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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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检验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建成,能否合法、正常生产和使用所做的验收工作;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总结工程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投料试车工作结束后两年内完成。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宜超过投料试车工作完成后三年。

第二章竣工验收级别划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股份公司内部划分为两个级别,即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和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需上报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上报。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是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

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中10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组织竣工验收;1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的建设项目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授权地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是指除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二)负责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地区公司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1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过程协调。

(三)负责1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与分析。

第八条地区公司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地区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做到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

(三)负责组织10亿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完成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股份公司有关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批(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审批文件。

(三)批准的建设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的行政许可,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的批复文件。

(四)采用引进技术以及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条件,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成投产并平稳运行。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

(二)达到设计指标。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的建设项目,达到合同规定的生产考核指标要求。

(三)生产组织系统建立并正常运行。生产组织、人员配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适应生产需要。

(四)专项验收工作完成。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对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建设项目,对其中已建成投产的部分,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管理

第十二条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初步验收由地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组织,并会同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地区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监理、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初步验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初步验收小组,确定初步验收议程。

(二)地区公司汇报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四)对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五)审阅单项总结及竣工验收报告。

(六)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七)对存在问题落实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八)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符合条件后,由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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