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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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发挥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就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计划差别化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手段,也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快速推进的要求,统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突出的土地供需矛盾,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推进计划差别化管理,推动国土综合开发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

要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的关系,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有保有压、奖罚结合的原则,围绕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土地管控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指标体系、加强计划总量、结构和布局调控、改进计划编制下达方法、推进计划分类精细化管理、严格监管考核增强计划管理的针对性和导向性。

二、建立健全计划指标体系(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设置。

国家继续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占用耕地三项计划指标编制下达,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省级以下,可结合实际,将年度盘活利用存量用地安排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专项指标管理。

按照规范统一管理的要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继续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有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按照封闭运行、严格考核的要求,设立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控制指标,引导城镇、工业建设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劣质农用地,鼓励工矿废弃地复垦。

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的要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2]47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2.03.16【实施日期】2012.03.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陕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厅制定的《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落实科学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合理安排各行各业用地,推进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和各区域用地,妥善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总体目标。

根据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本次修编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用途管制,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得到优化,土地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稳定提高;保障了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必要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全面开展,宜农土地后备资源适度开发;土地退化趋势得到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豫政[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2009〕1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三日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手段,也是各类建设利用土地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现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在加强土地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方针和产业政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规划已执行十几年,在规模、结构和布局上都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是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关键时期,人口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对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土地利用中的供需矛盾和各种深层次问题将进一步显现。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6]6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附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土地登记第五章耕地保护第六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八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土地的规划和调控,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耕地保护,科学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

河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思路和要求(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调整完善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完成“三线”划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重大战略任务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解决建设用地增速过快、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

3、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的新要求。

结合规划调整完善,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划定,为完善土地用途管制提供基础依据。

4、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战略任务,保障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综合交通路网建设三个率先突破各项任务的实施。

5、落实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新要求。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城镇化格局,鼓励城市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严格遏制城市盲目“摊大饼”式发展,科学引导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美丽新乡村。

二、工作任务(一)做好规划实施评估各市、县(市、区)以二次土地调查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完善或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全面分析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实情况,尤其是耕地减少和建设用地增加过快,超过预期目标,人均用地规模超过规划目标的,要深入分析原因,总结规划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客观分析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提出规划调整完善的思路、任务和改进对策措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9日国土资发[1998]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总体进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有的片面强调发展经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不严;有的土地利用分区定位落实较差,重点不够突出。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作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首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对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建设、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

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宣传和普及规划知识,充分认识法律赋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的土地规划意识。

要抓紧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确保《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国土资发〈2012〉24号

国土资发〈2012〉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落实单位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落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中的土地资源消耗问题,明确提出节约优先战略,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落实“十一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抓手,是综合考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加快经济转型和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效益的重要体现,对于提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落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的实现意义和深远影响,要把本地区落实工作作为今后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部署,统一安排,加快研究相关的政策措施,促进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

二、抓紧分解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国土资源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十五”、“十一五”时期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增长情况,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规模及下降速度,编制形成了《“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详见附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下降目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实际及发展趋势,按照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反映区域发展差异,保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得到有效落实等原则,采取等率法、等速法、指标加权法等方法,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分解到各市、县,并将分解结果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津国土房规〔2012〕313号•【施行日期】201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废止】津国土房规〔2012〕31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超过法定有效期,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新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6日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布局和方向相衔接。

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实施规划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市鼓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2012土地政策

2012土地政策

★2 月21 日2012 土地新政出炉国土部严打小产权房1、政策内容2 月21 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 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和集体土地建公租房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今年国土资源部将会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工作。

此外,国土部今年将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完善异常交易情况备案制度。

今年起,除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外,流标、流拍的也要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上报国土部。

除了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外,2012 年要继续坚持并严格实施招拍挂制度。

为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在房价高的城市,促进适度多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等供地政策,继续鼓励多配建保障性安居房,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

2、政策解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即使不予以承认,这些小产权房已置身于城市之中。

应尽快地研究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制定出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化。

关于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方面,土地监测由地王转向流标、流拍,也可看出调控下房地产市场发生的变化。

从目前监测的情况来看,去年上半年出现了一些高价地和地王,下半年由于市场需求降低,流标流拍等现象也随之发生。

今年在土地市场监测中既要防止高价地,也要防止流标流拍,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持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

★2 月22 日《关于做好2012 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出台1、政策内容通知要求如下:一、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二、全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切实惠及民生。

三、坚决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现“应保尽保”。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大力促进开发建设。

五、强化监测分析和新闻宣传,积极引导市场。

2、政策解读2 月21 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和2 月15 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2 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传递出了明确信号——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抓好住房用地供应,促进已供土地开发建设。

三规合一

三规合一

引言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2月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县市通过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县市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

李克强总理2012年9月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推进新型城镇化研讨班座谈会的讲话中要求:“在市县层面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规合一’”。

2014年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规合一”成为各县市推进新型城镇化、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的重要抓手。

“三规合一”实质上是一个规划的过程,是规划的手段,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划,其重点是各部门信息互通、管理的无缝衔接。

一、我国“三规合一”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系列资源环境问题,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各部门根据管理、发展要求出台了多种规划,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规划多达200种,由于规划的不对接、多头管理的问题,出现了一系列规划审批难、项目落地难的问题。

特别是一些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密度高的地区,人地关系紧张,急需加强规划统筹和管理。

上海、重庆、武汉、广州、河源、云浮等城市先后开展了“三规合一”工作的探索。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近十年来开展了“三规合一”探索与实践, 2008年广东省住建厅推进河源、云浮、广州三市开展“三规合一”试点工作。

河源率先开展了“三规合一”技术创新,探索了“三统一、二协调、一平台”为思路的三规合一“一张图”规划;而云浮重点在体制机制上进行了探索,整合各相关部门成立了“规编委”机构,建立了“一套规划,统一编制,统一平台,分头实施”的“三规融合”规划管理机制;进入2012年,广州在新一轮“三规合一”规划中,以规划编制方法、技术标准、工作规程以及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按照“市区联动、三上三下”的工作方式,形成了“五个一”的规划成果,并于2014年初获市政府批复。

但受现有管理体制和部门权限限制,广东推进“三规合一”近十年,其实是在“艰难前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5.19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厅对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厅决定:
一、对建厅以前以省地矿厅、省国土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且非省地矿厅、省国土局主办的不在此范围),均予以废止。

二、建厅后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中,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范性文件16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其中1件为部分废止)。

三、经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102件予以保留(其中1件为部分有效),并将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2、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02件)附件1: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4年12月国土资源局工作计划范文(二篇)

2024年12月国土资源局工作计划范文(二篇)

2024年12月国土资源局工作计划范文二、在严格遵循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科学且系统地规划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

鉴于我县正处于加速基础设施构建、推动经济飞跃发展的关键时期,土地资源的占用难以避免。

因此,在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需秉持长远视角,实施科学规划,旨在消除阻碍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因素,平衡粮食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修订后的规划应既符合国家标准,又能高效服务于我县经济建设,而非成为其发展的桎梏。

需精细划分并逐级落实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并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遵循“总量严控、存量激活、增量善用”的原则,科学分配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及基础设施用地规模。

将农村宅基地纳入整体规划考量,既要确保规模适宜,又要设定明确标准。

依据项目重要性进行排序,区分轻重缓急,强化规划的引导与调控作用。

针对城镇工矿用地,需合理调控其增长规模与节奏,优化其结构与布局,扭转当前分散、粗放且低效的局面,防止过度扩张。

三、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的核心要求,坚定不移地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我们需坚持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耕地保护责任,构建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考核措施,完善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同机制,确保分工明确、协同推进。

我们的目标是,至____年,保持我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____公顷(____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____公顷(____亩);至____年,耕地保有量达到____公顷(____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____公顷(____亩)。

我们将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补充耕地责任制,坚持“先补后占”的原则。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转变耕地保护思路,实现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的全面保护。

通过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稳步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为依据,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分析,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144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0.05.09【实施日期】2000.05.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二000年五月九日国土资发〔200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2000年5月9日)为了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实现我国土地利用特别是耕地保护跨世纪的战略目标,现就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土地条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规定土地用途,依据法律和规划维护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实现土地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划工作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是一项长期、连续的任务,规划实施管理是规划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实现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发挥规划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措施。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组织规划实施,绝不能放松规划工作。

要把规划实施管理放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领导目标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12年9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12年9月)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二〇一二年九月word 版本. .目录一、指导思想 (1)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1(一)评估目的 (2)(二)评估方式 (2)(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2(四)评估原则 (3)(五)评估程序 (4)(六)基础资料收集 (5)(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三)规划修改原则 (12)(四)规划修改程序 (13)(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一)规划评估成果 (15)(二)规划修改成果 (16)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word 版本.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附录 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附录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 附录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附录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word 版本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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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二〇一二年九月目录一、指导思想 (1)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一)评估目的 (2)(二)评估方式 (2)(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四)评估原则 (3)(五)评估程序 (4)(六)基础资料收集 (5)(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三)规划修改原则 (12)(四)规划修改程序 (13)(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一)规划评估成果 (15)(二)规划修改成果 (16)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案的过程。

(一)评估目的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布局、措施等进行评估,掌握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规划实施的成效和问题,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对策建议,提高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

(二)评估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定期评估与适时评估。

1.定期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把规划期分为若干个时间段,针对某个时间段对规划进行全面评估。

2.适时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国家战略性规划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原因,对规划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

适时评估可根据客观需要开展。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1.评估层级新一轮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

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开展定期评估工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与县级规划同步开展评估工作;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需要,由所在省(区、市)在5年内组织1至2次规划评估工作。

2.工作组织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由规划审批机关组织,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组织,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开展评估工作。

为体现规划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开,省级以及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技术工作,应选择并委托在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中的机构承担。

(四)评估原则1.客观真实原则评估应采用依法公布和审批的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等数据,保证评估过程和结论的客观性,如实反映规划实施情况。

2.综合评估原则规划评估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各类用地变化情况、用地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情况、规划措施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规划实施效益。

3.统筹兼顾原则评估过程中调查并充分听取城建、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中涉及的问题,在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统筹兼顾,提出解决办法。

(五)评估程序规划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工作准备。

开展工作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申请评估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和宣传;开展技术准备,制定技术方案,选择技术单位,确定技术人员。

——前期调查。

收集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相关行业数据、资料、图件,开展相关实地调研。

——开展规划评估。

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总结规划实施成效、问题及原因,提出评估主要结论和促进规划进一步有效实施的建议。

——编制成果。

编制规划评估报告、表格、图件等成果。

——成果审查论证。

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评估成果进行审查论证。

——成果上报、备案。

在进一步修改规划评估成果的基础上,将成果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评估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录1。

(六)基础资料收集规划评估工作开展前,应收集的主要数据、资料包括:1.社会经济资料。

主要包括涉及评估时点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料,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资料等。

2.土地利用状况资料。

主要包括历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低效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等。

3.基础图件。

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图、重大工程及重点项目布局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反映评估时点现状的遥感影像图、发展战略图等。

4.规划与“二调”成果衔接情况。

5.相关行业、部门规划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评估时点现状的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划、城镇体系建设、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地质、水文、环境等规划资料。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1.定性分析主要内容(1)规划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

包括规划范围、期限、规划获批时间、采用的基础数据、与“二调”成果衔接情况;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主要规划目标、调控指标及分解方案、规划布局、分区、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主要规划内容。

(2)规划主要调控指标实现程度评估。

在梳理年度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等情况基础上,分析评估范围内所辖各行政区、不同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特点,对评估时点对应的规划阶段目标、规划远期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包括: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耕地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生态保护情况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②建设用地指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及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指标实施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③补充耕地目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指标实施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3)规划布局和分区评估。

分析评估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对用地变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功能分区或用途分区确定的土地利用调控方向和主导功能(用途)进行评估。

对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执行情况、规划布局与实际发展方向匹配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4)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重大工程实施情况,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旅游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分析规划提出的经济激励、技术保障、制度完善等实施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分析措施对规划目标实现的有效性。

2.定量评价(1)评价指标体系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分为评价目标与评价指标两个层次,由5个评价目标、22个评价指标构成,从规划主要指标实施情况、用地结构与布局情况、用地节约集约程度、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规划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备选指标,必选指标为必须进行评价的指标;备选指标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选择,也可结合实际增设备选指标。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表1 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表(2)定量评价方法定量评价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和评价分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指标标准化处理可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

确定指标分值后,通过加权求和依次计算目标分值和综合分值。

具体方法见附录2。

3.综合分析与主要评估结论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1)规划效益分析。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述,分析规划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2)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程度分析。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对规划实施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相一致、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进行评估;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规划中考虑不充分,或评估阶段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重大政策变化及新的重点任务,分析其对规划产生的影响。

4.下一步实施建议根据规划评估结论,结合区域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客观需求,提出在规划不进行调整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根据评估结论认为需要修改规划的,提出规划修改动意,明确规划修改涉及的层级、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据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经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适时对规划目标、方案及措施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不断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过程。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凡符合以下情形,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开展规划修改工作:1.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旅游、国防军事、民生建设、矿山开发等独立选址项目建设,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2.经评估,因经济社会生态等发展建设需要,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确需调整或突破、需进行规划修改的;3.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现行规划范围、用地规划规模和布局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4.经评估,因国家战略规划、城市发展方向改变、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现行规划范围、用地规划规模和布局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5.经评估,基本农田布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边界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6.因地震、泥石流等自然与人为灾害发生,由抢险避灾引起的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7.经评估、论证,城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规模突破、有条件建设区扩展边界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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