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国库集中电子化支付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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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XX学院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XX学院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规范、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黑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库〔2014〕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定审核机构(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
各预算用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适用于财政性拨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二)适用于XX学院当年预算安排中具体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和项目。
第五条XX学院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与改革工作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六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算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七条XX学院按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求,开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核算和管理省级财政资金。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银行代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XX学院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提高支付效率和减少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收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电子化管理。
三、支付机构的选择和监督1. 区县财政局应根据业务需求和支付机构的资质、信誉等综合考虑,选择支付机构。
2. 区县财政局应建立支付机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支付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合规性,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四、支付流程和审批权限设置1. 支付流程应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包括申请、审核、复核、支付等环节。
2. 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分工,合理设置支付审批权限,确保支付流程的正常进行。
3. 支付流程应具备完整的审批记录,确保支付操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计性。
五、支付信息的保密和安全1. 支付信息应严格保密,仅限于有关支付业务的工作人员知悉。
2. 支付信息的传输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区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因意外情况导致支付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六、支付业务的监督和审计1. 区县财政局应定期对支付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支付流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2. 区县财政局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支付业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区县财政局可以采取警告、限制资格、停止合作等处罚措施。
2. 对于支付人员违反细则规定的,区县财政局可以采取警告、暂停支付权限、停职检查等处罚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
八、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区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九、业务流程的规范化为保证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电子化管理的顺利进行,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
首先,区县财政局应建立完善的支付申请流程。
支付申请人员应在电子支付系统中填写支付申请表,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给审核人员。
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具体措施
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具体措施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地也对财政领域带来了影响。
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旨在提高财政集中支付效率,节约财政开支,进一步推动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增强县级财政对中央转移支付和其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能力。
具体的电子化改革措施如下:1.建立统一的电子支付平台制定一套适合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支付平台,实现各级财政机构资金的全流程集中管理,并且实现流程全面电子化和数据联通,从而达到信息共享、数据对比、财务审计和监管手段的升级。
平台要考虑财政管理部门、财政单位和银行之间信息交互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比如,提供交易核心、查询咨询、风险预警等功能。
2.实行区块链技术应用区块链技术是一项新的信息技术,有着去中心化、安全性高的特点。
在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中,采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做到资金流程可追溯、不可篡改以及数据共享等优点。
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资金在银行与财政机关之间的快速、便捷、安全转移,有助于防范经费滥用和金融风险。
3. 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在支付行为上加入生物识别技术是司空见惯的做法。
由于手指指纹和面部生物特征其唯一性,识别效率高,识别安全性高。
当前,社会上已经有很多金融支付和交易系统采用这项技术,相对于口令和手机验证码等传统支付密码,生物识别技术能更加容易使用,并且更加安全。
现在生物识别技术早已成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电子支付措施。
4.提升智能化海量数据存储处理能力伴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交易量的增大,需要储存和处理的数据量也呈指数增长。
对于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而言,其中所涉及的数据种类多、存储量大、更新频率高。
如何处理好这些数据,则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建立分布式存储体系,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数据的分层、分类存储,提高数据存储和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青海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实践与思考
4务与观襲青海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实践与思考青海省财政厅国库处课题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取消纸质凭证和单据 流转,发出电子指令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业务,实现财 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
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建立新型安全 管理信任体系,既是提升财政资金支付效率,降低行政运行 成本,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有力举措;也是深化财政国库改 革,提升国库管理水平,加速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本文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为切入点,总结我省国 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进展与成效,分析改革实施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基本情况我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本着“统筹规 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为切入点,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 革试点为先行者,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2015年全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正式启动,2018年省 级全面实施,实现了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省级 集中支付业务从支付到清算“全链条闭环”的电子化管理。
市(州)、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目前正按照财政 部和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要求稳步推进。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为先行试点保驾护航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省财政厅迅速成立以 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相关部门横向联动、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以切实强化组织 保障,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同时,建立“统分结合,分组 协作”的工作机制,抽调厅内骨干力量组成业务、技术、项目实施3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国库集中支付电 子化改革实施工作。
(二) 建章立制,为规范管理夯实根基根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省财政厅制定印发 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省财 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内部业务操作规程(暂 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方案》等制度办 法。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践探究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践探究作者:汪莹来源:《管理学家》2024年第09期[摘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国库服务创新的开展,国库发展日新月异,业务量呈几何倍数增长,新系统、新业务不断上线运行。
数字化时代,落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是极有必要的。
文章基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简要阐述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的必要性,并对当前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此为依据,提出了科学可行的实践对策,探索相关改革优化路径,旨在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践对策;优化路径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09-0043-03如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革新已成为我国财政管理领域的重点课题,其主要依托于数字时代大环境,灵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大风险防控建设力度,提高财政运营工作效率,促使财政改革工作深入推进。
因此,务必全面加强各部门及单位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的深刻认识,充分了解和熟练掌握电子化管理实践对策及改革路径,促进其广泛应用。
(一)加大风险防控建设力度政府部门及单位在以往的财政性支付业务中,通常会采用纸质凭证方式来衔接各个管理业务环节,容易出现制度落实不到位、财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造成系统内部审核控制与支付凭证管理工作相脱节,大幅增加了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风险隐患。
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能够将之前较为分散的安全控制逐步聚集于由工作流程、信息安全共同构建的防护网络,确保财政资金正常安全使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财政资金运行安全。
(二)提高财政运行工作效率作为一种现代财政管理工具,业务支付电子化发展具有显著的优势,相较于传统纸质支付方式,其不仅可以自动化完成操作复杂烦琐的凭证审核、资金核算、信息记录等,而且能减少中间环节和人为干预,降低问题发生概率,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准确性。
自治区本级试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自治 区从 2 0 1 4年下 半年开 始启动 了 国库 集 中支 付 电子化管理工作 , 与人行 乌鲁木 齐 中心支行 共 同成
财 政资金在 稳增长 、调结构 和控风 险方面 的作用 , 建 立盘 活财政存量 资金的长效机制。
位, 除 经 自治 区人 民政府 政 务公 开 办 公 室批 准 不 予 立 了领 导小组 , 制订 了 电子化 管理试点 实施方 案和实
施计划 。并于 2 0 1 5 年年 初实现 了区本级 财政 与人行
间对 下级 财政 资金调 拨业 务 的 电子 化支 付试 点 管理 工作 。
9月 1日开始 ,自治区本级开始试 行 国库集 中支 付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电子化管理 。自治区本级 国库集 中支付直接 支付业务 电子化管理工作 的成功 试行 , 势 必会对 自治 区全 面实 现 国库集 中支 付业务 电子化 管
一
更加完 整和详 细 , 提高 了部 门单位 “ 三公 ” 经 费支 出透
明度 。
为全 面推进 决算 信 息公 开 工作 ,进 一 步建 立公 开透 明的 阳光 财政 、提 升 政府 公 信 力 , 2 0 1 6年将 全 面推 行 按 经济 分 类科 目公 开决 算 , 进 一 步 明 确工 作 职责 , 建 立责 任追 究机 制 。
据 共 享 、资金 流 和 信息 流 同步运 行 的 管理 目标 , 提 高 财政 服 务效 能 , 推 动 国库 业务 管 理 的创 新 将 会 发 挥 重要 作用 。
资金 6 8 2 8 万元 , 追 回企 业长期 借款 5 0 0万元 , 偿债 准 备金 纳入预算管理 5 4 9 万元 ,收 回从零余额账户违规 转入 单位基 本账 户资金 2 0 0 万元 。 今后 ,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 中央和 自 治 区 的政策规 定 , 继 续 采取有 效措 施 , 加大 财政 存量
桂平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桂平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试行)为规范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和《桂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桂平市支行关于印发桂平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浔财〔2019〕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工作目标本应急预案目标在于确保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当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快速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按照既定的处置方案进行相应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影响。
(二)基本原则本应急预案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分头管理;明确职责、监控预警;事前防范、妥善处理”的原则,快速、稳妥处理网络或应用系统的突发事件。
(三)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及网络、硬件设备等出现故障,致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事件。
本应急预案所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包括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中国人民银行桂平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业务系统,以及与上述系统衔接的其它有关系统。
本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及事后恢复。
二、组织措施(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处置组成立桂平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直预算单位: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24日附件湖南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付规定第三章单位资金支付第四章信息维护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条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超标准超范围列支、虚列多列费用或转嫁费用,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各预算单位应按时与省财政厅核对账务,配合省财政厅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5日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调研—总结范文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调研—总结范文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调研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化,财政收支规模迅速扩大,则政收支项目日趋细化,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及工作效率要求越来越高,财政、人行、代理行和预算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工作量大增长,以纸质单据为主、电子数据为辅的半手工运行方式,难以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发展的实际霜要。
2007年以来,上海、山西等地逐渐尝试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探索财政资金运行新模式,显著提升了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实际意义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对无纸化管理的呼声很高,有些省市已在积极探索。
但在实施支付无纸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无纸化管理不是简单的技术变革,更是管理上的革命。
传统管理方式下,资金支付要经过填单、初审、复核、盖章等环节,依靠各岗位间“接力棒”式的简单传递,没有从头到尾真正无缝关联起来,一旦某个环节存在控制不严、监管不力问题,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威胁到财政资金安全。
无纸化管理,把原来这种相对独立的分散控制通过流程再造整合成一个完整的管理链条,从而实现了所有支付环节的关联和交叉验证,可以说,相比传统管理方式更安全、更便捷。
但这里说的“更安全”是有前提的。
要真正实现安全的无纸化管理,首先要从重构业务管理流程入手,建立与支付电子化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体系,其次要采取一系列技术防范措施,管理与技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真正使支付安全管理再上一个台阶。
我们在实施支付电子化管理的问题上,一定要认识到位、准备到位,谋定而后动。
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必要性财政部、人民银行决定推广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充分考虑了当前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现状,认真研究了未来发展的趋势,科学作出的安排部署。
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
以往发生的财政资金安全案件,大都与伪造纸质凭证和公章有关,而且伪造手段越来越高,门槛越来越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公布日期】2013.04.11•【文号】财库[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45号)北京、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拟在河北、重庆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方案。
为做好第二批试点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建立新型安全管理信任体系,实现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是“十二五”时期深化财政国库改革、提升国库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试点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遵循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总体实施规划、业务调整思路、系统改造方案、网络衔接、任务分工、时间安排等主要内容。
三、扎实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尤其是前期准备工作任务重、环节多、时间紧,各试点地区要抓紧行动,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顺利开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xx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xx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xx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中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再由代理银行将垫付款项在财政批准的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按支付主体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收款人账户。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的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进行运作,该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分类账户组成。
第五条按财政级别划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可分为省本级、市本级、区县级等级别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优化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操作系统和清算系统,指导、监督和检查全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开展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投标,成为代理银行后负责与各级财政签订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委托服务协议、与清算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第八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全行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建库,电脑验印系统零余额账户通兑行的开通和关闭;负责xx区域同城交换及全国影像集中提入的零余额账户票据的业务处理;并作为xx市本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承办行办理授权额度的领取导入和资金清算,及与市财政的日常对账。
聊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关于实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聊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关于实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聊财库〔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关于实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通知聊财库〔2019〕20号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是全面建设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按照聊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印发的《聊城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聊财库[2019]12号)要求和电子化管理总体部署,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经过组织实施和联调测试,已具备上线条件。
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开始分阶段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实行电子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上线。
第一阶段的业务范围是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实拨业务,上线时间为10月29日;第二阶段的业务范围是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电子化管理,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全业务的电子化,上线时间为11月12日。
(一)资金范围实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资金包括预算管理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代管资金。
(二)业务范围1、财政直接支付。
主要是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业务、财政直接支付清算业务。
具体包括:(1)市直预算单位与市财政局之间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业务,财政直接支付入账业务;(2)市财政局与清算行之间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业务;(3)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之间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退款业务;(4)代理银行与清算行之间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业务、退款业务;(5)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之间的实拨资金业务、实拨资金退款业务;(6)市财政局、清算银行和代理银行之间的相关对账业务。
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浅谈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已经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得到普及。
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中,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仅提高了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更使会计数据信息得到了共享。
在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中实现了电子化的管理不仅克服了手工核算的不足,更提高了工作效率,是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核算水平提高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一、引言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传统的财政资金管理采取的是分散收付管理的制度。
在资金的收入方面,财政征收部门主要是通过过渡存款账户将应上缴财政的资金缴存国库;在资金的支出方面,主要是通过用款单位设置的存款账户和财政部门开设存款账户层层进行拨付。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传统的国库分散收付管理存在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因此,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
自财政部于2000年成立国库司开始,国库集中收付的制度就进入了一个全面的深化阶段。
在财政部门的收付分散管理中,财政部门的“以拨列支”造成了大量的财政信息失真。
另外,大量财政资金的沉淀严重影响了财政部门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随着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不断推进,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采用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对于财政部门、银行、预算单位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在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中实行电子化管理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的结算效率和劳动效率,更能为我国现代化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意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各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现代信息技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财政集中收付制度的不断实施与推进,在财政核算中实行电子化克服了传统的手工核算的不足。
浅谈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化管理改革
23浅谈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化管理改革孙涛青阳县会计核算中心(青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安徽池州摘要:在互联网与行业融合背景下,各行各业均在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国库资金管理领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财政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基于此,本文从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化管理改革面临困境入手,结合青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改革经验,提出改革建议,为其他单位提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化管理改革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与国库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构建电子凭证库,连接三个单位的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打造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闭合链条,简化凭证与单据流转过程,提高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效率与质量,保障各方资金安全。
一、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化管理改革困境为推动财政国库改革,创新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提高国库管理水平,我国开展了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
和传统管理方式相比,电子化管理效率更高,可简化支付流程,实现自动对账,具有降低成本的作用。
但在实践应用中,因电子化管理属于全新工作理念,落实过程中面临一定困难,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缺乏重视。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是财政资金支付的彻底变革,相关单位应创新工作理念,明确支付凭证的改变(从手工签名转变为电子签名,从纸质凭证转变为电子指令);业务审核方式与方向的改变(将审核重点从纸质凭证转变为合规性、程序性审核);授权支付改革(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无须再进行事前审核)。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已成功应用其他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业务相对成熟,难以做出改变。
就此,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中,这部分单位改革意识薄弱,缺乏重视,参与积极性偏低,导致电子化管理系统不能在规定时间节点上线,影响改革进程,难以发挥电子化管理改革的作用。
第二,协调不足。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对技术要求较高,需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及代理行业四个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连接,协调覆盖面较广,一旦某个部门出现纰漏,易使改革工作出现业务风险或技术风险,影响改革进程。
浅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浅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浅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摘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先进信息技术与现代管理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本文从国库资金支付方式的现状、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含义、电子凭证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意义几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国库管理;支付电子化;资金现代国库管理是业务标准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
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以来,这项改革取得了重大历史性成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的根本制度,在有效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根底性作用。
如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推进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是构建功能完善、平安高效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为主要目标的一项创新性、根底性的重要工作,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一、国库资金支付方式的现状在财政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下,特别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日益增大以及支出工程的增加,以致财政、预算单位、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机构的工作量成倍增长。
即使是县级的财政部门,每年的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笔数都到达数万笔。
现在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下,业务人员需逐岗手工签章、逐笔打印凭证、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每日往返取单送单。
有时一天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下达上千条授权支付额度,工作人员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纸质凭证与电子信息的人工比对,不能保证100%的准确率。
虽然财政直接支付改革大幅提高了财政资金运行效率,但就直接支付环节来说,一笔直接支付资金,从预算单位填写支付申请到财政审核后完成资金支付,有的需要十余天时间。
大多数时间浪费在纸质凭证流转上面。
解决上述问题只有采用一种新型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实施电子化管理,确保该管理平安可控,该项举措已经成为各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含义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通过电子凭证库,实现各业务系统间平安、高效、对等衔接,取缔传统的作业流程,以电子指令进行各项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及清算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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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管理细则或者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二)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三)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四)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五)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十一条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二条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三条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废止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第十五条各业务方应当事先明确业务办理相关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要素信息,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
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各业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六条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相关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十九条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
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一条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二十二条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
第二十三条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同类型,在收款方账户、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同一账户交易频率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或者预警提示。
对大额交易等高风险操作,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交易确认机制,降低业务操作风险。
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二十七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
配备专职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确保对相关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开发商等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第二十八条各业务方应当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
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
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恢复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业务接口标准,组织研发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组织对代理银行总行开发的全国通用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
财政部指导地方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负责中央财政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指导中央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对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
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财政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配合财政部组织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业务接口标准,组织研发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对代理银行总行开发的全国通用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人民银行系统通用的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代理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银行端的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指导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代理银行总行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制定本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内控制度;负责全国通用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负责规划总行与分支机构建设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和系统衔接机制。
(二)代理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要求,负责省级范围内通用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各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管理细则或者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签订的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电子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六)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