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血缘宗法制看中国情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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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血缘宗法制的相关内容分析中国情感文化特质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宗法制规定,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天子”,是天帝的长子,奉天承运,治理天下土地臣民。从政治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共主;从宗法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家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长子和庶子恻封诸侯,他们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各自封国内又为大宗,其位由嫡长子继承,余于封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嫡长于继承制、分封制、严格的宗庙祭把制度,共同构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宗法制源于父权家长制家庭。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

宗法制在推动中国文化的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形成一种宗法文化。对当时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起到推动作用。宗法制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是不得忽视的,影响形式源远流长,影响极深。它的影响有好也有坏。

利处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中国人高度重视尊祖敬宗观念。在古人心目中,祖先地位非常崇高,几乎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祠堂用以存放祖先的灵位,同时也只有家族中地位最高的大宗才有祭祀祖先、山川的权利。尊祖敬宗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在更深层次上维系了以宗族为中心的宗法制度。

2有利于培养爱国意识。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家庭或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说不论国家或家族、家庭,他们的组织系统和权力结构都是严格的父权家长制。家国同构的共同性具体表现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亲地位尊,权力最大;在国内,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所以,家长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样,即“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19]。而君主就是全国指名的严父,各级行政长官也被百姓视为父母,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20]。对此,马克思说:“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各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家国同构可以看作父亲为一家之君,君为国父,君与父互为表里,国与家是彼此沟通的。因此,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21]的说法。这种结构表明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它掩盖了阶级关系、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质的统一,这就是忠、孝同义,也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之说。忠的内容和孝一样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所顺从的对象不一样。中国古代《孝经》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成为中国的道德本位和伦理本位。

3有利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中华文化君、臣、父、子,看似经纬万端无非就是一个“德”字,而这种“德”就始自于宗法制。宗法制习惯依托于道德去组织和管理族群,因为他们发现在对族群的管理中法律显然过于迂腐和呆板,但往往在道德的干预下,许多事情的处理不但能变得高效,而且更灵活且具备相当的延续性。因此社会成本最低的“道德”成为了宗族制度的首选管理方式。现代社会我们观察生活,依然不难找到这种道德标志和体系,“尊老爱幼”,看似民族

美德,其实与“君臣父子”并无二致,而“君臣”与“尊老”也并无二致。现代社会虽然已经废除了帝制,上下级之间的尊卑关系也不是那么的牢靠,但父子与尊老的道德关系依然牢固,这种看似天经地义的道德价值,其实其内在逻辑与君臣之尊卑无异。

弊端也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导致人治意识,而不是法制。宗法制中,君主是超越于礼义法度之上的,礼义法度是约束百姓的。法度只是君主“牧民”“驭民”的工具,且法度依附于礼义。它赋予君主、圣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人治的根本特征是权力至上,统治者意志至上。人治把国家和人们的前途与命运完全交给少数官员,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掌握。统治者支配着公共权力,权力依附于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处于其外的法律。它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因为法律不体现民众的共同意志,不反映社会的基本诉求。民众不是基于保障自身权利发自内心地尊重和服从法律,而是基于权力的强制不得不服从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由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所决定的。中国传统社会里至上的王权要求规则的绝对从属,其社会规则体系对统治者权力的奴隶般屈从是世所罕见的。这必然表现为法律的地位卑下和工具性质,法律只是权力的婢女,它仅是权力运行所依凭的工具,法律的废立仅在君主的一念之间。且法律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法领域。这意味着,用暴力维持社会秩序和政府生存是法律的首要任务。权力的绝对化和法律的卑微必然导致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情结。当法律不能承载个体对自身基本权益的追求,不能承载自由、民主、公平和正义等崇高价值时,“法律的统治”自然无从谈起。个体的正当诉求不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解决,转而求助权力的直接干预会变得快捷而有效。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如此之重要,以至于获得权力成为荣耀的事业,接近权力便有利可图。其结果不可避免的是法律权威的荡然无存和对权力的崇拜与迷信,当受压迫者的利益诉求长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有效表达时,他们通常运用暴力手段进行反抗。人治是政治腐败、政局动荡、社会不公的主要根源,也是历代王朝更迭、人亡政息的重要原因。

2政府权力无限化。中国国家形成以后的显著特征是靠宗法关系治理社会,国家无所不及地全面支配、吞噬了整个社会,社会随之被国家化。在近代西方政治文化中始终延续着自由主义传统,偏重个体本位,追求自主的独立人格。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则偏重群体本位,个人只是作为社会有机体的构件被纳入家族、社会的庞大网络系统。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国家本位始终占据着统治地位。中央高度集权。全能政府之下,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中央政权高度集中于最高统治者手中。。政治权力全面介入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政府几乎垄断所有的经济资源,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干预和掌控微观经济主体。政治权力全面渗透思想文化领域,在政治挂帅的旗号下,政治功能凌驾于文化功能之上。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公共权力领域吞并私人领域,社会全面政治化。中央高度集权和泛政治化是全能政府模式下政治国家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全面控制社会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伴而生、相辅相成。形象地说,全能政府就是政府及其政治权力无所不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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