、河南省高等学校互联网应用大赛等学科技能竞赛项目。
运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置换办法
运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置换办法院教字〔2018〕15号为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业能力,根据《运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设置(一)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创新实验、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二)学校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校期间除须修读创新创业理论课程外,还要完成创新创业实践2学分。
(三)根据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按认定标准给予不同的学分。
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一)学科竞赛: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和行业学会及其他学术团体举办,由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的与学科专业紧密相关的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和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二)科学研究:指参加科技活动、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或开展设计型、研究性试验,或在校内外刊物公开发表文章或艺术作品等。
(三)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专利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
(四)创业训练与实践:指参加学校组织的创业模拟市场,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和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
(五)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三、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标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按《运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奖励标准》(见附件1)执行。
四、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一)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
各二级院、系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及积分的复审、上报工作。
(二)每学期的第二、三教学周,由学生本人填写《运城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见附件2)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二份,上交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各二级院、系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和认定。
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XXXX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量化学生能力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建立创新创业档案(成绩单),进一步规范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创新创业学分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技能培训等而获得的学分。
1.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批准开展的各种学科竞赛,以及由省教育厅、学校认定的其它各级各类竞赛,具体学科竞赛项目参照《XXXX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本科生科研训练:学校设立的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XXXX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
3. 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报刊发表文章。
4. 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5. 参加学术会议及各级各类专业培训、考核。
二、创新创业学分的计算标准与办法1.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的正式竞赛获奖,可申请认定奖励学分,同一竞赛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国家级:特等奖5学分,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优秀奖1学分;(2)省部级: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优秀奖1学分;(3)校级:1学分。
2.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类大学生科创实践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或答辩,按以下认定学分:(1)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3学分;(2)XXXX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2学分;(3)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项目:1学分。
3. 学生以XXXX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按以下认定学分:(1)被SCI,EI,SSCI收录论文:每篇第一作者4学分,第二作者3学分,其他1学分;(2)核心期刊收录论文:第一作者3学分,其他 1学分;(3)其他收录论文第一作者1学分;(4)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或报道,注明作者单位为xxx大学:字数 2000 字以上,每篇1学分;(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注明作者为XXXX大学:第一作者4学分,第二作者2学分,其他1学分。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 3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 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及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创业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学校统一安排的课内实践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
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两人合作8: 4,三人合作7: 3: 2, 四人合作7: 3: 1: 1,五人合作6: 3: 1: 1: l o六人以上合作,主持为6,其余参与人总计6并平均计分。
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六条一次取得5个学分以上的,绩点记4. 5; 3-4. 9学分的,绩点记3. 5;2. 9学分以下的,绩点记2.0。
第二章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构成1、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二人合作8: 4,三人合作7: 3: 2,四人合作7: 3: 1: 1,五人合作6: 3: 1: 1: 1, 六人以上合作,主持为6,其余参与人总计6并平均计分。
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附件1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为落实《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山东农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山农大校字[2015]39号)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定义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文体创作、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学生获得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能准予毕业。
2.实践项目类:完成的校级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具体学分对应表如下:3.发明创造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获授权或已成功申请专利。
4.竞赛类: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等学科类、创新创业类比赛。
5.文艺类:已发表的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新闻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及表演等。
6.体育类: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刷新体育项目记录、获得名次的个人及集体项目。
7.创业训练类:学生注册创办公司;参加创业大赛以及通过培训与学习获得非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职业、执业、从业资格证书等。
8.社会实践活动类:参加校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研、科技咨询、志愿服务等活动受到表彰。
三、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1.由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第七学期第10教学周前,通过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系统向学院自主申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要求填写申请材料。
2.专业主任或学院指定的认定人员审核本专业学生申请材料,对照学分认定标准,对符合要求的进行集中认定并提交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3.学校定期抽检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情况。
四、教师指导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计算学院根据教师实际指导的时间、质量制定教师个人工作量计算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3.文艺创作;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일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2.科学研究活动;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审核后的相关学分填报数据由学院整理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并由教务处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学期进行一次补报。
3.学校加强对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对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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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 号)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实施方案》(*院字〔2013〕 29 号)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认可的课外或校外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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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为规范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实践创新创业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在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同一实践创新创业项目以最高分值计,不累加计算;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重复的,以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含二人及以上合作成果)主持人学分值提高到该项目学分值的 120%,项目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第二章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可认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成果包括: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及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