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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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范围

危险化学品指国家《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定的各种物品。

二、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十大类。

三、化学危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

四、储存和保管

1、危险化学品管理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危险品专用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分类分项存放,不准混合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垛之间要有安全距离,不是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或遇阳光照射等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不准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并采取降温、隔热、通风等安全措施。

(3)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低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

5、放射性物品仓库要设有防护设施,并划定警戒线,挂设警戒牌。

6、危险品仓库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按验收程序入库。验收包括进货数量、质量、价格、合格证、说明书及容器、包装完好情况等,一切核对检查无误后办理正规入库手续,由采购员、验收员和保管员共同签字。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1)剧毒物品、贵重金属、炸药、放射性物品发放必须持危险品领料单。领料单上的数量不准确无误乱动,经公司保卫处审查同意,公司领导批准,由两人领取方可发放。

(2)剧毒物品、贵重金属、炸药、放射性物品等实行专柜存放,两人两锁,两本帐保管,并要做到双人检查,预防丢失、被

盗、变质等事故,仓库保管员更换或丢失钥匙现象时,立即核对库存无误后,更换新锁。

7、不准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附近进行分装、打包、焊接或其它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

五、装卸和运输

1、危险化学品严禁混装,混运。

2、危险品的装卸和运输要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的人员担任,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时,由公司保卫司法处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必须有危运证,并配备有押运证的押运员,要挂“危险品”标志,按照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行车中保持间距,严禁超速、强行超车。

5、装运危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用叉车,铲车,电瓶车,翻斗车或脚踏三轮装运。

6、对装过危险品的车辆要彻底清洗。

7、危险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六、危险品的使用

1、使用单位要按规定管理领用的危险品,领用量不超过2天生产需用量。对临时性使用要限量领取。

2、使用放射性物品,要有相应的措施。接触高剂量放射源的操作人员,须有特殊的个人防护器材。

3、剧毒物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要配有专用防护用品、解毒药品,严禁用手接触或在剧毒物品场所饮水、进食、吸烟等。操作结束后,要更换作业服。

4、危险品使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要按规定排放处理。

七、报废处理

1、盛装过危险品的包装容器,要严加管理,统一回收,造册登记,同专人负责并在公司保卫处人员监护下销毁。

2、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化学危险品废品废弃物的报废,要先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消防管理,杜绝或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

三、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厂的消防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负责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的确定、消防培训、组织扑救火灾、追查火灾事故责任、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对消防工作进行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

四、厂内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为组长、厂有关领导和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领导消防工作。

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消防管理的专门机构,设兼职消防员,具体管理全厂的消防工作。

六、各科室要协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查明火灾原因。

七、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

室的消防工作。

八、各科室设义务消防小组,组长由厂主管安全的副厂长担任,具体负责厂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及消防管理

九、各科室要支持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参与对所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同时报请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防火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和启用。

十一、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易燃、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的,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简化操作程序。

十二、机动车严禁驶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内,确需驶入的安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十三、厂区内的消防栓、消防器材、消防标志、护栏等消防设施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车间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所在的车间有管理、维护的义务。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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