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使用权,确保资产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安全完整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损毁或被盗用,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避免闲置和浪费。
4、效益优先原则注重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通过优化管理和资源整合,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二)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一套涵盖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有章可循。
2、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减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增值。
3、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减少资产闲置,充分发挥资产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中的作用。
三、资产购置管理(一)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存量状况,合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预算编制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采购过程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的资产符合质量要求和价格合理。
(三)验收与入账资产购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入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四、资产使用管理(一)资产登记建立资产登记台账,对资产的名称、型号、购置时间、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二)日常维护使用部门和责任人要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培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价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统筹协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总体规划;(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情况和投资风险;(四)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应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有资产投资规划和审核流程;(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评估办法;(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增值管理办法;(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办法;(五)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内外各方了解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应由权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涉及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应根据投资方向和经营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实现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的定义、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代表所有权的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股权、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金融机构股权等。
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确保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政府服务原则:政府应当服务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为国有资产的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3. 盈利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追求经济效益,增加资产的价值。
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4. 社会责任原则: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和社会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法1. 管理规划: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划,并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管理规划应当明确资产的目标和运营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配置和再分配。
2.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以发现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滥用和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2、安全完整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勤俭节约原则:在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
(二)管理目标1、实现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
2、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加强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
三、资产的分类与登记(一)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资产登记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部门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单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高等本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本单位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年度组织清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
研究决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履行本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改制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组织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论证;(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本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优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七)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和经济手段,做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审计管理、绩效管理等,统筹安排和管理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等经营性行为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确保谁的产权权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注重盈利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提高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决策,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设立,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的法人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划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依法进行,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实物与账面一致。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当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买家,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得长期占用、闲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科学的预算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管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其进行有效的产权登记管理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的关键举措。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各类国有出资企业。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也在登记范围之内。
具体的登记对象包括:1、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
3、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资产的购置、处置、划转等。
4、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股权比例等。
5、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登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如单位章程、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2、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产权归属是否清晰、产权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等。
3、核发产权登记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申请单位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对于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材料或者重新申请。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监督管理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明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民〔2022〕47号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明市民政局2022年5月20日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六章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明财资〔2019〕10号)和《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明财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两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保值增值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流转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方向,遵循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改善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和地方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机构。
第九条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设立并依法取得独立股分公司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机构。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设立。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1. 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文件2. 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模板3.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2. 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增值的活动。
3. 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5.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合理配置资产。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资产核算、登记、清查、处置等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财务核算,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既要注重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重视资产的价值管理,合理反映资产的价值变动。
(二)管理目标1、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事业发展。
3、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三、资产范围与分类(一)资产范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资产分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3、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4、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
5、其他资产,如在建工程等。
四、资产配置(一)配置原则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事业单位的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2、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3、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配置程序1、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资产配置申请。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家鼓励国有资产管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投资,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和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问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统计、信息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国有资产负债管理和国有资产运营等。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的主体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审慎经营,优化国有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交易公平,促进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经济成分合并区域内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优先通知周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潜在社会投资人。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参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机构、个人:(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二)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交易服务机构、拍卖机构、评估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境内、境外自然人、法人等持有合法资格的投资主体。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的购买方可以是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出租、承包出让和以其他方式利用国有资产经营的受让人可以是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到拍卖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按照公开、竞争、平等、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依法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协议等方式。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与数量;(二)交易标的的产权归属、使用权情况;(三)评估结果等价值信息;(四)挂牌公告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的材料;(五)关于交易条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挂牌审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交易主体。
第四章交易合同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甲方和乙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交易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三)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方式、交货时间;(四)乙方购买资产应当提供的保证金;(五)交易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案;(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1(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二)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透明、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第七条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社会公开招租信息,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程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且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情况良好的,可在原合同到期后与资产管理单位直接续签一次租赁合同,但租金水平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且不得转租。
第九条为公平有序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避免恶意竞争,原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向外出租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直接续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或属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取得的;(二)租赁期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三)合同期满;(四)原承租人同意按资产管理单位要求提高适当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10%,低于或高于10%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确定租金增幅) 。
按本条规定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得转租。
第十条资产管理单位应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前两个月,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报《招租申请审批表》,送交区财政局审批。
填报容包括:(一)资产名称、地址、性质、面积和边环境情况;(二)拟定租金底价、租期,招租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三)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拟定竞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招租案后,资产管理单位向招租代理机构提交招租资料,启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二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特殊或大宗资产的租赁期限,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确定。
第十三条竞租人可为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竞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无不良信用记录;(二)能格遵守出租人提出的对于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三)有特殊用途的资产,投标单位应符合对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并通过审核。
第十四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一)发布招租公告。
招租信息由招租代理机构负责在相关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公告的主要容包括:资产管理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臵、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式和交租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
报名前,竞租人应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资产,充分了解该资产的现状。
报名时,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招租代理机构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确认登记。
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20%。
(四)公开竞价招租。
招租代理机构采用竞价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如招租资产须继续投资,且采取承租人垫资,以租金抵扣垫资的,同等条件下,以抵扣租期最短为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中标确认。
通过公开竞价式确认承租人的,现场开标,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
(六)合同签订。
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租赁合同由财政部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各持一份。
(七)资产交接。
出租资产的移交使用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资产管理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给未竞得人。
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作缴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竞得人若在规定时间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作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单位、监管部门和招租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租活动;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租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公示结束前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上述人员取得的竞得人资格无效;(二)在合同签订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解除合同;(三)资产交接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解除合同,并由该工作人员负责追回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
对不按规定回避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式:(一)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二)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三)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资产。
第十八条租赁期限,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统一规划拆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双终止合同。
经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结算,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关于承租人义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所有规定,均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成玉二○○七年七月十一日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的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