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二 理 第 章受
行为

第六 条 举报 中心 受 理 举报 的 范围是 偷税 逃 避 追级 欠税
:
、 、 、 、

第十 七 条 属 于本级 稽 查局 管辖的 举报案件 举报 中心 应 当报 请稽 查局领 导批 准 查


其他 举报 事项 移 送 本级 税 务机 关信 访 工 作主 管机
。 ,
,
骗税 和虚开 伪 造 非法 提供 非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印 发 《 税 务 违 法 案 件 举报 管 理 办 法 》 的通 知
国税发 【 8 」 号 现 将《 税务违法案 件举报管 理 办法 》 印发 望遵照 执行
, , ,
8

年4 月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 涉及面 广 工 作复杂 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 务违法案件举报 中心 应 在本级信访 工 作 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 充分依靠人民 群众 加强与有关部门联 系和 合作 积极 做好这项 工 作
统 一 管理
, 。 。 , , 。 , 。 , 、 。 ,
室 为举报人 提供 便 利 条件 第五 条

办理

,
税 务机 关要 与公 安 检 察 纪 检 监 察机 关
,


及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加 强 联 系和 合 作
做 好 举报 管理 工

四章 处 理 第
,
第十 六 条 对于 实 名 举报 举报 中心 初 步审查认 为 内容 不 清 的 可 以 请举报人 补 充情 况
, , 。 , ,
姓 名 单位 住 址 和 税 务违 法 事实 证据
, , , ,

时由稽 查局 领 导批 准替 办 第二 十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税务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目的在于鼓励并促进广大群众、企业和组织依法参与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同时提高税务机关的案件处置效率,规范税务执法工作。

一、奖励方式1.对提供有效举报的个人,将根据其所提供举报情况的重要性、涉及金额大小、协助查证证据的力度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可达举报案件税款实际缴纳金额的30%,奖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对提供有效举报的团体,将根据其所提供举报情况的重要性、协助查证证据的力度、推动整改的作用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可达举报案件税款实际缴纳金额的10倍,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对税务机关内部举报,并查实的有效情况,将按照机关对所举报行为处理的情况及宣传效果,给予适当奖励。

二、举报条件1.提供的举报内容必须属于税务违法案件,具有实际存在的举报对象和案情事实依据,且为首次提供举报内容。

2.提供的举报内容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未经处理的重复举报、相同内容举报、虚假举报等均不予奖励。

3.提供举报的个人、团体、组织需保持秘密,并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和处理案件。

三、奖励程序1.提供举报的个人、团体、组织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如电话、邮箱、报料箱、举报邮寄地址等,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核实、取证分析及举报人、举报单位的身份审核,根据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并公示。

3.奖励资金应从税务机关的财政拨款内拨出,或者通过税务机关工作经费进行支付。

四、其他说明1.对于所奖励个人、团体、组织,应在税务机关的奖励名单中予以公示,同时应给予表彰。

2.对于税务机关内举报依法查实的有功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内部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如有举报人、团体、组织故意泄露秘密、恶意捏造事实、干扰税务机关查处、影响税务机关工作等情况,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已经给予的奖励将取消并追回。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17号1999年2月3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市情况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即提供线索清晰程度,对查办案件所帮助程度)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

二、举报奖励按举报线索进行查处后实际补税罚款数额确定奖励基数进行奖励,不能将税务稽查全面查处结果作为奖励基数计算奖励。

三、奖励额度审批权限每案奖金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局稽查局长审核,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区、县局局长审批。

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长审核。

2万元以上的,报市局稽查局局长审核,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四、原京国税(1998)051号文件规定中与此文件相抵触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审批,仍使用京国税[1998]051号文件附表。

六、(税务违法案件领奖通知)按总局通知中附件2格式自行编制。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略) ——结束——。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国税稽[199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国税稽[199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国税稽[1999]7号1999年5月31日)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举报奖励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等做以下补充规定:一、奖励幅度:奖金数额按实际查补入库税款(不包括罚款)分段发放,即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为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金额为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为3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没有应纳税款的,仍按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不实行分段发放,每案奖金最高数不超过10万元。

二、审批权限:(1)省级: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省国税局稽查局领导审批。

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

(2)地(市)级: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领导审批;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由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

(3)县、区级:奖金数额在5千元以下由稽查局领导审批;奖金数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

三、奖金发放。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报支付,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规定幅度内给举报人发放奖金。

在给举报人发放奖金时,税务机关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并开具相应的财务凭证。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局统一制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08•【字号】鲁国税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125号2001年6月8日)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国税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直接举报国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二)行贿、受贿、索贿;(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四)参与虚开、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入商品;(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贷款;(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十九)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二十)在纳税人处兼职并取酬;(二十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二十二)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举报单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及网上举报(网址确定后另行通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中,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分析和介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是中国税务系统为奖励举报人举报税务违法案件而制定的一项奖励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激励公众参与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人员有权获得举报奖励。

这些举报奖励可以是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奖励,比如对举报人员的保护、表彰或提供就业机会等。

具体的奖励方式和金额标准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税务领域的监管和整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该政策激励了公众举报违法行为,提高了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现率。

公众通过举报,可以有效揭露一些隐蔽的违法行为,使之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举报奖励政策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营造了良好的纳税氛围。

公众意识到自己的举报行为是对不公平竞争和社会不正义的一种维护,从而加强了对合法纳税人的保护。

然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

有些人可能出于恶意举报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举报奖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举报受理和核实机制,确保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举报人员的保护,以防止被举报的企业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报复行为。

除了以上问题,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

比如,税务部门应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形成联动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同时,税务部门应与社会公众加强沟通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认知度,激发更多的积极参与和举报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如果举报内容不属于税务违法案件,税务机关会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
举报调查程序
1
税务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可 以采取询问、查账、实地调查等措施。
2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 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3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税务 机关会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并解除登记和存 档。
03
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优化税收 营商环境。
定义与范围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是指对向 税务机关举报涉嫌偷逃税、虚开增值 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一定奖 励的规定。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举报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 息,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和处 理。
02
举报奖励程序
06
制度评价与建议
制度评价
01 02
鼓励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地鼓励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税收监 督工作中,提高了税务违法的曝光度,促进了税务机关更好地行使执 法权力。
提升办案效率
通过奖励机制,举报人提供了违法线索,为税务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 帮助,提高了办案效率。
03
增强公众参与感
举报奖励制度让公众感到自己能为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做出贡献,
VS
详细描述
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案件中,举报人向 税务部门举报,经过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审 理,确认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对公司进 行了罚款和补缴税款等处理。同时,根据 举报人的举报奖励规定,举报人获得了高 额的举报奖励。该案例展示了举报奖励制 度对于鼓励公众参与税收监管的重要性。
案例二:某个人所得税逃税举报奖励案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10•【字号】京国税[1998]52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5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规范受理举报,维护举报人的正当权利,进一步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3月10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举报,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各级举报中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

第三条各级举报中心是本局受理涉税案件举报的机构。

具有受理、转办、督办、协调等职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税务稽查机构。

市级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区县级举报中心设在区县局稽查局(稽查科)。

第五条举报中心按方便举报、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录音电话等设备。

第六条市局举报中心职责:(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来电举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2)承办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并上报处理结果;(3)向下级举报中心交办举报案件,并负责督办、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组织查办或参与查办;(4)协调本系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举报案件的查处;(5)协调本系统同市公检法等部门有关举报案件事宜;(6)综合研究举报情况,提供举报信息及统计资料;(7)指导下级举报中心工作,提高举报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8)负责办理对举报人的奖励事宜。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发﹝1999﹞178号【发文日期】1999-04-22【实施时间】1999-04-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江苏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和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于匿名举报案件,经国税机关对该案件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奖,也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五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提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8)11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计提。

 第六条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管理,监察、计财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税务举报案件经查实处理后,根据举报人举报的情节深度、材料真实程度、配合情况以及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贡献大小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计发奖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所罚款的10%。

第八条 举报奖金发放额度如下: 1、追缴税款、罚款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奖励; 2、追缴税款、罚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励; 3、追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 4、追缴税款、罚款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5、追缴税款、罚款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元以下的奖励; 6、挽回税款、罚款在1万元以下的,酌情给予奖励; 7、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金数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解决好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局对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制假、贩假、用假等发票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力度,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以外,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的各种普通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四条纳税人具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举报:(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拆本使用发票的;(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六)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八)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九)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十)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
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稽[199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3.23
【实施日期】1999.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0日)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闽地税稽[1999]6号1999年3月23日)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
1 / 1。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偷税漏税的⾏为在现实⽣活中不少出现,要是发现别⼈有偷税漏税⾏为,你可以去举报,举报查实后就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奖励,它也有⼀套具体的奖励政策。

那么,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检举纳税⼈税收违法⾏为奖励暂⾏办法》第⼀条为了⿎励检举税收违法⾏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为,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的税收违法⾏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为。

检举税收违法⾏为是单位和个⼈的⾃愿⾏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奖励:(⼀)匿名检举税收违法⾏为,或者检举⼈⽆法证实其真实⾝份的;(⼆)检举⼈不能提供税收违法⾏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段获取税收违法⾏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为⽆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为的单位和个⼈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为的;(七)国家机关⼯作⼈员利⽤⼯作便利获取信息⽤以检举税收违法⾏为的;(⼋)检举⼈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处获取税收违法⾏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地⽅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从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

检举奖励资⾦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付和监督。

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使⽤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2.15•【文号】国税发[1998]211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拔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拔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拔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6.02
•【字号】
•【施行日期】199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6月2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

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稽查局设专人负责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奖励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稽﹝2001﹞9号【发文日期】2001-04-03【实施时间】2001-04-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举报奖励按照举报查补入库税款的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为了便于各地方税务分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市局先行向各地方税务分局预拨周转金,用于支付举报奖励之用。

该周转金由各地方税务分局计会科管理,只能用于举报奖励,不准挪作他用。

三、对举报人的奖励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的规定,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四、对既补税(费)又罚款或加收滞纳金的举报案件,仅就查补税(费)金额提奖。

五、我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每案奖金可在超出上限20%的幅度内掌握。

六、发放举报奖励前应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信访案件阅办单》、《举报信函》(或口述举报记录)、《税务检查报告》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

七、举报奖励每案奖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由各分局局长审批;每案奖金数额超过1万元,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报市局稽查处审批;每案奖金数额超过5万元的,由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8﹞211号
【发文日期】1998-12-09
【实施时间】1998-12-0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纳税服务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通知略)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
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

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

领取奖金款项的
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
附件1:
附件2: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
(×;×;)税举奖第×;×;号
×;×;×;:
你(单位)×;×;年×;月×;日举报×;×;×;×;违法行为的线索情况,我们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了查处。

根据你(单位)举报的贡献及《》的有关规定,我
们决定颁发举报奖金人民币×;×;元。

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我中心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感谢你(单位)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

领奖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章)
×;×;年×;月×;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