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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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
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 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
• 4、必须具有效用 •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
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 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 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 5、具有独立性 •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 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 民法上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
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 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 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 况下,可以作为物。 •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 有偿转让。
• 2、原则上为有体物。 •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
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 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 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 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 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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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 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 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 脏让给他。
• 二、物的扩张 • 1、关于虚拟财产 •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
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 财产权?物权?债权? •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 2、活人的器官 •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 物。 •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
的物(就交付标的物而言,标的物本身并不是债权的客体, 交付行为才是债权的客体)、提供劳务等。 • (四)智力成果 • 智力成果是指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所取得的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 、商标(商标 权客体)等成果的统称。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 律关系的客体。
• 3· 该问题还涉及特别法的规定。《人体器官
移植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体器官捐 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 甲、乙间的合同却有对价的约定,依《民 法通则》第58条或《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 属于无效。(李)
• 问题2 动物作为物具有什么特殊性? •
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 物体,是指占据一定空间、具备一定形体、 能够被人眼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 多数是物体,如土地、房屋、汽车、汽油等。 • 自然力,是指不具备一定的形体、不能被人 眼看到,但能够被人控制、能够给人提供一定 能量用于生产或生活的自然因素,如电热声光。 • 财产与物不完全相同。财产的外延更为宽泛, 不仅指物,还指各种财产性权利。
• (五)人身利益 •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包括人格利益与
身份利益。 • (六)权利 • 比如,知识产权、用益物权、债权可以成为 担保物权的客体。此时,这些权利在性质上属 于无体物。作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一般只能 是财产性权利,而且应具有非专属性。
• 第二节 物 • 事例 甲的儿子乙患重病,需要巨额治疗,
1· 自古以来的民法一直把动物等同于一般的物, 允许权利人任意占有和处分。亦即,人们可以像占有 处分一般物一样占有和处分动物。物权法上的狩猎权 就是人们随意占有并取得处于自然状态的动物的权利。 狩猎权是先占制度在野生自然资源上的运用。但随着 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现代人已经充分地认识到,动物 作为与人类一样的生命存在,对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 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不过,由于动物相对于人类来说 较为弱小,因此,在当代社会,保护动物,尤其是保 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现代人所应承担的义不容辞的 责任。近年来,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 开始运用民法来强化对动物的保护。
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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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物(固体液体气体)
有体物 无形物(电热声光)
所有权的客体
无体物(股权、收费权、著作、专利பைடு நூலகம்商标
权等财产权利)
担保物权的客体
• 问题1 甲与乙订立合同,由甲将眼角膜移植给乙,而
由乙给付价金,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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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器官是人体的一部分,在未与人体分离之 前,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以尚未与人体分离 的眼角膜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该合同违反公序良 俗,应属于无效。 2、虽然人体器官在未与人体分离之前,不能成为 “物”;但在与人体分离之后,已不再是人体的一部 分,可以成为“物”。 如果甲、乙在买卖合同中写明,该合同是以将来已 从人体分离的器官作为标的物的,则该合同有效。不 过,应注意的是,纵使允许这类合同发生效力,但如 果甲拒绝履行,乙也不能起诉请求甲履行,或者请求 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以维护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所享有 的完整权利,并顾及人的价值与尊严。(李永军)
甲负担不起。某日,甲获悉丙患肾病,需要 做肾移植手术,但医院暂无合适的肾脏,甲 遂与丙达成协议,约定甲将其一个肾脏以20 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三天后,甲从其亲属那 里获得其子的治疗费,遂向丙表示反悔,丙 • 坚持要求甲履行卖肾义务,双方发生纠纷。
• 一、概念与特征 •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
•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一)物 • 物是最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客体。以物为客体
的权利是物权。 • (二)货币与有价证券 • 货币与有价证券是物的特殊形态。 •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 定财产的书面凭证。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也 可以成为债权客体。
• (三)行为 •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亦即给付。包括交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