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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3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199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与人员编制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与人员编制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与人员编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与人员编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国家质量监管和技术监督工作。

作为国家质量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与探讨。

一、主要职责1. 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的质量监管和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质量和技术监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 组织和协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志、计量和检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力度。

3. 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和技术监管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推动质量和技术监管职能与新技术、新模式的融合和协同发展。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维护和促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质量和技术创新,提高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

5. 承担国际质量和技术监管领域的重要职责,参与和推动国际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促进我国在质量和技术领域的国际化发展。

二、人员编制规定1.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班子包括局长、副局长,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副职领导岗位,领导班子总编制不超过4人。

2.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设置包括政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质量监管司、计量检测司、信息化与标准化部、质量监测中心,总编制不超过200人。

3.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两类。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编制数的70%以上,行政人员占总编制数的30%以下。

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和经验,行政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4.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招聘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统一招聘和分散招聘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应注重招聘优秀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并加强对人才的培养、管理和激励。

5.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考核应以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为主要考核指标,并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方式,包括工作评定、专业技能考核、绩效考评和第三方评估等。

质量技术监督的管理体制(doc 5页)

质量技术监督的管理体制(doc 5页)

质量技术监督的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

这对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行政机构的管理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业务领导。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

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2)管理质量监督工作。

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3)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

研究拟定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

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4)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协调和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

监督标准实施。

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

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

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6)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

审批、指导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

协调和监督实施强制性安全认证。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

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编辑本段机构设置一般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食品科、12365投诉举报中心、质量检验所,计量所,特种设备检验院,纤维棉花检验所,信息中心,稽查队等单位.编辑本段主要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

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局3篇

质量技术监督局3篇

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质量技术监督局简介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质监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之一。

负责制订和实施国家质量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国范围内的产品质量、技术改造和计量工作,维护消费者和国家利益。

历史背景:1982年,全国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系统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效益,在实践中逐步成熟起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由此应运而生,它是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机构,对全国质量监督、计量和标准化进行管理,把质量监督发展为一项具有现代化意义的业务。

1998年组建的国家质检总局是在原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作用更加重要。

2001年,全国建立了综合质量管理制度,标志着质量工作真正走向了规范化、体制化、信用化和社会化的方向。

职责范围:(1)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制定和颁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负责国家计量工作、计量标准制定和计量检定等相关工作;(4)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国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技术改造和计量工作;(5)承担有关行业质量、计量技术的研究,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规划;(6)协调、推动质量信用建设,维护消费者和国家利益;(7)开展国际质量合作,推进全球质量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8)承担有关技术转移、技术摩擦、技术标准化方面的工作。

发展目标: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

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应当适应时代潮流,尽快实现“强监管、重服务、多创新、高效能”的目标,并加强与国际外质量组织的合作和交流,积极引领世界质量发展的潮流。

同时,质量技术监督局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1)完善质量检测技术和系统体系;(2)加强标准化和检验认证工作;(3)提高质量信用建设水平;(4)加强质量安全大数据分析和监督;(5)推动全球质量合作,扩大国际影响力。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管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负责制订和实施国家质量方针、政策和标准等相关工作的行政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3•【文号】质技监量发[2000]182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所,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

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流程

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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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0•【文号】市场监督管理1号•【施行日期】1999.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1999年10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1号专项公告发布)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市场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全面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市场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禁止销售未经质量检验、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应当实行安全认定而未经认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应当实行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失效、变质的商品及质量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其他商品。

二、各类市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商品进行质量欺诈。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商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

所售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法定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应当执行;给购买商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市场销售的商品和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

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不得缺斤少量;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密制度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水平。
提高保密意识的措施和方法
01
定期培训
定期组织保密培训,使员工了解 保密制度、防范措施以及应急处 理方法。
案例分析
02
03
强化考核
针对发生的泄密事件进行案例分 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 件再次发生。
将保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使员工充分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 要性。
保障国家安全
保密制度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在政治、 军事、经济等领域,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 重损害。
促进经济发展
在经济发展领域,保密制度对于保护商业机密、维护企业 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如果信息泄露,企业可能会遭受重 大经济损失。
维护社会稳定
保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在维 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 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3
依法处理
对于发生的泄密事件,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 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CHAPTER 04
保密制度的具体规定
保密等级划分与标识
绝密级
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一旦泄露会使国家遭 受严重危害的秘密。
秘密级
涉及国家一般安全、利益,一旦泄露会使国 家遭受一定危害的秘密。
机密级
涉及国家重要安全、利益,一旦泄露会使国 家遭受较大危害的秘密。
人员选拔
选拔保密人员时需进行严格 的审查和考核,确保其具备 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
人员培训
定期对保密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水平 。
人员考核
定期对保密人员进行考核,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 价和监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199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199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1992)(可按照一级学科代码寻找相关学科)110 数学 120 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 130 力学 140 物理学 150 化学160 天文学 170 地球科学 180 生物学 210 农学 220 林学230 畜牧、兽医科学 240 水产学 310 基础医学 320 临床医学330 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40 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 350 药学 360 中医学与中药学410 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学科 420 测绘科学技术 430 材料科学 440 矿山工程技术450 冶金工程技术 460 机械工程 470 动力与电气工程 480 能源科学技术490 核科学技术 510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 520 计算机科学技术 530 化学工程540 纺织科学技术 550 食品科学技术 560 土木建筑工程 570 水利工程580 交通运输工程 590 航空、航天科学技术 610 环境科学技术620 安全科学技术630 管理学 710 马克思主义 720 哲学 730 宗教学 740 语言学 750 文学760 艺术学 770 历史学 780 考古学 790 经济学 810 政治学 820 法学830 军事学 840 社会学 850 民族学 860 新闻学与传播学870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 880 教育学 890 体育科学 910 统计学代码名称110 数学110.11 数学史110.14 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110.1410 演绎逻辑学(亦称符号逻辑学)110.1420 证明论(亦称元数学)110.1430 递归论110.1440 模型论110.1450 公理集合论110.1460 数学基础110.1499 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其他学科110.17 数论110.1710 初等数论110.1720 解析数论110.1730 代数数论110.1740 超越数论110.1750 丢番图逼近110.1760 数的几何110.1770 概率数论110.1780 计算数论110.1799 数论其他学科110.21 代数学110.2110 线性代数110.2115 群论110.2120 域论110.2125 李群110.2130 李代数110.2135 Kac-Moody代数110.2140 环论110.2145 模论110.2150 格论110.2155 泛代数理论110.2160 范畴论110.2165 同调代数110.2170 代数K理论110.2175 微分代数110.2180 代数编码理论110.2199 代数学其他学科110.24 代数几何学110.27 几何学110.2710 几何学基础110.2715 欧氏几何学110.2720 非欧几何学(包括黎曼几何学等) 110.2725 球面几何学110.2730 向量和张量分析110.2735 仿射几何学110.2740 射影几何学110.2745 微分几何学110.2750 分数维几何110.2755 计算几何学110.2799 几何学其他学科110.31 拓扑学110.3110 点集拓扑学110.3115 代数拓扑学110.3120 同伦论110.3125 低维拓扑学110.3130 同调论110.3135 维数论110.3140 格上拓扑学110.3145 纤维丛论110.3150 几何拓扑学110.3155 奇点理论110.3160 微分拓扑学110.3199 拓扑学其他学科110.3410 微分学110.3420 积分学110.3430 级数论110.3499 数学分析其他学科110.37 非标准分析110.41 函数论110.4110 实变函数论110.4120 单复变函数论110.4130 多复变函数论110.4140 函数逼近论110.4150 调和分析110.4160 复流形110.4170 特殊函数论110.4199 函数论其他学科110.44 常微分方程110.4410 定性理论110.4420 稳定性理论110.4430 解析理论110.4499 常微分方程其他学科110.47 偏微分方程110.4710 椭圆型偏微分方程110.4720 双曲型偏微分方程110.4730 抛物型偏微分方程110.4740 非线性偏微分方程110.4799 偏微分方程其他学科110.51 动力系统110.5110 微分动力系统110.5120 拓扑动力系统110.5130 复动力系统110.5199 动力系统其他学科110.54 积分方程110.57 泛函分析110.5710 线性算子理论110.5715 变分法110.5720 拓扑线性空间110.5725 希尔伯特空间110.5730 函数空间110.5735 巴拿赫空间110.5740 算子代数110.5745 测度与积分110.5750 广义函数论110.5755 非线性泛函分析110.5799 泛函分析其他学科110.6110 插值法与逼近论110.6120 常微分方程数值解110.6130 偏微分方程数值解110.6140 积分方程数值解110.6150 数值代数110.6160 连续问题离散化方法110.6170 随机数值实验110.6180 误差分析110.6199 计算数学其他学科110.64 概率论110.6410 几何概率110.6420 概率分布110.6430 极限理论110.6440 随机过程110.6450 马尔可夫过程110.6460 随机分析110.6470 鞅论110.6480 应用概率论110.6499 概率论其他学科110.67 数理统计学110.6710 抽样理论110.6715 假设检验110.6720 非参数统计110.6725 方差分析110.6730 相关回归分析110.6735 统计推断110.6740 贝叶斯统计110.6745 试验设计110.6750 多元分析110.6755 统计判决理论110.6760 时间序列分析110.6799 数理统计学其他学科110.71 应用统计数学110.7110 统计质量控制110.7120 可靠性数学110.7130 保险数学110.7140 统计模拟110.7199 应用统计数学其他学科110.74 运筹学110.7410 线性规划110.7415 非线性规划110.7420 动态规划110.7425 组合最优化110.7430 参数规划110.7435 整数规划110.7440 随机规划110.7445 排队论110.7450 对策论(亦称博奕论)110.7455 库存论110.7460 决策论110.7465 搜索论110.7470 图论110.7475 统筹论110.7480 最优化110.7499 运筹学其他学科110.77 组合数学110.81 离散数学110.84 模糊数学110.87 应用数学110.99 数学其他学科120 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120.10 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基础学科120.1010 信息论120.1020 控制论120.1030 系统论120.1099 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基础学科其他学科120.20 系统学120.2010 混沌120.2020 一般系统论120.2030 耗散结构理论120.2040 协同学120.2050 突变论120.2060 超循环论120.2099 系统学其他学科120.30 控制理论120.3010 大系统理论120.3020 系统辩识120.3030 状态估计120.3040 鲁棒控制120.3099 控制理论其他学科120.40 系统评估与可行性分析120.50 系统工程方法论120.5010 系统建模120.5099 系统工程方法论其他学科120.60 系统工程120.99 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其他学科130 力学130.10 基础力学130.1010 理论力学130.1020 理性力学130.1030 非线性力学130.1040 连续介质力学130.1050 摩擦学130.1060 柔性多体力学130.1070 陀螺力学130.1080 飞行力学130.1099 基础力学其他学科130.15 固体力学130.1510 弹性力学130.1515 塑性力学(包括弹塑性力学) 130.1520 粘弹性、粘塑性力学130.1525 蠕变130.1530 界面力学与表面力学130.1535 疲劳130.1540 损伤力学130.1545 断裂力学130.1550 散体力学130.1555 细观力学130.1560 电磁固体力学130.1565 结构力学130.1570 计算固体力学130.1575 实验固体力学130.1599 固体力学其他学科130.20 振动与波130.2010 线性振动力学130.2020 非线性振动力学130.2030 弹性体振动力学130.2040 随机振动力学130.2050 振动控制理论130.2060 固体中的波130.2070 流体—固体耦合振动130.2099 振动与波其他学科130.25 流体力学130.2511 理论流体力学130.2514 水动力学130.2517 气体动力学130.2521 空气动力学130.2524 悬浮体力学130.2527 湍流理论130.2531 粘性流体力学130.2534 多相流体力学130.2537 渗流力学130.2541 物理—化学流体力学130.2544 等离子体动力学130.2547 电磁流体力学130.2551 非牛顿流体力学130.2554 流体机械流体力学130.2557 旋转与分层流体力学130.2561 辐射流体力学130.2564 计算流体力学130.2567 实验流体力学130.2571 环境流体力学130.2599 流体力学其他学科130.30 流变学130.35 爆炸力学130.3510 爆轰与爆燃理论130.3520 爆炸波、冲击波、应力波130.3530 高速碰撞动力学130.3599 爆炸力学其他学科130.40 物理力学130.4010 高压固体物理力学130.4020 稠密流体物理力学130.4030 高温气体物理力学130.4040 多相介质物理力学130.4050 临界现象与相变130.4060 原子与分子动力学130.4099 物理力学其他学科130.45 统计力学130.50 应用力学130.99 力学其他学科140 物理学140.10 物理学史140.15 理论物理学140.1510 数学物理140.1520 电磁场理论140.1530 经典场论140.1540 相对论与引力场140.1550 量子力学140.1560 统计物理学140.20 声学140.2010 物理声学140.2020 非线性声学140.2030 量子声学140.2040 超声学140.2050 水声学140.2060 应用声学140.2099 声学其他学科140.25 热学140.2510 热力学140.2520 热物性学140.2530 传热学140.2599 热学其他学科140.30 光学140.3010 几何光学140.3015 物理光学140.3020 非线性光学140.3025 光谱学140.3030 量子光学140.3035 信息光学140.3040 导波光学140.3045 发光学140.3050 红外物理140.3055 激光物理140.3060 应用光学140.3099 光学其他学科140.35 电磁学140.3510 电学140.3520 静电学140.3530 静磁学140.3540 电动力学140.3599 电磁学其他学科140.40 无线电物理140.4010 电磁波物理140.4020 量子无线电物理140.4030 微波物理学140.4040 超高频无线电物理140.4050 统计无线电物理140.4099 无线电物理其他学科140.45 电子物理学140.4510 量子电子学140.4520 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140.4530 带电粒子光学140.50 凝聚态物理学140.5010 凝聚态理论140.5015 金属物理学140.5020 半导体物理学140.5025 电介质物理学140.5030 晶体学(包括晶体生长、晶体化学等) 140.5035 非晶态物理学140.5040 液晶物理学140.5045 薄膜物理学140.5050 低维物理140.5055 表面与界面物理学140.5060 固体发光140.5065 磁学140.5070 超导物理学140.5075 低温物理学140.5080 高压物理学140.5099 凝聚态物理学其他学科140.55 等离子体物理学140.5510 热核聚变等离子体物理学140.5520 低温等离子体物理学140.5530 等离子体光谱学140.5540 凝聚态等离子体物理学140.5550 非中性等离子体物理学140.5599 等离子体物理学其他学科140.60 原子分子物理学140.6010 原子与分子理论140.6020 原子光谱学140.6030 分子光谱学140.6040 波谱学140.6050 原子与分子碰撞过程140.6099 原子分子物理学其他学科140.65 原子核物理学140.6510 核结构140.6515 核能谱学140.6520 低能核反应140.6525 中子物理学140.6530 裂变物理学140.6535 聚变物理学140.6540 轻粒子核物理学140.6545 重离子核物理学140.6550 中高能核物理学140.6599 原子核物理学其他学科140.70 高能物理学140.7010 基本粒子物理学140.7020 宇宙线物理学140.7030 粒子加速器物理学140.7040 高能物理实验140.7099 高能物理学其他学科140.75 计算物理学140.80 应用物理学140.99 物理学其他学科150 化学150.10 化学史150.15 无机化学150.1510 元素化学150.1520 配位化学150.1530 同位素化学150.1540 无机固体化学150.1550 无机合成化学150.1560 无机分离化学150.1570 物理无机化学150.1580 生物无机化学150.1599 无机化学其他学科150.20 有机化学150.2010 元素有机化学(包括金属有机化学等)150.2020 天然产物有机化学150.2030 有机固体化学150.2040 有机合成化学150.2050 有机光化学150.2060 物理有机化学(包括理论有机化学、立体化学等) 150.2070 生物有机化学150.2099 有机化学其他学科150.25 分析化学150.2510 化学分析(包括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150.2515 电化学分析150.2520 光谱分析150.2525 波谱分析150.2530 质谱分析150.2535 热谱分析150.2540 色谱分析150.2545 光度分析150.2550 放射分析150.2555 状态分析与物相分析150.2560 分析化学计量学150.2599 分析化学其他学科150.30 物理化学150.3010 化学热力学150.3015 化学动力学(包括分子反应动力学等)150.3020 结构化学(包括表面化学、结构分析等)150.3025 量子化学150.3030 胶体化学与界面化学150.3035 催化化学150.3040 热化学150.3045 光化学(包括超分子光化学、光电化学、激光化学、感光化学等) 150.3050 电化学150.3055 磁化学150.3060 高能化学(包括辐射化学,等离体化学)150.3065 计算化学150.3099 物理化学其他学科150.35 化学物理学150.40 高分子物理150.45 高分子化学150.4510 无机高分子化学150.4520 天然高分子化学150.4530 功能高分子(包括液晶高分子化学)150.4540 高分子合成化学150.4550 高分子物理化学150.4560 高分子光化学150.4599 高分子化学其他学科150.50 核化学150.5010 放射化学150.5020 核反应化学150.5030 裂变化学150.5040 聚变化学150.5050 重离子核化学150.5060 核转变化学150.5070 环境放射化学150.5099 核化学其他学科150.55 应用化学150.99 化学其他学科160 天文学160.10 天文学史160.15 天体力学160.1510 摄动理论160.1520 天体力学定性理论160.1530 天体形状与自转理论160.1540 天体力学数值方法160.1550 天文动力学(包括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动力学等) 160.1560 历书天文学160.1599 天体力学其他学科160.20 天体物理学160.2010 理论天体物理学160.2020 相对论天体物理学160.2030 等离子体天体物理学160.2040 高能天体物理学(包括天体核物理学)160.2050 实测天体物理学160.2099 天体物理学其他学科160.25 天体化学160.30 天体测量学160.3010 天文地球动力学160.3020 基本天体测量学160.3030 照相天体测量学160.3040 射电天体测量学160.3050 空间天体测量学160.3060 方位天文学160.3070 实用天文学160.3099 天体测量学其他学科160.35 射电天文学160.3510 射电天体物理学160.3520 射电天文方法160.3599 射电天文学其他学科160.40 空间天文学160.4010 红外天文学160.4020 紫外天文学160.4030 X射线天文学160.4040 r射线天文学160.4050 中微子天文学160.4099 空间天文学其他学科160.45 天体演化学(各层次天体形成与演化入各学科) 160.50 星系与宇宙学160.5010 星系动力学160.5020 星系天文学160.5030 运动宇宙学160.5040 星系际物质160.5050 大爆炸宇宙论160.5060 星系形成与演化160.5070 宇宙大尺度结构起源与演化160.5099 星系与宇宙学其他学科160.55 恒星与银河系160.5510 恒星物理学160.5520 恒星天文学160.5530 恒星形成与演化160.5540 星际物质物理学160.5550 银河系结构与运动160.5599 恒星与银河系其他学科160.60 太阳与太阳系160.6010 太阳物理学160.6020 太阳系物理学160.6030 太阳系形成与演化160.6040 行星物理学160.6050 行星际物理学160.6060 陨星学160.6099 太阳与太阳系其他学科160.65 天体生物学160.99 天文学其他学科170 地球科学170.10 地球科学史170.15 大气科学170.1510 大气物理学(包括大气光学、大气声学、大气电学、云雾物理学、边界层物理学、中层物理学等) 170.1515 大气化学170.1520 大气探测(包括大气遥感)170.1525 动力气象学(包括数值天气预报与数值模拟等)170.1530 天气学170.1535 气候学170.1540 云与降水物理学170.1545 应用气象学170.1599 大气科学其他学科170.20 固体地球物理学170.2010 地球动力学170.2015 地球重力学170.2020 地球流体力学170.2025 地壳与地形变170.2030 地球内部物理学170.2035 地声学170.2040 地热学170.2045 地电学170.2050 地磁学170.2055 放射性地球物理学170.2060 地震学170.2065 勘探地球物理学170.2070 计算地球物理学170.2075 实验地球物理学170.2099 固体地球物理学其他学科170.25 空间物理学170.2510 电离层物理学170.2520 高层大气物理学170.2530 磁层物理学170.2540 空间物理探测170.2550 空间环境学170.2599 空间物理学其他学科170.30 地球化学170.3010 元素地球化学170.3015 有机地球化学170.3020 放射性地球化学170.3025 同位素地球化学170.3030 生物地球化学170.3035 地球内部化学170.3040 同位素地质年代学170.3045 成矿地球化学170.3050 勘探地球化学170.3055 实验地球化学170.3099 地球化学其他学科170.35 大地测量学170.3510 地球形状学170.3520 几何大地测量学170.3530 物理大地测量学170.3540 动力大地测量学170.3550 空间大地测量学170.3560 行星大地测量学170.3599 大地测量学其他学科170.40 地图学170.45 地理学170.4510 自然地理学(包括化学地理学、生态地理学、地貌学、冰川学、冻土学、沙漠学、岩溶学等) 170.4520 人文地理学(包括区域地理、旅游地理, 其他入有关学科)170.4599 地理学其他学科170.50 地质学170.5011 数学地质学170.5014 地质力学170.5017 动力地质学170.5021 矿物学(包括放射性矿物学)170.5024 矿床学与矿相学(包括放射性矿床学,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负责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其职责是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验和认证,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质量创新和提升。

作为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在商品流通和服务供应的过程中,质量问题是消费者和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建立健全的品质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检验、抽查和认证,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他们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享有一系列权益。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违法乱纪,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质量技术监督局还发挥着推动质量创新和提升的角色。

质量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是企业赢得市场的关键。

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水平,提升竞争力。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兴起给质量监督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AI技术可以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监测和预警,帮助质量技术监督局更好地发挥职能。

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AI技术监管和应用的规范,防范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质量技术监督局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方面,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督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起健全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7•【文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1999年4月2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8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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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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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 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 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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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机构职责 机构设置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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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QSIQ),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 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 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 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中文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文名是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机关隶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职能为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等。机关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汇报人:2023-11-16CATALOGUE目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概述•行政服务概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服务内容•行政服务质量提升策略•行政服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案例分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01概述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规和规范管理产品质量、计量器具、标准化和认证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提供质量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基本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结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所198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成立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成立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撤销,重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标准化和计量管理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历史与发展行政服务概述02行政服务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服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满足企业和公众的需求,提供的一系列管理、监督和协调活动。

特点行政服务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强制性和公平性等特点,旨在确保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服务是保障企业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保障权益通过行政服务,企业和公众可以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

提高效率行政服务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市场发展和创新。

促进发展行政服务的重要性类型行政服务包括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多种类型。

范围行政服务的范围涵盖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负责的各项职责,包括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境监管、文化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

行政服务的类型与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03的行政服务内容目的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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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围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第四条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第五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围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

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存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二)产品有承压烛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温设备和焊材专用库存房。

(三)应拥有适应生产需要的铸造、锻造、机械加工、冷热成型、热处理等设备和工装;(四)要求产品在厂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或其它安全性能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五)由制造单位进行原材料、产品无损检测和理化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六)应有产品质量技术档案长期保管的条件;(七)生产特种管道元件的,应有所需的专用设备。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完成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并负责进行影响安全质量的主要项目的检验工作。

需要外协的零部件、生产工序或检验工作应与协作单位签定协作合同,在协作合同中提出质量控制要求及验收要求(必须有提供符合制造单位质量控制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的要求)。

在签定外协事同前,应对协作单位进行评价和认可,保存好评价与认可记录。

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外协单位名录,并将该名录纳入质量手册。

在生产中,要对外协单位定期评价。

外协单位的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第九条制造单位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专项条件。

专项条件在安全注册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做好元件制造质量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貌岸然元件制造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

制造单位的元件制造质量管理必须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审查过程中接受考核。

制造单位必须编写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表格和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对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和检验过程制定控制措施。

第三章注册程序第十二条安全注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产品形式试验、联审、审核批准、发证及通知。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分为A级和B级(级别划分方法见附件一)。

需进行A级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和《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同时抄送省、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需进行B级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当地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和《企业情况表》。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同时抄送当地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在四十五天向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制造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机构,不予以受理:(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二)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三)从事压力管道检验产单位;(四)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及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五)其它不符合《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接到受理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制造单位应按《规定》、本办法和评审细则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进行初审。

初审由评审机构组织进行,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组成,审查级人员应根据制造单位实际情况派出,不得超过4人。

审查组长应由具有五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初审时要全面审查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专项条件。

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的考核、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运转情况的检查、有关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对质量工作的掌握情况的考核、产品质量情况的检查。

评审机构应将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写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产品型式试验在初审结束后进行,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制造单位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形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制造单位有型式试验条件的,可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后15天安排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产品标准进行,非标准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由型式试验机构确定。

形式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容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委托单位,一份给评审机构,一份报受理机构,一份留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安全注册前,产品已经型式试验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国家级质检中心或已获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且有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可认可原有型式试验报告,免做相应的型式试验。

第十七条联审应在初审通过和型工试验合格后进行,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柳组织,审查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组人数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组长由受理机构代表担任。

制造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审查工作。

联审应重点审查初审时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查并考核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情况,联审结束时,审查组应出具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包括: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审查的品种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一)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的组别、品种所需要的制造单位条件,可评为具备条件。

(二)基本具备条件对建立了质量体系,管理者代表考核合格,具备应有技术力量,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但质量体系运转未存不足的单位,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三)对不符合(一)或(二)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第十八条对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且制造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简化审查并经同意的,可简化工厂审查工作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工厂审查的初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联审报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对具备条件的及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受理机构在收到综合材料的45天,经审核,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构)批准,颁发安全注册证书。

对基本具备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由原评审机构组织复查,复查时,当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派代表参加,整改合格后由评审机构出具整改确认报告。

对不具备条件和基本具备条件但整改不合格的,由受理机构将审查结论通知申请单位。

该单位可在两年之后重新申请安全注册资格。

安全注册证书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及一份副本发给制造单位,其余副本分别由国家、省、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省级注册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制造单位及批准围,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统一公布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单位及批准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质量的重大改变时;(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时;(四)安全注册评审或换证审查要求时;(五)产品种安全质量有问题,有关安全监察机构或用户要求时。

第二十三条经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若因新产品开发其生产的产品超出原批准围时,应在试生产前向相应的受理机构提出增项申请报告。

受理机构应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受理,评审按第三章初审的方式进行。

评审时,受理机构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可派代表参加。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评审之前应由型式试验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并按标准要求做产品型式试验。

评审容重点为:审查质量体系是否覆盖新产品,审查补充的程序文作和作业指导书,检查实施情况等。

评审机构在评审后应出具评审报告,报受理机构。

对审查合格的,注册机构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予以注册及通告。

第二十四条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原注册机械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一)制造单位应向原受理机构递交换证申请。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换证申请之日起45天发出换证受理通知。

制造单位收到换证受理通知后,约请一个评审机构对换证工作进行评审。

(二)换证审查的组织及审查组人员组成应按联审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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