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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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眼镜的管理规定(3篇)

国家对眼镜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眼镜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视力健康,维护眼镜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眼镜及相关产品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眼镜行业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普通眼镜和医疗器械眼镜两大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眼镜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推动眼镜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眼镜生产管理第五条眼镜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格的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眼镜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眼镜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一)眼镜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眼镜生产许可证;(三)眼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七条眼镜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二)使用合格的原料和辅料;(三)生产过程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四)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眼镜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眼镜销售管理第九条眼镜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格的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眼镜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眼镜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一)眼镜销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眼镜销售许可证;(三)眼镜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眼镜和眼睛眼镜许可证审查办法细则摘录制度格式

眼镜和眼睛眼镜许可证审查办法细则摘录制度格式
1.附件3-11项;
2.生产设施、场所维护记录;
*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1.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1.宣贯、培训文件记录;
2.方针、目标考评
管理职责
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1.抽查5-10名(不足5名,全抽)技术人员进行座谈,或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和培训记录。
验光师、验光员、加工员名册;
3.生产操作人员
a)各岗位的的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注4】
b)了解有害放弃物的处置方式。
1.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2.是否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3.企业应当建立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1.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的性能、准确度是否满足并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
2.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1.查管理制度。
2.查台帐。
3.查周检计划。
4.查检定证书/记录。
5.检查规定的在用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其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符合
*
检测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指南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指南
三、申请及其发生费用
1:审查费用: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2:检验检测费用: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费用收取方式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其他如有费用发生,企业可以拒绝,也可举报。
3:向省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以下资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申请时需带原件)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新办证单位无需);
4:取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视力表
瞳距尺或瞳距仪(以上或电脑综合验光仪)
定中心仪
模板机
半自动磨边机
镜片倒边机(以上或自动磨边机)
8:现场审核通过,送检抽样产品;
9:等待取证
总共从申请到取证,时间为60个工作日
二、必须具备
(一)生产场所:原料库、成品库、加工间;(场所必须符合细则和国家其他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检影镜、
验光镜片箱
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生产设备一览表、设备清洗消毒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检查记录、检测设备一览表、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表、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配料生产监控记录、生产监控记录、进货检验记录及台帐、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记录、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产品销售明细表、关键工序工艺确认记录、关键工序设备确认记录表、关键工序操作者能力认可记录表、合同台帐、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质量活动记录、不合格品处理意见的过程记录、不合格原辅材料处理意见的过程记录、出入库单、文件清单、顾客反馈意见及处理登记表、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体检记录、验配眼镜的交付检验记录、外来验光处方单复核表、散光镜片复核表;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三、人力资源要求
四、技术文件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第2页共2页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名称:
备注:1.“结论”栏应逐项填写,合格填写“Y”;一般不合格填写“aN”;严重不合格填写“bN”;不适用填写“——”。

2. 当“结论”栏不为“Y”时,应在“核查记录”栏中,详细描述不合格的事实或不适用的理由,可添加说明附页。

审查员:审查组长:
日期:。

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眼

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眼

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眼一、引言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项针对验光镜、太阳镜等眼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许可证。

本文档旨在明确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以保障眼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验光镜、太阳镜等眼镜产品生产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证申请流程本节详细介绍了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设备清单、产品质量控制方案等资料;2.技术评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确认是否满足生产要求;3.现场核查:核查生产设备、人员、车间等实际情况;4.风险评估:评估申请人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5.发证: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颁发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本节规定了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1.遵守法律法规:持有人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2.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3.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人身安全;4.记录保存:保留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记录,并按要求保存一定时间;5.技术更新:及时了解新的技术和标准,确保生产工艺和产品符合最新要求。

五、许可证监管与管理本节介绍了对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与管理措施:1.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许可证规定的要求;2.变更申报:持证人如需变更生产设备、工艺等信息,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如发现产品质量或安全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4.许可证续期: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定的时间,持证人应提前申请续期,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六、处罚措施本节介绍了对违反验镜产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处罚措施:1.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2.罚款:对一般违规行为处以罚款;3.暂停生产:对严重违规行为暂停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资格;4.吊销许可证:对重大违规行为吊销许可证,不得再从事眼镜产品的生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2•【文号】国质检监[2005]244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22日国质检监[2005]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眼镜产品审查部的大力支持下,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已全面展开。

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部分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政策理解、工作方法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

为了保证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严肃工作纪律,现就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做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总局开展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精神,严格执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开展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内容:(一)对从事验配眼镜业务的医疗单位,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列入发证、查处范围;只有医院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而没有营业执照的,暂时不予受理,也不进行无证查处。

(二)对验配眼镜连锁企业反映办理生产许可证费用过高的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原则下,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统一加工制作的,所有从事加工制作的连锁店和制作厂点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其他连锁店采取按比例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审查。

凡进行现场审查的连锁店加收审查费440元,未进行现场审查的连锁店不收费。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统一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按一个企业收取公告费400元。

(三)在确保眼镜产品检验工作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要对眼镜产品抽样方法进行调整,对在每个申证单元中申证范围在两类以上(含两类)的仅抽取两类。

总局对此已制定了具体的抽样规则,请严格执行。

康盟眼镜生产许可证之质量管理手册

康盟眼镜生产许可证之质量管理手册

康盟眼镜店质量管理手册依据《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批准:文件编号: 0012010年11月 11日实施文件编号:01目录文件编号:02颁布令康盟眼镜店依据《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眼镜店实际,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了2010版《质量管理手册》,规定了组织结构、职责、质量体系要素控制要求。

本《质量管理手册》对内是本眼镜店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法规性、纲领性文件,用以统一、协调质量管理活动,对外是眼镜店质量保证能力的证实性文件。

眼镜店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主动寻找改进机会,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确保用户的要求与法律法规要求得到满足和统一,使眼镜店的质量管理水平和配装眼镜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本《质量管理手册》经眼镜店领导审核符合要求,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理:2010年11月11日康盟眼镜店文件编号:03-1手册管理办法1、《质量管理手册》本店质量负责人组织编写,经理审核予以批准。

2、《质量管理手册》由文件管理员统一编号、登记、发放和管理。

3、《质量管理手册》在封面上做出标识,持有者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借复印。

4、《质量管理手册》的换版,原则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产许可证核(发)证的具体情况而定。

5、《质量管理手册》解释权利属本店质量负责人。

序言1、序言1.1目的此《质量管理手册》用以建立本店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阐述本店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描述本店生产、质量体系的总体要求,规定《质量管理手册》的控制要求,规定本店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是本店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主要目的有两方面:1.1.1对本店的内部而言,明确说明组织机构内部各人员的质量责任,以便紧密合作,满足顾客对我们提出的质量要求,提高过程控制能力和产品质量。

1.1.2对本店现有和将来客户而言,清楚展示我方之生产及质量管理的体系,协助客户考核本店,满足质量之能力。

文件编号:03-2质量方针本眼镜店的质量方针是:科学验光,专业配镜,质量第一,诚信为本。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作业指导书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表-使用说明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三、人力资源要求注1
注1: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工人往往在小企业是同一人,只要验光、配镜、检验都有人负责并达
到每种工种应具备的条件即可,不一定要分别配置不同的人员;
注2:对暂未开展眼镜验光员、定配工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的省市区,有达到国家职业资格规定的连续工作年限国家四级为7年或7年以上的人员,不判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
七、安全生产
八、客户服务。

眼镜器具管理制度

眼镜器具管理制度

眼镜器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行业的管理秩序,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眼镜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等环节。

具体包括眼镜、隐形眼镜、护目镜等眼镜器具。

三、眼镜器具的生产管理1.生产许可证:生产眼镜器具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生产。

2.原材料检测:生产眼镜器具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使用要求。

3.生产工艺控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工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符合标准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4.产品检验:生产出的眼镜器具必须进行全面的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四、眼镜器具的销售管理1.销售许可证:销售眼镜器具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相关的销售许可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销售。

2.产品质量保证:销售的眼镜器具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并且保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3.价格管理: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4.售后服务:销售企业必须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眼镜器具的使用管理1.选镜指导:眼镜器具使用者在选购眼镜时,必须接受专业人员的指导,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镜片和镜框。

2.使用须知:眼镜器具使用者必须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眼镜器具。

3.定期检查:眼镜器具使用者必须定期进行眼睛健康检查,确保眼镜的度数和使用效果符合需求。

4.眼镜保护:眼镜器具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眼镜,避免碰撞和摔落,确保产品的完好。

六、眼镜器具的管理1.库存管理:眼镜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系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眼镜和眼睛资料眼镜许可证审查办法细则摘录

眼镜和眼睛资料眼镜许可证审查办法细则摘录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查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2.查企业标准水平评价材料。
若无企业标准时不适用。
设计文件
1.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正确性,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尺寸及公差、技术要求等应明确、合理,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规则)。
制度:
台帐:强检、非强检;
周期检定计划;
检定证书、标识;
非强检器具的校准。
人员要求
1.企业质量领导
a)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熟悉产品质量法规,明确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b)参加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制定及管理,定期向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
c)有一定的眼镜专业技术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1.宣贯、培训文件记录;
2.方针、目标考评
管理职责
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2.查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3.查考核记录。
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引;
2.职责——手册、岗位说明书;
3.考核记录
2.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1.能独立行使职权。
1.查企业文件、规定。
2.查相应的质量活动记录。
1.手册、QP-011;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条例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条例
验配眼镜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1-16公布2006-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总则………………………………………………………………………………………(1)
2工作机构…………………………………………………………………………………(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5.2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6)
6证书和标志………………………………………………………………………………(8)
4.2.3连锁企业的实地核查,对于A类和C类的场所要全部进行核查;对于B类的场所进行抽查,即当B类场所的总数不超过5家,全部核查;当B类场所的总数为6~25家,随机抽查5家;当B类场所的总数超过25家,随机抽查8家。抽查中应注意直属和联营联销连锁店的比例。
4.2.4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5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浅谈新旧《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

浅谈新旧《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
新 细 则 中增 加 6. . . 款 ,明 确 规 定 “ 锁 14 5 连 企 业 获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 增 加 的 B类 连 锁 店 单 独 与 新 连 锁 企 业 总 公 司 一 起 重 新 申办 许 可 证 时 , 锁 企 业 应 连
出 具 为 这 些 t类 连 锁 店 进 行 加 工 的 连 锁 店 名 称 ( 须 3 必
新 细 则 中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办 法 》 第 4. 条 增 2 加 了 “ 锁 企 业 的 技 术 文 件 应 覆 盖 所 有 的 连 锁 店 ”的 连
核查 要求 。
室 以全 许 办 【 0 8 5 文 件 ,发 布 了 新 版 验 配 眼 2 0 】5 号 镜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 》( 下 简 称 新 细 则 》) 以 ,
了 新 要 求
新 细 则 》第 4. . . 增 加 了 以 下 内容 :属 于 1 1 2款
开 在 商 厦 并与 商 厦 具 有 联 营 联 销 性 质 而 无 法 取 得 单 独
这 些 B 类 连 锁 店 进 行 加 工 的 连 锁 店 名 称 、住 所 、生 产
营 业 执 照 的 分 店 , 提 供 联 营 联 销 方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应 件 和 有 效 的 联 营 联 销 合 同复 印件 , 同 时 加 盖 连 锁 企 并 业 总 公 司 和 联 营 联 销 方 的 公章 。 新 《 则 明 确 规 定 连 锁 企 业 取 证 后 ,其 内部 发 细 生 变 化 时 ( 加 连 锁 店 、变 化 连 锁 店 类 型 、连 锁 店 迁 增 址等) ,应 半 年 集 中 申 报 一 次 。在 旧 细 则 》6. . 2 1 4. 和 6 1 4. . . 3款 中增 加 了 “ 自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或 联 营 连 销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半 年 内 ” 、“自变 化 之 日起 半 年 内 ”集 中提 交 变 化 申请 的 内容 。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引言验配眼镜产品是指将眼镜度数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配准,以提供视觉矫正效果的眼镜产品。

为了规范验配眼镜产品的生产,保障用户的视力健康,本文档制定了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验配眼镜产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销售、检验和监管等环节。

3. 申请程序3.1 申请人应向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车间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图•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如有)3.2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将进入下一步。

3.3 初审合格的申请将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生产设施:包括场地、设备、工具、仪器等是否满足生产要求•生产工艺:包括验光、配镜的操作流程是否正确、合理•人员素质:包括生产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质量控制: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记录是否齐全等3.4 审查合格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相关官方网站公示。

4. 许可证管理4.1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可申请续期。

4.2 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许可证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并每年接受一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抽检。

4.3 如果发现生产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取消或吊销其许可证,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

5. 监督管理5.1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制度等。

5.2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持证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并进行复检。

5.3 持证单位应定期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数据和质量情况。

6. 处罚措施6.1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取消或吊销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将相关信息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6.2 取消或吊销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

(产品管理)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管理)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管理)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壹、质量管理职责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任命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壹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任命了质量管理人员。

,☐合格☐壹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和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合格☐壹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1.3,有效实施,于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且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且记录。

,☐合格☐壹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合格☐不合格,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申报单元的生产和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合格☐不合格,,,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合格☐壹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XK16-005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验配眼镜部分)2011年1月191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2 工作机构.................................................................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企业实地核查.............................................................. 产品抽样与检验............................................................ 审定与发证................................................................ 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5 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验配眼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证书和标志............................................................... 证书...................................................................... 标志......................................................................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 监督检查.................................................................9 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1 附则.................................................................... 附件1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2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附件5检验报告.............................................................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验配眼镜部分)1 总则为了做好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3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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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11-16公布 2006-12-2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6]77号关于公布《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目录1总则...................................................................................................(1)2工作机构 (2)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许可程序 (3)申请和受理.......................................................................................(3)企业实地核查....................................................................................(4)产品抽样与检验.................................................................................(4)审定和发证.......................................................................................(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审查要求 (5)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6证书和标志 (11)证书................................................................................................(11)标志................................................................................................(12)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收费................................................................................................(14)9工作人员守则 (14)10附则................................................................................................(14)附件一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5)附件二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 (38)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调整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调整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
全许办[2005]03号
关于调整《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各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根据总局工作部署,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产品检验工作已全面展开。

为了保证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确保眼镜产品检验工作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考虑到眼镜行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产品抽样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细则附件7中附表1“抽样数量和对所抽样品的要求”修改内容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附件
细则附件7中附表1“抽样数量和对所抽样品的要求”修改内容
注:所有抽查的产品必须附有完整的标识标签或企业确认的技术参数文件。

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11-16公布 2006-12-2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6]77号关于公布《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目录1总则...................................................................................................(1)2工作机构 (2)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许可程序 (3)申请和受理.......................................................................................(3)企业实地核查....................................................................................(4)产品抽样与检验.................................................................................(4)审定和发证.......................................................................................(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审查要求 (5)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6证书和标志 (11)证书................................................................................................(11)标志................................................................................................(12)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收费................................................................................................(14)9工作人员守则 (14)10附则................................................................................................(14)附件一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5)附件二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 (38)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全许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全许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全许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全许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全许办[2004]50号),为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本市的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受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所有眼镜企业申报时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

其中已申报的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验光配镜”或“零售加工”的,请速到工商管理部门更改,并将更改后的营业执照送市许可证办公室(注: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尚未申报的企业,请将营业执照更改以后再来申报。

二、关于连锁加盟经营的眼镜企业,严格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关于“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的规定执行,具体明确如下:1.连锁加盟的眼镜企业持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以以“经济联合体”(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名义统一申报,也可以以“集团公司+连锁门店”的形式分别申报;2.凡持法人营业执照的连锁门店、加盟门店均应单独申报;3.以上无论何种形式,均应持“集团公司”、“连锁店”、“加盟店”的大小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前来申报。

已申报的“集团公司”,待经营范围更改完成后连同“连锁店、加盟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一起送市许可证办公室。

以上事宜请各有关单位于2004年12月20日前完成,望各有关单位抓紧落实。

附件:全许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略)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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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
1.总则…………………………………………………………………………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4.申请和受理…………………………………………………………………
传 真:020-83332502
联 系 人:周伦彬
福建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邮政编码:350003
电 话:0591-7842840
传 真:0591-7818204
联 系 人:王藴可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
邮政编码:330029
电 话:0791-8310907,8331780
联 系 人:文永勤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503554,67512891
传 真:023-67516636
联 系 人:倪 平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电 话:0871-5113192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传 真:0791-8331595
联 系 人:张在田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企业生产的眼镜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附件5 眼镜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计划确认表……………………………
附件6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7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附件8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附件 9 眼镜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邮政编码:430015
电 话:027-85795691
传 真:027-85795691
联 系 人:余永良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0731-5535680,5535641
传 真:0731-5557071
联 系 人:成益民
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
电 话:022-23005919
传 真:022-23005915
联 系 人:贾庆红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0351-7243604
传 真:0351-7243704
联 系 人:王五一
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
邮政编码:83002
电 话:0991-2817436
传 真:0991-2817437
联 系 人:李 明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450004
电 话:0371-6370826
传 真:0371-6325987
联 系 人:杨长军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眼镜产品为: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镜、太阳镜、护目眼镜、验配眼镜及其他眼镜产品。申证单元见附件1。
电话:021-62379548、62378598、62379399
传真:021-62378203
联系 人:孙环宝、张尼尼、张仁康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电 话:010-84654179
传 真:010-84654179
联 系 人:毕永金
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0531-2966533
传 真:0531-2964412
联 系 人:葛茂才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118755
传 真:0531-8118790
联 系 人:李子安
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产品抽样与检验……………………………………………………………
7.审定与发证…………………………………………………………………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收费办法……………………………………………………………………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范围,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传 真:0311-3010654
联 系 人:高增明
河北省计量科学院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3050364,3019289
传 真:0311-3059680
联 系 人:张瑞林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1号
邮政编码:300192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5号
邮政编码:410004
电 话:0731-5581751
传 真:0731-5581751
联 系 人:晏政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6611130
传 真:025-6614785
联 系 人:汪东华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话:010-83559070,83559071,83559072
传 真:010-83559075
联系人:戴维平、刘华春、葛宗瀛
2.3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联 系 人:苏锡辉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邮政编码:116021
电 话:0411-4643675
传 真:0411-4603289
联 系 人:王春燕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3034190,3034900
传 真:0871-5113192
联 系 人:曾光琪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869795
传 真:0771-5841875
联 系 人:孙剑峰
广东省技术监督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广仁路11号
邮政编码:510030
电 话:020-83362159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10.附则…………………………………………………………………………
附件1眼镜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
附件2 眼镜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3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4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213信箱(材料大楼四楼)
邮政编码:200051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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