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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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

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4)再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

8、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条件,原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9、人民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裁判。

10、再审期间,原审诉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该继承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但尚未注销登记,没有清算组织的,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4)企业法人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

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5)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后,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当事人;企业注销登记前未进行清算的,负有清算责任的组织或自然人为当事人。

(6)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第三人向工商部门承诺承担企业注销后的债券债务的,该第三人为当事人。

11、一方当事人在原审判决中未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可以不经公告送达直接审理。

12、原审当事人经破产清算终结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应在再审裁判文书中叙明。

三、再审开庭前准备

1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申请再审书副本或者抗诉书副本、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受到申请再审书或者控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以及针对抗诉书的有关意见。

当事人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已将申请再审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且当事人已经提出答辩意见的,再审立案后可以不再向该当事人送达申请再审书副本及通知其提出答辩状。

1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

1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庭前调解结案的;

(2)依法应当终结再审诉讼的;

(3)原审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需要发回重审的;(4)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程序性裁定进行再审的;

(5)其他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16、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对于争议的事实、证据应记录在卷,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引导当事人作好举证准备。

17、当事人在申请再审审查阶段听证中的陈述,以及对相关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在再审诉讼中具有约束力。

18、人民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开庭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19、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四、再审开庭程序

20、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结合再审案件特点,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21、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宣布案由,宣布裁定再审的理由和依据,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2、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再审人陈述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2)对方当事人针对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3)审判长归纳再审争议焦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合议庭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决定由一方当事人先行举证,另一方当事人质证。

因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而再审的,由提供“新的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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