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号,全省通用。
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TSG完整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TSG(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报废场(厂)内机动车辆还需携带牌照;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登记类别: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录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b1 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b2.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b2.2 设备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
没有品种的划“—”b2.3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4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21)]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b2.5型号(规格)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b2.6 设备数量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b2.7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设计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b2.9制造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2.10施工单位名称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我要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
“我要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一次办”服务规程(XX)XX县XX务XX2021年6月申明一、请认真阅读本服务规程。
申请人可按照本服务规程事项办理,也可自愿选择合并事项。
二、对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应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要求。
三、本服务规程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有关审批服务信息,实施清单的全部内容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详细信息:“我要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一次办”服务规程指南一、事项名称 :“我要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一次办”服务二、服务对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三、适用范围:XX县行XX区域四、办理结果: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注销五、受理窗口XX县XX务XX三楼D区住建局“一件事”综合窗口。
六、审批决定窗口XX县住房与城乡建XX.七、申请条件(一)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2)租借其他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已签订租借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均为合格;(4)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特种作业人员;(5)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6)具有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XX预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即可申请使用登记注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XX。
(1)属XX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4)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八、材料清单九、基本流程“我要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注销"一次办流程图个工作日)(时限:1注销十、办理说明1。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实用文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标准化管理资料范本(2019年版)
4.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表
4.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定期维护保养表
4.7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表
4.8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报告
4.9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升节、附墙任务单
4.10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作业技术人员技术交底
4.1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升节、附墙自检表
(粘贴)
1.1.8零部件检测报告(吊钩、钢丝绳、连接螺栓、防坠器)
(粘贴)
1.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模板)
申请(产权)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时间
制造许可证编号
出厂编号
最大起重量(kg)
购买时间
产权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单位条件审查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单位条件审核表》
2.相关附件材料:
1)安装(拆卸)单位建筑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安装(拆卸)单位分包单位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机械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装(拆卸)单位分包单位配备的装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4)辅助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
6)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7)其他资料:
承诺:我单位提交的以上告知资料及附件均真实有效,绝无虚假,资料如有虚假我公司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起重机报废注销申请书范本
起重机报废注销申请书范本XXXXX单位:兹有我单位XX牌起重机,该机系XX年购买,早已达到了报废年限,该机维修次数多且成本高,严重影响生产,现特申请报废该起重机。
一、起重机基本信息1. 设备名称:XX牌起重机2. 设备型号:XX3. 购买日期:XX年4. 使用年限:已达到报废年限5. 设备现状:维修次数多,成本高,严重影响生产二、申请报废理由1. 达到报废年限: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起重机使用年限达到一定年限后,其安全性能会大大降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 维修成本高:近年来,该起重机频繁出现故障,维修次数多,维修成本逐年上升,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单位的生产成本。
3. 严重影响生产:由于该起重机故障频繁,导致生产过程中断,严重影响了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
4. 安全性能无法保证:尽管多次维修,但该起重机的安全性能已无法得到保证,继续使用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生产安全和降低生产成本,我单位决定申请报废该起重机。
三、申请注销程序1. 我单位将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该起重机进行资产评估和账务处理。
2. 完成资产评估和账务处理后,我单位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3.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我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起重机报废手续。
4. 报废手续办理完成后,我单位将注销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承诺我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XXXXXXXX单位XX年XX月XX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宁建工字[2006]106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工字[2006]106号)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
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30日内到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经登记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原件由登记机构审核后退还,其余资料由登记机构存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以下简称登记牌)第五条登记牌须与监督检验合格标志一起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表随机备查。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注销 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操作要求:一、产权登记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产权单位(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初始产权备案申请表;2、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5、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6、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塔机必须出具超重量、力矩、回转、行走、变幅、超高限位、小车断绳断轴保护等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8、物料提升机必须出具防坠器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9、产权证明文件、市级代理证明文件及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安装(拆卸)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安装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1、《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二份;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产权登记证、上次使用注销表、安装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10、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1、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使用(产权)单位一份、使用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设备清单可另附);2、办理过户、更名时,应提供买卖(租赁)合同或变更前后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使用(产权)单位公章若不能提供,则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或登记机关认可的其它有效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单位更名、设备过户、设备移装、其他情况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一)申报条件1.特种设备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特种设备不包括电梯,且特种设备所属企业不是中央在甬企业,起重机械不含工地起重机械、锅炉不含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
以下2至5条,是区分不同情况需要分别满足的条件。
2.设备停用:对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时间跨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3.使用单位更名:当设备产权不变;或使用(管理)单位过户,设备产权单位改变,但设备安装位置未发生改变的(不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4.变更使用单位:当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过户(转让)且安装位置发生改变的(移装)时,应向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设备迁出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时,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和变更证明;5.设备改造:当设备经过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二)申报材料(1)使用单位《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原设备《使用登记证》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1)原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2)设备转让证明材料(出厂技术文件、安装质量证明);(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或设备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或转让前技术鉴定报告);(4)《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异地移装(迁出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另行提供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指南一、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二、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盖公章,见附件);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复印件);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及人员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四、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政务大厅规定的时限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五、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六、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七、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做注销标记,并且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见附件,以下简称《过户(移装)证明》)。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由使用单位负责填写并盖公章。
2、使用登记机构:填写负责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全称,不需用户填写。
3、使用登记日期:填写注册登记的日期。
4、设备注册代码:按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报告书填写。
5、单位内部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内部的特种设备编号。
6、检验合格标志编号:按起重机械检验合格编号填写7、使用登记人员:填写负责进行注册登记的人员。
8、使用单位:填写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名称或业主姓名。
9、使用、设计、制造、安装、产权、检验单位、承担单位机构代码:填写由有关机构按规定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
10、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地址,区(县)后,可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等。
11、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内部机构,如动力处(科)。
12、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人员姓名。
13、设备类别:填起重机械。
14、设备名称:首先按设备代码所列举的名称填写。
15、资格证书名称:填写制造等单位取得资格的证书名称,如没有取得证书,可填"无"。
16、主要性能参数:填写额定载荷(kg)、提升高度(m)、跨度/幅度(m)、工作级别、提升力矩(N.m)、工作半径(m)。
17、检验单位:填写进行设备验收检验、定期检验、事故检验等检验单位。
18、检验日期:填写检验工作完成,正式出示报告的日期。
19、检验类别:填写检验类别,包括验收检验、定期检验、进口检验、事故检验等。
20、主要问题:按有关规定填写。
21、检验结论:按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要求填写,如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等等。
22、事故类别:填写重大、严重、一般等。
23、事故处理:结案、未结案。
24、设备变动方式:填写设备最近发生的变化,如改造、移装等。
25、变动主要项目:填写发生变化的主要部位或部件等;移装可填"无"。
26、变动承担单位:填写承担改造、移装等变动施工单位。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样本)2015
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
编号:鲁AT20150001 起重机械
名称
塔式起重机规格型号
出厂日期生产厂家
产权备案
编号
出厂编号
使用工程
名称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安装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编号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时间:二○一五年月日
注:1、本使用登记证书一式两份,一份使用单位存档,一份覆膜后张挂在设备底部结构体外侧;
2、本使用登记证在安装单位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自动注销。
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
编号:鲁AS20150001 起重机械
名称
施工升降机规格型号
出厂日期生产厂家
产权备案
编号
出厂编号
使用工程
名称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安装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编号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时间:二○一五年月日注:1、本使用登记证书一式两份,一份使用单位存档,一份覆膜后张挂在设备底部结构体外侧;
2、本使用登记证在安装单位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自动注销。
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
编号:鲁AW20150001 起重机械
名称
物料提升机规格型号
出厂日期生产厂家
产权备案
编号
出厂编号
使用工程
名称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安装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编号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时间:二○一五年月日注:1、本使用登记证书一式两份,一份使用单位存档,一份覆膜后张挂在设备底部结构体外侧;
2、本使用登记证在安装单位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自动注销。
无锡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实施08.09.01
关于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安监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省建管局关于《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记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6}92号)、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65-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办理要求(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江阴市和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产权单位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2份;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4、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6、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已使用过的起重机提供改造、大修情况资料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产权登记部门发放产权登记证与产权标志铜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规则见附件七)。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施工现场安装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提前一周到该项目管理的安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办理安装告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见附件二)一式2份;2、安装单位提供经(安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和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安装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信用手册和复印件、负责建筑起重机安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4、产权登记证原件、安装单位与使用或租赁单位的合同原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原件。
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施工许可证号
设备使用的单体工程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产权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拆装单位
负责人
检验单位
检验时间
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起机操作人员信息姓名性别
年龄
岗位工种
证书编号
工作时间(月)
备注
总承包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表AQ-C8-2-3
编号:
工程名称
顺义区后沙峪镇21-18-001e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21-18-002地块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17#住宅楼等26项)S2#幼儿园、25#-26#住宅楼
设备名称(型号)
QTZ250(TC7525-16D)
登记编号
京CY-T42012
安装日期
日期:(盖章)
区、县建委意见:
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同意予以登记。□
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以登记。□
负责人(签字):日期:(盖章)
注:1、此表一式三份,区县建委、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由总承包单位填写。
2、此表应附规定的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使用审批表Excel
住三起重机械使用审批表
1>住三起重机械使用审批表填报范围:塔吊、外梯、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
2>机械设备租赁的要求:
①严禁使用改装塔型和山东生产的塔吊
②住三公司使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委托“北京市建筑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检测 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设备使用年限的规定: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不得超过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 kN•m)、出厂年限不得超过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不得超过20年。
施工升降机: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不得超过8年;SS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不得超过5年
3>此表一式三份,项目部、经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存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