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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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指南
二00四年十一月
目录
一、概述 (7)
二、矿山公园的定义 (9)
三、矿业遗迹 (9)
四、矿山公园的基本条件及其等级划分 (11)
五,矿山公园申报前的基础研究工作 (11)
六、矿山公园的规划工作 (12)
七、矿山公园管理工作 (13)
八、矿山公园建设工作 (13)
九、申报材料要求 (14)
十、申报工作程序 (14)
十一、附件 (15)
附件l: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
附件2: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基本要求
附件3:国家矿山公园总体规划工作要点
附件4:国家矿山公园评价标堆
一、概述
矿山是矿产资源产地及矿业活动的基地,采矿活动促进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矿业遗迹是人类矿业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当今世界在自然和文化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类型众多,分布广泛,且具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历史。从殷周的铜矿、春秋战国的铁业和秦汉的井盐,到魏晋的煤矿和天然气,以及隋唐以后一千多年空前的矿业
繁荣和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多年来矿业开发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无一不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聪明才智和伟大创造力。中国的矿业发展史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矿业史上最辉煌灿烂的篇章之一。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的倾向,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甚至诱发地质灾害,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许多珍贵矿山遗址和遗迹遭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甚至荡然无存。
近年来,加强了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对停采矿区进行土地复垦与再利用等一系列措施,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对重要矿山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还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和抢救现存的重要矿业遗迹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7年原地质矿产部在《关于建立地质保护区规定的通知(试行)》(地发[1987]311号)中,首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提出对包括采矿遗址在内的地质遗迹建立保护区。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7号),将“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作为地质遗迹景观主要内容之一。2000年作为我国第一批国家地质公园之一的四川自贡,特“保存有世界最早的采盐油气井”列为“主要人文景观”。2003年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的“广东佛山西樵山国家地质公园”也将“明代采石遗迹”列为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对象。
建设矿山公园是使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业遗迹资源得到保护和永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既可以充分展示我国社会文明史的客观轨迹和灿烂文化,为人们提供游览观赏景观,为科学活动提供考察和研究对象,同时对矿业城镇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于1972年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通过,1975年正式生效以来,先后已有波兰、法国、玻利雄亚、墨西哥、德国等国家的矿山,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保护对人类文明发展具有普遍价值和重要意义的矿山遗址的典范。
为加强对重要矿业遗迹资源的保护,规范对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二、矿山公园的定义
矿山公园是以展示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
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科学考察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矿山公园的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体,采用环境更新、生态恢复和文化重现等手段,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三、矿业遗迹
矿业遗迹是构成矿山公园的核心景观,表征某一阶段某一个地方某种矿业发展的历史。矿业遗迹主要指矿产地质遗迹和矿业生产过程中探,采、选、冶、加工等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并具备研究的价值,教育的功能,是游览现赏、科学考察的主要内客。按其自然和人文双重属性,矿业遗迹包括:
1、矿业开发史籍
反映重要矿床发现史、开发史及矿山沿革的记载和文献。
2、矿业生产遗址
大型矿山采场(矿坑,矿碉),冶炼场、加工场、工艺作坊、窑址和其他矿业生产构筑物,废弃地,典型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遗址等。
3、矿业活动遗迹
矿业生产(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加工、运输等)及生活活动遗存的器械、设备、工具、用具等,包括探坑(孔、井),采掘、提升、通风、照明、排水供水、半截工具、安全设施及生活用具等。
4、矿业制品
珍贵的矿产制品,矿石、矿物工艺品。
5、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
历史纪念建筑、住所、石窟、摩崖石刻、庙宇、矿政和商贸活动场所及其他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
6、矿产地质遗迹
典型矿床的地质剖面、地层构造遗迹、古生物遗迹找矿标志物及提示矿物、地质地貌、水体景观,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矿山动力地质现象(地裂缝、地面塌陷、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遗迹。
矿业遗迹按其典型性、稀有性、观赏性、科学和历史文化价值及开发利用功能等,分为珍稀级(一级)、重要级(二级)和一般级(三级)三个级别:
1、珍稀级(一级):
(1)在世界范围或全国范围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遣迹;
(2)能为世界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
(3)具有代表当时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
2、重要级(二级)
(1)具有区域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遗迹;
(2)能为国家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
(3)具有代表当时全国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
3、一般级(三级)
(1)具有地区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遗迹;
(2)能为世界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
(3)具有代表当时地方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
四、矿山公园的基本条件及其等级划分
矿山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典型、稀有和内容丰富的矿业遗迹;
2、以矿业遗迹为主体景观,充分融合自然与人文景观;
3、通过土地复垦等方式所修复的废弃矿山或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
矿山公园设置国家级矿山公园和省级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国际、国内著名的矿山或独具特色的矿山;
(2)拥有一处以上稀有的或多处重要的矿业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