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池保理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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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乙方)

国内池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

编号: 年字第 号

应收账款受让方:XX 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法定地址: 应收账款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根据业务需求,就其在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 债权向甲方申请融资业务,即乙方将其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定的融资额受让该债权。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服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 条款达成一致,订立本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

第一早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 义:

(一 ) 应收账款受让方:在本协议中即指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

(二) 应收账款转让方: 即为商务合同卖方 /供应商/服务提供方、 应收账款债 权转让人

(三)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

(四)国内池保理业务:在本协议指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业务,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收账款受让方根据拟受让的多笔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向应收账款转让方一次性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款(收购款),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商务合同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应收账款转让方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国内保理业务。该等一次性受让的多笔未到期应收账款形成应收账款池,在特定条件下,乙方可申请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应收账款池内的应收账款,或申请转让新的应收账款入池,并以此获取甲方新的收购款。

根据是否通知买方,可分为有追索权公开型保理和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

(五)交易凭证:系指为履行本协议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债权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六)商务合同: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并且为本国内保理协议签订日之前已合法、有效成立的,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

(七)商业发票:在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是指商务合同项下乙方为表明商务合同应收账款金额而出具给商务合同买方的一份债权凭证。

(八)应收账款:用商业发票表示的,根据商务合同应由商务合同买方支付给乙方但尚未支付的销售货款/服务价款。本协议中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下列条件:1.甲方同意受让;

2.在正常商务往来业务中产生且属乙方所有;

3.未过期、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4.签订国内保理协议时剩余付款期(含宽限期)在一年以内;

5.签订国内保理协议时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九)应收账款池:即满足第一条第8 款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后,形成的应收账款之和。应收账款池内的有效应收账款是甲方认可并受让的应收账款,不包括收到回款的应收账款、乙方回购的应收账款、因逾期等原因被甲方剔除的应收账款。

(十)宽限期:即应收账款受让方对于应收账款付款期后所能容许的付款延迟期间,若商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若商务合同

中未明确约定宽限期间,则宽限期为商务合同确定的每一笔应收账款到期日后最长不超过天。

(十一)保理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国内保理协议项下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最迟应清偿的届至日。保理期间的届满日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1)

以商务合同中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加宽限期确定;(2)若商务合同无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保理期间的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

(十二)转让价:指乙方因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而从甲方处获得的对价款,亦即甲方受让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而支付给乙方的对价款,也可称为受让价。

(十三)收购款:分为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款。基本收购款指乙方因转让应收账款而先于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从甲方处获得的资金,基本收购款额度即为转让价;在满足第四条第(二)项之1、2情况时,甲方向乙方发放追加收购款,追加收购款不构成转让价的组成部分。在本协议中,除非特别说明,“收购款”即指基本收购款。

(十四)国内保理费用:国内保理业务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 融资费:指甲方因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向乙方提供基本收购款而在保理期间内向乙方收取

的收购款资金价格。融资费率参照收购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融资费自收购款发放日计至保理期间届满之日止,并在

□收购款发放日一次性收取□按月收取□按季收取□____________________ 。

2. 保理管理费:即为甲方受理乙方的国内保理申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而应收取的业务管理费。由甲方在转让交割时按照应收账款额的一定比例的费率向乙方收取。

3. 单据处理费:即为甲方受理乙方提交的单据而应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在转让交割时按照单据数量的一定比例的费率向乙方收取。

4. 提前回购费:即因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乙方主动要求提前回购而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在回购时按提前回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5. 逾期支付违约金:指本协议第九条第1 项规定的融资逾期后,商务合同买方因未及时付款或付款不足额或乙方已代收到应收账款款项却未及时足额转付给甲方,导致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没有及时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按逾期

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6. 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单据处理费等与其相关的费用,按实计算。

(十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指向商务合同买方说明应收账款债权已经转让给甲方并且所转让应收账款仅付给甲方的书面通知。

(十六)违约事件:本协议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属违约事件,具体事件见本协议第五章中的规定。

(十七)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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