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
动物致害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
作者: 叶锋[1]
作者机构: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93-10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动物饲养人;动物管理人
摘要:动物致害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分为发挥机械作用的动物、看到动物而受到惊吓、在人驱使下的动物行为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四类情形。
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将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置于动物保有人概念之下,其必须具备“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和“对动物的支配力”这两个要素。
动物饲养人为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其可以证明上述两种要素移转给动物管理人而免责。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NO. 01 42 0
Ge e a o 7 n r lN . 0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 问题的探讨
纪 冉
( 沈阳师范大 学国际商学院, 辽宁 沈 阳 100 ) 10 0
摘 要 : 近年来 , 野生动物、 饲养宠物致人人身、 财产损害问题 日渐突出, 而现行 法律 对此规定过 于粗略, 无法有效解决现 实的
2 1 年第 4期 00
( 7 ) 总 O期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O O I GT A HE SC L E E( O I LS IN E DTO O R A FUA N N E C R O L G S C A CE C SE II N)
一
攻击性 和危 险倾 向是 为人们 所共 知 的。如 烈性犬 或被病 毒 感染的家畜 、 家禽。普通的家畜或家禽是指人 们普遍认 为天 性温顺 , 养其 能为饲养者或 占有者带来 物质 方面的收益 或 饲 精神上 的愉悦和慰藉 的动等家畜 、 鸭 猪 牛、 家禽 和猫 、 狗等宠物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应狭义理 解 , 此 处的动物并 非 动 物学 上 的动 物 , 而是 一般 社会 通 念上 的 动 物, 即脊椎 动物。因此 , 细菌不属于致 害动物范畴 , 于细菌 对 泄 露等事件造成 的损害应 按照 高度危 险作 业责任 处理 。另 外, 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不能涵盖不为特定人控制的野 生动物 。但这并不 表 明受此类 动物 损害 的受 害者不能 得到 救济 , 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十四条 规定“ 第 因保护 国家和 地方重点保 护野 生动 物 , 成农 作物 或者其 他损失 的 , 由 造 应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由此类动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属于 。 行政法律责任 , 不能为 民法所 调整 , 者本部 分提 及的致 害 笔 动物都不包含不为特定人控制 的野生 动物 , 但在接下来 动物 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动物致害侵权行 为的举证责任及 免 责事由及动物致害 的赔 偿 部分 的论述 中将包 括不 为特定人 控制的野生动物。 ( ) 二 无过错 责任 与过 错推定的二元归责原则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指法律 明确 规定 , 是 由与 该损 害结果 有 因果关 系的行 为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而不 问其 有无过错 的归责原则 。驯养 的野 生动物 、 明知或 应知不 同寻常危险 的 家畜或家禽具有更 大的危险性 , 在这类 动物的所有者 或管理 者 明知 、 知其具有危 险本 性而 享有 相关利 益的前 提下 , 应 根 据利益与风险一致 的原 则 , 由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 是合理 的。所以此类动物致害 , 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 过错 推定原则 , 是指 法律 明确规 定 , 从损 害事实 的本 身 推定 加害人有过错 , 由其 承担赔 偿责 任的归责原则 。普通 并 的家 畜或 家禽一般 情况下都是本性较 温顺 的动物 , 饲养 此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 元 归 责 方 式
①一般的动物致人损害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 人损害 ③危险的动物致人损害
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 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 损害时,为具有过错的表现,该动物的饲养人和 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可能会提出来这样的疑问,你
可以不让孩子去和老虎合影啊。这 个孩子的父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在这个问题上他是否尽到监护责任? 由于这个驯兽团招揽游客的一个内 容就是和老虎拍照,所以人们有足 够的理由相信这样一种专业机构能 够保障孩子的安全,而且这样一种 拍照行为也不会引起什么危险。所 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孩子的父母亲 有充分的理由能够信赖这样一种专 业的机构,所以他本身并没有明显 的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驯兽团来说,如果和动物园相比,
它还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它所要承担 的责任可能要更大。这个驯兽团是这只老 虎的直接控制人,所以从专业性的角度来 说,越是专业,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就要 更高。 而动物园它只是一个辅助性的管理组织, 动物园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在此它显然是有疏忽的。
第五节 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视频
案例:老虎会咬人
2007年2月22日,也就是今年农历的大年
初五,昆明动物园发生了一件大事儿,有 一只老虎把一个小孩儿给咬死了。 咬人的老虎就是这个马戏团表演场的老虎, 而被咬的女孩儿叫瑞欣。小瑞欣出事儿那 天还不满6岁,当天母亲带着她和三姨一 家人一起去动物园玩。下午13:30,马戏 表演准时开始了,这是孩子们最喜欢的项 目。动物表演结束后,马戏团的人和往常 一样开始张罗观众们和老虎合影。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事件中,除了动物所有人和受害人之外,还涉及到其他相关的第三人责任。
在这种责任中,第三人可能指的是动物的护理人、动物的监管者、动物的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动物的训练人等,他们在不同程度上都可能对动物致害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这一责任的划分和适用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事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对于监管人和管理人:如果动物的监管人和管理人未能在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
的情况下对动物进行监管和管理,导致动物产生致害行为,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指监管和管理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和谨慎,致使动物产生致害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第三人的过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上还存在相应的过错免责情形。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但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可以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适用。
在日常生活中,动物的护理、监管、管理、饲养、训练等行为需要做到位,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责任承担。
【2000字】。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28 2
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1. 引言1.1 动物致害责任概述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动物致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主要包括动物主人的责任和动物看管人的责任。
动物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如狗咬人、家畜损坏庄稼等情况屡见不鲜。
确立动物致害责任,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减少动物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动物致害责任与第三人过错责任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第三人过错责任指的是除了动物主人或看管人之外,其他第三人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动物致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
这种责任关系不仅涉及到第三人的过错证据的证明和赔偿责任,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适用和依据。
接下来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讨第三人过错责任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1.2 第三人过错责任介绍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责任中,除了动物的所有人外,还可以追究第三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人可能是动物的监护人、饲养人或者其他与动物有关的人员。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第三人的过错责任是一种重要的责任形式,其主要表现为第三人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存在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第三人过错责任的引入,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各方的责任界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追究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动物致害事件的责任主体,减少受害人的损失,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动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第三人的过错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加强对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研究和探讨,既有助于完善动物致害责任体系,也能够为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范围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三人必须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即需要证明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动物致害事件发生。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动物致害责任
浅析动物致害责任摘要:动物致害责任是典型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各国都基于自身的社会背景、文化制度、历史传统和法律环境等诸多因素,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之间均关系也愈加密切和频繁.所以动物致入损害这一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更是无法控制和避免。
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旨在对动物致害责任做进一步的梳理和探讨。
关键词:饲养动物;饲养人;归责原则。
致害责任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涵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具体是指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此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体现在致人损害的结果不是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而是动物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饲养入、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2.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包括公法人)。
但是,如何理解饲养人和管理人,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法上动物保有人的概念,将饲养人解释为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管理人解释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借鉴德国主流观点,动物保有人的认定,应当综合如下两项标准来认定:第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的形式有很多,例如,让动物来工作(如让狗看门)、从动物处获得产品(如获得鸡蛋、羊毛)等。
第二,对动物的决定权。
对于动物的指示、使用、生存等有决定性影响,并有权支配动物和动物危险的人,通常就是动物的保有人。
另外,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认定方面,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第一,如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我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要依”保有人”要素的实现来确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ppt模版课件
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相结合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除了赔偿损失外,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相结合的方式 适用于因动物造成严重损害或多次损 害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遏制动物饲养 人或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违约金是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惩罚,可 以促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更加谨慎 地履行义务。
适用情形
适用于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定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除非饲养人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情形
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如动物园、马戏团等。
公平责任原则
定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 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01
02
Hale Waihona Puke 0304存在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动物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所有 或占有;
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无免责事由。
02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 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 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 都包括对饲养动物的规范和管理 、对流浪动物的捕捉和处置等。
0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分 析
案例一:宠物狗咬伤路人案
01
案例概述
某居民遛狗时,宠物狗突然挣脱牵引绳,咬伤路人。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动物不仅是可爱的伙伴,有时候它们也会“惹麻烦”。
想象一下,一只调皮的小狗在公园里跑来跑去,突然一个不小心,把路过的朋友撞倒了。
这时候,大家都会想: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就像一把钥匙,帮我们打开这个问题的锁。
归责的原则可以让我们明白,动物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由它们的主人来负责,但又不能完全撇开主人。
先说说小狗的事情。
你看,那狗狗可能只是兴奋得想和人玩,根本没有恶意。
可是,摔倒的人可是疼得要命,这可怎么办呢?通常来说,法律上会考虑“过错”的问题。
如果小狗的主人在场,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那主人可能要为小狗的行为买单。
但如果小狗在公园里自由奔跑,主人并不在身边,那责任就不那么清晰了。
人们常说“狗咬人不算新闻”,可是狗狗把人撞倒了,新闻可就来了。
再说说其他动物,比如猫咪。
猫咪的性格大家都知道,来去自如,有时候就像个小捣蛋鬼。
如果一只猫突然跳到邻居的桌子上,打翻了他们的饮料,那邻居可能会很生气。
可猫咪跳的动作就像一位小舞者,轻盈而无心。
归责原则在这里就显得特别重要。
如果主人知道猫咪爱捣蛋,却没有采取措施,那主人肯定不能逃脱责任。
就像家长要管好孩子,宠物主人也得有点责任心。
再往下想想,假如是大型动物,比如马。
马儿在草原上自由奔跑,突然一位骑士失控,把旁边的行人撞倒。
这个时候,骑士和马的责任可就复杂了。
马儿虽大,但如果骑士技术不够,控制不住,那就得从他身上找原因。
就像我们常说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动物也是如此。
可是,如果马儿因为突如其来的惊吓而冲动,难道这也是骑士的错吗?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觉得,这归责原则听起来有点复杂。
其实并不然,简单来说,就是看是谁的责任,谁就得为结果买单。
这里面还有个原则叫“合理预见性”。
如果一个宠物总是咬人,主人还让它在公园里随意活动,那就显得不太合理了。
就像你家里有个不讲理的“熊孩子”,你能指望别人不受伤吗?再加上法律的角度。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动物致害问题一直存在,人们在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难免与野生动物产生冲突。
如果因为野生动物的侵害而造成损失,谁应该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另外一个责任人,即第三人。
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当某个人或组织由于其过错所导致的行为或疏忽,导致他人产生了损失,该责任人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在动物致害问题中,如果存在第三人过错,可将责任分担给第三人。
对于野生动物致害问题,一些常见的第三人过错包括:1.未采取充足的防护措施:如果业主或管理机构没有采取充足的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侵害,例如没有安装围栏、警示牌和人工保护设施等,那么当野生动物冲破这些措施时,业主或管理机构就可能存在过错。
2.未遵循相关规定:有些地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都有相应规定,如果业主或管理机构未遵循这些规定,或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导致野生动物侵害,那么业主或管理机构就可能因过错承担责任。
3.自身过错:如果被野生动物侵害的人自身存在过错,例如在禁止入侵区域内活动、没有注意野生动物的存在,或者是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等,那么受害人将难以对野生动物致害的责任方进行追责,此时受害人将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对于动物致害问题,法律规定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如果业主或管理机构存在第三人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受害人存在自身过错,在法律划分责任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减免。
此外,在制定和实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的政策、措施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总之,动物致害问题需要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责任划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也需要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意识。
只有在社会共识下,才能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众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损害。
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
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
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
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之探讨
以明确规定 , 而抗辩事 由是诉讼 中被告对 原告诉讼请求 的对
抗 , 可 以提 出法 律 上 或 事 实 上 的 抗 辩 , 要 能 证 明原 告 诉 其 只 讼请求不成立 或 不完 全成 立 的 内容 根据责任依据 所设计 的责任 成立应符 合 的条件 , 积极 的构成要件 是从 受害人主张责 任成立时所应 满足 的要求 角度 而言 , 一般需 证 明损害行 为或致 害物 件 、 法
益受到损 害 、 因果 关 系 , 过 错 责 任 中 还 需 证 明 行 为 人 的 过 在
21 0 2年 7月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n l f h n X oie A a e o ra o a i l c d n S P c
J 1 , 01 u .2 2 Vo . 0 No. 12 3
2 0卷
第 3期
【 法学研究 】
我 国 动 物 致 害 责 任 免 责 事 由之 探 讨
法价值 是法律制度架构和运行 的基 础 , 为法律规 范提供
存 在 的理 由 和 正 当性 支 撑 。 因此 , 了法 律 制 度 所 依 据 的价 明
有特殊情 况下的弹性 法则 。侵 权责 任制度 体系 建构 大致是
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 的 : 责任根 据是首 先要 解决 的问题 , 为
值对于掌握 制度 内容 “ 然” “ 之 和 之所 以然 ” 关 键 和 必要 是
定。可见在责任制度 中 , 免责事 由与 责任 的根据 、 责任 构成 要件相互配合 , 相互 协调 , 致力 于实 现侵权 责任 制度保 护受 害人权益和行为人行为 自由之价值 的平衡 。 ( 免责事 由概念之厘定 二)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在农村地区,动物致害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农民养殖的家禽和畜牧动物有时会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损坏庄稼、伤人等。
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主人通常要对动物的伤害行为负责。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也可能因为自身的过错而导致动物伤害,这就涉及到了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除动物的主人外,受害人的行为也可能对动物伤害负有责任。
而在这种情况下,还有第三人,即除了动物的主人和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人,也可能与动物伤害事件有关,并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从这三方面,即动物的主人、受害人和第三人,来探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
一、动物的主人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动物的主人是最直接的责任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动物的主人有责任对其动物的伤害行为负责,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
这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中,动物被视为一种可能对他人产生危害的客体,其主人应当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和监管。
一旦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其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一个相对严格的责任。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便是动物的主人,也可能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动物的主人可以根据情况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这主要是出于公平和合理的考虑,如果动物的主人在保障和管理方面已经尽到了适当的义务,而受害人的过错占据了主导因素,那么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是合理的。
如果动物的主人能够证明自己在养护管理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谨慎和管理义务,而动物的伤害行为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那么动物的主人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主要是针对不可抗力因素的一种特殊规定。
动物的主人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地位是相对固定的,但也受到相关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的影响。
二、受害人受害人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主张其受到动物的损害,要求动物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动物权利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动物权利有什么规定我们都知道,民法是与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部法律,但是很多⼈都会忽视民法典中关于动物权⼒的法律法规。
那么,民法典动物权利有什么规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动物权利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百⼆⼗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为的要件包括: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是其所有⼈的财产,另⼀⽅⾯由于其可以独⽴⾏动,有可能对他⼈的⼈⾝或财产造成损害。
动物的饲养者对⾃⼰饲养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或管理⼈加强对动物的管理,以防⽌或避免损害的发⽣。
如果不是⼈⼯饲养的动物,或⼈⼯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野⽣状态,则不适⽤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饲养动物对他⼈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的损害包括⼈⾝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为是动物基于本能⽽为的⾏为,⽆论是其⾃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为。
3、动物的加害⾏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损害的应为⽆过错责任,只要发⽣了饲养动物致⼈损害的后果,饲养⼈或管理⼈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饲养⼈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饲养⼈或管理⼈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
如果适⽤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的注意义务,使受害⼈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
⼆、动物侵权怎么赔偿动物致⼈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的。
主要有以下⼏种情况:⼀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是对⼈⾝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等。
三是对⼈⾝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死亡。
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赔偿;2、对⼈⾝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付医疗护理费⽤、失去的误⼯⼯资或其他收⼊等;3、对⼈⾝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失去的误⼯⼯资或其他收⼊、残疾⽣活补助⾦等;致⼈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丧葬费、抚慰⾦、以及受害⼈⽣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的⽗母、未成年⼦⼥)的⽣活费⽤等。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文档标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及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金等。
二、饲养动物遗弃、逃逸责任饲养动物遗弃是指饲养人故意放弃饲养的动物,造成动物流离失所,甚至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饲养人不得随意遗弃饲养的动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如果遗弃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饲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饲养动物侵害他人财产责任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财产是指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如咬坏他人的财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四、饲养动物侵害他人健康责任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健康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身体疾病或心理疾病等健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进行赔偿。
五、饲养动物侵害他人人身安全责任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是指饲养的动物攻击、威胁或恐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进行赔偿,以及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金等。
六、饲养动物造成环境污染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环境污染是指饲养的动物排放的废弃物、噪音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及对环境进行修复等。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指的是在动物致害事件中除了动物主人和受害人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过错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可能会导致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因此第三人也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本文将对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进行探讨,分析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界定、判断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需要明确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界定。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指的是非动物主人和受害人的其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
这些过错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肆意奔跑、携带不受控制的动物等。
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界定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一是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即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二是该过错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相关责任承担问题。
一旦确定了第三人存在过错责任,并且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那么第三人需要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需要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判断。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和动物致害事件的因果关系,并对其相关责任进行判断和承担。
在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该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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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出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民法通则》第127 条作了完善。
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可以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特殊规则之中包括: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失或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的责任等。
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应当妥当解释,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饲养的动物;动物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是古典的侵权责任类型,古罗马法上就有相应的制度, 即actio de pauperie诉讼。
后世两大法系都确立了相应的制度,以规范动物致害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曾规定了该制度。
《侵权责任法》第10章专章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是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完善。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继续了《民法通则》的主要规则,包括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限丁•饲养人或管理人。
第二,克服了《民法通则》中的若干不足。
主要表现在于:一是受害人的过错导致完全免责的规定被修改, 就普通动物致害来说,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二是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责任。
第三,区分普通动物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设计了不同的规则。
考虑到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其免责事由加以限制。
第四,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规定了因第三人过错而导致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
第五,吸收我国理论研究成果,规定了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以解决实践中的流浪动物致害问题。
二、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则:以第78条为分析对象(一)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确立了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这里所说的一般构成要件也就是在一般规则之下的构成要件。
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确定,取决于其归责原则。
在比较法上,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一致。
例如,日本法采过错推定责任;而德国法区分奢侈动物和用益动物而分别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法对动物致害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责任,这既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的要求。
与此归责原则相适应,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三项:动物危险的实现、受害人的损害和动物危险的实现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o在动物致害责任中,“饲养的动物”的认定十分重要。
这一概念的理解应注意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动物”的涵义,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理解。
它是指有感官的、能呼吸的、以动物或植物为食物的、一般可以自由行走的、但不能符合逻辑地思考也不能说话的生命体。
[1] “动物”不仅包括有益动物(如青蛙),而且包括有害动物(如寄生虫)。
[2]不过,动物并不包括微生物,微生物属于高度危险物,应当适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制度。
[3]其二,这里的动物必须是“饲养的”动物,不包括野生动物。
“饲养的”动物的认定应考虑两个因素:(1)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即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 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4]因此,自然保护区的动物,虽然可能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所饲养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但人们对他的控制力较低,不能认为是“饲养的动物”。
[5]此外,动物致害责任的前提是,特别的动物危险的实现。
[6]对于“动物危险”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
德国通说见解采“动物意志支配”说。
按照此种观点,动物危险就是动物本性的危险爆发,是非由理智的意愿所控制的动物力量的发挥。
或者说,动物危险就是动物所实施的、主动的、受其意志支配的、非理性的行为。
[7]例如,狗咬人的行为,即使是因外界刺激而引发的动物行为,也应认定为是受动物意志支配的行为。
[8]我个人赞同此种观点。
(二)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包括公法人)。
[9]但是,如何理解饲养人和管理人,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10]我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法上动物保有人的概念,将饲养人解释为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管理人解释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借鉴德国主流观点,动物保有人的认定,应当综合如下两项标准来认定:第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
[11]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的形式有很多,例如,让动物来工作(如让狗看门)、从动物处获得产品(如获得鸡蛋、羊毛)、从动物处获得快乐(如饲养宠物猫、鹦鹉)、通过转让动物获利(如养宠物狗以出售)、从动物处获得食物(如养猪吃肉)等。
[12]第二,对动物的决定权。
对于动物的指示、使用、生存等有决定性影响,并有权支配动物和动物危险的人,通常就是动物的保有人。
[13] “对动物的决定权”的认定,并不考虑所有权,主要考虑动物处丁•何人的控制力之下。
[14]另外,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认定方面,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第一,如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我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要依“保有人”要素的实现来确定。
例如,在交付动物给买受人以前,出卖人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运送买卖中,买受人对于运输中的动物致人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继承人只有成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后,才承担动物致害的责任,此前的责任由遗产中支付。
[15]第二,在动物买卖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如何认定?在买卖动物的情况下,通常,所有权移转和占有的移转就导致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改变。
问题是,买受人已经享有所有权,而动物还没有交付,此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或者出卖人仍然享有所有权但动物已经交付时,动物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我认为,应当依据究竟是为谁的利益使用动物和谁享有对动物的决定权来确定。
例如,在运送买卖中,在运输途中,出卖人仍然是饲养人或管理人。
[16]第三,在动物被盗等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如何认定?我认为,如果因盗窃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动物所有人较长时间内丧失占有,则原动物所有人丧失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
同时,盗窃人或其他人同时取得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
因为盗窃人等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
[17](三)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在符合了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
当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此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
[18]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应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其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如被狼犬咬伤的医药费,后者如被狼犬咬伤的精神痛苦。
如果动物属于数人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2 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存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应当适用相关的规定。
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时,原则上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确立了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则,它具有普遍适用性。
不过,在动物致害责任中,法律又规定了特殊的过失相抵规则。
该法第78条规定,在动物致害责任中,“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照特别规范优先于一般规范的规则,该条规定实际上排除了一般规范的适用可能。
如果受害人仅具有轻过失,并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动物致害主要因动物危险造成,受害人的轻过失,并不足以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此外,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中,还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责?例如,洪水导致动物逃走,致人损害。
有学者认为,要区分动物的用途,为了营业或生计而饲养的动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饲养猛兽、毒蛇等宠物时,不能免责。
[19]我认为,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来处理。
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即便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而对于其它动物,则可以因不可抗力而免贝o第二,如果数个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动物造成同一损害,如何承担责任?例如,数个人的狼犬追咬他人的耕牛,导致他人的耕牛死亡。
我认为,此时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6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狼犬的饲养人要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三,如果数个动物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但无法确定哪一个或哪些动物造成了损害,如何承担责任?例如,三条狗打架,结果一条狗被咬伤,不能确定是哪条狗咬伤的,另外两条狗的主人如何承担责任?我认为,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中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
所以,另两条狗的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特殊规则:以第79条至第82条为中心的解释论(一)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特殊类型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
其责任的承担也耍满足前述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它还要求特殊的构成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这里所说的“管理规定”,应当限丁•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等。
例如,《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
但是,小区的管理规约等应当不属于此处所说的管理规定。
所谓“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指没有按照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采取保护社会公众安全的措施。
例如,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和《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6、27条等的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为犬戴嘴套等。
如果满足了上述构成要件,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
问题是,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79条没有明确规定。
我认为,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导致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理由在于:第一,《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总则性”的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二,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并不会导致动物危险的显著增加,不足以成为过分加重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