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需要与“创业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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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需要与“创业者”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也是公司的劳动者,作为技术部门的骨干力量,张某需要服从公司的用工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
案例:
张某是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在职期间,科技公司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部分工资。张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科技公司辩称,由于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事制度不完善,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不是普通员工,张某是公司的五名联合创始人之一,张某持股20%的情况即可以证明张某的创始人身份。因此,公司无需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属于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公司20%股份,但张某同时是科技公司的劳动者,科技公司应依法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
张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张某是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张某可依据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另一方面,张某也是公司的劳动者,作为技术部门的骨干力量,张某需要服从公司的用工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基于这一劳动者的身份,张某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科技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