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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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见附件一)。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

(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适当包装的货物;

(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

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及其它适箱货物。

第二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七条托运人应按“托运须知”的规定填写“集装箱货物运单”。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运单记载相符。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八条托运的流质和易碎货物拆箱后需转运的,其包装必须符合散件运输的要求。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九条承运人应提供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必须使用按规定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集装箱,确保运输安全。第十条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集装箱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集装箱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交接方式包括:

(一)门--门方式,承运人托动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二)场--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三)站--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四)场--门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五)门--场方式,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六)门--站方式,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七)站--门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八)场--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九)站--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第十二条承运人装运集装箱应做到:

(一)堆码平整,上层箱的底角件对准下层箱的顶角件;

(二)不得将集装箱堆放在其他货物和物体上;

(三)不得在箱顶上堆放货物;

(四)国际五吨重箱堆码不得超过3层;

(五)集装箱应加固。

第十三条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缺,应负赔偿责任,另有规定者除外。

承运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运输安全时,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集装箱货物运抵卸货港卸船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第四节收货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货人在运抵卸货港的集装箱货物应及时提货,并按规定将空箱送往指定的地点,超期不归还的或在卸货港集装箱堆场的集装箱货物超期不提的,按有关规定交纳集装箱滞留费和堆存费。对直接运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的整箱货物,收货人应及时组织拆箱,超时拆箱的应向承运人缴纳集装箱滞留费。

第十六条对装有异味、污染等货物的集装箱,在拆空后,由收货人负责清洗。

第三章港口作业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受作业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在港口完成装卸运输等作业,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十八条作业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见附件二)。

第二节作业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集装箱作业应填制“港口集

装箱作业委托单”。

第二十条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托作业单位记载相符。委托作业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装卸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由于申报不实给港口经营人、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节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在装货港(卸货港)接收(卸下)集装箱货物时起至装上船(交付货物)时止,集装箱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使装卸机械及工属具,集装箱场站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装卸、运输和堆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一)稳起稳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关、碰撞;

(二)起吊集装箱要使用吊具,使用吊钩起吊时,必须四角同时起吊,起吊后,每条吊索与箱顶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度;

(三)随时关好箱门。

第二十四条集装箱堆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平整,坚硬,能承受重箱的压力;

(二)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三)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

(四)应备有装卸集装箱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五条在港口装卸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缺,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装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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