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编织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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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编织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丙烯(PP)、聚乙烯树(PE)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拉伸成扁丝,再经织造而成的塑料编织袋。

塑料编织袋适用于包装化肥、合成材料、炸药、粮食、盐、矿砂等粉状或粒状的固体物料。但不适用于坚硬棱角的块状物料。

凡包装食品时,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包装温度不宜超过80℃。

1 产品品种、型号、规格

1.1 品种

1.1.1 按主要构成材料分为聚丙烯编织袋、聚乙烯编织袋。

1.1.2 按缝制方法分为缝底袋、缝边底袋、织底袋。

a-有效长度b-有效宽度

图1

1.2 型号

编织袋型号和允许装载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1.3 规格

按袋的有效宽度分为450,500,550,600,650,700mm。

凡有效宽度不符合上述规格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3.3.2 袋的有效长度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2 技术要求

2.1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2.2 袋的允许偏差应符表3的规定。

表3

2.3 编织袋单位面积质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G——平方米质量g/m

S——径向密度根/100mm

K——纬向密度根/100mm

Pis——径向线密度kg/m

Pik——纬向线密度kg/m

C——织缩率根据各厂设备而定为0~0.3

2.4 编织袋的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注:(1)当线密度、经密、纬密改变时,各向的拉断力必须达到同型号产品的指标。

(2)织底袋的袋底拉断力与同型号的缝底向相同。

2.5 跌落试验

包装不破损,包装物无漏失。

2.6 织物的裁切必须采用热熔切割,保证刀口不散边。

3 检验方法

3.1 长度和宽度

将袋摊平,用精确至1.0 mm的直尺,在中间和离边100 mm处各量三处,直尺应与袋边平行,以最大偏差作为测试结果。

3.2 经密和纬密

将袋摊平,在袋的上,下两个对角处圈定100mm×100mm两方块,方块外边线与袋边线相距100mm,目测方块内的经、纬根数,取其平均值,计数时当讫点最后不足一根时,按一根计。

3.3 勒边

用精确至1.0 mm的直尺,紧靠凹陷两端,测出凹陷最深处到尺边的距离。

3.4 质量

用感量为0.5g的天平称取质量。

3.5 拉断力

3.5.1 试验条件按GB/T1039-79《塑料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规定进行。

试样在温度23℃±2℃、常温下处理4小时,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5.2试验设备应符合GB/T1040-79《塑料拉伸试验方法》第3条有关设备规定进行。

夹具间距为200mm,空车下降速度为100mm/min。

3.5.3 取样方法

按图2部位剪取经向、纬向、缝边向、缝底向试样2两块,长300mm,宽约为60mm,再修正到50mm,如最后一根超过半根则留之。缝向试样的两边缝线应适当留长,平针法如图3,连锁法如图4,两边各打三道结。

3.5.4 试验中如遇到试样在夹具中破裂、滑脱等影响准确性情况时,应另换试样重做。

3.6 跌落试验

试验方法按GB4857。5-84《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规定进行。

3.6.1 试验环境为常温、常湿。

3.6.2 试验场地为平整水泥地面。

3.6.3试验质量及物料选用:

A袋装25kg聚丙烯或聚乙烯树脂;

B型袋装40kg尿素或密度相当的物料;

C型袋装50kg尿素或密度相当的物料。

3.6.4 填充系数为80~85%。

3.6.5 试验次序

第一条:垂直—平向—侧向;

第二条:平向—侧向—垂直;

第三条:侧向—垂直—平向。

3.6.6 试验方法

将试样置于1.2m的高度,按3.6.5规定次序分三次跌落。

4 检验规则

4.1 同批产品的型号、规格应相一致。

4.2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

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5万条。

4.3 袋的偏差和外观合格判定按照GB/T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中表2、表3规定进行。

一般检查水平为I,合格质量水平(AQL)定为6.5,按一次正常抽样方按进行。

4.4 物理机械性能合格判定,每批随机抽样5条,其中2条为备用,3条按3.

5.2取样测定,其中一项不合格时可将该项加倍取样测定,如再不合格,该批为不合格。

4.5 跌落实验按照GB2828-81标准中3.5《致命缺陷的特殊规定》处理。

5 包装、标志、贮运

5.1包装

5.1.1 袋的包装应牢固、平整,适应于运输。

5.1.2 每件包装中不允许有不同的品种、型号、规格的产品。

5.1.3 每件一般分300条、500条、1000条。

5.1.4 每件内应有成品检验证。

5.2标志内容

制造厂名、品名、规格、数量、标准代号、商标、出厂日期。

5.3 贮运

5.3.1 袋在运输过程中,均不应靠近火源、热源及受日光直接照射的地方。

5.3.2袋应于阴凉、洁净的室内贮存。贮存期从出厂日期算起,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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