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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一种反垄断派的观点,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提出质疑和批评,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将阻碍自由竞争。对此,多数派意见认为,虽然专利制度在生产专利产品的层次上限制了竞争,然而却能在技术创新这个更高层次上促进竞争。从长远来看,专利制度必然促进社会发展,更何况这种垄断本身是有限的。首先,专利权是有期限的,大体上,创新的难易程度不同,法律设定的保护期限也有所不同。最佳专利保护期限一直是经济分析法学家热衷的讨论对象:对于小发明小设计,法律论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期限;而实现了重大创新的发明,法律则给予较长的保护期限,保护期一过,便进入公有领域。其次,专利权法律制度中还有许多权利限制的规定,比如专利权用尽,先用权等等,以便在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维护公共利益。
由于社会的经济、技术、文化意识传统的多方面制约和影响,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理想和绝对的平衡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实现创新目标,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法律的利益权衡有着不同的选择。当社会处于市场孕育、发展时期,法律的保护重点应放在权利人利益这一边,帮助权利人尽快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并使之不断稳固,以激发潜在的创新能力。当社会发展到市场成熟阶段,法律就会适当限制垄断权利的扩张,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保持社会恒久的创新能力。然而无论何种选择,“知识产权是私权”的法律原则,应始终受到尊重。
专利制度就是对发明创造进行产权界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依法赋予发明创造人或其合法受让人以专利权。专利权是人们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排他独占权,包括制度、使用、销售和进口权。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法律中出现,是人类文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自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始,技术创新就已成为西方市场经济社会的固有内涵和现代专利法的激励目标。为了这个目标的实现,法律必须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慎重的利益权衡。
技术创新管理期末作业模板
立与完善,使日本易于引进外国技术,因此,就可能掌握、改进和继续开发这种技术,并推动日本本国的发明。日本权威人士认为,专利制度是对日本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很明显的,战后日本经济增长的60%以上是技术进步的结果。
法国是继英、美之后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于1791年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德国于1877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并在世界上首创了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由于法国和德国成功地实施了专利制度,使得它Biblioteka Baidu相继步入了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之列。到目前为止,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利制度,这说明实行专利制度已成为一种世界湖流,当今世界的年专利申请量已突破100万件,它在各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性质的界定,经历了一个有限度的私权一度被取消,经二十多年又重新恢复并不断深化完善的曲折过程。50年代初曾有限度地承认专利与发明权的私权性质并予以法律保护,而后因极“左”路线的影响,不承认知识产权为私人财产权,批判知识私有,认为发明创造成果应由社会每一个成员共同享有和无偿使用。这种制度虽然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无可争议的是,造成了大量资源和人才的浪费,创新程度低,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困难局面。改革开放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重新在法律中得到承认。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些专利法律保护制度所提供的私权保护,对于鼓励技术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依靠专利权开辟市场、救活企业、富裕一方的例子比比皆是,新兴技术产业得以建立和发展。王永明发明的“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技术和王选发明的“高分辨汉字字型发生器”技术,引发了打字行业、印刷行业的深刻革命,打破了外国人认为汉字的输入和排版不能直接进入计算机处理的偏见。不仅如此,还显著提高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虽然我国还未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但相对于其他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对于TRIPS协议带来的挑战,更具有承受力。TRIPS是继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之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和最新的国际标准。对于任何意欲加入国际贸易市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来说,1995年1月1日生效的TRIPS协议应得到无条件的遵守执行。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巴黎公约,在利益权衡问题上,更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非公众利益,或者换句话说,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利益。在这个协议面前,确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没有什么回旋余地。这些国家由于技术经济水平低下,尚未形成本国的技术创新体系,一旦对外国权利人开放保护,本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将很可能被外国垄断集团所控制,民族工业和公众消费者的利益很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TRIPS协议对某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个大难题。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员,我国也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如此,面临TRIPS协议迟早在我国生效的事实,国内各界反映较为平静。究其原因,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特别是专利保护制度的卓有成效的激励作用,功不可没。一些发展中国家,直到TRIPS协议签订后才开始认真对待和关注经济技术发展和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之间的协调方面的重大问题,如法律如何对智力成果进行界定,是继续宣布知识公有还是转而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民族工业的发展应建立在什么基础上,仿制抑或创新?而在我国,已在上述问题上基本形成了共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整体上已基本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完全有能力全面承担TRIPS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3产权界定——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技术创新按照经济学家观点认为,也存在有成本和收益这两个方面,二者的比较如果有利于发明者,才能够激励发明创造。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教授在谈到为什么会发生对于近代世界影响甚大的产业革命时认为,是明确的产权使然。因为发明创造的产权明确并得到保护,使得发明创造的个人收益率能够大大提高,从而有效地激励了发明创造。诺思指出:“市场规模扩大以及发明的产权得到更好的界定,从而在提高创新收益率的同时,创新成本得到了根本性的降低。正是这一系列变化为联结科学技术的真正技术革命———第二次经济革命———铺平了道路。”
法律所承认的专利权,是个人所享有的垄断性权利。它使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的企业、个人投资于知识产品的研究开发,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专利权与有形财产权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对知识和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专利法保护的是依照科学理论开发出来的技术方案。知识、信息本身在使用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一项发明能够被发明创造人和众多的企业、个人同时付诸实施,而且该发明并不因多次实施而减少或丧失其价值。在经济学意义上,这类知识或信息构成公共资产,本质上无法被个人所独占。如果没有法律提供的专门保护,赋予其一定的垄断和排他地位,知识或信息将会被他人无偿使用,个人创造的价值得不到补偿,投资于创新的热情会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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