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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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为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或指控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或辩解。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实施的具体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和陈述,但同时也可能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强制询问和指控。

如果没有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恐惧或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辩解,影响司法公正。

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够更加真实地陈述和辩护。

三、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可能性在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了表达自由和辩护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为沉默权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具备了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基础。

最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不断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消除与沉默权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

2. 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是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关键。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内容提要】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

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的浅述,并联系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阐述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的那套家喻户晓的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

这套说词就是着名的“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1]。

?1、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是确立沉默权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35条和第33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当然也应当包括说话和不说话的自由(沉默自由);又根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被追诉者与普通公民一样,亦有说话与沉默的自由。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各法的母法,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根据宪法也应该增加沉默权的内容。

2、沉默权制度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2]。

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

沉默权的存在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相对于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言,沉默权确实加强了被告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策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

3、沉默权制度实施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无罪推定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

4、沉默权制度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规定沉默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要求。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免受不合理的侵犯,有效防止滥用公权力、私权利的现象发生。

通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为公民在面对可能的司法迫害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

2. 维护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能够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被调查人的被迫自证其罪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明确:我国法律中缺乏对沉默权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不够明确。

(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忽视被调查人的沉默权,导致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缺乏相关宣传和普及,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立法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明确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对沉默权制度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沉默权。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沉默权制度的司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加强宣传普及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合法权益,特别是其在面对刑事追诉时享有保持沉默或自由选择表达的权利。

随着社会法制进步,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国情与法律文化的沉默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原理、现状、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分析其在我国的构建及未来发展。

二、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拥有选择是否回答问题或提出抗辩的自由权利。

该权利以保障人权为核心,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理论上,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个人自由、尊严和隐私的尊重与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在我国,虽然宪法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享有保持沉默或选择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这一权利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充分。

此外,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支撑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仍面临诸多挑战。

四、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意义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其次,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透明与公正。

此外,它还有助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推动我国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

五、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一)完善立法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刑事诉讼法。

同时,应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等,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执行性。

(二)加强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被追诉人沉默权的保障力度。

例如,建立健全的律师辩护制度,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等。

(三)完善配套措施为确保沉默权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自由,特别是保护其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的自由表达意愿和沉默选择的权利。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构建沉默权制度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潮流,更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正是保障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免受不当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维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存在争议和分歧。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时应该采取以下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明确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应确保被追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并对其所享有的沉默权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

3.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一)

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一)

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一)摘要]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

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

本文将分析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可行性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

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而且争论已久。

本文将分析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但在立法和学理上,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沉默权包括一系列权利,有如下内容:(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提问;(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指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

就我国国情来看,确立沉默权制度具有众多可行性因素:1.我国的社会发展为沉默权的确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和社会精神基础。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个体及私营经济,个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公民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司法活动中愈来愈要求与司法机关处于平衡地位。

这种要求进一步发展就是社会公共道德意识的提高,文明的进步,其反映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公众对犯罪的惩罚心理已逐步渗透入了理性的东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很好的反映。

2.法治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为沉默权的确立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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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已逐渐成为刑事诉讼、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

该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沉默权制度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避免因不自愿的陈述而遭受不利后果。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保持沉默,避免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3. 推动法治进程: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法治建设的水平,增强法治信仰,使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构建的挑战1. 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

2. 司法观念转变:构建沉默权制度需要转变司法观念,从重视打击犯罪转向重视保障人权,这需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3. 执法难度增加:沉默权的行使可能增加执法难度,对执法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四、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侦查能力,以应对沉默权制度带来的挑战。

4. 普及法治教育:通过普及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使公民了解并尊重沉默权制度。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在司法制度的演进过程中,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逐渐在世界各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享有拒绝回答与案件相关问题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利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探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其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沉默权的历史渊源与法理基础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作为被告人对抗控诉的一项策略。

随着时间的推移,沉默权逐渐演变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从法理上讲,沉默权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它保障了公民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仍有权保持沉默,不被迫自证其罪。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必要性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实施沉默权,将有力地保障公民在面对司法调查时,不被迫放弃这些基本权利。

防止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实施沉默权,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沉默权的实施,将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公民相信自己的权利在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保障时,他们更愿意相信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我国实施沉默权面临的挑战立法层面的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这一规定与沉默权相悖,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修改。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我国,口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实施沉默权后,口供的获取将变得困难,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

社会认知的偏差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调查,沉默权可能会被视为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可行性策略完善立法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加强司法培训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理解和尊重沉默权,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引言沉默权,是指选民即使有投票的权利,但有权保持沉默不投票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的选举中,沉默权已经成为一种选举制度存在。

那么,在我国的选举中引入沉默权制度是否可行呢?本文将从我国的政治文化、制度环境等各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政治文化的特点首先,需要区分民主政治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多元文化共存的国家,但政治文化却比较单一,即为集体主义文化和权威主义文化。

如此强烈的集体主义和权威主义文化,导致国内的社会自发性和个人主义都比较薄弱。

政治参与更多的是基于对于领袖和政府的信任,这是很多国家不具备的特点。

加之中国的摇摆不定的国情,目前已经不少人对中国的政治体系之间,缺乏前所未有的批判和追求改革的呼声,这就说明了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既受到了中国政治文化的阻碍,又受到了历史并进化的非在创设现代民主体制等复杂因素的影响。

人群特殊结构和选举地区的特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还要考虑到人群的特殊结构。

在我国人口大多数为农民,而农民在农村往往和他们所在的地村是有着极度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由于人群结构和选举地区的特点,引入沉默权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些问题,如农村居民容易被当地官员操控,而多次选举和常年在选举之前紧张不安的政治氛围也会影响他们的投票心理。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优缺点分析接下来,我们来分析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它有哪些优缺点。

优点:1.给选民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还能防止人为操纵选举、干扰选举结果。

2.收到了选民双方的支持,同时也缓解了选民因心理压力而投票不自由的情况。

缺点:1.由于我国的政治环境及文化等诸多因素,很难让人们自觉地行使沉默权,一些选民可能会犹豫不决而造成投票率的下降。

2.对于选民人数较少的选举,沉默权可能会对选举结果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引起不稳定的现象,甚至影响到国家的战略。

结论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及,对于我国政治环境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中国的政治文化及选举环境等诸多的历史因素的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受到了一些限制和问题,但从某些政治民主、维护公平选举等角度切入,其尝试的可能性也值得我们考虑,但前提是还需要中国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众多的制度创新,包括政治化程度的提高,让政治知情达到一定的共识,建立一个暂时性的参与机制,使社会和文化得到一个全面的发展。

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论文

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论文

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论文【论文关键词】沉默权司法制度模式论文论文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

本文借鉴了国外沉默权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探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模式,力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渐进发展演变的过程。

是否确认沉默权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程度。

一、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由于存在不同的司法条件、司法特点、诉讼文化和诉讼传统,沉默权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的沉默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像英国、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规定警察、检察官在抓人时必须发出"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的警告,如不警告,其讯问将来在法官面前是无效的,这是一种鼓励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做法,属绝对沉默权;另一种是像德国、法国,规定警察在抓人时并不告诉,法官在审判时,如果被告人沉默了,不承担法律后果,属相对沉默权。

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英国法律曾长期禁止起诉方在法庭上就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沉默态度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评论,也不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在审判中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断。

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法律开始允许起诉方在涉及恐怖犯罪等案件的审判中评论被告人的沉默态度,也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就此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断,只要这种推断是"正当"的。

这显然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限制。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一)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一)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一)【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而在司法实践中又无法回避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

本文旨在通过对沉默权的考察和价值判断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而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做了一番构想。

【关键词】沉默权刑讯逼供法律移植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沉默权是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

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对沉默权作了规定,有些国家甚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说对公民权利的一项宪法性保障。

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和推行的国际准则也将沉默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加以强调和维护。

一、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主体性原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对抗式的诉讼模式。

对抗式就是要求控辩双方通过激烈的对抗来揭露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使法官做出公正的审判。

这就需要国家尽量赋予控辩双方以平等的诉讼地位。

本来控方的诉讼主体地位背后就有强大的国家司法强制力作后盾,如果再让被追诉方处于诉讼客体地位,不享有任何防御性权力,控辩双方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对抗,刑事诉讼对抗制的目的肯定会落空。

而在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处于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权利的客体地位,被告人无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难以进行有效的辩解,只是被作为一种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在诉讼过程中侦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刑讯逼供等非人道的取证手段,强迫他做出非自愿的自白,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事情。

所以,对抗制内在的要求控方承担更多的责任,赋予被追诉方以诉讼主体地位,以维护诉讼结构的控辩平衡,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而沉默权、辩护等制度就是为赋予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防御性权利而构建的刑事诉讼制度。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也是被告人最低限度的保证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多部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浅议我国沉默权制度

浅议我国沉默权制度

二 、 默 权 在 我 国的 现 状 沉 关 于我 国现行法 律有 无沉 默权 的规定 ,国内学者 莫衷 是 。有学 者称我 国法律 已经基本上确认 了沉 默权 , 只是这 种权 利是暗示 的 , 有 明确告 知而 已。尽 管我 国法律 没有 明 没

沉 默权 又称 为反对 自我 归罪特 权 , 被告 人 、 是 犯罪 嫌 疑 人 的一项诉 讼权 利 。美 国学者 C r tp e sk e认为 , 默 hi oh r a w s O 沉 权 的特 定含义包 括以下几个 方面 : 一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向追 诉一 方或 法庭 提供任何 可 能使 自己 陷入 不利 境 地的 陈述或 其它证 据 , 追诉 一方不 得采取任何 非人道 或者有损被 告人人 格尊严 的方 法强迫被告人 。二 是被告人有权拒绝 回答追诉官
第2 5卷第 5 期
21 0 2年 5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HU E ors o d n eUnv ri o r a o B I rep n e c i s y C e t
V0.5N0. 12 . 5 M a .01 y2 2
浅 议我 国沉 默权制 度
( ) 立 沉 默权 的 必要 性 一 设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 的建立 , 是从我 国 国情 出发不 断地吸 收和借鉴国外法制文明的过程 。沉默 权作 为国外 司法实践 中 被证 明 了的一项 合理 的 、 先进的刑事诉 讼制 度 , 应该对 其进 行积极 地借 鉴 。 其是在 我国社会快 速发展 的今 天 , 立沉 尤 设 默权 已显得十分必要的 。 1 . 保障人权 ,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随着社会 的发展进步 ,人权观 念越来越为人们所 重视 , 且 已写入我 国宪法 . 刑讯逼供 是对人权 的严重 侵害 , 为 而 成 国外对 我国人权问题攻击 的要 害。设 立沉默权 , 加强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护力度 , 可减轻侦查人 员对犯罪嫌疑人 口 供 的依赖性 。 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公 正不仅要达到 实体公 正 。而且要做 到程序公正 。 刑 事诉讼 中 , 公诉机关 以强大 的国家 力量作后 盾 , 被告 人则 显 得极为弱势 , 时 。 此 控辩 双方 力量悬殊 , 在形式上失去 了平 衡 。赋 予犯罪嫌 疑人沉默权 , 加强了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抗 衡和 防御力量 。 有利 于双方力 量 的平 衡 , 使被告 人 的当事人 地位更加突 出, 从而 以更加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3加快 与国际接轨 . 沉默权制度在众多 国家得 到 了确立 , 成为人权 保障的一 项 重要 内容 . 而我 国在此 问题上 的裹 足不前 已成为别 国质疑 我国人权的 口舌 。同时 , 国参加 了一 系列 的国际公约 , 我 这些 公约也 都涉及 到了沉默 权的 问题 。 以, 所 设立 沉默权 也是我 国积极履行 国际责任 的要求 . 快我国刑事 司法制 度与 国际 加 接轨的步伐 。 , ( ) 立沉 默 权 的 可 行 性 二 设 1 . 不会阻碍案件的侦破 司法活 动会越来 越倾 向于“ 重证 据 、 口供 ”所 以 。 轻 , 仅依 靠 口供并不 能对 法官形成充分 的说服 力。在 日本 . 确立沉默 权制度并未 阻止 被告 人认罪 。 日本的刑事被告 人认 罪率高达 9 .%; 23 同样在美 国 , 辩诉 交易 是 以认罪 为条件 的 , 而辩诉交 易案件 占全 部刑 事案件的 9 %以上 。由此可见 , 0 沉默权 只是 反对强迫供述而 已, 不否 定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我供述 。 并

浅议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局限性

浅议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局限性

浅议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局限性摘要: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关于是否在中国给以公民沉默权的讨论,即是对人权在中国所受到保护的程度问题的核心探讨。

因此,以下将从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因素和限制性因素来简略谈谈笔者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护改革正文: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最早出现于十七世纪,是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后这一原则被美国继承并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发展。

从沉默权原则的含义上分析可知,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从实质上来说,沉默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或者说是人格权, 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自我的一种保护。

因此,其本质是一种人权。

归根结底,关于是否在中国给以公民沉默权的讨论,即是对人权在中国所受到保护的程度问题的核心探讨。

因此,以下将从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因素和限制性因素来简略谈谈笔者个人对此的看法。

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中朝着民主化和法制化推进。

不论是国内改革还是国际交往的要求,我们都迫切需要在法制改革上作出一定的成绩。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和世界刑法学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中,均明确规定和建议各国立法机关赋予被追诉者以沉默权。

这充分表明,沉默权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根据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我国有必要在刑诉法中对沉默权作出相应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贯彻。

这是由我国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决定的,体现了国际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大势所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司法过程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使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通过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可以防止其被迫作出自证其罪的陈述,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3. 适应国际司法潮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评价日益重视。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原则,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升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制度建设不足: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对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2. 司法观念转变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短期内难以完全转变。

3. 刑事诉讼程序调整需求:沉默权的实施需要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应调整,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配套措施。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1. 完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同时,完善证据规则,确保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依据。

2. 转变司法观念: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观念,提高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

3. 调整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沉默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如建立严格的侦查措施审批制度,限制非法取证行为;完善辩护制度,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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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 -【关键词】沉默权司法制度模式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

本文借鉴了国外沉默权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探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模式,力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渐进发展演变的过程。

是否确认沉默权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程度。

一、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由于存在不同的司法条件、司法特点、诉讼文化和诉讼传统,沉默权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的沉默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像英国、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规定警察、检察官在抓人时必须发出”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的警告,如不警告,其讯问将来在法官面前是无效的,这是一种鼓励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做法,属绝对沉默权;另一种是像德国、法国,规定警察在抓人时并不告诉,法官在审判时,如果被告人沉默了,不承担法律后果,属相对沉默权。

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英国法律曾长期禁止起诉方在法庭上就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沉默态度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评论,也不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在审判中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断。

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法律开始允许起诉方在涉及恐怖犯罪等案件的审判中评论被告人的沉默态度,也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就此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断,只要这种推断是”正当”的。

这显然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限制。

1988年,英国政府针对北爱尔兰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态势,以沉默权制度阻碍犯罪侦查为理由,通过了适用于北爱尔兰地区的《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做出明确的限制。

①在西方国家有关沉默权制度的变化中,加拿大的法律规定的颇具代表性。

1993年修订的加拿大《证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证人不得以回答可能致罪…为由拒绝回答问题,而且若非根据本法…该证人本应被免予回答提问,那么即使此人依据本法…被强迫回答,其回答亦不得在此后的任何刑事审判或其他刑事程序中被使用或采纳为于其不利的证据,除非他被控在此作证中犯有伪证罪。

”②这段措辞相当婉转的话语是指: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证人”都不能以沉默权为由拒绝回答问题,尽管其回答一般不能在审判中用做证据。

通俗的说,警察问你问题,你必须先回答,至于你的回答能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那以后再说。

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废除了沉默权制度。

二、对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初步设想沉默权是在西方国家诞生并成长、成熟、完善起来的,我国法律对沉默权的设立实质上是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引进和移植。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设立的沉默权,首先应明确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要期望一蹴而就;其次至少应遵循以下三原则:一是沉默权立法是确认权利而非限制权利,二是应当明确界定沉默权利和陈述义务的界限,三是坚持贯彻在我国已生效国际条约中的最低限度地保障国际司法准则。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明示沉默权:就是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某一诉讼阶段依法享有沉默权,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出现”沉默权”字样,通过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沉默权予以确认。

这种明示的沉默权在相关法律中至少应体现三点:(1)明确告知规则。

要求执法者执法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应告知其保持沉默的后果和进行供述的效果。

(2)明确讯问时律师在场规则。

要求执法者在讯问过程中,应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在场,使被追诉者能及时获得法律程序上的帮助和救济。

(3)明确违反沉默权后果规则,包括被追诉者的事后救济规则。

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保障被追诉者沉默权的实现和受侵犯后能依法获得救济。

2、默示沉默权: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并不明确出现”沉默权”的字样,但依据立法的原意和宗旨可以推断出其隐含沉默权的内核,法律通过对被追诉者陈述的鼓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使沉默权得以实现。

应当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确立:(1)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

这主要通过法律完善量刑制度得以实现,对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贯彻落实”坦白从宽”;对主动认罪者,可在法定刑内从宽处理,甚至可以低于法定刑。

(2)对特定犯罪建立起诉豁免和证据豁免规则。

我国法律在设立沉默权过程中,应通过建立起诉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规则,鼓励如实供述和交待同案犯罪行。

但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不易宽泛,仅适用于如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刑事案件。

3、沉默权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或者特定案件中,如果被追诉者要求行使沉默权,法院有权依法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这是对沉默权的限制,因此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笔者认为,借鉴英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被追诉者在警察讯问时以享有沉默权为由,不回答提问,而后在法庭上又以此提问为自己辩护的,法官可以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这不违背沉默权的法律精义,反而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滥用沉默权,避免真正的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

(2)被追诉者有重大犯罪嫌疑。

即在被追诉者身上或住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痕迹,或者被追诉者被发现在犯罪现场或附近而其拒不说明原因的。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家中、住处等处发现被害人的物品以及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说明其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对其做出不利推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向警方说明其到现场的时间、目的以及行为过程,不能以沉默权对抗侦查人员的讯问。

(3)具有履行特定职务的人员犯罪的,如公务人员犯罪。

国家公务员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首,一旦其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既不享有沉默权,也不享受起诉豁免或证据豁免,这是其在选择担任国家公务员时必须付出的代价。

沉默权,是一个古老的尊重人权的制度,我国要建立沉默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结合国情循序渐进,修改法律有关条文,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人权保护的进一步重视,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上也会出现沉默权,当然,这中间会出现许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怕失误而拒绝尝试和努力。

相信随着我国的法律制度将日益完善,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司法文明的真正体现!注释:①参见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法学》2000年第2期。

②参见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编》(上卷),人民法院浅议我国司法制度如何实现“效率优先”(1) -关键词:司法制度效率优先成本政策摘要:在整理有关诉讼效益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司法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提高我国司法制度效益的建议。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诚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说,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地讲,就是效益。

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效率或效益,主要是诉讼程序的效益或效率,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在整理有关诉讼效益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司法制度现存的低效益或低效率的问题,相应提出一些提高我国司法制度效益的建议。

1成本政策是提高诉讼效益的理论基础效益是经济学的永恒主题,经济学中的效益是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的比例关系,经济学的理想是用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

诉讼效益是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包括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两个要素。

诉讼的经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程序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

这个司法资源有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力资源。

指一定数量的法官、书记员、翻译、法警、陪审员等。

二是物力资源。

指办公设施、法庭设施、办案器材、监管场所建设、通信及交通设备等。

三是财力资源。

指司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办案经费等。

四是时间资源。

指办案花费时间的长短决定了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审判活动效率的高低和耗费司法资源的多少。

因此时间也是一种司法资源。

这里有必要区别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的概念。

前者只是后者的1/4,指诉讼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强调时间上的最少消耗,等同于“诉讼及时”。

错误成本是美国法学大家波斯纳提出的概念,强调人们在追求正义、实现客观真实过程中不可避免所犯的错误所支付的成本。

例如错判的国家赔偿,上诉或再审改判时所支付的多于一审结案的成本。

诉讼的经济成本也可分为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两类。

公共成本即国家为完成其社会管理的义务,维护统治秩序而投入的司法资源。

国家握有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关系的主动权,可以通过各种灵活措施调整公私成本的负担利益分配。

当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资源供给不足时,国家可以增加诉讼费用,提高私人成本以抑制滥诉;当诉讼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诉讼程序成为民众不可企及的奢侈品时,国家可以减免诉讼费用,简化诉讼程序,增加公共成本投入,以换取民众对司法的信赖。

这就是所谓的“成本政策”。

在现代社会,成本政策已经成为国家对诉讼效益进行调节的有力杠杆。

在运用成本政策提高我国司法制度效益时应强调两个标准:努力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解决争端的程序应迅速。

2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2.1诉讼收费过高及结构不合理诉讼收费是国家将诉讼成本向当事人转移,提高私人诉讼成本,从而降低国家公共成本投入的方式。

对民事案件收取费用是国际通例,问题是我国的诉讼收费标准过高。

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我国的诉讼收费高于发达国家。

第二,我国诉讼收费增长远远高于我国同期GDP的增长。

以财产案件为例,1989年我国当事人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平均增长3.5倍,而同期我国的GDP只增长了1.3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也只增长了1.3倍,国家将大部分的审判成本转嫁给了当事人。

第三,我国诉讼收费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严重的超比例征收情况。

人民法院往往规定各类案件的最低收费和加征收费。

以湖南湘中某基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例,法定的收费为50元一案,执行中却收费达700元~800元,超标14倍~16倍。

我国诉讼收费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第一,一审和二审中实行同额收费而非差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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