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清理核查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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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清理核查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效能,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兜底工作兜得准、兜得实、兜得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X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式救助的意见》、《X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和X年我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要求,决定对全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坚持统一组织与户籍地管理相结合,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低保兜底与综合救助相结合,短期整治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全面清理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切实把清理核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清理核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核查目的

l.通过核查,全面掌握我区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变化情况,临时救助对象管理情况,为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档案修正和“低保兜底脱贫”工作提供详实、准确的基础数据,为健全低保政策、临时救助政策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打好基础。

2.加强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通过信息核对、入

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救助对象对其享受标准进行调整,城乡低保实行补差式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做到适度救助,突出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于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要重点保障;对享受扶贫政策后暂时脱贫的低保家庭实行低保渐退机制。

3.规范基层经办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加强公开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夯实社区、镇的审核责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办责任,实行“谁走访、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规范化操作、透明化管理、优质化服务。

三、核查对象

X年12月前在册的X区所有城乡低保和已享受临时救助对象。

四、核查内容

(一)城乡低保核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低保待遇:

(1)救助对象死亡的;

(2)学生毕业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

(3)户籍迁到外市区的;

(4)聘为公益岗位人员的;

(5)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低保对象;

(6)拥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经营活动的;

(7)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的;

(8)对领取财政统发工资、社保养老金人员或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人员;

(9)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月人均纯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低保严格按照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510元的标准掌握,农村低保严格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3600元的标准掌握;

(10)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自谋职业或长期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11)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或采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12)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1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14)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人员;

(1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6)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17)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核查小组认定不应继续享受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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