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服务业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服务业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在当今社会,服务业的发展日益繁荣,涵盖了众多领域,如金融、医疗、教育、餐饮、旅游等。
信息披露作为服务业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那么,服务业的信息披露究竟有哪些要求呢?首先,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关键。
服务提供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客观、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内容。
以金融服务业为例,如果一家银行在宣传其理财产品时,故意夸大预期收益或者隐瞒潜在风险,就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在医疗服务业中,医院对于医疗技术、医生资质、治疗效果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也必须准确无误。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所接受的医疗服务的真实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其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不可或缺。
服务提供者应当全面、详尽地披露与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不能有所遗漏。
比如在旅游服务业,旅行社需要向游客提供行程安排、住宿条件、交通方式、费用明细等全方位的信息。
如果旅行社只强调景点的吸引力,而对可能存在的额外收费项目避而不谈,就会给游客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不满。
在教育服务业,学校应当公开招生政策、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信息,让家长和学生能够全面了解学校的情况,做出适合自己的教育选择。
及时性也是服务业信息披露的重要要求之一。
随着市场环境和服务内容的不断变化,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更新所披露的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最新、最准确的资讯。
以电商服务业为例,商品的库存情况、价格变动、促销活动的起止时间等信息都需要实时更新。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依据的是过时的信息,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在金融市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财务报告等信息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此外,信息披露的易理解性同样不容忽视。
服务提供者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清晰、简洁、易懂的方式呈现,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复杂的术语和表述,让普通消费者能够轻松理解。
IPO信息披露要求
IPO信息披露要求摘要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将自身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给大众,从而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过程。
在进行IPO过程中,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披露一定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本文将介绍IPO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
1. IPO信息披露要求的背景IPO是一种让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它是股票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门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相关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制定了一套IPO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公司在IPO前披露一系列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
2. IPO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公司的基本情况这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注册地等基本信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股东、历史业绩等信息。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背景和公司的经营情况。
(2) 公司的财务状况这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财务指标和财务比率分析等。
通过这些信息,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经营稳定性。
(3) 公司的风险因素公司需要披露可能对其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例如行业竞争、法律法规变动等。
这些风险因素是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4) 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公司需要披露其主营业务的模式和发展战略,包括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发展潜力。
(5) 公司的管理层和关联方公司需要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方的情况,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背景和从业经历,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交易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管理层和关联交易情况。
3. IPO信息披露的渠道(1) 上市文件公司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IPO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上市招股书、公司章程等。
政策风标
政策风标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2年第7期节能家电推广细则出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日前正式下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的推广实施细则,加上此前印发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和空调的推广实施细则,五大类节能家电产品推广实施细则已全部印发,节能家电产品最高补贴为600元。
多部委酝酿扩内需新政自5月初开始,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和工信部等部门密集调研,酝酿新一轮扩大内需系列政策。
据透露,将要推出的系列政策包括:加大对面向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力度,监测扩大内需的用地保障,推出替代接续“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的政策,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等等。
由于国内经济“三驾马车”中的投资和出口正在放缓,扩大内需成为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的关键领域。
餐饮企业IPO获放行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这意味着已中断了两年半时间的餐饮企业A股上市之路将重新起航。
这一利好消息也惠及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
从证监会最近一次公布IPO(首次公开募股)在审企业名单看,目前有4家餐饮企业顺峰集团、狗不理集团、广州酒家、净雅食品以及1家健身企业深圳中肮健身处于初审中。
节日免高速通行费有望实现近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透露,包括交通部在内的有关部门对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已经起草了实施方案,正在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将在进一步完善方案后按照程序进行报批,争取早日尽快出台。
高温劳动保护条例将立法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
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 0C以上的天气。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a股餐饮企业上市披露要求
a股餐饮企业上市披露要求随着中国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升级,餐饮行业也成为了各大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在这个行业中,不少企业已经选择了上市融资的方式来扩大规模、提高品牌影响力。
那么,对于这些餐饮企业来说,上市披露要求是什么呢?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任何一家企业在进行上市融资之前,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在餐饮企业上市披露的内容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概况:这一部分主要介绍餐饮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
2. 经营情况:这一部分主要介绍餐饮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历史、发展趋势、经营模式、市场份额、竞争情况、主要客户等。
3. 财务情况:这一部分主要介绍餐饮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利润分配、资产负债表等。
4. 风险提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餐饮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在进行上市披露时,餐饮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披露,并且需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餐饮企业还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更新披露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情况。
除此之外,对于餐饮企业来说,上市披露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披露信息应该具有可比性:餐饮企业需要确保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以便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企业的价值。
2. 披露信息应该精准完整:餐饮企业需要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能有任何虚假信息或遗漏信息。
3. 披露信息应该及时更新:餐饮企业需要及时更新披露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情况。
餐饮企业上市披露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需要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披露,并且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投资者来说,也需要仔细研究企业的上市披露信息,以便更好地评估企业的价值和风险。
2012影响京城餐饮业十大新政
2012年,京城餐饮业的政策环境不断完善。
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发布上市指引,增设标准处,出台关于中央厨房、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使得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成为2012年餐饮业各项新政的主旋律。
与此同时,餐厨垃圾就地处理的补贴政策、明确下调餐饮业刷卡手续费等鼓励政策,也为餐企未来发展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1 量化分级看“笑脸”选餐馆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量化评级。
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是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年度等级为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首次量化分级工作预计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
点评:海淀区已经在一些社区张贴了关于周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的公示表,为居民外出就餐提供参考意见。
期待这样的阳光执法能够在全市推广。
2 中央厨房禁配三类高风险食品北京市卫生局下发通知,1月28日起,中央厨房禁止配送三类高风险食品: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即在中央厨房完成切配、装盘、调制等工序,送到连锁门店后不需要进行任何工序即可直接入口的食品;生食水产品,指送到连锁门店后不需要热加工的水产品,如生吃的刺身、虹鳟鱼等;乳及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是指在中央厨房使用乳为原料加工的乳及乳制品,如消毒乳、酸奶等。
点评:规范中央厨房操作,为百姓健康保驾护航。
3 卫生部拟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4月初,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函,拟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称这些食品添加剂已不具备技术必要性。
其中,包括柑橘黄、黑加仑红等17种经常在蛋糕、冰淇淋等食品中使用的着色剂。
业内专家表示,撤销这些食品添加剂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点评:好看诚可贵,美味价更高。
《餐饮上市指引》发布俏江南等有望重启上市
《餐饮上市指引》发布俏江南等有望重启上市第一农经讯据悉,截止目前,由于独特的账务特点,以及税务和食品安全等问题,证监会对餐饮等生活服务类企业的上市审核一直处于暂缓状态。
最后一家登陆A股的餐饮企业是2009年11月11日上市的湘鄂情(002306)。
目前,A 股市场仅有3家餐饮类上市公司。
而就在昨日,一个利好的消息突发起来,让阴霾了两年多的餐饮企业,突然有了奔头。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据《指引》规定,除了餐饮、美容、健身等服务类公司外,其他类型的连锁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现金收付的企业,也可参照《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指引》并对企业业务发展状况、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发行人食品安全卫生、发行人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公司治理、发行人商标商号等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定,但未对餐饮企业的发行门槛未单做量化指标。
从《指引》可见,证监会重点关注点在餐饮企业直营店加盟店、特许经营模式以及食品安全问题上。
除了传统利润指标之外,《指引》明确餐饮企业的招股书需对现有各直营和加盟店的经营情况详细罗列,包括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装修支出及摊销政策,桌/座流转率、顾客人均消费等都要在招股书中体现。
对加盟店的信批规定更加细化,须披露各加盟店的控制人、特许经营费、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加盟店特许经营到期后的商业合作安排,历史上加盟店到期后不再续约的比例,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
考量餐饮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包括发行人的定价政策、主要市场推广模式、选择新店地址的条件、新店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时间,以及未来的扩张计划等。
《指引》专门规定特许经营模式的餐饮企业要披露品牌加盟策略,加盟费的收取原则等;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内部员工持有加盟店股份的情况等。
服务业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服务业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服务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从餐饮、旅游到金融、教育,服务业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为了促进服务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信息披露成为了至关重要的环节。
那么,服务业信息披露到底有哪些要求呢?首先,服务内容和质量的披露是关键之一。
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最关心的莫过于所购买的服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以及能够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
比如,一家旅行社需要明确告知游客行程安排、住宿条件、餐饮标准、交通工具等详细信息。
如果是教育培训机构,就应当清晰地说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力量以及学习效果的评估方式等。
只有让消费者在消费前对服务内容和质量有清晰的了解,才能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误解和纠纷。
价格信息的披露也是必不可少的。
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为服务所支付的每一分钱的去向。
服务业企业应当公开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包括基本费用、附加费用、可能的优惠政策等。
比如,一家美容院应该明确标注各种美容项目的价格,以及是否有额外的材料费用或服务费。
在金融服务领域,银行和证券公司需要清楚地告知客户各种金融产品的利率、手续费、赎回规则等。
透明的价格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做出理性的消费决策,也能够防止企业进行价格欺诈。
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信誉信息同样重要。
对于一些专业服务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从业经验直接关系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这些企业需要披露其员工的专业资质、培训经历、职业证书等信息。
同时,企业自身的信誉情况,如过往的客户评价、获得的相关奖项和荣誉,也应当向公众展示,以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
服务的风险和限制条件也必须如实披露。
任何服务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企业有责任让消费者知晓这些情况。
比如,在保险服务中,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告知客户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范围、理赔条件和限制。
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金融机构要充分揭示投资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餐饮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文件
餐饮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文件1.引言为了保障顾客的权益和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管,本文件制定了餐饮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要求餐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顾客和相关部门披露相关信息。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业务的企业。
2.规定内容2.1 营业执照和许可证餐饮企业应当在餐厅内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并保持证照有效期。
证照丢失或者过期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新。
2.2 餐饮服务标准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包括对食品卫生、营养合理搭配、供应透明度、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餐饮企业应当将各类菜品的原材料明细、菜品价格等信息公开,保障顾客知情权。
2.3 食品安全信息餐饮企业应当向顾客公开食品的安全信息,例如配料表、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特殊过敏原等信息。
同时,餐饮企业应当保证餐厅内食品卫生安全,如保持餐具的清洁卫生、严格控制食品加工温度和时限、确保食品储存环境等方面。
2.4 投诉和处理餐饮企业应当在餐厅内设置投诉箱,并严格保密投诉人信息。
餐饮企业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服务并及时反馈投诉结果给顾客。
同时,餐饮企业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处理各类消费纠纷。
3.执行与监管餐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相关部门应当对餐饮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本规定,引导广大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和餐饮服务质量。
4.结语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顾客的食品安全和知情权,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管。
希望餐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优质的餐饮服务。
餐饮企业上市操作实务
餐饮企业上市操作实务一、餐饮企业上市7个问题是关键导读: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这意味着“尘封”多时的餐饮等生活服务类企业IPO将获放行。
此次上市大门再开,门槛明显加高,但却丝毫没有影响餐饮行业争相上市的积极性,狗不理集团、广州酒家集团、顺峰饮食酒店管理、净雅食品四家餐饮企业都在排队上市,但遗憾的是无一通过。
据统计,目前A股仅有全聚德、西安饮食、湘鄂情和绵世股份4家餐饮上市公司,此后,因税务、食品安全、成长性等诸多原因,餐饮企业的上市申请相继搁浅。
哪些是餐饮企业上市面临的关键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关键问题应成为餐饮企业经营者和投资人需要积极思考的问题。
今天在这里总结了中国餐饮企业上市需要解决的七大关键问题供餐饮企业经营者与关注餐饮领域的投资人参考。
1、品牌与市场定位中国的餐饮市场规模巨大,业态庞杂,消费者需求多元,只有清晰的品牌与市场定位才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同,才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快速扩张,从而获得相对独特与领先的市场地位。
拥有独特市场地位的公司才会获得投资人与资本市场的认可。
我们围绕如下几个维度去展开餐饮企业品牌与市场定位问题的讨论:(1)业态组合中国餐饮业态庞杂,哪些业态才更易获得资本市场青睐?什么样业态组合的餐饮企业更容易上市?纵观表1中国内外餐饮上市公司,我们发现获得资本市场认可的餐饮业态的特征大致如下:单一业态公司:业态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可复制性极强,面向的市场空间巨大。
单一业态和品牌亦足以支撑一个市值很高的餐饮上市公司,比如美国的墨西哥菜品牌Chipotle(市值高达130亿美金,P/E倍数高达61.80).多业态公司:由单一业态公司发展而来,逐渐实施多品牌多业态策略;且基本包含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业态。
我们认为,拟上市餐饮企业应至少在一个业态领域内获得独特的市场地位,且这个业态最好是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业态。
比如真功夫、永和在中式快餐业态内的领先地位。
【保代培训】2016年10月份首发上市保代培训课件
【保代培训】2016年10月份首发上市保代培训课件第一部分:法律部分一、审核主要依据1、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第13条(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主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创业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法律适用意见(1号主营业务,3号实际控制人)3、信息披露准则招股说明书准则(主板、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主板、创业板)4、编报规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12号),保险公司(第3号),证券公司(第5号),房地产业务(第10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17号)、商业银行(第26号)5、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6、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7、审核备忘录第5号(会后事项及封卷)、第8号(变更中介机构)、第16号(转向复核)8、发行监管问答9、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12】1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字【2006】38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10、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文件(如:《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末)(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2011年修订)、《镁行业准入条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等)11、各行业的相关规定如医药行业、血制品行业等二、审核关注的主要问题(一)主体资格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1)批准程序a、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b、外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2008年)c、定向募集公司,省级政府确认(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整体变更)整体变更:不高于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如评估调账,重新运行3年(3)发起人和股东,合法合规a、2人至200人以下发起人(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名以上发起人)b、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c、不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d、股东适格: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外资企业一般不得为境内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4)运行期限a.持续经营3年,切断的重新计算b.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可以连续计算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计算c.主板国务院特批可以豁免3年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出资瑕疵常见案例(7大类)发起人或股东涉嫌虚假出资(未实际交付出资、以发行人的资产增资、未按期缴纳出资)发起人或股东涉嫌抽逃出资发起人或股东涉嫌出资不实(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的评估确定的价值)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务、信用、商誉等出资)无形资产超过《公司法》规定比例(北京、深圳等地方性规定)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出资程序不完备(未评估、为验资)3、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利属纠纷(1)土地(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划拨)(2)房屋建筑物(权属瑕疵)(3)核心技术、专利、商标(诉讼、举报)4、股权清晰(1)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可能影响控制关系的冻结、质押)(2)国有股份:股份设置批复、股权转让、国有股转持(3)集体股份:股权量化的处理(4)股份代持:解除(5)红筹架构: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去除,并将控制权转移到境内(6)信托公司持股:自有基金、信托计划(7)国企改制:国企职工不得持有下属公司股权(2008年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8)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9)突击入股:披露和核查(10)股权激励等影响股权稳定性的协议安排,解除(2014年修订的创业板招股书准则探索允许存在股权激励安排)5、股份锁定(1)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难以认定的,从高到低不低于发行前50%股份主板上市前一年(创业板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2)从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年:主板上市前三年(创业板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入股(3)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4)董监高持股,一年后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25%6、管理层和业务具有稳定性(1)考查期(主扳3年,刨业扳2年)(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业务稳定7、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适用意见1)实际控制人认定考察期(主扳3年,刨业扳2年)股权结构相对稳定(以工商登记为主)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不予认可7、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例外规定】国务院或省级国资委因管理需要无偿划转直属国有股权或对企业重组,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符合下列情形,视为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国资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资委或省政府按程序决策,且提供相关决策或批复文件发行人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其他发行条件划转或重组对发行人的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二)业务经营1、主营业务(1)主板鼓励整体上市(2)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a 、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业务(主营业务相关上下游、院子同一核心技术或原材料、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b、其他业务不超过30%(收入、利润总额占比)2、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1)经营资质是否齐备、有效(2)是否属于限制发展的行业(钢铁、水泥、煤化工、平板玻璃、多晶硅、风电设备、大型锻铸件等行业属于产能过剩,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另外,房地产业也限制),外资企业一般应为鼓励类(3)环保核查(2014年10月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三)业绩指标主板:3年盈利累计3000万现金流累计5000万或营收3亿创业板:2年盈利累计1000万或1年盈利营收5000万(四)独立性(信息披露监管)公司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1、资产完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常见问题:租赁控股股东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未投入发行人;业务体系不完整;采购和销售依赖控股股东资产完整案例浙江YFGO(发行人)主要从事LED和照明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2月申报创业板)申报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租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数威软件的办公场所和生产厂房,披露原因:(1)租赁厂房层高不够(2)土地为协议受让的工业用地,不能分割转让(3)如收购要价7000万元左右(4)发行人已在滨江区拍了10000平米建设用地 2008~2010年度,数威软件分别盈利9.56万元、82.37万元和207.34万元2、业务独立: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起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业务体系独立3、人员独立:(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和领薪;(2)发行人财务人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处中兼职;(3)关键性技术人员兼职问题吉林DFYS (发行人)主要从事稀土镁合金、镁锭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2月申报创业板)技术来源于长春应化所,2009年受让两项稀土镁中间合金的发明专利申请权报告期委托中科希美生产稀土镁中间合金,2009~2010年,中科希美亏损158.62万元和93.51万元申报时公司订购稀土镁中间合金生产设备,2011年6月开始自行生产4、财务独立: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打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独立的银行账户5、机构独立:发行人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并独立运行,不存在与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6、同业竞争竞争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同业竞争的理解(划分地区范围、同业不竞争)同业竞争案例(一)苏州SRY从事2-羟基-6-萘甲酸(26酸)的生产和销售关联方林通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创通化工主要从事2--羟基-3-萘甲酸(23酸)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认为:26酸和23酸属于同分异构体,但由于主要原材料和反应过程的区别,26酸和23酸的主要用途和主要市场存在较大差异:23酸用于颜料生产制造,26酸用于液晶高分子材料生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为
确保市场透明、投资者充分知情,规定了公司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披露时间要求。
首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基
本情况。
这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律地位等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基本情况了解公司的背景和基本面。
其次,公司还需向投资者提供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财务信息。
这包括公
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指标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还规定了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这
包括公司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发行计划变更等情况。
公司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这些重大事项,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还规定了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情况。
这
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重要人员等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评估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潜力。
总的来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司应当按照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XXXX中国餐饮连锁行业的整合新阶段
中国餐饮连锁行业整合新阶段此报告非正式对外公布版本前言中国自古就有“民以食为天”的传统,中国地大物博,各地的饮食风俗和特色不尽相同,食材与菜系丰富,众多“老字号”为中国餐饮品牌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形成了中国独特的饮食文化。
尽管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庞大的市场消费潜力,中国餐饮行业的发展却不是一个令人轻松的话题,尤其自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餐饮企业开始感受并经历着转型的阵痛,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摆脱发展的桎梏,才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中国餐饮行业主要面临经营成本高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和人力资源匮乏等多方面挑战,这令大部分餐饮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一方面市场需求旺盛,企业需要借助资本的力量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对餐饮企业盈利能力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担忧,A股市场上市通路受阻,相当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也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但是,餐饮行业始终是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的中坚力量,2011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万亿元,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3%。
2011年11月16日,商务部发布《“十二五”期间促进餐饮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餐饮业保持年均16%的增长速度,到2015年零售额突破3.7万亿元,并培育一批特色突出,营业额超过10亿元的餐饮企业集团。
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更被看作是资本市场对于餐饮企业放行的开始。
德勤中国长期关注中国餐饮行业的发展,尤其针对中国餐饮连锁行业的商业模式、运营优化和行业内兼并收购的整合趋势进行了专项研究,通过对多家业内领先企业的深度访谈,同时结合德勤中国行业研究数据库和市场公开数据综合分析,撰写了《中国餐饮连锁行业的整合新阶段》这一报告,希望能够为行业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洞见和参考。
本报告由德勤中国消费行业和德勤中国研究与洞察力中心联合撰写,同时也获得来自德勤中国财务咨询、企业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的鼎力支持,深表感谢!最后,还要特别鸣谢真功夫首席执行官潘宇海先生、西贝餐饮总裁姜鹰先生、嘉和一品首席执行官刘京京女士、英联资本合伙人钟东女士参与本报告深度访谈。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提高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依据《首次餐饮企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业可按本指引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重要事项进行披露;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的连锁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现金收一、发行付的企业,也可参照本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信息披露。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和人业务发展状况(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经营业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直营店及加盟店的数量拓展总体情况。
及变动原因。
(三)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经营情况,包括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装修支出及摊销政策,报告期内各座流转率、顾客人/直营店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桌(四)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店面租赁情况,包括均消费等。
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续租权利、产权瑕疵及对门店持续经营(五)发行人现有各加盟店的控制人、店面名称、地的影响。
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以及报告期内特许经营费、管理费的(六)发行人现有加盟店特许经营到期后的商业合收取情况。
作安排,历史上加盟店到期后不再续约的比例,发行人与现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加盟店停业或关闭的原因,核查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会计师应核查披露数发行人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据是否准确。
通过直营及特许经营方式快速扩张,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一)发行人的市场定位、定价政策及与招股说明书应披露:(二)发行人的主要市场推广模式及各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
门店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方式。
(三)发行人选择新店地址的条件,以及防范新店与现有门店竞争的措施。
(五)发(四)在正常情况下新店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时间。
行人未来的扩张计划,包括未来三年拟新设门店数量,收购计划、预期投资成本、资金来源。
上交所 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
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为标题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到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
本文将对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根据上交所的相关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风险,披露特定的信息。
以下是几个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概述。
1. 金融行业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为严格,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的披露。
金融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
2. 制造业制造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公司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披露。
制造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关键原材料供应情况、市场竞争力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科技行业科技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前景等方面的披露。
科技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研发投入的情况、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市场前景和竞争对手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
4. 公共事业公共事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公司的运营情况、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披露。
公共事业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运营情况的关键指标、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情况。
医院物价管理风险
医院物价管理风险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对于物价走势,报告认为,物价涨幅总体保持回落态势,但并不稳定,对未来物价上行风险也需关注。
报告称,总体来看,目前经济增长、就业相对平稳,国际收支继续趋向平衡,物价相对处于不稳定回落状态,对经济回升较为敏感,宜保持住目前较为均衡的经济运行状态。
更好地平衡增长与通胀之间的关系,需要改善供给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交易费用、改善收入分配。
在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同时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从中长期看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拓展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在空间。
新兴市场债券遇冷近期,有“债券天王”之称的知名基金经理、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首席投资官比尔·格罗斯削减对新兴市场债券的投资头寸至过去两年来最低。
据PIMCO网站披露的信息,格罗斯执掌的总回报基金削减了对新兴市场债券的投资仓位,由3月份的10%降至4月份的7%,他还削减了投资级别债券以及美国国债的仓位,分别由14%和32%降至13%和31%。
5月8日,格罗斯通过微博称:“风险资产市场的企稳反弹需要更多的‘弹药’”。
美6月或推QE3欧债危机再掀波澜,美国经济能否经受住考验,复苏还面临哪些风险?经济数据表现不佳,美联储会否再次出手扩大量化宽松规模?针对上述问题,高盛集团首席经济学家扬·哈祖斯认为,尽管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但美联储仍有很大可能在6月份宣布额外的货币宽松措施。
在最坏的情况下,今年年底出现的“财政悬崖”困境可能令明年上半年美国的经济增速下降约4个百分点。
天然气开发前景广阔美国基金行业的专家,罗伯特·博森(RobertPozen),5月21日在他的著作《基金业务,如何管理你的财富》中文版发布会上指出,由于页岩气的开采技术有了巨大进展,看好天然气的开发前景。
他指出,近年来全球在低碳经济和新能源方面的投资很多,包括太阳能和风电等,但成功的例子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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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提高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餐饮企业可按本指引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重要事项进行披露;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的连锁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现金收付的企业,也可参照本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信息披露。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拓展总体情况。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直营店及加盟店的数量及变动原因。
(三)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经营情况,包括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装修支出及摊销政策,报告期内各直营店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桌/座流转率、顾客人均消费等。
(四)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店面租赁情况,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续租权利、产权瑕疵及对门店持续经营的影响。
(五)发行人现有各加盟店的控制人、店面名称、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以及报告期内特许经营费、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六)发行人现有加盟店特许经营到期后的商业合作安排,历史上加盟店到期后不再续约的比例,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加盟店停业或关闭的原因,核查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会计师应核查披露数据是否准确。
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
发行人通过直营及特许经营方式快速扩张,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一)发行人的市场定位、定价政策及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
(二)发行人的主要市场推广模式及各门店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方式。
(三)发行人选择新店地址的条件,以及防范新店与现有门店竞争的措施。
(四)在正常情况下新店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时间。
(五)发行人未来的扩张计划,包括未来三年拟新设门店数量,收购计划、预期投资成本、资金来源。
如发行人计划跨区域经营,还应披露在向新地区扩张过程中,外部环境、税收政策、消费习惯等差异对公司新设门店的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的市场竞争状况,所在区域及目标区域同类品牌及餐饮门店的数量及竞争情况,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包括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特征及经营环境等。
(七)发行人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经营的,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1.发行人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品牌加盟策略,加盟店管理模式,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加盟费的收取原则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内部员工持有加盟店股份的情况;
3.特许经营业务对发行人的重要性,报告期各期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比例;
4.发行人确保加盟店根据发行人的标准经营的措施。
保荐机构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各直营店或加盟店未遵守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等因素而导致对发行人品牌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保荐机构应根据发行人的经营现状,结合企业定位、消费人群、门店布局及经营业绩、募投项目等情况,对在新地区开设的直营店和加盟店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说明发行人跨区域发展业务的能力,是否存在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三、发行人食品安全卫生
发行人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等问题,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及采购、加工、存储、配送、人力资源、质量控制等管理措施,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的高级管理层的身份,从事质量监控的员工人数及有关员工的职位、资历和背景;发行人对供应商进行检测的方式、次数及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对食品或餐厅卫生的调查,解决的方案和处理的结果。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各门店报告期内在食品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有关其所提供食品及服务的投诉情况。
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应披露事故原因、涉及的顾客人数、处理结果。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食品安全、卫生等问题造成的重大诉讼或纠纷,并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查询是否存在顾客投诉或索赔;核查发行人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对其食品、卫生、环保、消防问题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四、发行人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采购、付款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各直营店和加盟店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方式,不同渠道采购的数量及金额,主要供应商等情况;报告期各期全部店面统一采购、加工、配送的覆盖比率,以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商品总价值占营业成本的比重。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销售、收款、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如发行人采用了店面集中监控及交易结算系统,应披露系统的主要功能及报告期内的实际运行情况。
(三)发行人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特别是餐饮收入、与餐饮相关的烟酒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特许权及加盟费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四)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对个人客户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以现金、刷卡方式进行结算的比例。
(五)发行人连锁经营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管理方法。
会计师应针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核算特点,关注发行人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以及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打折、发卡、赠券等行为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建设、交易结算系统的应用给予充分关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运行是否健全有效,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在采购、付款、销售、收款及资金管理等环节所采取的具体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集中监控系统和交易结算系统的运行情况,申报报表和原始报表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等。
五、发行人公司治理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进一步细化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时间及主要内容,说明相关制度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
(二)报告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次数、出席会议情况及决策事项。
(三)独立董事、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出席相关会议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如独立董事、监事对有关决策事项曾提出异议的,则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监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四)公司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时间、人员构成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
(五)公司针对其股权结构、行业等特点建立的保证其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公司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访谈、调阅公司内部决策的相关资料等,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备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六、发行人商标及商号
关于发行人的商标和商号,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拥有商标的名称、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并说明是否为国家驰名商标;发行人使用的商号是否已登记注册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二)发行人商标、商号对直营店、加盟店的授权使用情况,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商标、商号使用发生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应披露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影响较大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四)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个别企业使用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号,易导致投资者产生混淆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
七、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餐饮企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直营店聘用员工的数量及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二)报告期各期的员工流失率,特别是店长、厨师、中层管理人员的流失率;发行人针对核心员工实施的激励计划,员工培训及人才储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