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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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

一般而言,民法意义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性:1.物质存在性2.非人体性3.可支配性4.有用性5.特定性6.独立性7.单一性物权: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并存的法律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指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权利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预防请求权: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的请求权。

物权法上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添附:是指相互紧密联结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

时效取得,即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的簿册或文书之上的活动。

初始登记:也称总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在初始登记做成之后,当不动产物权因一定原因发生变动时,登记机关对此变动予以记载,称为变更登记。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第一题单选1.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B)。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C.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2.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B)。

A.追及效力B.排他效力C.优先效力D.妨害排除效力3.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但甲还想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租赁协议,租期1个月。

乙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C)。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4.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同一物上存在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一物上存在C.一艘轮船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D.一辆汽车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5.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C)。

A.地役权B.建设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6.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B)时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当事人约定时D.法律行为成立7.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C)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该约定生效时D.法律行为成立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C)时发生效力。

A.交付B.事实行为成立C.事实行为成就D.当事人申请9.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A)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10.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C)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第二题判断题1.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因此,物权均为法定物权。

(×)2.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种例外。

(√)4.公信原则是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如甲居住在A公寓201房间,就应推定该房间为甲所有。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我国《物权法》语境下的物权排他效力论

我国《物权法》语境下的物权排他效力论

的物 权 。 主要 表 现 为 : ) 一标 的物 上 只能 有 一 个 所 有 权 ; ) (M 1 ( 2
以 占有 为 内 容或 前 提 的他 物 权 只能 有 一 个 ,地 役 权 除外 ; ) f 3
物 权排 他性 有 强 弱 之 分 , 效 力 依 所 有 权 、 有性 定 限 物 权 、 其 占
并 存 和 不 同 类 的定 限物 权 之 间是 否 可 以 并 存
( ) 同一 种 定 限物 权 可 以 并 存 吗 ? 一 、
孟 勤 国教 授 认 为 所 谓 “ 他 效 力 是 物 权 人 排 除 非 物 权 人 排 不 当 干 预 、 当 拒 绝 其 物 权 存 在 和 实 现 的 效 力 ” 排 他 效 力 是 不 .
前 提 的定 限 物 权 之 间 不 能 并 存 . 役 权 为 例 外 . 实 上 是 这 地 事 样 吗 ?认 可 地 役 权 为 例外 的理 由是 在 同一 土 地 之 上可 以成 立 多 个 地 役 权 , 地 役 权 之 间 不 排 斥 . 者 同 一 土 地 之 上 在 设 故 再 立 地 役 权 的 同时 也 可 以设 立 其 他 用 益 物 权 . 以 . 论 述 物 所 在 权的排他效力之时 . 大都 认 为 地役 权是 一个 例外 如 果 这 个
效 力 一样 , 同为 物权 区别 于债 权 的 标 志之 一 , 物 权 的基 本 效 力 , 物权 独 立效 力之 一 为 为
关键 词 : 物 权 法》 物 权 ; 他 效 力 : 《 ; 排
中 图分 类 号 : 9 32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 0 9 0 — 0 0 0 1 0— 5 7 2 0 )4 0 2 — 4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1、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它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两个基本要素:对物支配;效力排他。

2、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在主体上的特性。

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

2)支配性:在内容上的。

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实现其利益,而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特定性:在客体上的。

首先,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

其次。

作为对物支配权的物权,客体还应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既存的物。

唯有例外是,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4)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

是指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既可实现其权利,无需不特定的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义务人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作为侵害的义务。

5)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有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

3、物的概念和特征: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特征:1)须存于人体之外。

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得为权利的客体,但与人体分离的牙齿、毛发等,属于物。

另外,死者的尸体、遗骸,亦属于物,但尤其特殊性。

2)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到的物,如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信息等均非物权法上的物,只能依所涉及的问题类推适用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各章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各章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各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

A. 人B. 行为C. 物D. 权利答案:C2.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效力B. 排他效力C. 优先效力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中,物权的种类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占有权答案:A、B、C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有()。

A. 原始取得B. 继受取得C. 法定取得D. 约定取得答案:A、B三、判断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形物。

答案:错误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效力具有排他性。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排他效力。

答案: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对其物享有的支配权,能够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干涉和侵害。

2. 物权法中,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如何体现的?答案: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物权人可以优先于债权人或其他物权人实现其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来,李四声称该房产是其祖传财产,要求张三返还。

请问张三的产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答案:根据物权法规定,张三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其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李四的主张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房产的所有权,否则张三的产权不受李四的主张影响。

六、论述题1. 论述物权法中物权的支配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答案: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实践中,支配效力保障了物权人对其物的控制和利用,有利于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分析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及其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答案: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这些保护方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和物权人权利的实现。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理解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理解

物权具有排他效⼒理解现今是法治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腾发展,物权也越来越重要。

但是,很多⼈没有很好地理解物权的排他效⼒,如它的定义是什么?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物权的排他效⼒的理解所谓物权,是指权利⼈直接⽀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直接⽀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效⼒分为两种:⼀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判断以成⽴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物权的排他效⼒是指同⼀标的物上已成⽴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成⽴。

物权的排他效⼒的表现形式(⼀) 同⼀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

(⼆) 同⼀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的范围内独⽴⾃主,任⼀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的权利范围。

(三) 任⼀物权都能要求⾮物权⼈履⾏⼀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物权⼈不履⾏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

物权⼈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

物权的排他效⼒的表现例⼦——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配性承租⼈可以依照⾃⼰的意思,⽆须他⼈的意思或⾏为介⼊,对租赁物即可⾏使管领处分的⾏为,实现其权利。

具体表现为承租⼈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权利,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

我国民法典第720条规定了承租⼈对租赁物的使⽤收益,第715条、716条作了有关改良和转租的规定。

承租⼈享有的⽤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能够体现承租⼈对租赁物权利的物权特征。

(⼆) 承租⼈对租赁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承租⼈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是承租⼈⽀配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

占有是对租赁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租赁物也为承租⼈⽀配租赁物提供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占有⼀旦存在,就应受到保护。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效⼒是⼀物之上只能设定⼀个所有权和⼀物之上不得设⽴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主要表现⼀物上只能设定⼀个所有权、同⼀物上不得设⽴两个以上⽤益物权、同⼀物上设⽴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依先后顺序确定效⼒。

根据《中户⼈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扩展资料:
1、物权的优先效⼒
物权优先原则,即指同⼀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在后的物权的效⼒,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2、物权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同⼀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在后的物权的效⼒。

第⼆、同⼀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3、物权的追及效⼒
追及效⼒是物权的标的物⽆论辗转⼊何⼈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均可追及⾄物之所在⾏使物权的法律效⼒。

追及效⼒不是绝对的,也要保护善意第三⼈。

4、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对物的⽀配因受到他⼈妨碍⽽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配状态⽽产⽣的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有疑问,欢迎在店铺⽹进⾏法律咨询。

物权概念

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一物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2.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如一物数卖。

(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上请求权效力。

,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

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物权法整理

物权法整理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检讨: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

解决方案:(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

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

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物权包括哪些内容一、物权设立的二种方式一、物权设立的二种方式(一)法律行为的设立。

这是物权取得的较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二)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设立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效力是什么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什么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5、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7、客体的限制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物权都包括哪些一、物权都包括哪些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

基于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 论物权的效力

基于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 论物权的效力

基于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论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基本依据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亦称对世性)。

基于物权的这种特性,物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他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以实现其权利。

因而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可以排斥其他效力较自己为弱的权利,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物权并存;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且,同一标的物上有物权存在并同时是债权之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当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可见,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直接因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

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未为给付前,即不能实现其权利,也不能对应为给付的标的物进行支配。

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内容相同或不相同、并不论其内容相容还是不相容的债权存在,而且这些债权不论其同时,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在其支配范围内,任何人均不得予以干涉。

物权人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尊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

换句话说,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的义务。

因而物权具有绝对性,亦称对世性。

在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都可以对之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

可见,物上请求权是直接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

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

债权系相对权、对人权,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

债权人仅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不负任何义务。

因此,债权之受侵害,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造成的,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当然,债权作为民事权利,法律也应当给予同等保护,即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权也应当予以尊重,负有不得侵犯债权的义务。

“债权,依最近多数说之见解,均认为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债权受不法侵害时,亦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的效力》课件

《物权的效力》课件

法律规范
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物权 的排他性和独占性,规定 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 以实现物权归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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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 标的物的支配力所及于标的物的 范围,即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所
有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表现形式
物权人可以随时追及标的物,无论 标的物在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主 张其权利。
意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基本 体现,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 要保障。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减少交易 中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防止政府权力的侵害
01
02
03
保护公民财产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防止 政府对公民财产的非法征 收和征用,保护公民的财 产权。
防止政府越权干预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限制 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 越权干预,确保政府依法 行政。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利 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03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优先关系
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 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效力 。例如,已抵押的财产出售时,买受 人不能请求代为履行。
债权优先于物权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具有优先于物权 行使的效力。例如,工资债权具有优 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保障交易安全
02
在交易中,物权归一力可以防止多重物权存在导致的权利冲突
,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促进物尽其用
03
物权归一力有助于实现物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价值
和社会价值。

物权排他效力通俗的例子

物权排他效力通俗的例子

物权排他效力通俗的例子
1. 你想想啊,这就好比是你有个特别心爱的玩具,只有你能玩,别人不能随便抢,这就是物权排他效力呀!比如说房子是你的,那别人就不能随随便便闯进来住,对吧?
2. 嘿,就像你有一把专属的钥匙,只能开你自己家的门,别人有钥匙也打不开呀!比如你的车子停在那,别人可不能说开就开走吧,这不就是物权排他效力嘛!
3. 哎呀呀,这跟你有个独一无二的宝贝似的,只有你有权利处置它,别人没门!像你自己买的手机,别人总不能硬说是他的吧,这就是在保护你的物权排他效力呢!
4. 你琢磨琢磨,好比那是你的宠物,只有你能喂养照顾它,别人可不能夺走,这多明显的物权排他效力呀!假设那是你的自行车,别人能随便骑走吗?当然不行啦!
5. 哇塞,这就好像你有一件只属于你的漂亮衣服,别人想穿也穿不了呀!就如同你名下的土地,别人怎么能随便使用呢,这物权排他效力不就体现出来了嘛!
6. 嘿哟,这就如同你有个秘密基地,只有你能进去,别人可别想踏入半步,这就是物权排他效力在起作用呀!比如说你的戒指,别人可没资格拿去戴,对吧?
7. 天哪,这跟你有个独一份的奖励一样,别人哪能抢走呀!像你的果园,别人怎么能随便进去摘果子呢,这就是对物权排他效力的最好诠释呀!
8. 哎呀,想象一下,你有个只属于你的宝藏,别人想觊觎都不行呢!比如你自己创作的画,别人能说是他画的吗?这明显就是在保护你的物权排他效力嘛!
物权排他效力就是这么重要呀,它能让我们安心地拥有和使用属于我们自己的东西,没人能随便侵犯,这真的太棒啦!。

物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例子

物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例子

物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例子原告肖某,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多,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朝云,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共产党江东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湖南衡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汶格,又名李文革,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某妻子。

第三人谢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衡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东村村委会)、湖南衡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王某、肖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并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原告肖某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江东村村民委员会、某某、王某、肖某名下1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四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5年12月28日,本院就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原告肖某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谢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5年5月10日,本院就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张多,被告江东村村委法定代表人王新及委托代理人唐朝云,被告王某代理人肖某及被告肖某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公开开庭时,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张多,被告王某代理人肖某及被告肖某,第三人谢某委托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江东村村委会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06年6月,原告肖某依法从被告某某取得位于衡阳市珠晖区东兴花苑ABC栋223号门面房屋。

2009年6月,原告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同年7月1日,原告已将该门面抵押给衡南县清泉信用社,约定抵押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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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面向行业需求培养人才是新时期商业职业教育必须
正视的客观现实, 开创才有出路, 革新才有发展。商业职
源。加强教育发展, 是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 业教育一定会前途广阔, 大有可为。
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在这个进程中, 高等职业教育将发
建设, 说到底家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标准的要求, 缺
持改革方向, 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 提高改革决策的科 什么就补什么。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逐步达到:
学性, 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不 断 完 善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一是领导能力领先。学校领导班子办学理念先进, 具有战
因此,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
[收稿日期] 2008- 09- 25 [作者 简 介] 冯 桂 艳(1970- ), 女 , 辽 宁 凌 源 人 , 沈 阳 工 业 大 学 辽 阳 校 区 工 程 学 院 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 物 权 法 。
-125-
商业 经 济 第 2008 年 第 10 期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 障力。它是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意义所在, 权利人享有的权 利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物权就是因为它能发挥出不同于其 他权利的效果或作用。同时, 物权的效力反映着物权的权 能和特性, 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 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其他问题都与物权 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之间 可 以 并 存 ; 二是 同 一 [2]郭明瑞.民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08.
标的物上也可以设定两个以上非继续性地役权。如同一
[责任编辑: 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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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物 权 ; 排 他 效 力 ; 标 的 物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O n Exclusive Effect of Real Right FENG Gui- yan
Abstract: Exclusive effect is an independent effect of real right, not only referring to the exclusive effect between repellent real rights and establishment, compatible real rights and exertion and realization. Furthermore, the exclusive effect of real right lies between owner- ship, usufructuary real right,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usufructuary real right and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and ownership and fixed limit real right. Key words: real right, exclusive effect, subject matter
配权。由于一物之上, 势难同时成立两个现实占有, 故以 人的意志或基于法律的规定。
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 当然具有成立上的
[参 考 文 献]
排他效力。但也有例外: 一是 地 役 权 与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 [1]韩松.论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J].政法论坛, 2003, (2).
(四)用 益 物 权 与 担 保 物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
同一标的物上, 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 故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问题, 主要存
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 一物之上只能 在于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它们之间一般不发
存在一个所有权, 而不能并存数个所有权。这是自罗马法 生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而 仅 发 生行 使 与 实 现 上 的排 他 效
第 2008 年第 10 期 ( 总第 311 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文章 编 号] 1009- 6043( 2008) 10- 0125- 02
论物权的排他效力
No.10, 2008 Total No.311
冯桂艳
( 沈阳工业大学 辽阳校区工程学院 , 辽宁 辽阳 111003)
一、排他效力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
各国的物权立法上对物权的效力并无系统、完整的 规定, 学者们对物权效力的认识与归纳也有不同的观点, 主 要 有 二 效 力 说 、三 效 力 说 和 四 效 力 说 。其 中 物 权 是 否 具 有排他效力, 排他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效力, 其与支配 效力的关系如何, 理论上亦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笔者认 为: 首先, 物权应具有排他效力。追其历史, 物权的排他效 力 由 来 已 久 , 罗 马 法 上“所 有 权 遍 及 于 全 部 , 不 得 属 于 二 人”之法谚, 即是物权排他效 力 之 写 照 。因为 物 权 是 支 配 权, 所以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 法律必须给予其 排他效力。同时, 赋予物权以排他效力, 也是维护社会交 易顺畅、安全之需要。其次, 排 他 效力 应 是 物 权 的一 项 独 立效力。目前, 对于排他效力是否为物权的一项独立的效 力, 其与支配效力的关系如何, 学界仍有不同的意见: 一 是认为支配力包含于排他力之中; 二是认为排他力包含 于支配力之中。笔者认为, 支配力与排他力应并列为物权
的排他效力并不冲突。
立上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的定限物权即使成立
(二)用 益 物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
于所有权之后, 其效力亦当然地优先于所有权, 因为在所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 物 为 占 有、使 用 、收 益 的 实体 支 有物上设立他人之用益物 权 或 担 保 物权, 系 出 于 所 有权
[摘 要] 排他效力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 不应仅仅指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还应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行使
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为: 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走新型工 训, 主动为商业企业提供应用技 术 开发 等 科 技 服 务 , 在区
业化道路, 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在人 才。我国有 13 亿人 口 , 这 是基 本 国 情 , 这 样多 的 人 口 , 素 质低, 就是沉重的人口负担; 高素质, 就是丰富的人力资
三、物权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
(三)担 保 物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
《物 权 法》第 2 条 第 3 款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物 权 , 是 指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理论上分析, 所有权 属于自物权、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 权、定限物权。笔者认为, 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笔者认为, 由于现代物权公示制度之发展与立法技 术之完善, 使物权人对物之支配, 不必尽以直接占有物之 实体为必备要件, 非占有标的物亦仍得享有法律上之支 配力。故物权的排他效力不应仅仅指相斥物权之间于成 立上的排他效力, 还应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行使和实现 上的排他效力。前者谓之绝对的排他效力, 是指同以直接 占有标的物为要件而发生支配效力的物权之间不得并 立, 因为一物之上客观上不能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 配; 后者谓之相对的排他效力, 是指非均以直接占有标的 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 虽不发生 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但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压 制较弱效力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济体制, 保证经济社会又快又 好发 展 。笔 者 认 为, 改 革 就 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资源综合能力。二是综合
是 创 新 , 开 放 也 是 创 新 , 发 展 更 离 不 开 创 新 ; 创 新 是 一 个 水平领先。学校办学定位准确, 具备较好的师资、设备、经
民族发展前进的动力, 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 就没有和谐 费等条件, 教学质量好, 就业率高, 有较强的社会认可度。
对内要深化改革, 而 且 对 外 要 进一 步 开 放 。只 有开 门 办 进, 特色鲜明, 在教师队伍建设、实 习 实 训 基 地 建设 、推 行
学, 才能开阔视野、博采众长、开拓创新、促进发展。
“ 双 证 书 ”制 度 、课 程 和 教 材 建 设 等 方 面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五
教育部周济部长最近 指 出 :“我 国正 处 于 全 面 建设 小 是社会服务领先。积极承担 面 向区 域 产 业 发 展的 社 会 培
以来的物权法理论抽象出的关于物权性质的“一物一权 力, 其效力的强弱, 原则上以设立的先后而定。之所以如
主 义 ”, 并 将 其 奉 为 物 权 制 度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其 在 所 有 此 , 是 因 为 此 两 类 权 利 , 一 为 占 有 标 的 物 的 实 体 支 配 、用
权关系上表现的最为典型, 至今仍未动摇。
社会建设的可能性。就发展职业教育而言, 也要改革和开 三是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
放。学院要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创新是基本 形成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 以就 业 为 导 向 , 人才 培 养 模
的前提条件, 也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着眼点和切入点。不但 式改革成效显著。四是专 业 建 设 领 先。专 业 建 设 理 念 先
(一)所 有 权 之 间 的 排 他 效 力 由于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得对物进行全面支配, 所以
担保物权, 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 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 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 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 力, 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其效力的强弱, 依担保物权 的顺序来确定。究其原因在于,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 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 而非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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