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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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3.法学体系。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3.法学与历史学关系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
1法学方法论释义
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二、阶级分析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
四、实证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2、法学教育体系
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1、主体意识。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
2、权利意识。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3、参与意识。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5、宽容态度。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8、理性精神。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
10、全球意识。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一)基础素质
1、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
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2、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
3、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二)法律素质
1、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表达能力
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三、法理学的性质与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
(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
(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
(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
(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
(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
(8)普遍接受——90年代后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
(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
(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
(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
(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