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 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修订说明》-20110120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四、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污损、遗失补办者,应当向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信息变更发证者,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船员考试发证“11规则”实用问答
船员考试发证“11规则”实用问答一、我的适任证书是2012年3月7日由海事局签发,证书有效期应该是5年,但是证书上显示截至日期是到2016年12月31日,请问是不是签发错了?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停止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在此之前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所以现在各海事机构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都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并不是签发错了。
二、我是一名持有乙类船长证书的船员,证书在2014年9月份到期,听说11规则生效后,就没有乙类证书了,我的证书到时候还能不能用?我这种情况怎么办?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同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所以,你现持乙类证书可以一直使用到证书到期日,2013年7月1日后通过补差培训之后,你可以将现有证书申请换发为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三、我是一名厨师,只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这两个合格证,以前这两个证是长期有效的,听说新考规下来后,也需要重新参加学习才能继续有效了,有这么回事吗?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分培训合格证由长期有效变为5年有效(详细见下表),申请再有效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并考核通过。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你现持有的旧版培训合格证,可以继续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
你需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参加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1 规则》强化对船员的岗位适任培训要求,取消学历
3、完成规则规定的适任培训
限制。各职位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附录 2 查
询Hale Waihona Puke 4、具备规则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 安全记录良好
1、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 2、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 方可进行。
无线电操 作人员
只有 500 总吨或 750 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船长 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 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11 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主要 内容
详细内容
(一)船员培训变化 取消学历限制,强化岗位适任培训,明确了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备注
一、11 规则与 04 规则 相比的 主要变
化
(二)船员考试变化 (三)船员资历变化
(四)船员证书变化
访谈主要内容
2、证书航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 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 规则》的沿海和近 区变化 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务变化 4、申请年
年龄上限: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 65 周岁;年龄下限:不低于 18 周岁 龄变化
高级船员
高级值班 水手、机 工
@所有船员请注意!9月1日起实施的《11规则》有哪些新变化?
@所有船员请注意!9月1日起实施的《11规则》有哪些新变化?一、新法实施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201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和《海船员【2013】266号》等10份“补丁类”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9月1日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实施后船员考试和办证有哪些新变化(一)考试方面新变化:1.考试地点:一是学员适任考试初考须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有考试权限的海事局申请;二是补考评估项目应向初考海事局申请,补考理论科目可向任有权限的海事局申请。
2.补考次数:《新办法》规定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次数分别计算,可各5次。
(《旧办法》规定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最多5次。
)3.考试科目方面:一是未满500总吨的船长、大副、三副申请“吨位提高”新增了理论考试科目,共4门(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货运);二是未满750千瓦的轮机长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增加了“动力设备拆装”;三是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职务晋升”考试只有评估项目(较《旧办法》删减了理论科目)。
4.成绩“无限转沿海”:无限航区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时,允许英语成绩不及格转沿海成绩的的英语科目仅限“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
(《旧办法》则允许“航海英语”理论科目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都不及格或其一不及格均可降转沿海成绩。
)5.见习资历认可方面新增内容: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学员培训期间在船见习资历有条件的全部或部分计入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6.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变化:(新旧适任考试申请表对比)(二)办证方面新变化:1.完成见习的船员办理适任证书,须到最后作出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有权限的海事机构办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4.14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1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规则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规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第一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报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1.1 考试报名表;1.1.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1.3 申请人学历证明;1.1.4 申请人船员培训合格证明;1.1.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2 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报名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向甲方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1.3 甲方在收到乙方审核通过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考试费用。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实施2.1 乙方负责组织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包括考试命题、考试场地安排、监考人员配备等。
2.2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部分,考试内容应符合国家海事局规定的船员适任标准。
2.3 乙方应在考试前向甲方提供考试大纲、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信息。
2.4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确保考生人数符合规定。
第三章考试成绩与发证3.1 乙方应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向甲方提供考试成绩单。
3.2 考试合格者,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颁发船员适任证书。
3.3 甲方应在收到船员适任证书后,及时向乙方反馈证书领取情况。
第四章证书管理与续期4.1 甲方应妥善保管船员适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2 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甲方应向乙方申请续期。
4.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续期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并向甲方颁发新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1 如甲方未按约定缴纳考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为其组织考试。
5.2 如乙方未按约定组织考试或颁发证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宣贯材料1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问答一、《11规则》生效后,如申请新版适任证书,是否可以向任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答:(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目前仍然是按照授权范围和属地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管理对象包括: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所属船员;辖区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的学员;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所在海事机构的个体船员等。
已持旧版适任证书申请新版适任证书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申请(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除外)。
(二)各海事机构的具体分工授权情况如下:1.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三)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四)船员应根据权限调整情况,申请将其适任证书档案迁移到所属的管理机关,并向该机关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二、如果船员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应满足什么要求和提交哪些材料?答: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如下:三、如果申请适任考试,是否一定要先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培训证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
四、培训证明是否有有效期,效期多长?过期后是否还能申请适任考试?答: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培训证明过期而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不能直接申请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申请适任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 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11 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 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 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 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 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 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务
申考职
船长
大副
三副
值班水手
式 评估项目
申考形
职航
职航吨职航吨职航吨
吨
务区位务区位务区位务区 位
晋扩提晋扩提晋扩提晋扩 提
升大高升大高升大高
高
升大
航次计划 气象传真图分析
☆ ★
☆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 海图系统
航线设计
☆☆
☆☆ ☆★ ☆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 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 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
船员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颁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和签发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与受理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具备的条件,凡满足规定条件的船员都可船员所在单位或船员本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证明自己满足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船员所在单位和船员本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后,应尽快对船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初步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有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审核与批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尽快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实行初审、复审和审批三级审核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证书受理、审核、审批、制作和发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证书只颁发给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人。
三、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一)《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三)12个月内体检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四)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五)专业培训合格证;(六)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特种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七)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七)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八)船员适任培训证明(如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船上培训或见习证明等);(九)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适任考试证明(如考试成绩通知单、考试合格证等)。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29人评价)|14741人阅读|481次下载|举报文档11海员考试规则的解读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
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同时明确“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即有效期最长可至65周岁生日。
(2)培训合格证根据公约修订,将《04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3)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关系《04规则》规定船员上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而后实习后,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证书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
考虑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合并使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
详细规定在《11规则》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主持人:《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做了那些调整?韩光显:《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调整:1、取消学历要求,强化适任培训《04规则》将航海教育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不符合《船员条例》的规定。
根据《船员条例》,培训是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培训对船员能力和素质的主要作用,取消《04规则》对学历要求,强化岗位适任培训,明确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服务资历要求的调整一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部分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创造条件。
海员证书11规则下的证书签发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
•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 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11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11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 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准备的材料
11规则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 11规则关于资历的认定: 1、以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航区认定海 上服务资历的航区 2、11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未作特别说明的, 均指需相应航区、等级、职务的海上服务 资历
过渡期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 过渡期办法适用人群: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 员;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 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11规则下的证书签发
船员管理处 宋超 电话:55130095
11规则与04规则的主要不同
• 航区等级的划分 • 学历资历的要求 • 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的版式、有效期 的变化 • 特殊类型船舶消限 • 培训合格证发证 • 特殊设备 • 健康证书
航区的划分
• 04规则:航区分为四类 甲、乙、丙、丁分别表示无限航区、近洋 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 • 缺点是: 1、航区划分比较模糊 2、和STCW公约关于航区的描述不对应 3、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的航区不相对 应
特殊类型船舶的消限
• 04规则:油轮、化学品、液化气、客轮、 滚装客轮、高速船等需经过培训取得相应 合格证,并经相应种类船舶见习,适任证 书需经相应消限才可到相应种类船舶上任 职 • 11规则:除客轮和04规则一样需要消限外, 其他类型的船舶只需要经过相应的特殊培 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即可上船任职, 适任证书不需消限
《11规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三)船上见习 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 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 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 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2.见习时间要求 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船员的见习时间分 别是6、12、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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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任证书换发; (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 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者。 (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 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者。 (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 任证书者(包括有效和失效)。 (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 一、过渡期时间节点 (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 1.适任证书 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 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 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 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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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康证书的管理 (1)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的资质;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 管理机构的认可。 (2)健康证书的签发;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 医师签发。 (3)健康证书的报备; (4)适用范围。 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 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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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11规则”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有新规
来源:海事局网站 2013-04-29 08:54:08 我要评论(0)分享到:分享文章
海船员〔2013〕26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
(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七)持有“04规则”甲类和乙类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二等船舶上的任职资历在过渡期内可等同于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一等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可作为初次申请“11规则”无限航区一等相应职务适任证书的资历。
(八)航海类院校在校生完成合格证培训后,可暂时不申请培训合格证,但培训机构应出具相应的培训证明,待学员毕业之后,由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的培训合格证;或在临毕业前由培训机构统一向海事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航海院校毕业生在非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等同于在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
(九)持有“水产品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鲜销)”适任证书者,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完成由直属海事机构认可的、公司组织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后,可直接申请签发原适用限制的“11规则”适任证书。
(十)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应同时载明有效截止日期,有效期自最后一次考试成绩核对完毕之日起计算。
(十一)原具有油船安全操作培训资质、不具有原油洗舱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在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资质时,还应同时申请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附加审核。
二、“11规则”配套规定补充内容
(一)2013年7月1日前,已按照“04规则”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船长和驾驶员除“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轮机长和轮机员除“轮机英语”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参加“11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船长和驾驶员除“航海英语”考试科目、轮机长和轮机员除“轮机英语”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船员,在“11规则”生效前,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后,应通过过渡期“综合业务、电子电气员英语”科目的考试和“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计算机与自动化项目”项目的评估,可申请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免除“电子电气员英语”科目的考试要求。
持有“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计算机与自动化”项目的评估后,可直接申请换发“11规则”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大副适任证书的船员(丁类除外),在申请“11规则”船长职务晋升适任考试时,增加“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项目的评估。
已通过“04规则”三副适任考试,但未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时需通过“雷达操作与应用”项目的评估。
(四)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与所持GMDSS适任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为准。
(五)按“04规则”参加并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考试的航海类院校毕业生,可直接申请“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者可直接申请“11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六)申请“11规则”无限航区职务晋升适任证书所要求的“至少6个月的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应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余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为沿海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
在高速船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等级适任证书。
(七)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以及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所有船员开展“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员”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三、“11规则”配套规定修改条款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电气员除外)由各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考核。
“04规则”适任考试补考期限由2013年7月1日延至2013年12月31日,自“11规则”生效后总补考次数不超过8次。
(二)自2013年7月1日,在国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自2014年7月1日,在国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持有“04规则”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但超过有效期不足1年的船员,在完成相应合格证补差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四)持有沿海三等(或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具有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需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
持有沿海三等(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11规则”生效前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函授教育,取得函授航海类专业毕业证书后,在过渡期内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仅需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