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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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农民进城务工已成为劳动大军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力量,而农民进城务工后的社会保险随之也成了我们研究的对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各地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
还不多,即使参保的,也多为养老保险,很少参加医疗、工伤保险。本文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入手,着力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对策
1.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建筑业、服务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城市出现了大批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也就是农民工,这种现象称为“民工潮”。现在的农民工界定是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者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在城镇大中型企业打工、经商及从事其他服务业为生的群体。事实上,这些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努力。但是农民工的权益没有保障,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已经成为城镇化进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这个问题的顺利解决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更是关系到农民工的自身利益。近年来,随着对农民工的普遍关注,一些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完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容忽
视。
2.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参保率不高,退保现象严重。现最新调研显示,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大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高。初看农民工退保有些不可思议,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在199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不完善。而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中,又有所界定,但是都没有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做出规定,因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作用有限,还是没有提出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
(2)农民工流动性强,社会保险在转接方面存在障碍并且很难使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险真正的实惠。社会保险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城镇社会保险有的以省为统筹范围,有的以县市为范围,而且采用的保险标准也有所不同,不管是到沿海地区工作还是跨省市流动就业,都会给保险的移交带来障碍,基本上是无法实现,即使是实现了,也是浪费了很多的人力和财力,得不偿失。农民工大多数来自农村,生活比较困难,接受的教育程度也比较低,这就决定了他们只能在比较低级的部门找工作。有调查表明,农民工大部分是临时工、小工、短期工,这也就决定了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的一个特点,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社会保
险的转接。农民工在调换工作后,没有办法移交保险关系,之前缴纳的保险费用等于白交,很难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险待遇。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工大多返回家乡,很少能在城市定居下来,而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
3.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城乡结构落后,相关体制不健全
虽然近几年来,各地纷纷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农民工进城的种种限制,逐步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但长期的二元结构体制,形成了意识形态和社会观念的二元性。人们在观念上认为农村和农民代表了贫穷、落后和愚昧无知,在思想和行动上对进城农民工产生了天然的歧视和排斥。另一方面,农民工自己也产生了自卑心理,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要求降低,满足于工资不拖欠、发生工伤能及时治疗,对于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则不敢奢望。
3.2法律体制不完善,督促落实不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农民工社保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农民工社保的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有些地方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同时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参保的督促落实上,缺乏强有力的有效制约措施和惩罚措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3.3用人单位不积极,不愿为农民工社保买单
农民工所在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大部分用人单位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用会加大企业成本,削弱竞争力,因而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千方百计逃避参保。即使一些生产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单位,为获取更大利润,也视农民工社保为负担,不积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对策
4.1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制度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目前唯一一个没有区分类别的保险制度,由于范围太广,执行很难。而在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因工伤残后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应该是最为迫切的。分层次、分类别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农民工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赔付制度,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必须坚决贯彻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农民工自己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全由企业负担,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并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不同的费率。风险高的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大的行业费率高,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每年针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这样既体现了对企业的奖励和惩罚,又可以起到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工作的作用,具体的费率视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而定。
4.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监督机制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强化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如新闻媒体监督及群众监督等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使每一项政策和法规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中心、援助小组,来给予农民工帮助,真正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4.3调动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积极性
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制定不同的缴费方式。在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按农民工实际工资缴费,最低不能低于规定缴费起点,设立不同档次,多缴多受益,少缴少受益,不缴不受益。在征得农民工选择缴费档次的基础上,缴费方式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代扣代交,但不准不交。要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应允许农民工自愿缴费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采取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推进农民工大病保障,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农民工因病住院,可根据缴费时间长短,享受不同金额的住院
补贴。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缴纳,农民工不缴费。要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的高低确定不同的缴费费率,高危行业缴费相对高一点,非高危行业相对少一些,所缴费用在区域内调剂使用。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各项费用做到应缴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