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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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7.01•【文号】署监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7月1日署监发〔2011〕24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统一、规范现场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及进出境展览品以外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具体范围包括:(一)在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用于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范本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范本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验货工作,保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海关验货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验货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验货工作。

第三条海关验货是指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标志、数量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海关验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规定,尊重商品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文明、礼貌的原则,不得索取、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第六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验货工作的公正、严谨。

第七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依托科技手段提高验货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重视配合进出口企业开展自主申报验货、预审验货等便利化措施。

第二章验货管理第九条进出口商品的验货工作应当依据进出口货物报检单和相关货物的申报资料进行。

第十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遵守验货程序,确保验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资格合格的验货员进行,验货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验货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十四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情况,依法准确验货。

第十六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重视货物的特殊要求,确保验货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充分尊重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企业进行相关验货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验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验货记录和档案,确保验货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及时公布验货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海关验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海关验货工作。

第二十三条海关验货管理制度由海关总署制定,由全国各地的海关组织实施。

南宁海关货物进出口备案流程

南宁海关货物进出口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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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72.08.05【实施日期】1972.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一九七二年八月五日对外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有效实施,防止和打击国内外阶级敌人的政治、经济破坏活动,检查、制止进出口货物在口岸装卸、交接、存放、转运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信誉,促进有关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任务是:(一)检查、处理国内外阶级敌人利用进出口货物进行政治、经济破坏事件;(二)检查、监督进出口货物按照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和有关法令规定(包括应施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文物鉴定等)进出国境;(三)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对外政策、协定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的装卸、交接、验收、存放、转运等工作。

第三条货物进出国境,有关单位必须向海关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凭以监管:(一)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和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货单、合同经营的进出口货物,应交验进出口货物明细单,对进口非统一作价的货物,应在明细单上注明。

海关在必要时可以调阅公司的贸易合同和其他有关单证进行核对;(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公社和个人经特许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对外贸易部或者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签发的许可证件;(三)进出口货物中,凡应施商品检验(包括合同规定应施商品检验的)、动植物检疫、文物鉴定或者受其他管制的货物,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第四条海关在检查进出口货物的时候,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会同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开拆包装查验:(一)违反对外贸易统制政策或者有政治、经济破坏嫌疑的;(二)没有标记或者有标记而单货不符的;(三)包装残旧、破损或者有开拆痕迹及其他不规则现象的;(四)经常发生品质次劣、数量差错的。

海关工作人员的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

海关工作人员的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

海关工作人员的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一、引言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海关工作人员是起到关键作用的关键人员之一。

他们负责督促和管理货物在入境或出境时的交接和运输。

本文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介绍相关操作和措施。

二、货物交接的过程与规范1. 完整记录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应完整记录所有交接细节,包括货物的数量、状态、所属单位等信息。

这有助于确保货物交接的准确性和清晰性,同时为后续监管提供基础资料。

2. 确认货物合规性海关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货物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确认其合规性。

这包括检查货物的报关单、包装标识、品质证明等,并与货物实际情况进行比对。

只有在确认货物合规后,才能进行正常的交接程序。

3. 安全检查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海关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这包括对货物的物理验货、X光机检查等措施,以确认货物内部没有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安全检查也是提高海关工作人员监管能力和提防潜在风险的重要手段。

三、运输监管的措施与要求1. 路线规划与协调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与运输公司和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对货物运输路线进行规划和协调。

他们应根据货物的性质、目的地等因素,选定最适合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输。

2. 信息共享与风险管理海关工作人员应积极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海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风险管理。

通过共享货物信息、行程计划等数据,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准确掌握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违规或风险情况,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3. 运输监管的科技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强货物运输的监管。

例如,利用无人机对交通拥堵区域进行巡视,利用智能传感器监测货物温度等运输条件,实现全方位的监管和控制。

四、案例分析以某国家的海关工作人员为例,他们采取了上述的货物交接与运输监管措施,为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一次进口货物交接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某批货物的报关单与实际货物不符,立即暂停交接,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规范海关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查验适用本规程。

对于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查验可参照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程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职责划定]南宁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关区选择查验、实施查验及查验绩效评估的职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地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其他情况处理]海关其他部门或者作业岗位根据其职责要求需对货物实施验估,如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由查验部门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协助其实施。

第七条查验工作现场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海关通关监管部门处级领导现场巡视和科长带班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回避要求]海关查验实行回避制度。

查验关员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一)涉及查验关员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查验关员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查验关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验关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海关提供查验关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海关根据查验关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章选择查验第九条[岗位设定及职责]各现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设立选择查验/放行岗位,负责选择查验工作,根据各部门环节的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并结合选择查验系统提示的高风险报关单、提运单,自主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查验重点,下达查验指令,办理放行手续,并负责本业务现场的查验风险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及查验绩效评估等工作。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模版(3篇)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模版(3篇)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模版1、目的对进出货的集装箱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出入货柜箱的安全以及最终产品质量满足产品标准。

2、范围适用所有进出本公司集装箱。

3、职责3.1装箱员负责对出货集装箱外围、内部、装货过程直至装柜结束的查验、确认。

3.2仓库保管员负责对收货集装箱外围、内部查验并上报生产部和市场管理部。

4、管理要求4.1入厂装柜的登记和检查装箱员负责对到厂的货柜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货柜是否经过改装,藏暗格(检查改装的七个检查点:柜顶、货柜天花板、货柜门、柜地板、柜下部、左边柜墙、右边柜墙、后部柜墙),货柜是否能关好,有无漏水,货柜是否干净,是否适合装本公司产品,货柜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柜内是否有异物;生产部在装柜时负责对以上事项进行复查。

如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上级主管,由主管通知相关人员协调安排更换货柜,以免影响正常出柜。

4.2仓管员按照公司程序负责核对出货文件,确保所装货物产品合格并与装箱单数量相符、品名无误。

4.3仓管员安排装箱,并对正在装柜的货柜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装柜起止时间,货柜型号,拖车车号,货柜上封条是否和出货文件上相同,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4装箱员负责核对集装箱封箱锁号。

并在装箱完成后确认集装箱无误后方可封箱,上锁。

4.5整个装箱过程均需拍照并作相应记录留档。

4.6货柜司机进出工厂,保安员必须详细检查拖柜司机的有效证件,登记拖柜司机的姓名、电话号码、公司名称,登记司机所托货柜的型号、拖车车号、出厂时间。

附件:《集装箱装柜检查表》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模版(2)一、概述本制度主要旨在规范公司进出口集装箱的管理工作,确保集装箱的安全、高效运营,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利益。

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进出口集装箱的业务。

二、责任部门及人员1. 质量安全部:负责制定和修订集装箱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情况。

2. 进出口业务部:负责具体的进出口业务办理,并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3. 财务部:负责集装箱的租赁、配送和维护等相关费用的审核和支付。

企业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为规范企业货物进出口流程,确保货物安全、合规、高效地进行国际贸易。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涉及货物进出口的部门及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进出口政策,监督执行情况。

2.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进口货物,确保货源合法、合规。

3. 销售部门:负责出口货物的销售,处理相关商务事宜。

4. 物流部门:负责货物的运输、仓储和配送。

5. 财务部门:负责进出口货物的财务结算和税务申报。

三、进口管理1. 进口审批:所有进口货物均需获得进出口管理部门的审批。

2. 关税和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关税和相关税费。

3. 商品检验:确保进口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4. 进口许可:对于限制类商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四、出口管理1. 出口审批:所有出口货物均需获得进出口管理部门的审批。

2. 出口许可:对于限制类商品,必须获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

3. 商检和检疫:确保出口商品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4. 出口退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五、合同管理1. 合同审核:所有进出口合同需经法务部门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2. 合同执行:各部门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合同的履行。

六、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定期对进出口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 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七、培训与考核1. 定期培训:对涉及进出口的员工进行国际贸易法规、操作流程等培训。

2. 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机制,对员工的进出口操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进口贸易海关查验制度范本

进口贸易海关查验制度范本

进口贸易海关查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贸易海关查验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现场检查、核对货物与申报内容一致性的行为。

第三条海关查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查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海关查验货物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查验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海关查验的对象包括所有进出口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货物、散装货物、液态货物、易腐货物、危险货物等。

第六条海关查验的范围包括:(一)货物外观、包装、标识、数量、质量、规格等;(二)货物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三)货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卫生性、环保性等;(四)其他需要查验的事项。

第三章查验程序第七条海关查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接单审核:海关接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单证,审核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二)现场查验:海关根据申报内容和货物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查验;(三)查验实施:海关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核对货物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必要时进行取样检测;(四)查验结论:海关根据查验情况,作出查验结论,并告知进出口企业;(五)查验记录:海关应当将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和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第八条海关在进行查验时,可以要求进出口企业提供相关单证、资料,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企业有权到场,并可以对查验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查验结果处理第十条海关查验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货物与申报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海关要求的,予以放行;(二)货物与申报内容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海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或者进行复验、重验;(三)货物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海关要求的,海关可以依法作出扣留、没收、销毁等处理。

第十一条海关查验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进出口企业,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模板】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模板】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关区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确保实际监管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直提直装,系指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批准,进口货物自进境运输工具直接提取运离海关监管场所(直提),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直接装上出境运输工具(直装)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海关直提直装监管方式,只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出口货物:(一)海关企业诚信评定等级B类以上企业;(二)非海关管理重点敏感商品;(三)无风险布控的大宗散装货物,通过外观可确定品名的鲜活商品。

第四条总关监管通关处是关区直提直装货物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隶属海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载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管场所,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前通过《南宁海关通关事务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直提直装,海关实行内部三级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直提直装的,进出境地海关应向其收取如下材料:(一)《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二)货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三)装箱清单;(四)进口货物提单,出口货物装运单;(五)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第七条经办关员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内容包括:(一)申请条件是否充分;(二)货物直提直装风险评估意见。

第八条经审核和风险评估符合直提直装监管要求的,经办关员通过“审批系统”及《申请表》在相应栏目签注,提出是否需全程监装监卸的意见,交主管科长复审;主管科长审核同意的,交主管关(处)长审批。

审批手续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的,经办关员在《申请表》上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其中两联交申请人,一联海关存档。

第十条海关在受理直提直装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应收取一联《申请表》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

第十一条已核准直提直装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在其通关过程中发现有风险布控指令,或需进行查验、归类、审价的,应终止直提直装监管,改为卸地监管。

货物出口海关操作流程规范

货物出口海关操作流程规范

货物出口海关操作流程规范一、概述货物出口海关操作是指在货物出口过程中所需完成的一系列海关相关的操作和程序。

为了规范和简化出口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操作和风险,制定货物出口海关操作流程规范非常重要。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套可供参考的货物出口海关操作流程规范。

二、流程规范1.准备阶段–确认货物的出口种类和数量,进行货物清单的编制。

–查看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手续和要求,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

–检查货物是否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质量标准和规定,是否需要特殊的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确认货物的装载方式和包装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2.海关报关–根据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准备出口报关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合同等。

–填写海关报关单,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如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

–检查报关单和相关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与货物信息一致。

–将报关单和相关文件提交给海关,等待海关的审查和批准。

3.货物查验–海关在对报关单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之后,可能需要对货物进行查验。

–根据海关要求,将货物送往指定的查验地点,接受海关人员的查验。

–查验过程中,海关人员可能会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计重、计量等。

–若货物通过查验合格,海关将出具货物查验合格证明。

4.缴纳关税和税款–根据海关的决定,可能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和税款。

–根据报关单和相关文件的信息,确定关税和税款的计算方式和金额。

–将关税和税款的金额汇入指定的海关账户,并备案确认。

–海关核验收到的关税和税款,并出具缴款证明。

5.完成出口手续–收到货物查验合格证明和缴款证明之后,向海关申请出口证明。

–根据海关的要求,填写出口证明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海关核对申请表格和相关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批准出口证明。

–按照海关的要求办理货物的装箱、运输和装运手续。

6.监管和追踪–在货物装箱、运输和装运过程中,对货物进行监管和追踪,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标国家或地区。

海关监管区规章制度范本

海关监管区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保障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监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监管区内所有海关监管场所、企业、人员及其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海关监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监管区范围与职责第四条本监管区范围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第五条海关监管区职责:(一)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二)负责监管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三)负责监管区内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进出境货物、物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四)协助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开展调查研究,提供监管区相关信息;(五)负责监管区内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三章监管区管理第六条监管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政策;(二)制定监管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监管区内的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等工作;(四)协调处理监管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五)组织开展监管区内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监管区内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海关手续;(二)配合海关监管,接受海关查验;(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四)按照海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五)积极配合海关监管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协助。

第八条监管区内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政策;(二)不得擅自携带、寄递、运输、储存违禁品;(三)不得协助、纵容、包庇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四)不得利用监管区内的资源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对监管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如下:(一)监管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情况;(三)监管区内企业、人员的守法情况;(四)监管区内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等工作情况。

南宁海关商品归类工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商品归类工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商品归类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关区商品归类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海关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审核、确定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关区各单位、业务部门商品归类及相关管理,进境物品的商品归类按照《税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审核确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的实际状态审核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审核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海关商品归类应按照下列法律规章进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四)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五)海关总署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公告;(六)通关参数数据库的《综合分类表》;(七)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

海关总署各归类分中心和总关关税处作出的《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可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商品归类人员是指关区各单位、业务部门从事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和具体承担商品归类审核、查验、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商品归类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商品归类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商品归类工作质量。

第二章商品归类职责第八条关税处是关区商品归类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商品归类的法规、规章、工作规程和归类裁定、决定,研究制定关区商品归类工作规程和规范;(二)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关区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工作,开展关区商品归类监控分析,发布和反馈商品归类风险信息;(三)加强与海关总署关税司、归类办、归类分中心的对口联系,研究解决关区商品归类疑难问题。

南宁海关公告2012年第6号――南宁海关促进广西外贸稳定增长措施的公告

南宁海关公告2012年第6号――南宁海关促进广西外贸稳定增长措施的公告

南宁海关公告2012年第6号――南宁海关促进广西外贸稳定增长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南宁海关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南宁海关公告(2012年第6号)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系列部署,发挥海关职能作用,切实做到政策解难、手续解繁、营造环境,南宁海关结合广西外贸发展情况,研究制定了《南宁海关促进广西外贸稳定增长措施》,现公告如下:一、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一)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

从今年10月1日起,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收汇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

加快办理取消ATA单证册调整费和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2个收费项目的工作进程,降低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成本。

(二)优化税收征、减、免管理。

大力推广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方便企业缴税。

对涉及海关归类、估价和原产地等需要审核而影响及时通关的,灵活采取保金、保函等多种方式办理通关事务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免担保待遇。

严格减免税审批限时管理,快速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及审批手续,区内重大项目减免税的备案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单案件办理程序的覆盖率达到100%。

加强对缉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控制,对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的企业,从轻从快处理,最大限度降低行政处罚对企业通关的负面影响。

二、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四)提供准确快捷的统计信息。

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和各地市发送广西外贸统计信息,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加强对广西进出口趋势、商品结构、国际市场分布、贸易方式、市场份额等情况以及外贸企业关注问题的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及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信息支持。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模板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模板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为规范公司货物进出口流程,确保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率性,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货物进出口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二、管理职责1. 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进出口流程,监督执行情况,处理相关事务。

2. 采购部门:负责进口货物的采购和供应商管理。

3. 销售部门:负责出口货物的销售和客户管理。

4. 财务部门:负责进出口货物的财务结算和税务申报。

三、进口管理1. 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进口计划。

2. 合同签订: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3. 进口许可:办理相关进口许可证和审批手续。

4. 物流安排:合理安排货物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

5. 报关:按照海关规定准备报关文件,办理报关手续。

四、出口管理1. 销售合同: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2. 出口许可:办理相关出口许可证和审批手续。

3. 生产与质检:确保出口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

4. 物流安排:合理安排货物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准时交付。

5. 报关:按照海关规定准备报关文件,办理报关手续。

五、货物检验1. 进口检验: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

2. 出口检验: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和目的地国家的标准。

六、财务管理1. 结算:根据合同规定及时进行货款结算。

2. 税务: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七、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定期对进出口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

2.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八、记录与档案管理1. 记录保存:完整保存进出口活动中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

2. 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系统,便于查询和审计。

九、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涉及进出口活动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

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海关放心货物管理制度范本

海关放心货物管理制度范本

海关放心货物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提高通关效率,确保国家税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放心货物,是指企业进出口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海关监管规定,没有涉嫌违法嫌疑的货物。

第三条海关对放心货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利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对企业进出口的放心货物,实施简化查验、快速通关等措施,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二、企业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确保进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进出口货物信息,并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及时足额缴纳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三、海关管理第九条海关对进出口放心货物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货物特点、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查验比例和查验方式。

第十条海关对进出口放心货物实施快速通关,减少查验时间和次数,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一条海关对进出口放心货物实施定期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进出口情况,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海关对企业进出口的放心货物,必要时可以进行查验,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四、违规处理第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制度的,海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涉嫌犯罪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海关可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通过以上海关放心货物管理制度范本,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应当如何配合海关的管理工作。

这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只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规定,才能享受海关提供的便利和优惠,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进出口大宗货物“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监管机制与风险防控

进出口大宗货物“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监管机制与风险防控

进出口大宗货物“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监管机制与风险防

刘新;沈益骏;刘滟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实务》
【年(卷),期】2024(42)2
【摘要】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决策部署,张家港海关基于风险控制理念优化进出口货物“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开展扩大进出口货物“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试点工作,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筑牢国门安全防线。

研究表明建立“船边直提”“抵港直装”风险控制体系不仅能够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同时能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该研究为符合条件的港口推行“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监管模式风险防控提供了参考。

【总页数】6页(P40-45)
【作者】刘新;沈益骏;刘滟
【作者单位】张家港海关;舟山海关;南京审计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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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关区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确保实际监管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直提直装,系指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批准,进口货物自进境运输工具直接提取运离海关监管场所(直提),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直接装上出境运输工具(直装)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海关直提直装监管方式,只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出口货物:
(一)海关企业诚信评定等级B类以上企业;
(二)非海关管理重点敏感商品;
(三)无风险布控的大宗散装货物,通过外观可确定品名的鲜活商品。

第四条总关监管通关处是关区直提直装货物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隶属海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载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管场所,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前通过《南宁海关通关事务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直提直装,海关实行内部三级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直提直装的,进出境地海关应向其收取如下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货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装箱清单;
(四)进口货物提单,出口货物装运单;
(五)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第七条经办关员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条件是否充分;
(二)货物直提直装风险评估意见。

第八条经审核和风险评估符合直提直装监管要求的,经办关员通过“审批系统”及《申请表》在相应栏目签注,提出是否需全程监装监卸的意见,交主管科长复审;主管科长审核同意的,交主管关(处)长审批。

审批手续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的,经办关员在《申请表》上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其中两联交申请人,一联海关存档。

第十条海关在受理直提直装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应收取一联《申请表》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

第十一条已核准直提直装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在其通关过程中发现有风险布控指令,或需进行查验、归类、审价的,应终止直提直装监管,改为卸地监管。

第十二条需查验的直提直装货物,隶属海关应通知申请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查验区域办理海关查验手续。

直提进口货物,由海关派员监卸运往查验区域,查验无误且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后放行。

直装出口货物,有关货物应运往查验区域,查验无误且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后放行,由海关派员监装至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监装监卸关员应根据海关报关单核对货物,经核对无误后填写“审批系统”及《申请表》相应栏目,交货主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凡涉及溢短装(卸)货物,按《南宁海关溢装、短卸、误卸货物监管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五条隶属海关在对直提直装货物监管中发现的走私、违规案件,应按规定移送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南宁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南宁海关直提直装货物监管工作细则》(南关监〔20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
附件
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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