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_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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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法学新论
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文/陈艳美
摘 要 :检察权是 国家权 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பைடு நூலகம் 为一种法律监督权 ,其制度 安排 在不 同权 力体 系下差别很
大 。探 究我 国检 察权 的性 质应 在 分 析 我 国检 察权 特 点 的基 础 上 ,结合 检 察权 的 内容 具体 研 究 。 关键词 :检察权 ;性质;特 点;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 :D 1 . 96 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 编号:10 - 16( 0 O 2 () 0 5—0 0 9 9 6 2 1 )0 9c一 19 2

是检察权的独立性:二是检察权的层级性。 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司法权极为相似 ,指检察官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即使 是上级机关指 导也要依据法律的规 定。如果检察权不能 独立行使 ,就会导致检察工作不公正进行 ,法院判决在 前 司法程序不公正的情形下肯定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这 点讲,将检察权建构成司法权是必要 陛的。 检察权的层级性指检察机关奉行柃 察一体化原则 , 各级检察机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每个检察机关活 动是整个检察机关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 之间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和协作 。表现为每个检察官都 代表整个检察机关工作 :下级检察官要服从上级检察官 领导 ;我 国检察制度是古代御史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 御史大夫代表皇帝纠查纲纪,弹劫百宫 ,是独立于行政 系统的监 察系统。御史官员以皇帝耳 目自居 ,直接对最 高统治者 负责 ,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 ,表现 为 极 大的 独 立性 ,但 其 独立 性 是随 时 接 受皇 帝 的 政 策调 整的 ,又表现为极大的灵活性。正是因为御史制度具有 相对其他机关的独立性与接受调整政策的灵活性 ,才成 为我国举足轻重的监督机关。法国的情 况与此相似 。在 十二世纪末,检察官只不过是法国国王的代理人,代理 国王参加民事诉讼。后来 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派驻 检察官到法院监督法院的工作 ,维护法 国国王的利益, 同时还监督各地封建主是否道守国王法令 ,以国家公诉 人的身份对罪犯提起公诉。 ( )我 国检 察权 的界 定应做 具体 研究 二 各 国的检察权并不相 同,研究检察权应作具体的研 究。我国宪法和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 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在三大诉讼法中将检 察权具体化。从历史上看 ,我国检察权的权能也是几经 风雨,历经大变 。15年宪法确立 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 94 督职权 ,但很快被认为是 “ 凌驾于党政之上”、 “ 把专 政 矛 头 对 内 ” ,所 以 “ 起 来 ,备 而 待用 ”。 16 年 中 挂 91 央发现各地干部违法乱纪情况严重 ,又支持检察机关行 使此项职能 。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撤销 ,检察 机 关 最 主要 的职 权— —刑 事 公 诉 权也 由公安 机 关 行使 。 17年恢复了检察机关 ,其职权不断加强。。 98 我国现行的 检察权包括 :侦察权和侦察监督权:刑事公诉权 :审判 监督权 :监所监督权 :检察解释权等 。侦察权和侦察监 督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 机关有权对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和其他渎职犯 罪进行侦察。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享有监督 二、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 权,包括立案监督权和批准逮捕权。立案监督权 ,指检 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如下问题必须涉及。或者说 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当立案 侦察的案件不立案的 , 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应从如下角度展开。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 ( 一)检察权特点 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不管如何建构检察权,有两个特点是不能改变的:一 批准逮捕权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作者:陈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3期【摘要】在现行的中国检察制度之下,检察机关兼具司法性与行政性的特征,但其司法性与行政性却又不彻底,导致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之争一直未有定论。

抛开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从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政依据、制度渊源、他国借鉴以及权源分析上来看,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

而在实践中,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则更有利于发挥检察职能、推进法治建设。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法律监督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自恢复重建以来已三十年有余。

三十多年间,我国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及权能配置等重要问题却仍有不甚明朗之处。

为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对现行检察制度予以准确定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对于检察权性质的讨论是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之上的,是一种实然的分析,而非应然的推论。

一、检察权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一般叫做“attorney”或“prosecutor”,直译为“律师”或是“控诉人”,其词源本意为代理或代理权。

这样的称谓很好的揭示了检察官作为政府专职律师的本质,也使得检察权的行政权属性十分清晰明了。

而我国的检察权,从其内部权力的配置来看,是一种包括了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等内容的复合型权力,直接导致了检察权性质的模糊不清。

我国检察权的内部架构由诉讼权能和监督权能两方面组成:诉讼权能的内容包括公诉权和自侦权,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是公诉权。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据以代表人民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控诉的权力,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自侦权则是作为检察机关在对贪污、渎职类犯罪提起公诉时必要附加职能,也是诉讼权能之一: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检察机关具体所承担的监督权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在案件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二)在审判阶段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以及审判结果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提起抗诉;(三)在执行阶段对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督。

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的性质

浅析检察权的性质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检察权区别于其它国家权力的本质特征。

自检察权诞生以来,其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许久又莫衷一是的话题。

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对中国检察权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理论热点问题。

本文列举我国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四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并对这几种学说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表明自己的观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并对这种观点做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多数学者依据西方国家三权政制构架或苏联模式来定位检察权。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鲜明的行政性,检察权是行政权,主张将检察机关从司法体制中取消;另一种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主张审检合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在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

本文在分析四种观点的基础上,按照检察权的四项职能分而定性,再阐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到底该如何定性。

1、检察权性质的四种观点及其评析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权的总称,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主要职能包括四项: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司法解释权。

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本质和特有属性,检察权的职能虽然容易明确,然则检察权的性质自欧陆检察官诞生伊始绵延至今,仍未有确切结论,特别是中国检察权独特的职权模式与宪法定位在我国历来倍受学术与实务界关注。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四种:1.1、行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命令和服从关系,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的特征,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同,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与国家行政权的特征相吻合,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检察权是行政权中的侦控权,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而不能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权力特征及其机构设置,与国家司法权的内在属性是完全背离的;检察权应定位为国家公职律师,取消其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也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也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执行 注权力 , 它最终臻 梭受 司法 议 的裁 判。 ¨ 敞梭 察极 具肩
媳 燮的 H政性 。 3 从 宪政 体制 来 说 ) 检察 权 一般 破归 人
嫂权 种 点 可 以 得 到 英 美 法 系 法 制 实 践 的佐 证 , ,这 见 r 夺 黄 法 国 家 的 亭 造 中 , 控 祭 权 不 属 立法 权 不 属 于 有 依 法 旬 “ 也

理 论 界 关 于 检 累 权 性质 的 每 论
关 于检察权 的性 质 , 理论界Βιβλιοθήκη 主要 有 以 L FJ 种观 点 :
( ) 政权说 一 行
究, 以诲 制力将国家意 志付 诸实施 的活 动。 “ ” 不管 是 侦查 机
关. 检察 机关 、 是审判机关和 司法行 政机关 , 属于司 法机 还 都 关 的范畴 。 j9 7年 江泽 民间志 在 党 的 十 五大 报 告 中 讲 ” . 19 到 ; 推进 司法改革 , 制度 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公 地 “ 从 行使审判权 和检察权。 这 表 明我 国社 会各 界就 司浃 鼍 譬 ” 指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 院有 较普遍 共识 。其理 由主要: 以 ≠ 『 下四点 : 】 检察权 的行使 不仅 是启 动司法程 序 的重 大 步骤 () 和必要环节 , 而且对 司 法程 序 的完成具 有重 要 的推 动力 , 检 祭 l 共是司法活豌的主 体之 一。 2 检 察机关具有相 澍独立 f J c ) 的法律地位 。我国实行 人民代表 大会 制 , “ 在 一府两院 ” 的架 均下 , 检察院与政 府机关已彻底分离 , 宪法 明文规定 , 检察 机 关依据 法律 独立行使 检 察权 , 受行政 机 关 、 不 社会 团体 和个
以检察权 具有的某些属性 来断定检 察权的性蜃 或者 简单地持检 祭 权或 其本 质等 同于 法律 监督 权而 忽视 检察 权所 拥有 的其 他 属性 , 乏法理支持和科 学论证 。只有将检 察权的性 质芥定为兼 具行 政和 司法属性 的法律监督 权 , 缺 才能 蟹合 我 国的政 权体 制和国情 , 契合 我 国的 法律 文化传 统 完善 我国专 门的法律 监瞥机 制。 i 关键词 ] 检察权 ; 行政权 ; 司法权 ; 法律监 督权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分析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分析

检察权来源于权 力机关 , 即来 自于 各级人 民代 表大 会和各 级人 民代表大会委 员会 , 并对 其负责 。宪法规定 国家 的 一切权 力属 于人 民, 而代表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 的机关是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 ,
的国家机 构 , 根据宪法 , 在 中国国家政权 组织形式 中 , 人 民检 察 院是 宪法 规定 的国家机构 , 与 国务 院 、 最 高法 院、 中央军事委 员
检察权 是人民检察院依 法监督 国家 机关 和国家 工作人 员 、 企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 和全体 公 民遵守宪法与法律 的权 力 , 是 国 家维护 法制统一和保 障法 律正确 实施 的一种 特殊权 力 , 是 国家

督权的权能有 关系 , 也与 我 国检 察机关 的法 律性质 和法 律职 能 相关联 。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 析 :
1 .从 检 察 权 的概 念

检 察 权 的 宪法 地 位
根 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 中 国人 民共 和国人 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 , 人 民检 察院是 经宪法 授权 的法律监 督 机关 , 享有独立 的法律 监督 权 。根据宪法 , 法律监督权是 一种 国 家权力 , 而检察权作 为一种法律 监督权 , 在我 国的国家权 力构成 中的地位可作 如下分析 : 1 .国家结 构的角度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独立 的国家权 力 。人 民检察院是独立
权 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 可 见, 检 察权 是一种 以法 律监督 为 主 导的国家权力 , 其根本 的法 律职 能是保 障宪法 和法 律完 整的 实施 。而所谓法律 监督 权是 国家依 法对立 法 、 执法 活动进行 监 视、 督促 , 对 合 法 活 动 予 以 支持 并 对 违 法 活 动 予 以纠 正 或 撤 销 的 了权力 。通过两者概 念的分 析 比较 可 以看 出 , 检 察权 与法律 监 督权都是为 了实现法律监督 , 保 障法 律正确实施 。因此 , 检察权 从本质上来讲 , 应 当是一种法律 监督 权 , 主要是通 过法律监督 的 方式来 实现 宪法和法律被更好地实施 和遵 守 。 2 .从 检 察 权 的特 征 上 文已经提到 , 检察机关 以法律监督为主 导功 能 , 而其他 机

实在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性质与地位

实在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性质与地位

构究竟如何 . 宪法地位是否合理 ? 其 带着这 些问题 , 本文
从 实 在 法 的 角 度 . 格 区分 实 然 与应 然 . 合 学 界 的 相 严 结
为判断标准 的。 由此 可见 , 将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 . 以 是 西方 的理论与立法衡量 中国检察权得 出的结论 这种对
检 察 权 性 质 的 解 读 . 然 不 是 一 种 实 在 法 的解 读 . 能 显 不 揭 示 我 国检 察 权 的实 然 法 律 性 质 . 能 看 作 对 检 察 权 性 只
权确定几个 区分标准 . 以此来 衡量检察权 . 认为 “ 以公诉
权 为 基 本 内容 的检 察 权 不 可 能 具 有 笔 者 所 说 的终 局 性 、 中立 性 、 动 性 、 立 性 的特 点 , 察 机 关 的 设 置 也 不 同 被 独 检
对 于检察 改革 . 意见 分歧严 重 . 的认为检察 机关 改 则 有
该权 力 的享 有 主 体 的 法 律 性 质 . 是 该 权 力 行 为本 身 的 二
法律性质 。 为行政 权 , 作 首先 , 其享有主体应该是行政 主 体: 其次 , 其运作 行为应该 属于受行 政法调整 的行政行
作 者 简 介 : 楚 开 , 江 省 人 民 检察 院二 级 检 察 官 , 士 研 究 生 。 邓 浙 博
关争论 . 对我 国检察权 的法律性质与结 构作 出实然解读 。 并在此基础上对检察权 的宪法地位是否合理进行分析


检 察 权 属 于行 政 权 ?
质 的 个 性 化 的 应 然 要 求
对 我 国检 察 权 的性 质 进 行 实然 判 断 . 从 现 行 法 律 应
在对检察权性质 的研究 中 . 种非常值得关注 的观 一 点, 将检察权直接归属 于行 政权 , 为“ 认 检察机关 的基本

我国检察权性质定位的再思考

我国检察权性质定位的再思考

【 文章编号】 0 3 7 6 (0 0 0 — 0 5 0 1 0 — 42 2 1 )2 0 6 — 4
检 察权性 质 问题是 检察 制度 的基 础 问题 , 也是 核 心 问题 , 准确 定 位涉 及 到检 察机 关 的定 位 以 其 及 职能 分配 问题 , 响到 我 国的检 察改革 的方 向。然 而 , 影 目前针 对 我 国检察 权性 质 的定 位 问题 在法 学理论 界 和检察 系统 内部 仍 意见分 歧较 大 , 莫衷 一是 。本 文试 图在 检讨 各 种观 点 的基 础上 , 我 国 对
关 的其 他职 权包 括职 务犯 罪侦查 权 和公诉 权 等不 过是 法律 监督 权 的具 体体 现 。学 界 和检察 系统 多
持这 种观 点 , 致其成 为关 于我 国检察 权定位 的 主流观 点 。 导 ( ) 二 对上 述观点 的评 析 。 1对 检察权 是 司法权 的定位 , 、 笔者 虽然赞 同此 观点 , 但不 敢苟 同其论 证 的理 由。毕竟 , 现行 检察
性 都体现 了司法 的特 征 。最 后 , 察 官与法 官享有 同等 或相 近的职 业保 障 。 检
2 检察 权属 于行政 权 。 观 点认为 , 、 此 首先 , 检察 权是 主动性 权力 , 检察 权 中的侦查 、 公诉 权都 是检 察 官需积 极行 使 的 , 否则 就 构成 失职 , 司法 权 的被 动 性不 同。 其 次 , 察机 关具 有 垂直 领 导 的体 与 检
检察权 的性质 进行 分析 , 并对检 察权 的合 理配置 略 陈管见 。


关于我 国检 察权性 质综 述
( ) 一 几种 主要 的观点 。 1 检察权属 于 司法权 。该观 点认 为 , 、 首先 , 据我 国宪法 规定 , 根 检察 机关 在 国家 机构 体系 中与法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律 监 督 的 功 能 . 不 应 定 位 为 法 律 监 督 权 但
关 键 词 : 察 权 : 律 监 督 权 : 律 性 质 检 法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1 D9 8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5 8 ( 0 9 0 — 0 5 0 1 7 — 7 7 2 0 )5 0 3 — 4
混合 说认 为 关 于检 察权 属 于行 政权 或 司法 权 的论述 都有 各 自的道理 . 但也 都失 之 于 片 面 , 因而 从现 实状 态 出
发 认 为 检 察 权 具 有 双 重 性 从 西 方 国 家 般归 属 政府 系统 . 检 但确 立 检察 官 为单 纯 行政 官 员 的 国家确 实不 多 见 。多数 国家认 为检 察 官是 双 重 身份 . 只是各 国有 不 同 的倾 向性 而 已。日本 法学 家伊 藤 荣在 其 所著 的 《 日本 检察 厅逐 条解 说 》 中指 出 :检 察权 一 “ 方 面有 执行 法律 的职能 . 本质 上 属 于行政 权 : 另一方 面公 诉权 与 审判 权 直接 关联 .从 而 又具 有 与 审判权 同样 性 质
理 由 主要 是 :
伴 随 我 国 法 治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司 法 改 革 渐 渐 成 为 人 们 热 议 的话 题 。 学 界 对 司 法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已 基 本 达 成 共
首先 . 宪法 对检 察机 关和 审判机 关 的平行性 规定 凸现
了它 们作 为我 国两大 主要 司法机关 的地 位 . 其他 国家 和地 区也 有类 似 的规 定 . 如法 国人 称检察 官是 “ 站着 的法官 ” 。
的 司 法 性 质 。 此 , 察 权 有 着 行 政 与 司 法 权 两 面 特 点 。 因 检 ”

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自司法体 制 改革 启 动 以 来 , 检察 权 的性 质 和 检察 机关 的基 本 定位 , 一 直 是 理论 界 和 实 务 界激 烈 争论 的一个 问题 。这些 论争始 终在 检察 权与法
律监 督权 两个 概念上 纠缠 不清 。如何 准确 界定检
行政 权和 司法权 中进行 抉择 。尽 管我 国的宪政 实 践没 有采用 三权 分 立 的权 力 架 构模 式 , 但 从 保 持 法 院的居 中裁判 地 位 、 构 建控 诉 双 方 的 平等 地 位 出发 , 向三权 分立 宪 法 制 度下 检 察 权 的 配置 寻 求 有益借 鉴并 不是不 可 以的 。但 是在 法律 监督权 论 者看来 , 理解 我 国检 察 权 的性 质 必 须 在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度下来 界 定 。“ 在 国家权 力 机 关人 民代 表 大会下 , 设立 四个 机关 , 即行政 机关 、 审判 机关 、 法 律监督 机关 和军 事 机关 , 分别 执 行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决议 , 分别 行 使 国家权 力 。相 应 地 在完 整 的统
理论 背 景和宪 法制 度下会 有不 同 的 回答 。 以三 权 分 立 的理论来 审视 , 检察 权 的性 质 只能在 立法权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 0 7
界定 的法律监督权 , 因为除 了检察权可 以与其他
权力 统称 为 国家权 力 外 , 不 存 在 在检 察 权 上 位 的 权力 概念 。从 我 国长 期 以来 的 习惯 用 法 来看 , 倒 是经 常用 司法 权 作 为 审判 权 和 检 察 权 的上 位 概
断 。但 这两个 论 断 分 别存 在 不 同的 问题 , 并 且 相 互 之 间也存 在矛 盾之处 。 第一 , 检 察权 的性 质是法 律监 督权 , 所谓 的检 察 权性 质 “ 法 律 监 督权 说 ” 的主 要 问 题 在 于 法 律

检察权性质新论

检察权性质新论

检察权性质新论摘要:一直以来,关于检察权的性质问题都倍受争议论,即使在法治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同样也存在着”归属之争”,无论准确界定其性质有多么困难,合理界定检察权的性质有利于规范检察权的行使。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于审判机关,同时有规定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派驻在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代理人,例如,在法国,”检察官乃被定义为’近于司法官之行政权之官员’”;①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于行政机关,例如,美国的司法部长则是检察机关的”首长”,但同时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享有独立的司法保障的机构,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②在我国,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以龙宗智等教授为代表的”司法权说”,虽然他认为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但是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为司法机关,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把检察机关定位在司法机关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脱离于现有的行政系统(政府),体现出其明显的司法权属性,此外,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并保障其独立性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

③第二种观点是以陈卫东等教授为代表的”行政权学说”,他认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④这也许与他一直推崇的”检察一体化机制”有着一脉相承的直接关系。

第三种观点是以张建伟等教授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其主要的依据在于,检察机关具有公诉职能,在法庭上支持公诉,体现出检察权的司法性,同时,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以及行动模式具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具有明显的行政性的特点,因此,检察权理应属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合体。

⑤第四种观点主要是以叶青等教授为代表的”法律监督说”,其理由在于,确立检察权的独立性能够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保证检察机关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行为,同时也有助于探索我国检察机关建设的特殊规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制度。

略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略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保 障的司法权 , 检察官是政府在诉讼中的代言人 , 是代 的自由裁量权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且在人身及事务处理上与法官具有
[ 收稿 日期 ] 2 1— 8 1 0 10—5 [ 作者简 介 】 黄纯 丽(97 ) , 17一 , 湖南省永顺人 , 女 湖南省泸溪县人 民检察院民行科工作、 湘潭大学经济法学硕 士研究生 。
检察权的性质 ,是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 中所 表行政权对司法权实施监督制衡 的机关” 。 [ 2 1 处的地位和归属 ,是决定其在国家管理活动 中所起作 2 司法权说 、 用 的根 本属性 。 深入 认识 检察权 的性质 , 于现 阶段推 对 持这 种观点 的学 者认 为 , 检察 权 的本质 是 司法权 。 进我国检察改革 , 完善检察制度 , 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 建 国后的相 当长一段时期里 , 法学理论界与实践部门 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 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般都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人 民法院、 人民检察
第 1 卷第 3 8 期
2 1 年 9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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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o ra fC a gh o i r o e e a l Jun lo h n sa S c lWok C l g
V0. 8 No 3 11 .
略论我 国检察权 的性质
黄纯 丽
(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 院民行科 ,湖南 泸溪 46 0 ) 1 10 [ 要 ] 关于检察权 的性质 ,理论界有行政权 、司法权或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 、法律监督权之争 。现代 国家权 摘 力远比国家形成初期复杂得多 ,权力所拥有的权能处 于不断变化 之中 ,每种权力 的属性也会 因所处语境不一而呈现出 独特的个性 。从我国国情来看 ,将检察权定性为法律监督权更为适 宜。 [ 关键词 ] 中国 ;检察权 ;性质 [ 中图分类号 】 D 1 . 9 63 [ 文章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7 — 16 (0 1 0 — 0 2- 6 15 3 2 1 ) 3 0 6 - 4 0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与定位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与定位
判断性 、 独立性 、 法律 性 “ ; 法律 监督 权说 ” 检 察权 作为 独立 于 将
起 诉权 是 公诉 机关 代 表 国家 决定 向法 院对 犯罪 嫌疑人 进行
立法权 、 法权和 行政 权 的另外 一 种 国家权 力 , 为 检察权 是按 指 控 , 议 并监 督法 院依 法对 其进 行 审判 的权 力。 诉权 既具有 司 认 建 起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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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t 1( ) 09 申
论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与 定 位
江 湘 辉
摘 要 检 察权 到底 属 于什 么性质 的权 力, 当如 何进 行 定位 一直是 法律 界 所 关注和 讨论 的话 题 , 如何对检 察权 进行 定 应 而 位 关系到检 察机 关行 使 法律监 督 职责 的正 当性 与权 威性 。 文通过 对检 察权 的具 体 内容进 行 分析 , 本 论证 了检 察权属 于 法律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_
关 于检察权 的性 质 , 很 多种说法 和观 点 , 有 常见 的有“ 政权 行
从检 察权 具有主 动性 、 国家 代表性 、 令性 和执行 性特 征上 , 为 命 认 检 察权 是行政 权 的一部 分。 “ : 司法 权 说” 为检 察权 与 审判权 具 认
应 当起诉 的判 断 , 并基 于此 判断 , 出起诉 的 决定 。这里有 必要 作 说 明一下 的是 , 诉权 的判 断性 不 同于 司法权 的裁 判性 。 断是 起 判 人基 于外 界信息 和 自身所 具备 的知识 , 对某 一行 为、 事件 、 物的 事
料 , 据相 应 的规 则作 出的 评判 。二者 的主要 区别在 于 : 断具 依 判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功能及运行特征-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功能及运行特征-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功能及运行特征-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检察权的性质关系着检察职权的配置以及检察职能的发挥,充分理解检察权和检察职能与检察职权的对应配置关系,从而科学合理的配置检察职权,是推动中国特色检察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前提.一、检察权的概念检察权作为我国国家权力机构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结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依法由检察机关地对宪法遵守和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一种国家权力,是对检察机关所行使的一系列职权的抽象和概括,是我国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二、检察权的性质第一、从根本性质上看,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 一) 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来看,我国的检察权是控权型的检察权,其根本性质是法律监督.《宪法》第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检察机关职能的定位,检察权是通过法律监督来行使权力的.( 二) 从对法律监督概念的理解来看,所谓法律监督,即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的活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首先,法律监督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检察机关.( 三) 从对法律监督的行使方式来看,法律监督是一种全面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其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法制的统一.只有全面监督,才有利于法制的统一.第二、从其归属来看,检察权是我国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一) 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审判权与检察权具有共同的权力属性.《宪法》第三章国家机关一章,通过七节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第七节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第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在对国家权力的规定上,不是直接规定国家权力,而是根据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性质,在国家机构中分别采取列举和定义两种方式规定职权,而检察院的职权就是采取定义式规定.( 二) 从党的执政文件看,我国司法机关是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党的文件中没有出现司法权的概念,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审判权、检察权总是同时出现的.因此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是存在国家司法机关的,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者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国家司法职能包括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 三) 从国家权力的分化过程看,我国审判权与检察权来源于传统司法权的分化.我国宪政体制在对传统司法权进行拆分的过程中,对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进行了重新构建,至少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对传统司法权的各项职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将传统司法权中审前程序的司法权力归入检察权,将审判程序的司法权归入审判权; 二是基于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的需要,在对传统司法权进行拆分之后,将审判权与检察权一起作为的国家权力,纳入与行政权同一层级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中,赋予了检察权在这一层级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新的职责,即接受上一位国家权力的授权,承担起对行政权、审判权的监督任务.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二元化的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司法权是由审判权与检察权共同构成的统一体.检察权主要通过主动地进行程序控制,维护司法公正,审判权主要通过被动地进行实体裁判,实现司法公正,二者成为统一的国家司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权的职责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传统司法权中审前程序的司法权,主要是程序性的裁判权.二是行使对行政权、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三是对守法行为的监督.三、检察权的功能从检察权功能的层级结构上看,检察权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两类,基本功能是指检察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要求的功能.辅助功能是指保证实现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基本功能是维护法制的统一,为实现之一基本功能,附加了三个次一层级的功能,即权力控制、权益保障、秩序维护三个辅助功能,形成了我国检察权的功能结构.从另一角度来看,检察权的三个辅助功能整合起来,实现检察权的基本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讲,维护法制的统一也是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权力控制、权益保障、秩序维护也是我国检察权的部分功能.四、检察权的运行特征检察权的特征包括: 性、国家性、司法性等.检察权的运行特征是与审判权、行政权相比较而显示出来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程序性、主动性、综合性.第一、程序性.行政权、审判权都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力,基于监督关系的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监督、控制只能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检察权的程序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检察权的运行必然引起程序的变更.基于法律监督关系,检察权运行过程中,作为被监督对象,必须对检察机关的行为作出一定的反映,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是检察权运行只是引起程序的变更.检察机关不能认为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违法,而直接对被监督对象违法行为作出的实体权益决定进行变更; 三是检察权决定的内容是程序.检察机关在调查、侦查之后,为履行监督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并非对实体权益作出的处理决定,只是对程序作出决定,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这与行政权和审判权有本质的区别.第二、主动性.在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审判权的运行遵循被动、消极、中立的原则,行使实体性权力; 检察权的运行遵循积极、主动的原则,行使程序性权力.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程序到实体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检察权的积极主动性,是由检察权根本性质决定的.检察权的根本性质是法律监督,监督是一个具有主动性的概念.法律监督本身蕴涵着两种行为: 一是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二是督促纠正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主动性的行为,检察机关消极和被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不可能的.检察权行使职权的手段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察看、调查、侦查、审查、公诉、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手段都具有主动性.第三、综合性.检察权运行的综合性,是指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才能完成检察机关的任务.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全面监督,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部门法律,涉及守法、执法和法的适用等法治运行多个环节,涉及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涉及对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监督等.监督范围的宽泛,监督对象的多样性,监督内容的复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才能实现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任务.参考文献:[1]冯仁强. 文明建设与检察制度改革[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 4) .[2]王桂五. 中许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M]. :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2 -13.[3]丘志乔. 以法治创新社会管理: 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相结合[J]. 开放导报,2012( 3) .[4]陈兰,孙寅平. 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完善风险评估程序[N]. 3 版. 检察日报,2013 -2 -22.。

论检察权的性质

论检察权的性质

论检察权的性质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我国检察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权架构,也关系到检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更涉及到在我国现阶段宪政架构下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与运行等重大问题。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持不同理论观点。

笔者认为,这些理论观点都揭示了检察权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属性,只有从实然角度反映检察权的本质特点才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主要观点及评价目前我国学界对检察权的性质已经作了一定的探讨,意见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权说有将检察权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权的嫌疑,因此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

依据行政权说,既无法解释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的独立判断权和处置权,又容易使检察权服从于一般的行政权,使检察官听命于政府首脑,从而严重损害依法治国原则的贯彻落实。

(二)司法权说,检察权的司法色彩是比较浓厚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首先,公诉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起诉并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的权力。

其次,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检察官的工作体制中有两个支柱性的基本原则,即检察官一体化原则和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它们是对立统一的,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形成完整的检察体制。

最后,检察权以实现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检察官享有法律守护人的地位,而且是完成司法程序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之一,对审判活动发挥着重要的制衡作用。

尽管检察权具有许多方面的司法属性,但是,它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起诉、抗诉、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必要时提交人民法院或人民代表大会裁决,因而,它不具备司法权的最根本、最本质的属性,即中立性和终极性。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检察权就是检察权,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也不是所谓的”另一类司法权”。

论我国检察权性质及权能的重新界定

论我国检察权性质及权能的重新界定
监 督权 , 然 包 含 着 逮 捕 权 和 诉 讼 监 督 权 等 司 法 权 的 内容 , 旧没 有 仍 依
传统观念 认为,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属于我 国的司法机关, 检
察 机 关 享 有 的 检 察权 和 审 判 机 关享 有 的 审判 权 都 属 于我 国 司法 权 的
范畴。然而, 自二十世纪末司法制度改革提上议程 以来 , 随着研究的
深 入 , 多 学 者对 检 察权 是 否属 于 司法 权 提 出质 疑 。 一 争 论 甚 至 迫 很 这
使最高人 民检察院作出反应, 检察机关职权 研究” 将“ 作为一项重点课
题予以研究。


理论 界对 我国检 察权性质及其权能的反思
学 者对 检 察 权 是 否属 于 司 法 权 的质 疑 , 于我 国诉 讼法 学界 对 我 源
二 、 务 界 对 我 国检 察权 性 质 及 其 权 能 的界 定 实 针对 有 学 者 提 出将 检 察 机 关 定 位为 纯 粹 的 公诉 机 关 , 察 权 应 归 检 导 小组 , “ 察 机 关 职 权 研 究 ” 为 一 项 重 点 研 究 课 题 。 课题 组 经 将 检 作 该 过 广 泛 深 入 的 调 查研 究 , 为检 察权 作 为 从行 政 权 和 司法 权 中分 离 出 认 来 的 一 种 新 型 的权 力 , 然在 某 些 内容 上和 运 作 方 式 的某 些 方 面表 现 虽
此外 , 审判 权 作 为 审理 和 判 决 诉 讼 案 件 的 国家 权 力 , 诉 讼过 程 在
中的行使是不受任何外在权力 的干涉 的。而检 察机关在诉讼 活动 中 提起 公诉的同时对人 民法院实行 的审判监督, 实质上就是对法院独立 行使审判权 的干预 。 因此过分加强检察机关 的诉讼监督权 , 必然会对

论我国检察权的源流和性质

论我国检察权的源流和性质

题, 最可靠 、 最必要 、 最重要 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 独立 机 构 , 属 于 三 省 , 不 监察 权 开 始 脱 离 相 权 而 独 历史 联 系 , 考察 每个 问题 都要 看 某种 现象 在 历 史 上 立存 在 , 意味 着御 史 所行 使 的监 督 权 已彻 底脱 离 行
怎样 产 生 , 发 展 中经 过 了 哪些 主要 阶段 , 根据 政权 而独 立运 行 。 宋 朝 时 , 在 并 御史 台设 台狱 , 凡违 法
的 法律 监 督 权 。
【 关键词
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 ;源流
【 中图分类号】 D 2 9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 6 6 2 1 )4 0 7 — 7 6 3 8 1 (0 2 0 — 0 5 0
检察 权作 为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所享有权利 的 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 。“ 御史” 之名最早出现于西周 总称 , 国家 的一项 重 要权 力 。研 究 和认 识 检察 权 官职 中 ,其 职权 集 中体 现 为 “ 察百 僚 ” “ 明冤 是 纠 、辨

上 下大 小 官吏 违 法犯 罪 行为 的纠举 弹 劾 , 同时在 都 察 院外 又新设 监督 六部 活动 的六科 给 事 中。清雍 正 三年 , 科 给 事 中并 入都 察 院 , 六 上察 中央各 科 , 察 下 地方 , 成 “ 道 ”形 成 了直 属 皇帝 领 导 的 、 中统 合代 御 史 制 度 是 我 国检 察 制 度
重要的历史渊源
御史制度始于秦朝 , 到东汉时趋于完备 , 贯穿
【 日期】 2 1 — 5 2 收稿 02 0— 5
的法律监督体系。 御史制度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独

【 基金项 目】 广 东省哲学社会科 学规划青年项 目《 检察权的监督机制研 究) G O F 0 ) ) DIY X 1 ( 【 作者简介】 许浩 , 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广 硕士生导师( 东湛江 ,2 0 5 。 广 54 2 )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 :9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5 5 20 )2— 0 4— 3 10 77 (09 0 05 0
司法改革是法治完善的必 由之路 。法 院审判权与检察院 成完整的检察体制。再次 , 许多国家包括 中国, 在法律体制上 检察权性质的定位及其关 系是保障司法改革 正确方 向、 巩固 把检察机关定位于 司法 机关 , 而且检察 官的人选、 职务 保障、 改革阶段性成果 的前 提。当前 在我 国, 对检察权 的性质 问题 待遇等都 是按照司法官的建设模式。 存在较大分歧 , 如行政权说、 司法权说 、 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
尹慧芳 , 郝 亮
( 安徽师范 大学, 安徽 芜湖 2 10 ) 403
摘 要: 理论界关于我 国检察权的性质有行政权说、 司法权说及行政 司法两 重性说 三种观点 , 这些学说各有利弊。我 国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 关键词 : 检察权 ; 法律监督权 ; 法律性质; 法理基础
检察 权是 法律 监督权 。在 中国检察权 是一 种独 特的权
首先 , 从体制上看 , 国的检察机关 自 我 成体 系, 它既不属 于 个支柱性的基本原则 , 即检察官一 体化 原则和检察 官相对 独 力 ,
也 和人大更 不是一 个系 统。其 立原则 , 它们是对立 统一的 , 缺少任何一个 方面, 都不 可能形 法院系统 , 不属 于行政 系统 , 收稿 日期 :09— 3 2 20 0 —0 作者简介 : 尹慧芳 (9 3一 ) 女 , 18 , 安徽芜湖人 , 安徽师范大学宪法学 与行 政法学硕士研 究生 ; 郝亮 (9 2一 )男 , 18 , 安徽芜湖人 ,
它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 ; 司法权 的判断性不同 , 定位 , 与 各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尽完善 , 检察权 的本质还需要进 一 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 , 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问 、 检察机关与其 步 的探 讨 和 辨 析 。

检察权及其实施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权及其实施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权及其实施主体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宪法、法律统一、正确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

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权;行政权一、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宪法、法律统一、正确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

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

这是因为:1.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2.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3.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权,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居中裁判的权力,司法活动是从对立的双方提供的证据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判断的活动。

在西方大多数国家,只有法院才能称得上是司法机关,检察院所行使的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是带有主动性,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权力,检察机关也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在我国,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种学说检察权性质是行政权,因为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及在检察机关内部统一受检察长的领导的体制决定了其行政权的特点。

另一种学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司法权,因为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要求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带有居中裁判的性质。

还有一种学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因为从我国政治体制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对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制约与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性质是法律权。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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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5年第3期(总第63期)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100041)摘 要: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对检察权“行政权说”提出质疑。

法律监督权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对全部检察职能都可以作出法律监督权的解读。

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论,宪政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及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界定。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分权制衡;宪政基础;法律监督机关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6128(2005)0320083211检察权是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基石性问题。

对检察权性质的不同界定,既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又直接影响着检察改革及检察权的行使。

因此,对检察权性质的研究是近年来在我国司法改革的研讨中备受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同时也是迄今为止分歧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有鉴于此,本文不揣冒昧,拟就我国检察权性质的定位及其依据略抒浅见,以求法学界同仁对此能够形成更多的共识。

一、对检察权“行政权说”的质疑纵观学者们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较有影响的学术观点主要有四种,即检察权“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司法权说”及“法律监督权说”。

其中,“司法权说”主张检察权是司法权的一种,我国司法权由审判权与检察权构成;“法律监督权说”则是依据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直接引申出来的检察权的基本属性。

本文赞同这两种学说,并将作出进一步的阐述。

而“行政权说”和“双重属性说”则是在司法改革研讨中部分学者对我国检察权性质作出的新的解析,其中尤以“行政权说”影响为大。

对检察权性质的界定不仅直接涉及到对我国现行宪政体制的评价,涉及到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体制中的定位,而且关系到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和价值取向的确定。

因而,对“行政权说”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就成为在正面阐述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前,必须首先回答且不容回避的重要论题。

主张“行政权说”的学者们认为,我国的检察权在本质上应属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检察官是行政官。

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一是基于对检察机关自身性质的认识,二是基于与狭义司法权(审判权)特征之比较。

首先,在对检察机关自身性质的认识上,“行政权说”强调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具有行政性。

认为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检察一体制”,即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其突出表现是“阶层式建构”和上级的“指令权”。

各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仿效行政机关的阶层式结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指挥监督的“指令权”,而下级则有服从义务。

这种纵收稿日期:2005-02-21作者简介:石少侠(1952-),男,辽宁庄河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法制与社会发展向位阶制和上下领导关系是典型的行政性关系,也是检察权行政性最突出的体现。

同时,“检察一体制”还包含“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

这些制度与法官制度迥异,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司”,不实行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参审法官不能更换,否则前段审判无效。

由此可见,“检察一体制”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检察权在本质属性上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

”[1]此外,持此观点的学者还广泛援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法律定位,用以证明将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其次,在对检察权与狭义司法权的比较上,“行政权说”认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比,具有明显的终局性、中立性、独立性和消极被动性的特征。

[1]而检察官的主要功能是刑事追诉,包括犯罪调查与检控,是一种为维护法律秩序所实施的积极而主动的行为,不是消极与被动的裁判行为。

司法权的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与检察权所表现出来的积极主动性和自发性形成明显区别。

由于检察权不具备司法权的上述属性,因而检察权只能是一种行政权。

诚然,从“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出发,把检察权归类为行政权是有一定道理的。

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是西方政制的基本结构。

在这一构造中,检察权不属立法权,也不属于具有依法裁判功能并受宪法独立性保障的司法权。

检察官被认为是政府在诉讼中的“代言人”,是代表“第二权”(行政)对“第三权”(司法)实施监督制衡的机关。

但是,如果在分析认识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时仍以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为基础,则无异于南辕北辙,由于前提错误,其结论必然是大谬而特谬。

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以‘三权’作为一种不言而喻的前提预设,在这个意义上争论检察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完全脱离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架构。

我们不能无视我们自己的现实。

如何在人代会的政治架构中定位检察权,这是一个需要很好思考的问题。

”(张志铭)[2](P11)笔者认为,在我国,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既无宪政基础,亦无法理依据,因而是不能接受的。

第一,“行政权说”的立论基础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相悖。

众所周知,我国在国家权力设置上没有效仿西方国家传统的三权分立制,而是设置了四种国家权力(有人认为国家权力还应包括国家主权及军事权等),并形成“一统三”的权力配置的特殊格局。

在这种格局下,立法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统辖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项基本权力,并由国家权力机关分别赋予专门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正是通过划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三者之间的职权范围而形成了三项权力彼此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同时,这三项权力的行使又都受到来自立法机关的最高法律监督,从而实现公正行使国家权力的双重保证。

[3](P54)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与“三权分立制”在权力的构成、配置、内容上迥然有别。

这就决定了研究中国检察权的性质必须立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而不是“三权分立制”。

而“行政权说”在分析论证我国的检察权性质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立论于三权分立制,完全无视我国的现行宪政体制,似乎中国已经实行了三权分立制。

建立在这种错误前提下的理论,自然不可能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性质的归属。

第二,以我国检察机关具有某些行政性特征为由,认定我国检察权属于行政权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包括检察权的行使方式)仍具有较为浓厚的行政性色彩,审判机关也不例外。

具体分析,当前依附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政性色彩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违背司法规律的司法活动行政化;二是为实现司法职能,在内部管理或系统内活动中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行政性措施。

对于前者,必须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因此,按照司法规律来行使检察权与审判权,依然是检察院和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必须着力加以解决的共同课题。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清醒的认识,在2003年年初召开的第11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提出: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减少检察权的行政色彩。

由此可见,现行检察权中的某些行政权色彩并非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而恰恰是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将本应消除的检察权中的弊端夸大为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仅违背了辩证唯物论,而且在认识论上也没有与时俱进。

可以预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入,现行检察权中有悖司法规律的行政性色彩必将逐步减少,并最终退出检察权,使检察权恢复或回归其应有的司法权属性。

对于后者,则应另当别论。

首先,作为内部管理的行政性措施是任何机关都不可缺少的,不能设想存在着不采取任何行政管理手段的法院和检察院。

作为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并非为行政机关所专设。

同理,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也并非仅仅依赖行政手段。

其次,为了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制”、“垂直领导体制”乃至于行使必要的“指令权”,也不能成为将检察权归属于行政权的充足理由。

因为对检察权性质的界定原则上是对检察机关在宪政体制上的定位,确定的是检察机关的外部关系,即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关系。

至于其内部采用何种管理方式,则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是否有利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其在宪政体制上的定位无涉。

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作体制来界定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性质,不仅存在着本末倒置的逻辑错误,而且也人为地混淆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界限。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检察一体制”还只是学者们的一种学理概括,并非我国的法律规定;“垂直领导体制”也只是学者们在司法改革中的一种目标追求,而并非我国检察制度的现实。

以现实中尚不存在或尚无法律依据的虚构事实来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显然是没有根据的无的放矢。

第三,以检察权不具备司法权特征为由,否认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的观点,在语境和逻辑上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重大缺陷。

主张检察权系行政权的学者们,立论的主要依据是检察权不具备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他们认为,司法权具有终极性、中立性、独立性、被动性或消极性等特征,只有具备了这几个特征的权力,才能被称之为司法权。

在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的基础上,反证检察权不具备这些特征,从而否认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并以此作为检察机关定位的理论依据。

对于此种立论,我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这种论证方式是否存在着语境和逻辑上的错误?这个前提条件和假设是否成立?在我看来,凡持此种观点的人在逻辑上都犯有偷换概念的错误,即把司法权简单地等同于审判权,他们所归纳的所谓司法权的特征,实际上只是审判权的特征,也就是在三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特征。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从狭义角度理解司法权,把它等同于审判权,归纳概括出这四个特征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把它推而广之,认为司法权都要具备这四个特征,并以此来反证检察权不属司法权,在方法论和逻辑关系上似有本末倒置之嫌。

在探讨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权概念时,为确保探讨问题的同一性,论者就必须注意并完成语义环境的转变,因为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即使概念同一而涵义也可能存在差异,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法理。

就是在同一国度,例如在我国,对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等概念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重大的分歧。

这种分歧可以概括为“广义司法”、“中义司法”和“狭义司法”三种,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人们一般使用词语的习惯看,似乎更倾向于中义概念。

尽管有人长篇累牍地考察了“司法”的变迁,并倾向于接受狭义司法概念,即司法就是审判,甚至将其视为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4]但是,在笔者看来却并不尽然,只要我国的宪政制度不变,只要“三权分立”没有成为我国的宪法制度,只要承认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我们就必须坚持司法涵盖审判和检察、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二元架构”,摈弃建构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狭义的司法或司法权概念。

事实上,司法权的二元架构不仅是我国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基石,而且也是我国多数学者乃至民众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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