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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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

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3.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4.货物装卸和保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安全装卸和保管,防止货物损失或者损坏。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清单,并告知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重要信息。

5.保险和赔偿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保险,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处理。

6.特殊规定对于危险货物、重大件货物等特殊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则对于承运人、托运人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货物运输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则,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水域内进行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国内水路运输合同和国际水路运输合同。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关于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协议。

第四条承运人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托运人是指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七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护货物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丢失、损毁或延误。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第十条运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重量、体积等相关信息;(三)起运地和目的地;(四)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五)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六)货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七)运输期限和交付方式;(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运输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书。

第十二条运输合同书应当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和补充协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运输合同书应当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保留一份,并交付给对方。

第三章运输的履行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

第十五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时支付。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并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此处填写甲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此处填写乙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此处填写丙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鉴于甲方愿意将货物交由丙方通过水路集装箱运输方式运至乙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运来的货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丙方愿意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为甲乙双方提供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服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一。

1.2 甲方应确保货物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不属于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的物品。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

第二条运输方式、路线及期限2.1 丙方同意采取水路集装箱运输方式,将货物从甲方指定的起始地运至乙方指定的目的地。

2.2 运输路线为:起始地——水路——目的地。

2.3 货物运输期限为:自货物交付丙方起至货物到达乙方指定目的地之日止。

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内完成货物运输。

第三条运费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运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甲方应在货物交付丙方前向丙方支付运费。

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转账等方式。

3.3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费,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乘以逾期天数。

第四条货物损失、损坏及风险承担4.1 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确保货物安全。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损坏,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完成货物运输,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导致的损失。

4.3 货物在交付丙方之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自货物交付丙方起,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的百分之一乘以违约天数。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一、定义
二、管理原则
1、限制运输危险货物:为了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应严格限制水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特别是要控制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污染的危险货物的运输。

2、完善运输管理:要完善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确保危险货物的正确包装、正确标识、合理分类、安全运输,以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加强安全措施:为了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应加强船舶、设施及运输用具的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改进安全措施。

4、做好货物识别:应及时识别水路危险货物的分类,充分了解其危险性,科学操作,防止发生事故;
5、定期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车船、运输用具及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检查,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技术控制措施
为了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应采取以下技术控制措施:
1、增强船舶设备:增强船舶设备以满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3.15【实施日期】1995.03.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年3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船舶、货运代理业务。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应则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水路运输规则

水路运输规则

水路运输规则
水路运输规则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规定,旨在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当事人双方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在货物的交接上,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承运人之间,对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只按重量交接或交付,不计件数;其他货物应按件数交接或交付,不计重量。

对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细数。

每件运输、作业的货物体积不得少于0.02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公斤。

如果是由一个以上承运人在不同航区(段)运输,共同完成满30吨以上的货物运输,除易腐货物、有生动植物、危险货物、木(竹)排、
拖带浮物、散装液体货物,以及单件货物重量超过起运港、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外,可以办理水水货物联运。

由最后区段承运人交付货物。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水路货物运输,是指通过内河、沿海、远洋等水域,使用船舶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货物交付、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和标记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货物应有清晰的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按时接收货物,并在接收货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第六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运人不得无故增加运输费用。

第七条运输期限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货物运输。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运输延期的,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货物的风险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承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的交付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应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缺,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5•【文号】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年3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船舶、货运代理业务。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应则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7修正)_规章制度_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7修正)_规章制度_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界限,维护水路旅客运输、行李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行李运输及其有关的装卸作业。

军事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客运方针,遵循“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旅客托运的行李经水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

(三)“港口作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作业费,负责为承运人承运的旅客和行李提供候船、集散服务和装卸、仓储、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四)“旅客”,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五)“行李”,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或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六)“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

(七)“托运行李”,是指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

(八)“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签订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的人。

(九)“港口经营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十)“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运输中发生意外或特殊情况所作记录的文字材料。

它是客船与客运站有关客运业务移交的凭证。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指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中运输货物所必须遵守的标准、规定和条例,它们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驾驶员管理条例》3.《船舶安全条例》4.《港口法》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时间及班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航线极其丰富,基本覆盖全国各地,航线的开通和船期的安排也极其灵活,既有定期班轮,也有临时调整班轮,以满足不同货物和不同需求的客户。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是依据我国物流行业标准和道路运输规定制定的,其中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和水运器具,还有一些独立的规定。

四、货运单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货运单据主要有提单、海运单、货运代理单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对货物运输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同时保障货主的权益。

五、货物包装货物包装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环节,良好的包装可以提高货物运输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还能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转运次数和运输损耗。

六、危险品运输安全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危险品运输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国家在其相关规定中对危险品的定义、运输标准、包装标准、运输证明及责任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伤害。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体系,它包含了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在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完善与促进,以使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更加稳健、可靠、高效、健康和有序。

水路物流运输管理规则2024年版

水路物流运输管理规则2024年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水路物流运输管理规则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水路物流运输管理规则2024年版概述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合同的有效性与终止2. 双方责任与义务2.1 运输方的责任与义务2.1.1 运输物品的合规性2.1.2 运输时间与进度2.1.3 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处理2.2 收货方的责任与义务2.2.1 提供准确的信息与文件2.2.2 接收与签收货物2.2.3 支付运输费用3. 运输过程管理3.1 装货与卸货3.1.1 装货前的准备工作3.1.2 装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3.1.3 卸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3.2 运输途中的管理3.2.1 货物的堆放与固定3.2.2 运输途中的监控与报告3.2.3 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4. 运输费用与支付4.1 费用的计算与确认4.1.1 基础费用4.1.2 额外费用的计算4.1.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4.2 费用的调整与退款4.2.1 费用的调整条件与方法4.2.2 退款的条件与流程5. 保险与责任限制5.1 运输方的保险责任5.1.1 保险的种类与范围5.1.2 保险的理赔流程5.2 责任限制与免除5.2.1 运输方的责任限制5.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免责6.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6.1 争议的解决方式6.1.1 协商解决6.1.2 调解解决6.1.3 法律诉讼6.2 法律适用与管辖6.2.1 合同适用的法律6.2.2 争议解决的管辖地7.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7.1 修改与补充的条件7.2 修改与补充的程序7.3 修改与补充的效力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8.2 保密责任的履行8.3 保密信息的披露与保护9. 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的界定9.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9.3 违约赔偿的计算与支付10. 一般条款10.1 通知与沟通10.2 合同的转让10.3 合同的解除11. 附录11.1 运输路线与时间表11.2 货物描述与规格11.3 保险单据与费用明细12. 签署与生效12.1 合同的签署程序12.2 合同的生效条件12.3 签署后的合同变更与解除13. 终止与解除13.1 合同终止的条件13.2 合同解除的程序13.3 终止与解除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14. 完整性与备案14.1 合同的完整性声明14.2 合同的备案与保存14.3 合同的版本控制与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水路物流运输管理规则2024年版概述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所有水路物流运输服务活动。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4年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4年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与范围1.2 定义与术语1.3 合同的法律依据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与责任2.2 乙方资质与责任2.3 双方的一般义务第三章:货物描述3.1 货物种类与特性3.2 货物包装要求3.3 货物标记与识别第四章:运输安排4.1 运输方式与路线4.2 起运与到达港口4.3 运输时间表第五章:合同价格与支付5.1 运输费用的计算5.2 付款方式与条件5.3 费用调整机制第六章:货物交接6.1 货物的交付与接收6.2 交接流程与责任6.3 货物检验与验收第七章:运输风险与保险7.1 风险承担与分配7.2 货物保险要求7.3 风险事故的处理第八章:合同变更与终止8.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合同终止的情形8.3 变更与终止的后果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的界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9.3 违约赔偿的计算第十章: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处理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方式11.2 协商与调解程序11.3 仲裁或诉讼的适用第十二章:合同附件12.1 附件的组成与效力12.2 附件的更新与维护12.3 附件的保密性第十三章:特别条款13.1 特殊运输要求13.2 特殊责任限制13.3 特殊合同条款第十四章:合同的签订14.1 签订方信息14.2 签订时间与地点14.3 合同生效条件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与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地送达目的地。

合同的范围包括货物的接收、运输、交付及相关服务。

1.2 定义与术语本合同中所称的“货物”是指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水路运输的各类物品;“运输”是指将货物从起运港运输至目的港的行为。

1.3 合同的法律依据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和跨境水路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含义:1.水路运输:指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以船舶为交通工具进行的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2.承运人:指承担水路运输责任的船舶经营人、航运代理人或者承包人。

3.发货人:指与承运人订立水路运输合同,交付货物以依法支付运输费用的人。

4.收货人:指在水路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接受货物交付的人。

5.货主:指货物所有权人。

6.危险货物: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物质。

7.损失:指水路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毁损、延误或者其他与货物有关的损失。

8.单位提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具的存有货物承运人确认函券的提单。

9.直达提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具的存有承运人确认的非指定即转化为相对直接权证的提单。

10.连续提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具的存有同一标的物货运合同全部内容的提单。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运输合同的内容运输合同应当包括内容:1.货物的名称、包装、数量、重量、体积、品质和货值。

2.运输起止地点、路线、中途装卸地点和普通运输时间。

3.运输费用和付款方式。

4.运输保险。

5.运输期限与延误索赔条件。

6.运输方式和装卸要求。

7.运输条件和特殊约定。

第四条提单的签发货物的承运人应当于收到货物后立即签发相应的提单,并对货物的数量、品质和运输条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条运输保险货物的发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装卸要求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运输所需的装卸设备、场地和劳动力,合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第三章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运输并交付货物,如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使货物丢失、毁损或者延误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发货人的义务发货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包装等信息,并根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是指利用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水路货物运输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运输方式,因为它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大的容量进行货物运输,同时也能够连接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

为了保障水路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

一、货物装载和固定规定。

在进行水路货物运输时,货物的装载和固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货物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装载,以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货物在装载时必须按照重量、体积、形状等因素进行合理摆放,同时还需要进行固定,以防止货物在航行中发生位移或滚动。

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对货物的装载和固定进行了详细规定,船舶的货舱也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改造,以适应不同类型货物的装载和固定需求。

二、货物包装规定。

货物包装是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不同类型的货物需要采用不同的包装方式,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各种货物的包装标准和要求都有详细规定,如危险品需要采用特殊的包装和标识,易碎品需要采用防震包装等。

此外,货物的包装还需要符合环保要求,以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三、船舶安全规定。

船舶的安全是水路货物运输的重中之重。

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船员素质等方面。

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对船舶的安全进行了详细规定,船舶必须定期接受检验和维护,并且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此外,船舶还需要遵守航行规则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四、货物运输合同规定。

在进行水路货物运输时,货主和承运人之间需要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需要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装运地点、目的地点、运费、保险、装卸时间等内容,同时还需要明确货物的包装、装载、卸载、运输和交付等具体要求。

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对货物运输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货主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运输单证第六条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六)费用;(七)开船日期或时间;(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托运人责任第八条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

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船舶运输方式进行的国内货物运输活动。

水路货物运输具有运载量大、节能环保等优势,对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内航运安全规范进行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良好运行状态,防范事故发生。

二、货物包装和装载规定:货物包装和装载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完好程度。

国内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如易碎物品、液体,危险品等,要符合相应包装标准,并确保装载牢固可靠,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三、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础文件。

国内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货物运输交易的合法权益。

四、运输保险规定: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货物短少或运输事故等问题,在国内可以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进行保障。

国内规定了运输保险的购买程序、保障范围等内容,确保货物运输风险得到有效的补偿。

五、船舶临时安全规定: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会遇到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水位下降等。

国内规定了在这些情况下船舶应该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此外,还有关于货物结算、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涵盖了船舶安全管理、货物包装和装载、货物运输合同、运输保险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水路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摘要: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概述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执行和监管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意义和作用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我国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2023年,最新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正式实施,对我国水路货物运输市场进行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规定。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概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运输合同的订立、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期间以及免责事项等。

此外,规则还对于特殊货物的处理、运输单证的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运输合同的订立:规则规定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流程等,要求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则详细规定了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托运人的货物交付、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收货人的货物接收等。

3.特殊货物的处理:规则对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等特殊货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运输。

4.运输单证:规则规定了运输单证的种类、流程、内容等,要求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和提交运输单证,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执行和监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执行和监管主要由交通部门负责。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对水路货物运输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规则的实施和执行。

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意义和作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于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 概述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是指在水上运输乘客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路交通的发展。

在中国,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主要由《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和《内河客运船舶安全规范》等文件构成。

2. 乘客权益水上旅行是一种相对较为特殊的旅游方式,在此过程中,旅客的权益受到了法律和规定的保护。

根据规定,乘客有权:(1)享有机票、车票同等的购票优惠;(2)在合理范围内携带行李;(3)安全舒适地乘坐船舶,并获得必要的服务;(4)随时了解航线、船舶情况和天气情况;(5)获得有偿补偿和人身伤害赔偿等。

3. 船舶安全管理为保障乘客的安全,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适航和安全运行。

船舶应具备相应的载人凭证,所有乘客应携带有效证件。

船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载人限制和装载限制,确保船舶在运行中不超载、不倾覆、不漏水。

此外,船员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试,保证其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性。

4. 突发事件处置在水上旅行中,由于天气、设备故障等原因可能会发生突发事件,如风暴、火灾、倾覆等。

在此情况下,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乘客也应该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船员指挥,保护自己的安全。

5. 结语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实施,是保障水上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的基础。

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该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逐步推动水路旅客运输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乘客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应规定,保障水上旅游的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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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见附件一)。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适当包装的货物;(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及其它适箱货物。

第二节托运人的责任第七条托运人应按“托运须知”的规定填写“集装箱货物运单”。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运单记载相符。

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八条托运的流质和易碎货物拆箱后需转运的,其包装必须符合散件运输的要求。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九条承运人应提供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必须使用按规定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集装箱,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集装箱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集装箱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交接方式包括:(一)门--门方式,承运人托动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二)场--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三)站--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四)场--门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五)门--场方式,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六)门--站方式,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七)站--门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八)场--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九)站--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第十二条承运人装运集装箱应做到:(一)堆码平整,上层箱的底角件对准下层箱的顶角件;(二)不得将集装箱堆放在其他货物和物体上;(三)不得在箱顶上堆放货物;(四)国际五吨重箱堆码不得超过3层;(五)集装箱应加固。

第十三条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缺,应负赔偿责任,另有规定者除外。

承运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运输安全时,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集装箱货物运抵卸货港卸船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第四节收货人的责任第十五条收货人在运抵卸货港的集装箱货物应及时提货,并按规定将空箱送往指定的地点,超期不归还的或在卸货港集装箱堆场的集装箱货物超期不提的,按有关规定交纳集装箱滞留费和堆存费。

对直接运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的整箱货物,收货人应及时组织拆箱,超时拆箱的应向承运人缴纳集装箱滞留费。

第十六条对装有异味、污染等货物的集装箱,在拆空后,由收货人负责清洗。

第三章港口作业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受作业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在港口完成装卸运输等作业,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十八条作业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见附件二)。

第二节作业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九条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集装箱作业应填制“港口集装箱作业委托单”。

第二十条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托作业单位记载相符。

委托作业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装卸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由于申报不实给港口经营人、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节港口经营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在装货港(卸货港)接收(卸下)集装箱货物时起至装上船(交付货物)时止,集装箱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使装卸机械及工属具,集装箱场站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装卸、运输和堆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一)稳起稳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关、碰撞;(二)起吊集装箱要使用吊具,使用吊钩起吊时,必须四角同时起吊,起吊后,每条吊索与箱顶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度;(三)随时关好箱门。

第二十四条集装箱堆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地面平整,坚硬,能承受重箱的压力;(二)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三)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四)应备有装卸集装箱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五条在港口装卸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缺,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装卸运输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四章交接及责任划分第二十七条集装箱交接时,应填写“集装箱交接单”(附件四)。

重箱交接时,双方需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空箱交接时,需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

第二十八条发现箱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附件五):(一)集装箱角配件损坏;(二)箱体变形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的;(三)箱壁破损,焊缝有裂纹,梁柱断裂,密封垫件破坏;(四)箱门、门锁损坏,无法开关;(五)集装箱箱号、标志模糊不清。

对上述情况未妥善处理前,不应装船发运。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应按约定的交接方式交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交接;船(驳)--船(驳)直取作业时,双方在接运船舶的船边交接。

第三十条集装箱货物在装船前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由装货港港口经营人负责重新施封,并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对箱内货物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集装箱货物在卸货港卸船时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未填写交接记录的,由卸货港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填写交接记录,如箱内货物损坏,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集装箱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现损坏、溢短,如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责任,交接双方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的规定,及时编制“货运记录”。

托运人、收货人、作业委托人要求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索赔,超过时效再提出索赔不予受理。

集装箱货运事故的处理,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装、拆箱合同第一节装、拆箱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装、拆箱合同是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装、拆箱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由委托方注明装、拆箱作业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委托装、拆箱作业的货物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标志、规格必须与“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二节装、拆箱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装箱人装箱前,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不适合装运货物的集装箱。

因为箱体检查不严,导致货物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对于有两个以上收货人或两种以上货物需要拼装一箱时,装箱人应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附件三)。

第三十八条装箱人在装箱时要做到:(一)货物堆码必须整齐、牢固,防止货物移动及开门时倒塌;(二)性质互抵、互感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三)要合理积载,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重货不压轻货,箭头朝上,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四)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

由于装箱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装箱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装、拆箱时不得损坏集装箱及其部件,如有损坏则由装、拆箱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装箱人装箱后负责施封,凡封志完整无误,箱体状况完好的重箱,拆封开箱后如发现货物损坏或短缺,由装箱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整箱交付的集装箱货物需在卸货港拆箱的,必须有收货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集装箱拆空后,由拆箱人负责清扫干净,并关好箱门。

第六章水水集装箱联运第四十三条水水集装箱联运是指按联运合同,以水转水运输方式,由联运经营人将集装箱货物从接收地运至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集装箱联运合同,是指由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联运的合同。

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联运合同的人。

联运经营人对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自接收货物的地点时起运至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交付收货人止。

第四十四条联运经营人与水运各区段承运人应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但此项合同不得影响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联运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如发现集装箱损坏危及货物安全不能继续运输的,区段承运人应及时换箱或采取相应措施,并作出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特种集装箱运输第四十六条使用自备箱运输货物,应采用“门--门”运输方式,由托运人自行装箱、施封,收货人提箱、拆箱。

其他有关事项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运输邮件集装箱,箱内只能装载按邮政部门规定邮寄的邮件,不得夹带其他货物。

第四十八条行李集装箱运输:旅客托运的行李,由承运人委托港口经营人装箱施封,并填写“行李集装箱装箱单”(附件六)。

随客同行。

在卸货港港口经营人拆箱时,凡箱体完好,封志完整,应根据“行李集装箱装箱单”核对,如有损坏或短缺,应做好“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签字后由下一班航次的承运人交装货港港口经营人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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