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方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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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前河沿东路建设(城中村改造)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把临夏市建成全州区域经济中心”及“东建新区,西建园区”的重大决策,全力加快东城区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扩大城市规模,提升城市品位,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前河沿东路建设(城中村改造)工程。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临夏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前河沿东路建设(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前河沿东路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推进东城区建设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妥善安置、和谐发展”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使东城区建设与城中村改造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东城区开发的总体要求,力争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前河沿东路延伸段改造工作任务,使东城区与老城区连为一体,城市面貌发生显著改变,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2010年

主要任务是拓通前河沿东路至城东四路的道路,对道路沿线的南园村、毛园村、李孟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征迁、市场运作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

2、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遵循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科学、有序推进。

3、坚持和谐发展、群众利益第一的原则,依法保障村民财产不受损失,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使改造后的城中村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四、改造内容

1、无形改造。即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农民身份转变。通过整村转化方式,将城中村村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化为非农业户口。在新的社区未组建之前,仍落户在原村委会组建的临时代管机构,待新的社区成立后整体接收管理。二是管理方式转变。将改造的城中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撤村建居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村委会撤消后以原村为单位直接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承担原村委会的的工作职能,原村委会干部担任社区居委会干部;在完成“有形改造”、农业人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新的社区居委会一般按管辖居民1000户左右的标准设立,或按原村委会为单位设立。三是土地性质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将原村管

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申报省政府审批,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用途对原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采取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收回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村民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安置楼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四是经济性质转变。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一次性处置、分配村级集体资产,原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

2、有形改造。按照现代化城市住宅小区的标准,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建设成现代化文明社区,将农村改造成城市。

3、对前河沿东路建设带动试点的村,涉及到村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本方案和试点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未涉及的暂不进行改造,待取得经验后全面进行整村改造。

五、改造区域

前河沿东路建设改造总长度3.1公里,改造宽度一期按160米控制,其中道路40米,两侧开发带各为60米。道路按城市二级路标准建设;涉及城郊镇南园村、毛园村和折桥镇李孟村3个村。

六、资金来源及改造模式

按照“用地产换房产、用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土地收益是前河沿东路建设及城中村改造资金最主要的来源。

1、建设涉及的道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由政府主导、政府投资、政府拆迁、政府安置。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储备土地,所得资金置换为前期投入。

2、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由政府主导拆迁安置,挂牌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改造安置和补偿

(一)土地补偿

1、征用范围内的耕地,在东城区项目征地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后,按照每亩8.155万元进行补偿。

2、征用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参照“临夏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一)执行。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1、安置原则:政府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安置。

2、安置方式: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在安置区统一建设安置楼房,按照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3、补偿标准:按照原有宅基地面积,在1:1.5的比例内就近安置楼房或货币补偿。

4、安置楼房的户型可由被拆迁户按照楼房建设实际情况选择,楼层实行价差调节。

5、被拆迁户选择的安置楼超出或者不足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楼市场价互补结算差价。

6、被拆迁户原有的房屋建筑物,第二层按照“临夏市集体土地房屋分类定级标准及评估标准”(附表二)补偿,第三层按照“临夏市集体土地房屋分类定级标准及评估标

准”的50%补偿。

7、对项目区域内已取得土地核准划拨通知单,但尚未动工修建的宅基地,收回土地核准划拨通知单,按照集体土地宅基地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14.96元进行货币安置;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及土地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征收范围内被拆迁户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逾期按每月500元发放过渡费。

9、被拆迁户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市拆迁办办理拆迁登记,签订拆迁协议。

10、未到期的临时建筑、违法违章建筑、抢修抢建建筑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废弃设施,在耕地上抢栽新栽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村民安置

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2、转入城市户籍的农民在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培训、就业、入伍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3、前河沿东路延伸段改造范围内年满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地20%以上的失地农民,依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缴纳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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