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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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民社登〔2009〕第7087号审核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SOCIETYFORELECTRICALENGINEERING,缩写:CSEE。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电机工程关联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且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坚持民主办会;提倡于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

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

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壹)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成果展览展示活动;

(二)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普及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知识;组织青少年参和电机工程领域的科技活动;(三)开展民间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和国(境)外电机工程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和关联学术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电机工程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普书刊、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

(五)开展电机工程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关联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接受委托承担和参和电机工程技术领域的项目评估、论证、咨询、科技评价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七)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为电机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1、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登记、科技保密、科技查新等);

2、电机工程技术标准的编审;

3、电机工程教育认证试点;

4、电力安全性评价、重大电力事故技术调查和分析等;

5、承办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

(九)开展电机工程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兴办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诉求;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且履行本章程规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壹)普通会员应于电机工程关联领域,具备以下条件之壹者: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之上水平的人员;

2、具有博士学历;具有硕士学历且工作1年之上;具有大学学历且工作3年之上;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学历且工作五年之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的人员;学生会员毕业且工作

2年之上;

3、于电机工程关联领域做出壹定成绩和贡献的科技管理者。

(二)学生会员:凡于高等学校电机工程关联专业学习,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三)高级会员: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之上任职资格,会龄于2年之上,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壹:

1、于学术界、工程技术界有积极贡献,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专家;

2、曾获得省(部委)级及之上科学技术奖励;

3、长期从事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积极贡献的学会工作者。

对电力科技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可破格吸收。

(四)凡于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且愿意和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会申请,由本会俩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且报

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于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且获得关联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拥有壹定数量的关联专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机(电力)工程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

从事电机工程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教育、管理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高级会员仍须由俩名高级会员介绍,或本会分支机构、省级学会推荐;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壹条本会于会员中设立会士称号。

(壹)会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高级会员的会龄于8年之上;

2、于电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做出重大创新性贡献,具有重要影响,热爱祖国,学风正派,且积极参和本会活动,热心本会工作。

(二)会士报批程序:

1、由2名具有会士、院士推荐资格的提名人推荐;

2、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评审;

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本会设立荣誉会员称号。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壹)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壹)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对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荣誉会员除外)。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且交回有关证件。

会员如果2年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会籍。

第十七条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壹编码规则编码,所属个人会员每人均有对应的统壹编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方案和财务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之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壹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二十壹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于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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