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引导语: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下面是yjbys店铺为你带来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完整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日26月7年 2016
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则总第一章
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第一条
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
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
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第四条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
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
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
2。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一、前言。
交通运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和货物的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评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评价管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正公平原则,评价管理应当公正、公平、客观,不得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干扰和影响。
3. 真实准确原则,评价管理应当以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客观地反映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4. 综合评价原则,评价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5. 持续改进原则,评价管理应当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为目标,为企业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三、评价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建立评价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2. 制定评价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明确评价的程序、内容、标准和责任。
3. 开展评价工作,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4. 分析评价结果,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5. 落实改进措施,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的改进建议,及时落实改进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评价管理的实施步骤。
1. 制定评价计划,评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评价的计划和方案。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1、在哪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所在地的交通运百输部办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度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问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答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属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的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
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
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考评启动。
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
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
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对企业的评价和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阐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评价目标和原则:评价目标是通过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评价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客观、有效。
二、评价范围和对象:评价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评价对象是交通运输企业。
三、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评价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的。
四、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价、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评定结果和评价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五、评价结果和使用:评价结果包括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等。
评价结果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六、评价机构和人员:评价机构可以是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评价资质的机构。
评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同时要严格遵守评价规范和保守评价结果的涉密性。
七、评价周期和频次:评价周期一般为三年,评价频次可以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竞争力。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津交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标准化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8〕8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由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2018年12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价活动的监督和二、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以上主体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前言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保障乘客和货物安全的重要环节。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对于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事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的相关内容,以帮助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1. 安全生产组织建设•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2. 安全设施与设备建设•配备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报警装置等•定期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3. 安全操作规范•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和教育•强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操作要求4. 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设施设备和员工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安全生产记录,记录并分析安全事故及其原因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指南1. 安全制度评价1.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完备,各级岗位职责是否明确1.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安全设施与设备评价2.1 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如灭火器、报警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2.2 设备的定期维护情况,是否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3. 安全操作规范评价3.1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能够有效指导员工进行安全操作3.2 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员工是否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4. 安全管理与监督评价4.1 定期检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能够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4.2 安全记录的记录和分析情况,事故原因的查明与事故的预防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结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根据标准化建设标准,完善安全生产组织建设、安全设施与设备建设、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等方面。
交安监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 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 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 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 5 年 以上; (三)具有 5 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 3 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 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 5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 1 年内未被列 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 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 1 2 个月内不可撤回。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 报备。 第十八条 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 70 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 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 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 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 3 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 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 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 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 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 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 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部管理维护单位应按年度发布评审员继续教育测试大纲,评审员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条主管机关应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足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评审员
第十二条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
(一)评价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其中自有评审员不少于1人;?
(二)评价组长原则上应为自有评审员,且具有2年和8家以上同等级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经历,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经评价机构培训,具有较强的现场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三)评价组应熟悉企业评价现场安全应急要求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安监发[2012]175号2012年04月26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部署,起草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细化落实。
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考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目的依据】、2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应范围】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一级考评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2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选择组织实施单位,具体承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考评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和考评机构工作抽查等日常工作。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单位】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港口罐区及仓储、公路运营和其它八类。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和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港口罐区专业类型含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港口理货仓储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等类别;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公路养护等类别;其它专业类型为上述类别未涵盖,但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企业的类别。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7.12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 1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2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安监发〔2016〕133号发布日期:2016-7-26生效日期:2016-7-26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的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创建安全文化氛围,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督促和检查对安全文化标准化建设====================隐私信息
====================的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取得积极成效,维护企业利益和大众利益。
二、评价的范围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表现;
(三)交通运输企业遵守安全文化专业服务标准化管理情况;
(四)满足安全文化要求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三、评价方式
(一)考试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考核企业工作人员和安全文化管理部门的专业知识技能。
(二)建设评估方式:通过建设以及安全文化管理指标的综合评估,考核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评价内容
(一)安全文化理论考试:侧重交通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预防控制,事故应急处理,企业安全文化维护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现场考核:考核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职责及履行情况,安全文化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度及有效性。
五、评价结果
(一)根据考核和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二)将评价情况列入业务考核;
(三)当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到安全标准时,应采取措施,整改完善不足,切实提高安全文化水平。
六、评价机构
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负责有关交通运输安全文化标准化建设评价的机构。
七、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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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审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社团组织;(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四)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主管机关应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足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评审员第十二条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三)具有5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在线测试;(七)申请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1 2个月内不可撤回。
第十五条评审员应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学习,自登记备案进入评审员名录后,每12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
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评价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
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部管理维护单位应按年度发布评审员继续教育测试大纲,评审员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备。
第十八条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70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三章评价机构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是指满足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管理系统登记报备,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评价机构向省级主管机关备案。
一级评价机构可承担申请一、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二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三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二)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三)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四)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有评审员;(五)初次申请一级评价机构备案,应已完成本专业类型二级评价机构备案1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评价经历;(六)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八)评价机构同一等级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九)评价机构承诺备案信息真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做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五款评价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A。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进入评价机构名录后,备案信息有效期5年,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信息公布内容应包含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可在登记备案期届满前1个月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延期备案,延期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结果不影响延期备案的,自动延长备案期5年。
(一)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二)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三)满足该等级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从事专职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人员变动累计超过25%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价过程管理,并对评价和年度核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应按年度总结评价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在妥善处置其负责评价和年度核查相关业务后,可向登记备案的管理维护单位申请注销其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维护单位核实相关业务处置妥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评价机构申请注销的,2年内不得重新备案,所聘评审员自动恢复未登记评价机构状态。
第四章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并接受主管机关、评价机构的监督。
第一节初次评价第三十五条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或独立运营的实体;(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向所选择的评价机构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申报初次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表(样式由管理系统提供);(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包含: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含近3年应急演练、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三十七条评价机构接到交通运输企业评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
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核查后,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或申请企业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时,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向其说明,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