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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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新)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研发项目深入研究、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提高公司研发理论、专业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隶属关系技术专家委员会是公司下设的团体组织,由公司领导、工程师及各部门领导、专家、研发工程师等组成。

三、职责及义务1.了解、掌握和研究公司业务及相关技术,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2.参与研究和指导公司及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选题、论证及研发指导工作;3.参与公司及部门研发项目的评审工作,为项目研发提供技术研究参考建议,为项目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

四、成员组成及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4.1成员组成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0名左右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副主任为技术中心及事业一部、事业二部、事业三部、事业四部各一人)。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工程师、部门领导、部门专家、项目负责人、研发工程师等组成。

4.2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从事或曾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深工程师、领域专家担任。

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知识与研究水平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本专业领域的分析与判定能力;熟悉公司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内容,以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献身科学与环境公益事业的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责任、权利与义务5.1 责任1. 积极参与并指导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为公司及部门项目提供专业性建议;2. 积极参加公司及部门组织的学术性、研究性等相关活动、会议;3. 认真完成公司交班的各项工作;4. 及时提供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研究新成果、新技术、新动态,以及行业专业内各种国内外信息与动态资料。

5.2 权利与义务1. 专家委员会成员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共同评估确定;2. 专家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公司提名,并征求其他成员意见后产生,任期期间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民主讨论,予以解聘并推荐其他人担任;3. 专家委员会成员对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辞聘权;4. 专家委员会成员可获得专业委员会印发提供的各类内部与外部的业务信息、动态与资料,以及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5.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义务积极响应并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相关学术、探讨、研究等活动,并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6. 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遵守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责任心。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1.15•【文号】国铁科法〔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标准化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2023〕30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3年11月15日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科学公正地开展铁路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装备技术、运输服务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

标委会是在铁路行业内,从事一定专业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标委会可接受委托开展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国家铁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监督检查标委会工作,并组织考核评估;(五)指导标委会开展铁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及标准国际化等工作;(六)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七)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专业领域负责相关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在本专业领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建议;(二)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三)提出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2024年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2024年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2024年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技术中心的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保障技术中心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从事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和创新推广等工作的独立组织。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公正、高效、便民。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管理任务是制定科技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协调技术合作交流和管理科技资源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技术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策重大科技项目及科技发展战略。

第六条技术中心设立研发部、应用推广部、科技合作部、科技资源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技术中心设立财务、人力资源、行政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科技创新团队,聚焦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九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合同签订、执行管理、验收评价等环节。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合作交流制度,积极与相关国内、国际组织和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利用科技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人员激励机制,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建设高素质科研团队。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人才评价和晋升制度,公正评价和选拔人才。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科技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科技研发和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合理分配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科技研发项目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京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2020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2日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我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在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批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成立、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指导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二)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工作;(三)指导有关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和指导;(五)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工作;(六)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技术专家管理办法.doc

技术专家管理办法.doc

中国**物资装备(**)总公司技术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天然****公司“人才强企”重要思想及“三支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建设一支掌握物装公司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具有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实现中国**物资装备(**)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装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根据**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天然****公司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人劳字[2003]34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天然****公司高级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人劳字[2003]501号),结合物装公司以及各直属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物装公司统一领导、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整合人才资源、共享人才信息,做好技术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装公司技术专家是根据本办法被物装公司两级技术专家评选聘任委员会评选推荐,并经物装公司批准,聘任到物装公司技术专家岗位上的人员。

第四条物装公司技术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公司、物装公司和各企业重大科研项目,组织核心技术研发,解决重大科技难题;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把关、关键新技术新工艺应用、重要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审定;重要科研项目立项、重大投资项目评价、企业科技发展战略等方面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引领科技发展方向、促进学术交流、培养后备人才。

第五条物装公司负责技术专家的选聘、考核、调整、管理等工作,各直属企业负责物装公司技术专家候选人的推荐和物装公司技术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装公司技术专家的选拔应根据物装公司技术专家岗位专业分布框架,紧密围绕影响公司效益和发展的关键专业技术领域开展,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立足内部、广纳社会人才的开放性原则。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基坑设计方案等技术方案或成果的审核论证工作,公司设立技术专家委员会并建立专家库。

为加强技术专家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技术专家库专家为委员会成员。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五条专家的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入库专家组成:在设计、施工、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造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入库方式:各单位推荐,本人同意,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三)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日后修订专家库的依据。

第六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浙科发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4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我们修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出)库管理第三章专家抽(选)取管理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确保全省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活动质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省内外战略、科技、产业和经济等高层次人才于一体,服务于全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为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有效支撑。

国有企业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畅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技术专家队伍建设,打造完善技术专家事业平台,促使各级专家带领团队潜心科技研发,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升公司科技创新水平,为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技术专家队伍建设,要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为抓手,努力构建“事业平台、社会地位、经济待遇”三位一体的技术专家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最大程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支撑。

第三条公司技术专家队伍是指工作关系在公司的两院院士、副总工程师、部门副总师等技术线干部。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坚持按需设岗原则。

公司各级专家的设置要服务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大局,根据专业技术领域分类,结合发展需要对岗位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坚持长师分设原则。

在重大系统工程和科研项目中,原则上分设行政指挥和技术指挥,技术专家可担任技术指挥。

技术专家在项目中的具体岗位、职责权力、工作程序等根据公司科研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工程项目牵头单位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予以明确。

第六条坚持不交叉任职原则。

除在直接从事科研设计开发工作的部门可以任职外,公司技术首席、高级专家原则上不得担任非科研部门或非科研业务领域管理干部。

公司应加强与技术专家的沟通、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情况以及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确定其任职岗位。

第七条坚持以用为本原则。

积极为技术专家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确保其在制定技术发展规划、重大市场开拓、重点科技攻关和重大项目立项、实施、结果评估以及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职有权,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八条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公司应在科研人员保障、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科研条件配置方面为技术专家提供力所能及的保障,努力为其搭建良好的事业平台;技术专家要做实专业业务职责、充分发挥技术人才引领作用。

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司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引领和带动公司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提升公司关键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人才是指努力践行公司核心价值观,精通某一专业领域,创新能力强,业务精湛,围绕“打粮食”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普遍认可的优秀骨干人才。

专家人才序列属于非管理人员,是大H体系中与经理人员并行的职业发展通道。

本办法中专家人才目前主要面向技术领域,视公司运营策略和专家体系建设成熟度,将动态推进至其他领域。

第三条技术专家体系建设要切实推动“人才强企”战略向纵深发展,统筹好夯实提升面向未来的核心自主能力与打通个人多轨并行的职业发展通道两大目标,坚持七项总体管理原则:1坚持以发展为前提,实现公司发展与员工职业发展同步互促;2.坚持以奋斗者为本,重点聚焦围绕“打粮食”作出有效贡献的员工;3.坚持以员工为中心,选拔规则简明易懂,考核机制公开公平公正;4.坚持双轮驱动,既关注打粮贡献,也关注专业能力造诣;5.坚持制度牵引,激励与约束对等,引导员工队伍技术能力提升;6.坚持体系建设,推动专家选拔使用、考核激励、任期管理动态闭环;7.坚持转型引领,规划方向及专家数量面向数智化转型牵引布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坚持党管人才,专家体系整体建设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

为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公司设立技术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专家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建立完善技术专家管理机制,统筹推进专家选拔、使用、评价、激励、退出等工作。

技术专家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分委会。

其中,办公室归口负责全省专家队伍管理和机制建设工作,在技术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专家人才政策、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等;协助各分委会做好专家选拔、赋能培养和履职管理,兑现实施专家激励。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第五条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要求和职责。

2 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 术语与定义无。

4 职责专家咨询委员会1)负责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对公司技术开发、研究、实验等报告进行评审。

3)负责对公司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5 管理要求5.1 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5.1.1 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公司总经理领导,是技术决策咨询机构和总经理的技术服务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公司技术部联合办公,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及要求。

5.1.2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从事技术开发、管理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组成。

5.1.3 机构设置原则:专业应具代表性,评价应具公正性,工作应具公正性。

5.1.4 委员聘任采取公司相关部门推荐和技术委员会专家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公司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5.2 工作内容5.2.1 对项目开发的规划、试验研究、可研设计等进行咨询,对项目开发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论证和评价。

5.2.2 对公司重大技术方案及实施进行咨询、论证,对已完成的技术工作报告、建设工程提供咨询。

5.2.3 参与公司试验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论证,提供评价意见,指导和协助试验研究报告评审、技术成果报送等工作。

5.2.4 提供有关技术信息、产品信息,受公司委托参加和组织有关会议,与专家进行沟通和联系。

5.3 专家应履行义务及工作要求5.3.1公司技术开发、研究、实验等报告由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

5.3.2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采取个人咨询指导和集体咨询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综合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可由公司技术副总或总工程师委托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论证。

技术专家委 员会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委 员会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公司技术创新、决策咨询、技术评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特设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委会是公司的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机构,旨在为公司的技术发展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委会的组织、运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专委会的职责第四条专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公司的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技术决策进行咨询和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公司重大技术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确保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

(三)对公司的技术研发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定,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为公司提供前沿技术信息和趋势分析。

(五)指导和培养公司的技术人才,促进技术团队的成长和发展。

(六)协调公司内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技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三章专委会的组成第五条专委会成员由公司内部技术骨干和外部技术专家组成。

第六条内部技术骨干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第七条外部技术专家应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负责主持专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章专委会成员的选聘第九条专委会成员的选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内部技术骨干由公司技术部门推荐,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确定。

第十一条外部技术专家的选聘通过公开招聘、专家推荐等方式进行。

公司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二条专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_____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五章专委会的工作方式第十三条专委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讨论公司的技术发展相关事项。

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紧急事项,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专委会的决策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各位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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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研发项目深入研究、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提高公司研发理论、专业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隶属关系
技术专家委员会是公司下设的团体组织,由公司领导、工程师及各部门领导、专家、研发工程师等组成。

三、职责及义务
1.了解、掌握和研究公司业务及相关技术,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参与研究和指导公司及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选题、论证及研发指导工作;
3.参与公司及部门研发项目的评审工作,为项目研发提供技术研究参考建议,为项目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

四、成员组成及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4.1成员组成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0名左右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副主任为技术中心及事业一部、事业二部、事业三部、事业四部各一人)。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工程师、部门领导、部门专家、项目负责人、研发工程师等组成。

4.2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从事或曾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深工程师、领域专家担任。

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知识与研究水平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本专业领域的分析与判定能力;熟悉公司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内容,以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献身科学与环境公益事业的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责任、权利与义务
5.1 责任
1. 积极参与并指导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为公司及部门项目提供专业性建议;
2. 积极参加公司及部门组织的学术性、研究性等相关活动、会议;
3. 认真完成公司交班的各项工作;
4. 及时提供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研究新成果、新技术、新动态,以及行业专业内各种国内外信息与动态资料。

5.2 权利与义务
1. 专家委员会成员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共同评估确定;
2. 专家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公司提名,并征求其他成员意见后产生,任期期
间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民主讨论,予以解聘并推荐其他人担任;
3. 专家委员会成员对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辞聘权;
4. 专家委员会成员可获得专业委员会印发提供的各类内部与外部的业务信息、动态与资料,以及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5.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义务积极响应并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相关学术、探讨、研究等活动,并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6. 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遵守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责任心。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有违反以上原则者,将予以解聘。

六、管理规定
技术中心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负责收集专家推荐提名申请,上报公司领导审批确认,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管理维护。

6.1专家提名
由各部门推荐专家名单,填写《专家提名评审表》(附件1),移交至技术中心。

专家提名申请需包含推荐人的基本资料,如:公司职位、擅长领域专业、从事工作业务等。

6.2专家成员确认和发布
技术中心收集《专家提名评审表》后,经公司领导审批确认后,下发评审委员会成员组织结构。

6.3专家委员会工作安排
各部门对需专家委员会参与的工作,由需求部门填写《专家委员会XX项目/会议需求备案》至技术中心综合办公室备案。

专家邀请、会议组织等活动由需求部门自行组织。

七、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专家提名评审表
备注:1、如果表格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2、文化及专业资格等证书须附复印件
3、任何虚假材料将招致评审专家资格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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