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3年15
农信社历史沿革
·1950年3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第一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确定试办信用社。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
·1979年~1996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
·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组建县级联社。
·1996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 1996年,农信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
·1998年,央行对四大银行机构的撤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大银行的退出农村。
· 1998年5月,《县级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制规范试点方案》出台。
·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江苏就开始在全省11个地区各选择一个县来进行统一法人的试点。
·200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拟定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2001年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经过改革后成立了82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并且成立了江阴、常熟、张家港三家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农村信用社形成了一级法人的县级联社、省联社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并存的格局。
·2002年初,人民银行进行了全国八个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关于认真落实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资金支持政策 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认真落实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资金支持政策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11号关于认真落实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资金支持政策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拉萨除外);银监会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以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有关文件的要求精神,为推动农村信用社进一步不断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针对前一阶段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中改革试点工作存在发现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的突出问题,现就准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资金支持政策内涵,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工作,认真落实专项票据考核工作要求,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落实专项票据资金支持政策与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关系通过3年多的努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其中,专项票据资金支持政策在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
各地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的要求,在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风险状况有所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高,部分农村信用社已成功兑付了专项票据。
但是,应该看到,仍有相当部分的农村信用社对专项票据资金支持政策的意义、机制安排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对落实资金支持政策与转换经营机制关系的认识还不到位,没有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准确把握改革工作重点,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方面工作力度不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解读
《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解读作者:陈清民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05期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推进农村商业银行更好地回归县域法人机构本源、专注支农支小信贷主业,增强金融服实体务能力,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实际上,《意见》是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进一步强调和细化。
我们现在需要从这个《意见》最本源的角度进行理解,涉及战略、管控与运营三个层面。
一、坚守定位是监管要求,更是农商银行发展趋势《意见》提出“坚持正确改革发展方向,坚守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定位。
这不仅对农商银行的发展战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还要求农商银行如何推进“坚持定位”的实施路径。
(一)农商银行的战略定位《意见》再次明确了农商银行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主力军。
国发(2003)15号文也明确农商银行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
实际上,全国大多数省联社明确提出本省各农商银行的定位与《意见》的定位一致,都要求做小做散,努力成为当地自己人民的银行。
如,浙江省联社提出“姓农、姓小、姓土”的核心定位,努力打造成当地的“小冠军”。
但是,很多农商银行并没有坚守这一定位,而是在做大放小。
西部某农商银行成立小微支行,而在经营时追求大客户,其中单笔客户放贷资金就超过3000万。
农商银行经营背离“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的根本原因在于部分员工,甚至是高管的意识上仍然存在追求“短、平、快”的偷懒动机,认为做小做散太辛苦,放100个10万客户,不如1个1000万客户来得容易。
第三,大部分农商银行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战略管理体系,仅有战略定位、战略目标,而在战略实施路径方面存在很大的缺失,不知道如何去做小做散。
为了确保农商银行能够坚守定位,真正成为当地的主力军银行,农商银行需要从战略规划、思想认识以及路径措施等方面展开。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
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由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组成的体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是管理国家的政策性借款,业务范围较窄,在基层一般不设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商业化的利润目标驱使,其基层网点正在逐步收缩,对广大农村的业务量也在减少, 工作重心转向城市和有关农业基础设施的大型项目上。
其他原来在县一级设机构网点的商业银行 (工行、建行正在纷纷撤点,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都集中在城市。
这样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就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了(冯郁, 2000。
2003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有机构 34, 846个,存款余额2.41万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 1.72万亿元人民币。
在较多地区,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
因此,如何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成了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拟从为“三农”服务的要求来探讨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1959-1980。
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
三是农行代管阶段(1980-1996。
信用社归农行管理,两套编制,两本账薄。
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信用社与县联社为两级法人体制。
四是 1996年至今。
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
1996年 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变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 的合作金融组织。
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理顺外部关系、明晰产权、强化内部管理的改革。
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始了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闽政文[2003]293号•【施行日期】200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3]29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初步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示精神上来,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全省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充分了解中央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思想认识上做好改革的充分准备,在工作上创造改革的具体条件。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为了做好改革的准备工作,省成立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各市、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
二、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一)要扎实开展调研工作。
省组织协调小组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围绕拟定改革方案,开展调查研究。
各地协调小组也要认真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研究提出当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思路,积极配合省协调小组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第一篇: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1951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单独组织农村信用社,统一由银行领导,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形式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关于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通资金问题的规定》,决定将设立在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公社信用部。
195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
决定把原来的信用社从公社信用社分出,下放给行产大队,成为信用分部,由行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
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的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197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建议修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中有关信用社问题的报告》,同意将农村信用社更改为“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
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
1980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好,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
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要办的灵活一些,不应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
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方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ⅩⅩ年第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当前经营管理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激发经营活力,化解历史包袱,不断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促进**县农村信用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ⅩⅩ年12月底各项指标基本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条件;ⅩⅩ年2月向银监分局提交筹建申请;ⅩⅩ年6月底获得筹建批复;力争ⅩⅩ年12月底前获得开业批复并择日开业。
三、方法步骤我县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分为前期达标、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组建总结四个阶段。
(一)前期达标阶段(ⅩⅩ年6月-ⅩⅩ年12月)1.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修订章程;3.制定、修改、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并健全相关档案;4.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相关材料真实、齐全;5.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有关凭证、记载,真实、合规;6.根据筹建工作小组制定的增资扩股方案,印制募股说明书,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确定发起人,形成发起人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
7. 采取有效措施,使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8.加强宣传,积极寻找合作伙伴,争取年底前把置入资产处置完毕;9.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的标准,分别不低于12%和6%;10.拨备充足率达100%;11. 拨备覆盖率达150%。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3.06.27•【文号】国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6.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其他未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制定本方案。
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各银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借:专项央行票据贷:xx贷款(抵债资产、投资)——xx贷款户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收:已置换不良贷款二××户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贷: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贷:专项央行票据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专项央行票据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五、委托期间,农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一〉收回时:借:现金〈或××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二〉人民银行委托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仍归农村信用社所有:借: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贷:呆账准备〈央行委托收款本金〉贷:利息收入〈央行委托收款利息〉以上会计核算手续中涉及新增设的会计科目及账户有:资产类科目“1115专项央行票据”、“1116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负债类科目“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损益类账户“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表外科目“11O 已置换不良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139号2003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分支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3]15号文件,全面准确掌握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主要内容和组织安排。
总行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持操作方案将另行下发文件和组织培训。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成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小组。
由分行行长或主管货币信贷工作的副行长任组长,试点省(区、市)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办事机构设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资金支持工作小组的基本职责如下:(一)参与制定辖区内有关省(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操作方案,并制定实施细则;(三)指导省会中支组织监测、分析辖区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会同当地政府、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督促农村信用社改善金融服务,提高经营效益,防范金融风险。
三、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切实做好支农金融服务工作。
各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信贷收支变化情况的监测与分析。
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进度,切实调整贷款投向,努力增加农户贷款。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路径及发展对策研究】 贵州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路径及发展对策研究】贵州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历了几次调整。
直至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这个方案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新一轮高潮。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并提出深化农信社改革和强化管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对策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6年,农村金融机构恢复成立阶段。
国务院于1979年2月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信用社与县联社为两级法人体制,归农行管理。
在这一阶段,农村金融组织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和竞争的格局。
第二阶段从1996年到2003年为调整阶段。
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和思路,强调农信社的服务“三农”功能,提出了建设规范化的农村信用社的总体目标。
在这一阶段,农信社脱离了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了以合作制为模式的改革,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从2003年至今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第三阶段,也是农村金融体制的重构阶段。
2003年以来,中国进入了城市化和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已成为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公共财政加强了其在农村的作用,为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国务院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对农信社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改革。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困境2003年以前,分布在全国的3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为全国9亿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步履维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19日)2004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确定我区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
为切实做好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的目标,加快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与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国家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依法自主经营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要以法人为单位,按照不同股权结构形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可以是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也可以是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还可以是合作制的联社一级法人。
同时,信用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几个问题
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个问题的探讨摘要: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揭开了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序幕。
但是这次改革总体上只是对原有农村信用体系的修补完善,没有从根本上重构农村信用社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探讨,然后从国家政策层面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制度改革。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问题;制度;产权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农村信用社初创以来,一直在不停地发展、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开始独立运行始于1996年的行社分离。
自2003年国务院发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走过了十年的风雨历程,但是改革尚未实现预期目标,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仍然处于关键时期,任重道远。
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问题(一)改革目标不明确,定位模糊。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在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时需要将信用社自身商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支持“三农“问题的解决有机结合起来。
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里明确提出:“一是要按市场经济规则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要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①从这个《方案》里就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具有双重目标,一是农村信用社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盈利成为其首要的商业目标;二是农村信用社有承担扶持“三农”的政策性金融义务,服务“三农”是其政策性目标。
如果政府将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糅合在一起,将使得农村信用社出现无所适从、定位模糊、经营错乱等问题。
(二)产权主体缺位,产权模式难抉择。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更好地履行行业自律和服务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法定中文名称为:中文名称: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英文名称:GuangDo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
本联社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
第三条本联社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广东省内的4家地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95家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其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条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社员社以其所持股金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省政府授权,本联社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七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服务,促进社员社发展为宗旨。
本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
第八条本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对本联社与社员社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8.17•【文号】国办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2004年8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
一年来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8省(市)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总结8省(市)改革试点经验,明确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指导原则按照《试点方案》和国务院的要求,8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新的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有关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二是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经营状况开始好转;三是农村信用社实力明显增强,金融支农力度加大,支农服务进一步改善;四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已经起步,经营机制开始转换,内控制度得到加强;五是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誉进一步提高,员工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二是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试点扶持政策;三是尽快组建省级管理机构;四是规章制度先行,使改革试点规范有序进行;五是具体工作分阶段、有重点、按计划进行;六是改革工作与监督管理、风险防范、支农服务统筹兼顾。
改革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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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其他未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支农投入明显增加;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逐渐好转;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金融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但是,还必须看到,当前信用社无论是在自身建设,还是在适应为“三农”服务要求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很大。
深化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根据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要求,深化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深化信用社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二、主要内容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一)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
明晰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
根据实际状况,对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其积累部分首先要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其次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100%、呆滞50%、逾期2 0%、正常1%),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
对资不抵债但目前还难以撤销的信用社,先用现有积累冲抵历年挂账亏损,其余部分要落实经营责任,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逐步消化。
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
具体条件是:(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10亿元以上;(3)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
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
具体条件是:(1)全辖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2)基层信用社自愿;(3)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4)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资本充足率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
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要在原有股权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
要切实强化约束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四自”原则,建立健全信用社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审批、财务收支、风险控制等内控制度,降低不良贷款,压缩人员,减少成本,努力扭亏增盈,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
要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信用社服务功能。
立足社区,面向“三农”,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充分发挥信用社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优势,积极开办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适当增加为农民服务的金融业务品种。
(二)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分别确定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地方党委要加强对信用社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今后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由中央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划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可以提供临时支持;四是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试点地区可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简化管理层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
银监会作为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承担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
主要职责: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的规章制度;二是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三是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五是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六是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七是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告国务院。
为了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给予以下扶持政策:1.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
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 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
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3.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 0%,安排专项再贷款。
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
资不抵债数额按照信用社法人单位计算,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专项再贷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
实际资不抵债数额按照“历年挂账亏损+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的公式计算。
其中,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
二是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不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年付息。
该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
中央银行票据支付必须与信用社改革效果挂钩,以县(市)为单位验收支付,标准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到位,治理结构完善,由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会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监督执行。
上述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自主选择,具体操作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