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课件-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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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度的,即法家一贯主张的重刑。 只承认法律是唯一一种控制社会的形式,拒绝用道德等控制形式
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3)法与道德 法家认为,法律和道德一样,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法家不承认有
什么先验的、永恒的道德。
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法家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所在,道 德是从属于法律的第二层次的范畴。
孟轲(约公元前372年— 前 289 年 ) , 邹 国 人 , 留 有 《孟子》一书传世。
(1) “和”——儒家的法律价值目标 “和”的含义。
《尔雅》:“(笙)小者谓之和。”后引伸为调和乐器之音, 更引伸为调和、和谐之意。
与“和“密切联系的名词是“中”。 “中”是“和”的的操 作标准,把握好中,也就实现了“和”。“中”或“中庸”是中 国哲学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名词。强调“中”是贯穿《周易》始 终的核心思想之一。“中”是指事物发展过程当中最适当的位置 或状态。
儒家还认为,在强调德教作用时,尤其应当强调在上者的德。 子曰:“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孟子、荀子等人继承了孔子的上述思想,形成了儒家标志性的 “人治”理论。
荀子:“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有治人,无治法”
.
3、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前
伦理标准是将天然的伦理关系移植到一切社会关系,尤其是 政治关系当中来,使其设计的等级制度也变得“天然”和谐起来。
(2) “仁”——等级制的伦理基础和教化手段 “仁”的含义。
孔子对仁所做的最重要的解释是“爱人”,《论语·颜渊》记云: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所谓仁,也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就是以仁爱的精神处理亲 属之间的关系。而且,仁的精神不应当只局限在亲属关系的范围内, “泛爱众,而亲仁”,要把仁爱的精神推而广之,由父母、兄弟、 夫妇,推广到一切人,乃至于一切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
《商君书·画策》:“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 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法之常也。圣 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力生强,强 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
结论:法家并不摈弃一切道德,但又坚决反对道德教化。道德只 能是第二性的,是一个消极的、被动的存在,也就是作为法律作用 的后果而存在。
有子:“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 鲜;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仁的基本要求 儒家认为,为仁并不难,因为,仁实际是人的天性。孟子说:
“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又说:“君子所性, 仁义礼智根于心。”而人之所以会有不仁的想法和行为则是后天 环境影响的结果。正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 远。”
第2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
战国
本章内容
2.1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2.2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2.1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1、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思想概况 儒家:乱的根源在于礼乐制度的废驰,应当在继承“周礼”的基
础上,重新确立一套新的礼乐制度; 法家:则把注意力集中在法律本身的变革上,主张以法治国,用
荀况:“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 而不自以为寡。故曰:‘斩而齐,枉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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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的标准 一是德才,二是伦理。 孔子:“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
之,则吾从先进。” 荀况:“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
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 相士大夫。”
(3) “德主刑辅”——法律的最终定位 《论语·宪问》说:“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
这样,有时就需要刑的力量予以强制性的纠正,正所谓“政宽则 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 以济宽,政是以和”。
儒家认为,“德主刑辅”首先是说二者在地位上不一样;同时, 在具体适用上也还应当有先后之分,即所谓“先教后诛”。
“和”与等级制 孔子重视礼,主张以礼治国。孔子最看重的又是礼所要求的尊卑
有序的等级秩序。 这种等级秩序应当是什么样的呢?儒家礼乐并提,人们也将儒家
主张的制度称之为礼乐制度,乐最能体现儒家心目中理想的礼的状 态。乐是由高低不同的音符组成的,音符之间谐和一致,构成美妙 的乐章。所以理想的社会必须是具有和谐的等级制的社会。
“克己复礼”就是仁的基本要求。
孟子对“仁”的发展
孟子将孔子的仁的规范发展为“仁政”,认为仁应当建立在一 定的物质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制民之产”。孟子提出 “明君制 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 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 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年苦,凶年不免于死亡。 此惟救死而恐不瞻,奚暇治礼义哉?”
338年),卫国人,名公孙鞅, 因在秦变法有功,被封于商, 故称商鞅。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 233年),韩国人,《史记·老 子韩非列传》称“非为人口 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
(1)法的含义 法家认为,立法的内容应当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国家的需要来确定,
即“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法家宣布,国家的需要就是立法的根据。 法家没有把法律的权威寄托于神或祖先,他们认为,法律之所以
有权威,就是因为它是君主的命令。 概括起来,法家认为,法就是君主根据国家需要所发布的命令。
(2)法的效力观 只要是君主以法的形式颁布的东西,就一定具有效力,而且必定
要实现它百分之百的效力,即所谓“信赏必罚”。 法律的效力只取决于立法者的意愿,没有必要努力去使义务者感
到法律是合理的。 维持法律效力的唯一办法就是法律制裁,而且,这种制裁必须是
严刑峻罚推行改革; 墨家:当务之急是用“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改造社会; 道家:天下之乱其实正是所谓礼、法或利造成的祸害,要想天下
太平,就应当依据“道”无为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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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孔 丘 ( 公 元 前 551 年 — 前
479年),字仲尼,鲁人。曾 任中都宰,后为司寇。记载 其言论的是《论语》,为研 究孔子思想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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