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文件约定罚款标准
一、总则1.1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文件约定罚款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
二、罚款原则2.1 罚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2 罚款金额应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相匹配。
2.3 罚款应当依法执行,不得随意减免。
三、罚款标准3.1 投标人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或未按时参加投标开标会议的,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
3.2 投标人未按规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人民币500元。
3.3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伪造、隐瞒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3.4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的,每违反一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
3.5 投标人未按规定进行投标文件修改、补充或澄清的,每违反一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
3.6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泄露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保密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3.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3.8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文件送达的,每违反一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
3.9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违反一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1)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2)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证明材料;(3)提供虚假信用证明材料;(4)提供虚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3.10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围标、抬标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3.1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违反一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承诺。
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是招投标双方最为关注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中标可能会被宣布无效。
本文将就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及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标无效的定义及原因1. 中标无效的定义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中标结果失去法律效力。
2. 中标无效的原因(1)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违法内容;(2)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如串通投标、行贿等;(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4)中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如虚假投标、转包等。
三、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1. 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1)招标人需承担因中标无效而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2)招标人需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而导致的招投标活动违法后果;(3)招标人需承担因违规操作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的损失。
2. 投标人权益受损(1)投标人可能面临重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成本;(2)投标人可能因中标无效而错失商机;(3)投标人可能因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而受到法律制裁。
3.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1)评标委员会成员需承担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招投标活动违法后果;(2)评标委员会成员可能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4. 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1)中标人需承担因虚假投标、转包等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招投标活动违法后果;(2)中标人可能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人。
(2)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法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二)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三)违法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保障招标投标参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通过发行招标文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要求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采购需求后,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报价、技术方案等形式,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案和价款。
第四条本法所称中标人是指在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后,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科学严谨的评审方法,确保中标人具有合法合规的资质和经验,达到政府采购的效益最大化和公共资源的最优分配。
第六条本法应当遵循公开、竞争、均衡、自愿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发布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段划分、投标要求和评审标准,交付招标人负责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报纸、电子媒体和采购人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辟布,同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平等参预。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如认为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疑问,可以进行质疑,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应和解答,并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和规定,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未能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律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不能有歧义。
工程施工造假处罚依据
工程施工造假行为的处罚依据工程施工造假行为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者工程进度等行为。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造假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投标过程中,若施工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严重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诚信度,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业绩造假等行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可能面临罚款、暂停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若施工企业虚构工程业绩、夸大施工能力等手段,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造假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工程施工造假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招标公司自由裁量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招标投标领域,招标公司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招标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自主决策的权利。
本文将从招标公司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范围、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招标公司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招标公司自由裁量权是指招标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自主决策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依据性:招标公司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自主性:招标公司有权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措施。
3. 适度性:招标公司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4. 责任性:招标公司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招标公司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依法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招标公司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定。
四、招标公司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司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自主决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形式和编制方式。
2. 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招标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时间和方式。
3. 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查:招标公司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资格预审、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等。
4. 中标人的确定:招标公司有权根据评审结果,自主确定中标人。
5.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公司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招标公司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招标公司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实用案例法律依据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 立即改正的;或有施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档,或者未采 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 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 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的。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 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 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
对施工单位及个人处罚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 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 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 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 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 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 的小型工程除外。”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雅府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考本意见执行。
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违法后果(一)-国浩-易律师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 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 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 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 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 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 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 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贿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 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 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 行动。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条款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条款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113 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处以项目金额5‰的罚款较重项目金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处以项目金额6‰-8‰的罚款严重项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处以项目金额9‰-10‰的罚款114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一般泄密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罚款5-1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较重泄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罚款10-15万元,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程度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严重泄密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罚款15-25万元,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115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较重项目金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罚款2-3万元严重项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罚款4-5万元116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江西省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08)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4号)的要求和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现将由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招投标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莱山区招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6、招标人有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两万元的罚款。
7、招标人有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处十万元的罚款二、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八)《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九)《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等,进行合理细化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种类或标准,并制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标准。
一、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例:行政处罚依据第5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6种处罚种类可供选择,则在具体细化标准时应分别对单独或合并进行何种处罚作出相应规定。
二、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例:行政处罚依据第18条“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则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等标准,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
三、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
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注:若在具体细化处罚标准时未对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的法定条件进行列明,则在实际操作中即使符合条件也必须据实处罚,不得从轻减轻。
四、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
销毁招标文件处罚
引言: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包含了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关键内容。
在招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销毁招标文件的现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销毁招标文件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以警示相关单位和个人。
一、销毁招标文件的法律责任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利益的;(四)违法行为人抗拒、逃避或者阻碍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五)违法行为人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销毁招标文件的处罚措施1. 责令改正对于销毁招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销毁招标文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或个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4.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单位,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5. 限制从业资格对于个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限制其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资格。
6. 行政处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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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 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已经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并给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5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 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 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视 情况可以不予罚款或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已产生后果,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公平进行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恶劣,或已导致招投标活动结果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违法行为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 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1
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
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代理机构过失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且尚未造成不 轻微违法行为 良后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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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
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 4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 标人串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 标人串通,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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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轻微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可以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侵权后果严重 严重违法行为 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裁量阶次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 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