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刑法学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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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李某本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3.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车速过快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问题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重,故李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关于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结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04案例分析.doc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04案例分析.doc

案例分析演示(以历届司考真题为例)2008 年(本题22分)案情:李某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局长,张某是该局某办公室主任,在上任2 年多的时间内李某先后接受他人贿赂20多万元,并在自己任职的系统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

其中有10多万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李某将其屮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

张某因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李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

”李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3万元。

但是事过不久,张某乂找李某要钱,李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李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1万元给了张某。

之后,李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

6个月后,李某被告发。

在李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海关关长马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

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马某受贿120 万元的特大案件。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李某接受他人20多万元贿赂的行为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向李某行贿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

3.张某向李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4.李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5.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6.对李某应如何处理?答案及解析:1.李某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其在上任后的2年之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20多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2.张某介绍他人向李某行贿属于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贿与受贿行为的实现,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

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人李某送来的酬劳费2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3.张某以告发李某的犯罪事实为要挟,向李某要钱还赌债,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1. 案例背景:小明因为盗窃一辆汽车被捕,被控犯有盗窃罪。

小明辩称自己只是想开一下汽车,没故意图占为己有。

请分析小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盗窃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明辩称只是想开一下汽车,没故意图占为己有,但是从事实来看,小明窃取了他人的汽车,属于盗窃行为。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是他人财物,却仍然故意窃取。

因此,小明的辩护不成立,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案例背景:小红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小红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实际打伤对方。

请分析小红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伤害行为,即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红辩称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实际打伤对方,但是从事实来看,小红的行为已经对对方造成为了身体伤害。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然故意进行伤害行为。

因此,小红的辩护不成立,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案例背景:小华因为故意杀人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

小华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真的杀人。

请分析小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杀人行为,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华辩称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真的杀人,但是从事实来看,小华的行为已经导致对方死亡,属于杀人行为。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仍然故意进行杀人行为。

因此,小华的辩护不成立,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 案例背景:小明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小明辩称自己只是出于自卫而伤害对方,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请分析小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学 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 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学的基本任务?A. 规范人们的行为B. 维护社会秩序C. 保护公民的权利D. 强制教育罪犯答案:D2. 刑法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哪个时期?A. 封建时期B. 春秋战国时期C. 古代奴隶社会D. 人类社会的起源时期答案:C3.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项?A. 有罪推定原则B. 内容完整性原则C.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权原则D. 罚金原则答案:B4.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紧急避险的正当防卫?A. 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B. 保卫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C. 保护公共财产免受损害D.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答案:A5.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A. 研究刑法的形成和发展历程B. 研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形态C. 研究罪犯心理和犯罪动机D. 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答案:B二、案例分析题某市发生了一起巨额贪污案。

被告人小李在担任某县政府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巨额公款转入他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于购买了豪华轿车、房产和珠宝等奢侈品。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1.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小李的行为属于什么罪名?答案:贪污罪2. 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请分析。

答案:是。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李在担任某县政府主任期间,将巨额公款转入个人账户,涉嫌侵吞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3.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答案:小李的行为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判处小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简答题1. 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案: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规定和实施。

通过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刑罚的限度等问题,刑法学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1、2009年4月26日,被告人沈某因在案发前两三天托其朋友购买了一瓶“蹇丹”农药用来毒鱼后,将剩下的半瓶农药放在自己三轮摩托车的工具箱中,并将工具箱的锁扣搭上但未上锁。

当日下午六时许,被告人沈某骑摩托车回家后将车停放在自己家前院,便外出地里种菜。

一会儿,被害人叶某(邻居,2005年12月17日生)与被告人的儿子沈某(3岁)结伴爬上被告人沈某的摩托车上玩耍,并翻出工具箱中与一矿泉水瓶放在一起的半瓶农药当成饮料误食,造成二人中毒,其中被害人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1)对叶某死亡沈某持何种主观心理态度?(2)该心理态度有何特征?答:疏忽大意过失,2、甲(男,18岁)在某中学操场边与乙玩游戏。

两人在游戏过程中发生争执,甲将乙推倒在地,乙头部正巧碰到操场边的一块大石头。

甲见乙脸色苍白,没有喊声,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就将乙背到自家的猪圈时。

甲怕事情闹大,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于是拿起一块石头向乙头上砸去。

当日傍晚,甲将乙尸体移到村外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

经法医鉴定,乙总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

问:(1)甲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请说明理由。

(2)杀人灭口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答:数罪并罚,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未遂)3、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李小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

李小见状有些害怕,说“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

”李某说“不怕,远着呢!”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问:(1)李某主观上持何种心理态度?为什么?(2)李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过于自信过失,李小不构成犯罪,未满15周岁,对过失致人死亡不构成犯罪4、甲在路边等人,被路边的乙等人故意撞了一下,甲瞪了他们一眼没有言语。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小明因为在超市偷窃被抓获,超市方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分析小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小红因为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对方受伤。

请分析小红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小华因为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请分析小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明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小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轻伤他人的;(二)造成严重精神障碍或者严重身体伤残的。

小红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小华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华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为对三个案例的分析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案例一:故意伤害罪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在愤怒之下,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导致李某鼻骨骨折。

经鉴定,李某的伤害程度构成轻伤。

问题: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张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盗窃罪案情简介:王某在一家超市内,趁店员不注意,将价值2000元的商品藏入自己的背包中,并试图离开超市。

在出口处,超市的防盗系统报警,王某被当场抓获。

问题: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王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盗窃罪。

2.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 王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贪污罪案情简介:赵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单位资金10万元。

问题: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赵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2. 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 赵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律后果。

案例四:交通肇事罪案情简介: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问题:1.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刘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里面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此答案已打印给你,主要是第12题在这里看一下或打印一下)1、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7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区作出了变通或补充规定,其他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情况。

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的被告人奥格雷虽然是外国人,但他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也不符合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故对其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8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其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最基本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的两被告的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刑法教学法规汇编 P281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被告人甲某,男,25岁,系 A 国公民。

被害人乙某, 系 B 国公民。

被告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均为我国某大学 1998 级留学生,两人同住一室。

1999 年 10月15 日晚,两人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斗殴。

在扭打中, 被告人甲某随手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乙某腹部刺了一刀,刺破肝脏。

被害人乙某经抢救无效, 于当晚死亡。

[问题]本案的被告人甲某系 A 国人,被害人乙某系 B 国人,而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本案应适用哪国刑法?【案例-2】大学生甲某 ,在校园里用鸟枪打鸟 ,事先没有验枪 ,自认为枪膛里没有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扳机 ,结果将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题]对此, 甲某实施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负何种刑事责 ?【案例-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江某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故。

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新板车运铁块去货场。

当下坡时,同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

他说了声“没问题”, 就单独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扎断双腿。

[问题]对于这个被扎断双腿的伤害行为,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4】甲某在一天深夜, 到离村 5 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

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 此人因月色昏暗, 看不到砍树的人, 便寻声走去。

当他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 松树刚刚被砍断, 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 当即死亡。

[问题]对于此人的死亡, 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5-6-7“正当防卫”案例【案例-5】一天,范某抓住曾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用汽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所雇的工人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动机B. 犯罪行为C. 犯罪结果D. 犯罪主体答案:A2. 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A. 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C. 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D. 为了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答案:D3. 以下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缓刑?A. 犯罪情节严重B. 犯罪后果严重C. 犯罪行为人有悔改表现D. 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不构成犯罪。

()答案:错误。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可以构成犯罪。

2.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答案:正确。

3.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答案:正确。

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

答案: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刑罚执行期满不满五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在缓刑期间,张某再次因盗窃被抓获。

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张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和原判的罪行合并处罚。

五、论述题1.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答案: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学(2)》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

《刑法学(2)》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

《刑法学(2)》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刑法学(2) 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一、选择题1. 答案:B2. 答案:A3. 答案:C4. 答案:D5. 答案:C二、判断题1. 答案:错误2. 答案:正确3. 答案:正确4. 答案:错误5.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答案:简要说明刑法中的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时应当具备一定的过错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它是刑法责任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具有过错,即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错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答案:简要说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违法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3. 答案:简要说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种与自卫有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突发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对他人非法侵害的一种合理反击,而紧急避险则是在面临危险时采取的自救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小明因为情绪失控,在公共场所大声辱骂他人,并将其推倒在地,导致对方受伤。

请判断小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小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主体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小明在公共场所大声辱骂他人,并将其推倒在地,导致对方受伤,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小明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性,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且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因此,小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刘某,男,28 岁,矿山工人。

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

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

提出中止关系。

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

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

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

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

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理由是什么?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刘某在公共场合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其行为属于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3)刘某盗窃爆炸物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与其爆炸罪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爆炸罪论处。

2、陈某,男,38 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

经过一路口,正好遇上红灯。

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

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

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

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

陈某感到非常害怕。

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急忙驾车逃离。

半小时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

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陈某违反交通法规肇事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3)陈某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死亡,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3、高某,男,17 岁(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学学生。

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

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关系。

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

2001 年7月6 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

7 月8 日晨8 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开。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期末复习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期末复习

课堂讨论案例汇总(一)案情被告人李*,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撞成重伤。

李*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的死亡,李*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的死亡,李*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成心。

李*并不希望王*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成心。

李*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幸运、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成心。

2.李*的行为造成王*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分,因此构成犯罪。

3.李*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将王*撞伤后负有将王*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男,46岁,*校教师。

吴*(陈*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吴*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找个人来干掉许**,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带着吴*数次查看了许**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并告诉吴*如何接近许**,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与朱*来到许**的办公室外,吴*让朱*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的办公室。

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

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

【刑法学(1)】案例分析1、案情:20XX年2月4日,按照事先约定,刘某(男,40岁,外国国籍,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身份)与王某,刘某,赵某(三人均为某外国国籍商人,非外交官身份)一同入境中国重庆,到达某宾馆后,刘某将王某,吴某,赵某三人护照上的照片换成了意欲偷渡的人员许某,李某,陈某的照片.刘某向许某等三人各收取人民币2万元,王某,吴某,赵某三人从中分别获取5000元.2月7日,刘某带领许某,李某,陈某持变造的护照欲从重庆乘飞机前往日本名古屋时,被边防机关查获.请分析:对刘某,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对刘某不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身份。

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本案中,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2、案情:王某(男,17岁)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某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某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某带着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某游泳,王某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1 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陈某的溺水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而造成。

王某的行为犯罪。

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水处有可能会溺水,但由于“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后来,又因自己的疏忽而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各论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各论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各论期末试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因情绪失控连续数次用棍棒殴打对方乙致其死亡。

乙被殴打后出现严重的内脏损伤,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甲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赔偿乙的家属。

问题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问题2:如果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应当以何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问题3:对于甲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刑法例外包庇情节,减轻其刑罚?参考答案: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甲出于愤怒情绪,采取连续多次殴打乙的行为,致使乙死亡。

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乙的死亡,但依然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了乙最终的死亡结果。

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2:如果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甲的行为致使乙死亡,但甲并未事先预料到乙的死亡结果,也没有明知杀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甲的殴打行为明显存在明知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致使乙出现严重内脏损伤,最终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情形,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甲可以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3: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立功查明案件重要情节或者违法行为;二、立功有关人员扭转案件发展方向;三、立功有关人员为了案件调查和审判提供的重要侦查线索;四、态度认真悔过,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五、自纠错误、并协助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六、其它能够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情节。

根据本案情况分析,甲的行为已经导致乙的死亡,情节严重。

然而,甲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赔偿乙的家属,表现出认错态度及善意的补救行为。

因此,在量刑阶段可以考虑适用刑法例外包庇情节,适当减轻甲的刑罚。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电大刑法学1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电大刑法学1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电大刑法学1案例1:刑法对外 __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p>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刑法学复习案例分析.doc

刑法学复习案例分析.doc

刑法案例分析1、李某深夜潜入木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

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

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査看,与李某撞个正着。

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

冋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白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

刚刚返冋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⑴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 李某返冋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女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 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

(2) 抢劫。

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 犯罪预备。

(4) 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本题考的问题均为刑法中的基木问题。

(1) 对于犯罪未遂,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谋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李某意图盗窃保险拒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拒打开,他的行为未实行终了,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李某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山于其本人的主观能力有限,并非李某对犯罪爭实认识错谋,如将配电柜谋以为是保险柜,因而是能犯未遂。

(2)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腑、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眾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李某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而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

(4) 在抢劫行为完成Z后,行为人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案说刑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案说刑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案说刑法期末试题及答案第一题案例背景: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窃取了被害人李某的贵重物品,据控诉称,王某是通过破门而入获取物品的。

然而,王某辩称他是在家中怀疑被害人李某偷窃其物品后报警,随后民警到场后进行检查,发现了被盗物品。

经过调查,被害人李某的指控并未得到证实。

在此背景下,本题将探讨王某是否可免于刑事责任。

试题分析:本题涉及到的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本题中,被告人王某被控盗窃,但只存在破门而入的指控,并未能证实实际窃取财物的事实。

答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案例背景,王某被指控的盗窃罪需要符合两个关键要素:窃取他人财物和数额较大。

首先,在本案中并未明确证实王某实际窃取了被害人李某的贵重物品,因此窃取财物的要素并未得以成立。

其次,我们可以注意到本案中并未提及盗窃罪所必须的数额较大的要素,即被窃财物的价值。

在本案中,王某辩称自己是在家中发现财物被窃后报警。

随后民警到场并在被告人的住处发现了财物。

根据这一情况,可以认为民警在到达现场后并未发现破门而入的迹象,从而削弱了王某破门盗窃的指控。

可以合理推测,被盗财物可能就摆在房间内,因此无需破门而入获取。

另一方面,王某的报警行为表明他发现财物遭窃后采取了合法的行动,并积极寻求有关部门的协助。

这一行为可以说明王某并未具备盗窃罪中的故意要素,即故意窃取他人财物。

因此,根据案情及相关规定,王某应当被免除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案例背景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不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他的行为并未构成窃取财物的要素,且报警行为表明他并未具备故意犯罪的意图。

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案情,王某应当被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例背景:在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告人张某被控杀害了被害人李某。

刑法学复习案例分析

刑法学复习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

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

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

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

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

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

(2)抢劫。

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犯罪预备。

(4)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本题考的问题均为刑法中的基本问题。

(1)对于犯罪未遂,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李某意图盗窃保险拒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拒打开,他的行为未实行终了,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李某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的主观能力有限,并非李某对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如将配电柜误以为是保险柜,因而是能犯未遂。

(2)《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李某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而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

(4)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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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案例汇总(一)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

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案: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案例王某,男,2l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

2002年6月4日,王某和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的某某路时,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的“阿飞”吴某的脚。

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继续前行。

吴某却赶上王某并从背后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的栏杆上,王某的门牙被磕断。

王某无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

吴某于是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住一顿暴打。

混乱中,王某摸出裤兜里正好带着的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图冲出人群。

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的心脏,吴某倒地身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案: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贵任。

4.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四) 案例:案情,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

2001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

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

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

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

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案::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好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在地,开始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进而非犯罪预备或中止。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情: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

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

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

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情况。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答案: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六)案情:案情:王某,男,25岁。

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

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

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

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

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

保安员闻讯赶来同江某将王某制服。

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

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答案: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七)案情: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

2001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

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

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

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

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案: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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