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营管理】《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浙建建[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12〕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目录1 总则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4 安全检查2.5 安全教育2.6 特种作业管理2.7 安全警示标志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2.9 应急预案3 文明施工3.1 一般规定3.2 现场围挡3.3 封闭管理3.4 施工场地3.5 材料堆放3.6 临时建筑3.7 办公与生活用房3.8 施工现场标牌3.9 现场防火3.10 保健急救3.11 综合治理4 脚手架4.1 一般规定4.2 施工方案4.3 脚手架材质4.4 使用要求4.5 落地式脚手架4.6 悬挑式脚手架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4.8 卸料平台5 基坑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支护结构5.3 土方开挖5.4 降排水5.5 坑边荷载5.6 基坑监测5.7 作业环境6 模板工程6.1 一般规定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三宝”“四口”防护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1.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施工方案12.3 起重机械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_杭建工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_杭建工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1〕531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基坑塌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深基坑施工时间长、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受地质条件和周边影响等不确定因素多,稍有疏忽,极易造成基坑坍塌和周边房屋、道路沉降的安全事故。

因此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人员到位,切实做好深基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措施,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完善深基坑的设计、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工作设计、施工单位在制定深基坑围护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时,必须全面掌握和了解现场和周边房屋、道路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完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建设、施工单位在组织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工作时,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及周边进行查勘,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条件有变化时,特别是邻近有基坑施工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完善意见,调整完善方案,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周边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等设施安全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周边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落实防护措施。

必要时,及时将情况报有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2、加强对基坑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建设单位要对距离施工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或距离开挖基坑深度2倍以内的房屋,或距离震动烈度5度以上振源50米以内的房屋,应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号:杭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发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2-01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关于印发《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

关于印发《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㊁法规的规定,现就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本通知所称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 是指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标准以下的勘察㊁设计㊁施工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㊁材料等的采购㊂二㊁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实行发包人负责制㊂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发包人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㊁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过程的规范透明㊁结果的合法公正㊂三㊁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㊂发包人主动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应当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程序及要求进行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求做好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服务工作㊂四㊁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国发 2014 20号)相关精神,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各地相关管理部门不得通过设置投标单位名录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排斥㊁影响公平竞争㊂五㊁建设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招标㊂构成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㊂六㊁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㊂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关于印发‘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9 127号各区(开发区)㊁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现将‘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5月5日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㊀㊀第一条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㊁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㊃72㊃部门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管理㊂第三条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建杭州市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㊁解聘㊁诚信管理等日常工作㊂有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㊂第四条㊀专家库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一)深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八)钢结构㊁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九)人工挖孔桩工程;(十)水下作业工程;(十一)大型结构整体顶升㊁平移㊁转体等施工工艺;(十二)采用新技术㊁新工艺㊁新材料㊁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㊁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十三)其他㊂具体以住建部㊁省建设厅确定的标准㊁范围为准㊂第五条㊀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㊁作风正派㊁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六)热心本项工作,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㊂第六条㊀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㊁单位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㊂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㊂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资料;(二)除已退休人员外,申请资料需所在单位同意后,以单位名义统一报市建委; (三)市建委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核查,通过名单由市建委审定后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㊂公示无异后,由市建委发文公布专家库名单,并向专家颁发聘书㊂第七条㊀尚未建立专家库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㊁新工艺㊁新材料㊁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超规模危大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的专家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可根据需要直接邀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㊂补充专家经公示后由市建委颁发聘书㊂第八条㊀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㊂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㊂第九条㊀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㊁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三)接受技术咨询和专项检查的相应报酬;(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㊁单位提出申辩㊁控告的权力; (六)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㊂第十条㊀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二)承担与本人专业㊁类别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三)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㊁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论证的单位;㊃82㊃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部门文件(四)签署专家组形成一致意见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五)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六)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为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持;(七)应当参加行业相关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8课时;(八)严格廉洁自律㊂第十一条㊀市建委将逐步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对专家按照 自愿㊁开放㊁流动㊁择优 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不定期对专家论证质量进行检查㊂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建委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一)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两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二)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㊁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三)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另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四)论证意见不明,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五)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论证的;(六)由于个人健康㊁工作调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七)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3次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到的;(八)经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存在专家有失职行为的;(九)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十)连续两年未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在外地(6个月以上)的,专家应主动提出,暂停抽选资格,如需恢复资格,需要经市建协审核㊂第十二条㊀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㊂第十三条㊀专家组的组成采用抽选结合方式,抽取专家比例一般不大于50%㊂第十四条㊀论证工作应按规定开展,论证前专家应认真审阅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㊂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本人出席,公正㊁客观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㊂专家组应形成意见一致的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可行性㊁针对性和科学性负责㊂第十五条㊀市建委应公开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和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接受社会监督㊂第十六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㊂原‘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⓪的通知“(杭建工发 2009 52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㊂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 2019 62号各区㊁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㊁财政局:为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 2019 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㊃92㊃部门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1.3.4《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号)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8)市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号);(10)市建委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11)《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12)《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15)其他:。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对上半年执法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我委决定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1、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安全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现场施工安全检查主要针对深基坑开挖、起重设备装拆(使用)、临时活动用房、承重支模架和各类悬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和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检查主要涉及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情况,监理企业审批情况,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严格按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日常安全技术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

3、文明施工方面:根据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各项要求,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美化、扬尘控制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音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6.05
•【字号】浙建〔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
浙建〔2024〕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杭建协(2011)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杭建协(2011)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杭建协【2011】23号各施工企业:近期我市连续发生了多起基坑塌陷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深基坑施工时间长、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受地质条件和周边影响等不确定因素多,稍有疏忽,极易造成基坑坍塌和周边房屋、道路沉降的安全事故。

为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建筑基坑施工事故,市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1]53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并召开了相关管理工作专题会议。

为使论证工作更加贴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使专家在论证时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深基坑的施工安全,市建协根据《紧急通知》和专题会议精神,对建设工程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的操作程序及相关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施工企业在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应按规定在企业内逐级审批并填写"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附表一),"根据内部各级部门审批意见修改完善后,将专项施工方案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围护设计单位审查,并填写"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附表二)。

"2、施工企业在提交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前,应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条件进行查勘,针对周边环境条件完善方案中的相应措施,同时提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查勘表》(见附表三),内容应填写完整,作为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的附件(原件由协会存档)。

3、附表一、二、三复印后随专项施工方案文本同时提交论证专家。

4、市建协在受理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时,即与企业商定,至少指派1-2名专家到施工现场实地查勘。

专家论证时,实地查勘专家应介绍该工程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及分析意见。

如周边环境条件与原设计发生变化,可能造成施工安全隐患的,论证专家应向参加论证会议的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论证报告》中"需特别重视的方面"栏内予以注明,再由建设单位联系深基坑围护设计单位进一步复核完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12-07-26 阅读次数:428)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X,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X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XX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XX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与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有关深基坑专家论证的通知

有关深基坑专家论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协、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科[2009]444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0月20日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的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承办。

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依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市建委(杭建科[2009]444号)文件规定,结合以下要求开展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的论证工作。

有关“专项方案”的论证申报工作具体如下:一、深基坑工程须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的范围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要求(一)、施工企业向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申请方案论证,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2、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公司技术与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3、监理单位对专项方案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受理申请后,从专家库中抽选5名以上专家成立专家组(其中含已参加设计论证的专家2名),组织开展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三)、施工单位确认申请受理后,联系各方主体参加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并在召开论证会的七个工作日以前,将施工专项方案送交专家审核(每位专家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四)、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五)、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总工、监理公司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及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杭建村改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杭建村改发【2010】5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二月九日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

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2017-2017年新标准、规范、图集汇总(下)

2017-2017年新标准、规范、图集汇总(下)

标准规范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质[2004]148号)7、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杭建监总[2005]61号)8、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05]59号)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监函[2006]47号)1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1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9)1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7]28号)1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5、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6、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17、浙江省建筑玻璃幕墙子分部监督检查验收细则1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19、《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浙建法〔2010〕71号)2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2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浙建房〔2010〕72号)22、《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浙安委〔2009〕12号)2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9、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10.11)30、关于加强对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监管的通知(〔2008〕函建字105号)31、杭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32、杭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3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3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35、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36、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7、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38、杭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3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定40、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4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42、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办法4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44、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45、关于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修订意见46、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计分标准47、杭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48、关于实施高大模板工程监理企业验收抄报办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24号)49、关于转发市建委《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2号)50、《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10]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52、关于明确提升高度超过30米的货用施工升降机使用问题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107号)5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426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82号)55、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号)56、《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2010.8)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2号)58、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7)59、杭州市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支模架坍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2012.2)60、《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2012)6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杭建工发〔2011〕471号62、《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2011.9)63、《市政工程围挡图集》(2011.7)64、《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7号65、《关于办理工程监督注册登记时增加临时用房及围挡相关安全技术资料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4号66、《关于进一步完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2号6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号68、《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杭建监总[2011]5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46号70、《关于建设工地民工宿舍布置生活用品专柜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36号7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72、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10)73、《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74、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2011.11)75、《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436号77、《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0.1178、《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79、《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 [2011]288号)8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26号8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杭建监总[2012]24号8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8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8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2.785、《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86、《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2012.987、《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389号)88、《杭州市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2.118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105号90、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91、《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201292、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2013.19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2013.19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2013.195、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396、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20139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98、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201399、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2013100、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3101、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账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图例实施工作的通知102、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2014103、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14 10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10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设发〔2014〕214号文106、《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2014107、《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 108、《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2014109、《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2014110、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2014111、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2014112、《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5版)》2015.6.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建市施函〔2017〕35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问题的请示》(粤建市[2017]1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

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

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9日
——结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建建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2〕12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突出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整治重点(一)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7•【字号】杭建工发[2009]52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9】527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立杭州市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论证专家资源。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市建委每年组织市建筑业协会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

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一)深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垂直度纠偏);(四)脚手架工程;(五)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六)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七)人工挖孔桩工程;(八)地下暗挖工程;(九)顶管工程;(十)水下作业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19•【文号】建质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19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备案

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备案

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备案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程序根据《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杭建科发[2009]444号《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规范深基坑围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特制订此工作程序。

一、论证申请1.申请要求凡杭州市市行政区域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沟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沟槽),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五份提交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家论证。

设计论证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一式五份)·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设计资质、注册岩土设计师证书复印件;·图纸上加盖设计单位制图章、并有注册岩土设计师签字;·用地红线批文、建筑红线批文;·地质勘测报告;·周边环境平面图;3.填写论证申请表填写论证申请表学会初审资料交备案费(800元/项)确定专家名单确定论证时间、地点学会出具书面通知书建设方送通知书和资料至各专家,并通知设计人员和邀请有关管线管理部门代表。

二、会议程序1.学会工作人员介绍与会专家,与建设单位商定专家组组长,并针对本工程情况提出管理上的要求。

2.建设单位主持论证会议·介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人员;·指定会议记录人;·简要介绍工程情况;·请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3.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设计人员介绍方案编制情况;·与会专家提问;·各位专家发言;4.管理部门发言5.建设单位发言、表态6.专家组组长拟定并宣读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书三、提交备案1.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回复意见书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出具有效的施工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监理单位总监及施工单位总工审核签字后报质安监机构告知性备案。

五、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主城区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管工作。

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阶段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检查。

六、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及备案建设单位在土建招标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预警值等内容,并按规定达到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

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工作可与市土木学会协商承办,双方提前3天在市建设工程深基坑专业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参与论证(3名设计、2名施工)。

专家应本着“安全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论证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完善。

建设单位应将通过论证且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送设计管理部门备案,并于申请施工招标时将备案情况送招标办查核。

七、施工专项方案审核及论证事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总工和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其中含已参加设计论证的专家2人)。

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业协会承办。

施工专项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通过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总工和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签字后,按规定及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已经备案的深基坑围护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修改的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必要时重新组织论证和备案。

违者除责成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外,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八、其他相关事项1、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围护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相邻的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相关主体,同时对所提供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2、建设单位应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基坑相邻房屋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实行动态监护。

3、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的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的有关管理规定。

4、为明确各自责任,确保质量安全,基坑工程不得单独招标。

基坑设计费用宜为围护工程总造价的3%~5%。

5、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围护工程技术交底和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出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及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各相关主体研究解决,必要时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6、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和分析意见。

7、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专项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监测记录和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

8、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

九、本意见自200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12-29 19:44:21各县(市)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设计院、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根据建科发[2009]444号文件的精神,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工作。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预警值等内容,同时应包含支护结构和降水设计的计算书简图,并按规定达到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章。

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文本一式五份交学会,学会在3天之内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专家可协商从专家库名单中选取。

每项论证不少于5名专家(3名设计、2名施工)。

本次公布的专家名单在原建委专家库名单的基础上略作调整,暂未考虑县区的专家,县区的此项工作可参照执行。

专家应本着“安全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论证意见,意见书中必须有5名专家签名,并加盖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法人章。

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设计回复意见书,并对设计文本进行优化修改、改善,出具有效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将通过论证且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送杭州市建委设计管理处备案(或地区设计管理部门),并于申请施工招标时将备案情况送招标办查核。

建设单位应将论证意见书和论证后有效的施工图交至中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方案论证会。

学会联系人:徐志恒、陈雪仙电话:85150398 传真:85176562学会网址: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99号市科协新大楼419室。

附件1:论证工作程序附件2:论证申请表附件3:专家库名单附件4:意见书格式抄送:杭州市建委设计管理处、工程管理处、市场管理处、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杭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2009年12月25日富建协[2010] 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各建设、设计单位: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科发[2009]444号及富阳市建设局富建设[2010]13号文件精神,本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局委托,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预警值等内容,同时应包含支护结构和降水设计的计算书简图,并按规定达到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章。

三、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文本一式6份交协会,协会在3天之内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专家可协商从专家库名单中选取,也可帮助联系邀请杭州市专家论证,每项论证不少于5名专家(3名设计、2名施工)。

专家应本着“安全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论证意见,意见书中必须有5名专家签名,并加盖富阳市建筑业协会法人章。

四、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设计回复意见书,并对设计文本进行优化修改、完善,出具有效施工图。

五、建设单位应将通过论证且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送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市建协留存复印件以备查。

并将论证意见书和论证后有效的施工图交至中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方案论证会。

六、富阳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专家认证每个方案收取咨询费600元;专家评审费每人500元(邀请杭州专家每人800元),咨询费、专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论证场所由市建筑业协会按排。

联系人:巴关明童艳丽电话:63133039 63335731附件1:论证工作程序附件2:论证申请表附件3:论证签到表附件4:论证意见书附件5:论证回复意见书富阳市建筑业协会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抄报: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市建设局抄送: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人:童艳丽发布日期:2010-0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