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08]58号)为加强管理,确保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培养目标一、进一步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
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二、科学作风严谨,重视理论与实践结合,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坚实的语言基础知识并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条学习年限脱产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三年,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学习内容,并通过硕土学位论文答辩者,可提前毕业。
同等学力者不能提前毕业。
第三条培养方式我校研究生的培养,采用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养和体能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思想政治教育(一)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①政治教育;②思想教育;③品德教育。
(二)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政治学习;③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和报告会;④社会实践活动;⑤加强党团组织建设;⑥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构和队伍;⑦充分发挥导师的教书育人作用。
二、业务培养(一) 理论学习阶段:1. 该阶段的任务是: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除专业课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学习以外,其余课程的学习均在学校完成。
3.硕士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
前者为必修课,后者为选修课。
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定稿)
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2004年4月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高等学校研究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我校培养的硕士生应该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为此,要求硕士生做到:1.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和道德情操,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为社会主义事业、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在本学科(专业)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的实验方法和技能。
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高校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研究方向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学科发展的需要设若干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应是二级学科下面的子系统,应有相对稳定的研究范围和坚实的研究基础,且已完成若干独立的重要研究课题,并能体现出我校各专业的学科优势和培养特色,尤其是轻工行业特点。
为了使研究生毕业后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研究方向的范围不宜过窄,提倡学科间相互渗透与交叉,鼓励发展新兴边缘学科。
三、学习年限与时间安排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5~3年(包括答辩时间)。
前一年时间主要用于课程学习,实验技能的训练。
后两年用于教学实践、课题、收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和毕业(学位)答辩。
硕士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
若提前完成全部学业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按肄业处理、重新分配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期限者,必须提前两个月提出报告、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具体延长期限见《陕西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24条。
四、培养方式1.培养研究生应采取导师负责与教研室(研究室、科研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既要发挥指导教师在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也要注意发挥教研室和研究室的集体力量。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根据教育法律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适用对象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和科学素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有能力从事科学研究或高级工程技术开发、管理工作,能在相关领域和学科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培养遵循的原则是科学、规范、灵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行全国联合考试和自主选拔相结合的办法,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负责组织招生工作,发布招生简章,接收报名材料,进行初试和复试。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科目和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科特点进行确定,具体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的评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分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综合计算,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签发,送达考生。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籍与学位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注册的条件是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交齐学费和杂费。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负责学籍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等工作。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学籍档案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出国(境)留学,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的条件是:完成所有学业要求,经导师推荐,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同意,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个人简历、主要学术成果汇编、导师推荐意见等。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教学[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或调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的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是由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学习、培养、考核和管理以及学位授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习研究、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科研方法,具有初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专门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和创造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的方向有学术型和专业型两个方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从事科研或教育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学位分为硕士学术学位和硕士专业学位。
硕士学术学位是由研究生院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学业期限为最少3年,最多不超过5年,从研究生入学开始计算。
就读期限不包括因休学、保留学籍、停学、转专业等原因所延长的时间。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实行履行学籍管理、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授予三位一体的模式。
第二章招生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
第九条面向企事业单位招生的硕士研究生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招生。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录取信息及录取结果在研究生院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录取硕士研究生应当遵守计划、名额和录取比例的规定,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第三章学习与培养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由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培养计划应当包括理论学习、科研训练、学术交流和学位论文等环节。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同时参加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完成指导教师交付的任务。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在学术科研方面要认真进行科研训练,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掌握科研方法,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在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要积极参加学术报告、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了解国内外学术前沿,参与科研项目,增加国际化交流与合作。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卡),在规定时间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经复查,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不符合招生规定的;(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或要求的;(三)经查实入学前有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的新生,且不宜在校学习生活,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硕士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高级专门化知识和工程实践能力的科研人才,具备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科学工程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超过3年的需要经批准。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和研究,达到规定的学术要求和课程要求。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等环节。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当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制,学生由导师负责指导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学习第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方案由学校研究生院制定,并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内容包括学术课程、实验、实习、学术报告和学术论文等。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应修满一定学分,并顺利通过考核。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学习和考核活动。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训练是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导师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密切关注学术动态,参加学术讲座和研讨会,提高学术能力和素质。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应当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并提交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且经导师指导和审核后方可提交。
第四章实践能力培养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包括实习、实训和实践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实习和实训活动。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研究生招生、培养计划、学制要求、学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研究生招生第四条:研究生招生要符合国家下发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按照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
第五条:研究生招生采取个人申请和学校统一招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六条:招生计划须在学校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公示,确保阳光招生。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要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杜绝不正当手段,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培养计划第八条:研究生培养计划应根据学科特点和人才需求进行制定,以培养目标为导向,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
第九条:培养计划包括学术课程、科研训练、实践实习、学术会议等内容,旨在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学术课程的教学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思维。
第四章学制要求第十一条:研究生学制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4年不等。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按时完成学业要求,并顺利通过学术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否则可能受到学业警告、留级或开除等处分。
第五章学风建设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研究生学风建设的引导和管理,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道德素养。
第十五条:学术诚信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术规范,杜绝抄袭、剽窃等行为。
第六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六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生导师的选拔和培养,确保导师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第十七条:导师要积极引导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并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术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科研创新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支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1996]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2023年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研究生导师1.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经验。
2.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有指导学生的潜力和热情,能够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3.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每学期至少与学生进行一次面对面的指导讨论,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帮助学生提高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
三、培养计划1.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与导师确定培养方案,包括学习课程、科研任务和实践训练等内容。
2. 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和研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 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等活动,拓宽学术视野。
四、课程学习1. 硕士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修满学分要求,并通过期末考试或其他形式评估。
2. 硕士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兴趣选择选修课程,但必须与导师进行沟通和确认。
3. 硕士研究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通过学位论文的相关课程,为顺利申请毕业做好准备。
五、科研任务1.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开展,按时完成科研任务。
2. 硕士研究生应撰写科研计划和中期报告,与导师进行讨论和指导。
3. 硕士研究生应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并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
六、实习实训1. 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导师的指导,选择适当的实习实训机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实训任务。
2. 实习实训期间,学校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实践经验和能力培养。
3. 实习实训结束后,学生需要撰写实习报告,与导师进行讨论和评估。
七、学位论文1. 硕士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研究课题并完成学位论文。
2.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应遵守学术规范,确保论文的原创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委会根据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学位论文成绩。
教学司〔2011〕16号-关于印发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通知教学司…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根据《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学…2011‟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我司制定了《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分别简称《细则》和《简章》),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抄送: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附件1: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编制招生专业目录按照《关于编制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15号)执行。
二报名(一)准备工作1.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须按照《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见附1)要求,做好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考点,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保密室不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以下简称《保密工作规定》)标准的单位,不能设为报考点、不能存放试题(卷)。
报考点设臵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以设在地(市、州)招办或高等学校为宜。
报考点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负责人担任。
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此情况下报考点也称考点),也可另设考点组织考试。
每个考点可设臵若干考场。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报名工作要求,组织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和技术培训。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5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一)招生工作开始时,首先由各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所在的教研部拟定初步的招生计划,再由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高招办的具体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招生计划。
(二)将编制好的招生计划报校委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三)我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二、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简章(一)招生简章由研究生部统一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由各学科编制,送交研究生部汇总、审定。
(二)招生专业目录具体要求:1.应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编制。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
3.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公布。
4.必须包括本学科、专业初试设两门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考试科目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5.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三)我校编制的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部及时报送上海市高招办。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一)命题原则专业课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有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主要测试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工作1.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
各学科由相应负责人组织成立____人命题小组,其中一人为组长。
2.命题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长期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
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门课的命题工作。
3.命题工作结束后,应由组长仔细核对各题内容、评分标准,确认无误后,装入信封密封。
同时在信封上注明考试专业、科目名称、命题教师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促进其学术能力的提升和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硕士研究生教育。
二、招生与培养1. 招生计划学校每年根据学科发展需求和师资情况制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应当公开、透明,并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发布。
2. 入学条件申请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具体入学条件由学校制定,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3. 导师选择与指导学校根据各学科的需求和导师的师资情况,合理安排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配对。
导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指导经验,并积极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
4. 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计划。
课程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需求,并强调基础理论和学术研究方法的培养。
5. 科研活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当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学校应当为硕士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资源和实验条件,以支持其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学术要求1. 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学位论文要求完成学术研究,并撰写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学术发表硕士研究生应当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并鼓励在学术会议和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学校应当为硕士研究生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3. 学术道德硕士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剽窃和伪造数据等行为。
学校应当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并建立严格的学术监督机制。
四、培养管理1. 学籍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各项手续。
2. 学业考核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业考核制度,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进展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成绩和评语。
3. 学术辅导学校应当为硕士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学术辅导和指导,帮助其解决学术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升其学术水平。
4. 实践环节学校应当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鼓励其参与科研项目、实验室工作和产学研结合等实践活动。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包括所有学科门类。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具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教育坚持全日制研究生与学院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诚信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指导,提供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平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
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八条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录取政策,招收具备相应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录取标准,综合考虑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学术背景、科研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学校要及时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并通知录取的学生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籍等。
第三章培养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培养方案,明确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安排。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学术报告、学术论坛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展示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导师制度管理,建立良好的指导关系,确保硕士研究生得到充分的学术指导。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进展监督,定期组织学术评审,评估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进展和成果。
第四章学位授予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培养期满,经学校审核合格,达到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程序,明确学位授予的流程和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授予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评审,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入学资格1. 申请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符合学校所设专业的其他招生条件。
二、招生与录取1.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
2. 学校通过公开招生、调剂、保送等方式录取硕士研究生。
3. 录取结果公示,在一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三、学习进程1.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2. 学院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各门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等。
3. 硕士研究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
4. 硕士研究生应按学院要求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如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
5. 对于未完成规定学分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学制的一半。
四、学位要求1.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独立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表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平。
2. 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学生需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方可获得学位。
3. 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和提交。
五、考试与评价1. 学院每学年开展学习成果考核,包括课程考试和综合考核。
2. 考试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根据学分和课程要求进行权重计算。
3. 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生的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给予评论和评价。
4.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考试和评价活动。
六、学术规范1. 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严重损害学术道德和学术声誉。
2. 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学校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学位资格、开除学籍等。
3. 学术规范教育应得到重视,学院应定期组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活动。
七、培养方案1.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培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2. 培养方案应包括课程设置、学习计划、实践环节等内容。
3. 学院应监督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修订。
八、学术交流与合作1.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提高学术素养和专业能力。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一)硕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
(二)硕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实践活动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培养硕士生的科研能力,增强硕士生的创新意识。
第三条硕士生的培养目标(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大学教学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吃苦耐劳,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进行专业实践和科研实验,了解本学科发展现状、研究动向,关注社会和生产实际的现状及其关键问题;(三)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的体魄。
第四条硕士生的培养方式(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多方面了解所指导的硕士生的知识结构、学术特长、研究兴趣、能力基础等具体情况,据此制定出研究生培养计划。
对研究生的培养,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要作用,又要发挥教研室及其有关教师的集体培养作用。
(三)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撰写并重的方式。
既要使研究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要使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硕士研究生通过选题报告答辩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工作。
(四)研究生培养要发挥学术群体的作用。
在培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提高硕士生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 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招生办公室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生计划,并公布招生简章。
2.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由各学院或研究所根据学科特点和人才需求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研究生教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3.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学科和培养计划的需要,学校可以对一部分学生实施加速培养或延长学制的政策。
4.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导师指导计划。
学生导师要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科研指导和职业指导,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
5. 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课程设置应当符合学科发展的需要,旨在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灵活性和选择性较强。
6. 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应当由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并监督完成。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完成科研计划和相关的学术论文,经导师审核后进行答辩。
7. 对于不符合培养要求和学术水平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对于顶岗实习期间擅离职守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终止其培养并取消学位评定资格。
8. 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奖励和奖学金设置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进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和科研项目,提高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9.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评定由学校研究生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评定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学位授予仪式应当庄重举行,体现学校和社会对学生取得硕士学位的认可和鼓励。
10.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可以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也可以选择从事科研、教育、行政等相关工作。
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就业并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如下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一)招生工作开始时,首先由各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所在的教研部拟定初步的招生计划,再由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高招办的具体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招生计划。
(二)将编制好的招生计划报校委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三)我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二、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简章
(一)招生简章由研究生部统一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由各学科编制,送交研究生部汇总、审定。
(二)招生专业目录具体要求:
1.应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编制。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
3.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公布。
4.必须包括本学科、专业初试设两门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考试科目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
科主干课程。
5.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三)我校编制的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部及时报送上海市高招办。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
(一)命题原则
专业课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有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主要测试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工作
1.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
各学科由相应负责人组织成立2人命题小组,其中一人为组长。
2.命题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长期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
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门课的命题工作。
3.命题工作结束后,应由组长仔细核对各题内容、评分标准,确认无误后,装入信封密封。
同时在信封上注明考试专业、科目名称、命题教师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由命题组长送交研究生部。
(三)具体要求
1.试题的难易程度,应按照硕士研究生入学时达到的基本要求确定;一般应使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为拉开成绩档次,部分试题(约占总量的20%)应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
2.两门专业课满分均为150分。
题量以在3小时能完成并稍有富余时间为标准。
3.考生答题所需的原始数据和材料,应在试题中提供。
每道试题的分数须在试题纸上注明。
4.试题的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表达要确切,图表、数据要正确、规范。
5.试题形式以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为主。
6.命题的同时要确定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7.同一考试科目应同时命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难易程度应尽量保持一致。
8.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出差错。
9.有亲属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能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类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评定
(一)研究生部负责成立各考试科目的阅卷小组,命题人员一般应参加阅卷,阅卷小组的人数根据考卷的数量确定。
阅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不泄漏阅卷情况和考生成绩。
(二)阅卷人员要严格按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评分,要严格公平,评分准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三)阅卷小组可组织试评,统一掌握尺度,然后分题评阅,用红色墨水笔在每道题号前给出应得的分数,遇有疑难问题,应由阅卷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阅卷小组应有专人复查评分是否正确,发现有误之处,应有阅卷组长和阅卷人亲自改正,并签名。
登分工作由研究生部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密封部分一经打开,任何人不得再对评分进行更改。
(五)阅卷中如发现试题有误,应及时向关领导汇报,并经集体讨论作出妥善处理。
(六)阅卷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纪现象,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及时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处分。
(七)各招生专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试成绩交研究生部。
研究生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业课成绩上报市教育考试院。
(八)研究生部根据市教育考试院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各门课程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五、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复试
(一)由研究生部负责全校复试工作的统一组织。
研究生部应先制定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并报市高招办备案。
各招生专业会同研究生部将考生的初试成绩排序(对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应综合考虑其原报考的专业、初试科目和成绩),按招生名额120%左右的比例和择优的原则,确定拟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研究生部发出复试通知书,并将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一并告知考生。
(二)由各教研部负责成立以专业为单位、不少于3人的复试小组。
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
复试情况应有记录、成绩和评语。
复试记录纸(含所附材料)填写后归入该考生初试试卷材料。
(三)复试前,研究生部应就复试办法和标准,对参加复试的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
并对考生携带的毕业证、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原件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向考生发放体检表。
(四)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要用笔试形式加试2门本科主干课程。
加试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复试小组负责命题。
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考试时间每门为3个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五)体检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进行。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体检标准》执行。
六、硕士研究生的录取
(一)录取工作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部应及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必要时可派人外调)。
调查证明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三)所有录取人员需经各专业负责人审查,并在复试情况表上签
署意见并盖章。
经审查合格的录取人员须上报分管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审定。
(四)研究生部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市高招办审核签章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五)研究生部须将录取人员的登记表、体检表及有关材料送档案室,同时将试卷(含复试情况表)保存好。
未录取人员的所有材料保存一年。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