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进口韩国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韩国化妆品进口中国需要先向国家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备案,方可进口和销售。
办理备案的手续和流程对于初次进口的代理商难度比较大。
可以找代理公司合作避免走不少的弯路,对于以下问题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世能通咨询。
一、韩国化妆品进口中国手续需要多少时间?进口普通类化妆品一般在四五个月左右取得备案,进口特殊类化妆品一般在6个月左右取得批件,个别功能要延长到1年。
二、进口化妆品三证指的是什么?一证: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简称批件二证: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备案三证: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需要提醒的是,只有完成备案的办理,才可以办理标签备案和CIQ标志。
并且二和三项的办理手续和时间也相对简单。
三、韩国化妆品进口中国手续怎样的?⒈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同时申请用户名密码)⒉产品检测⒊产品申报⒋评审5.制证四、代理进口化妆品备案涉及的机构化妆品的申报,主要涉及到四个机构:1、检测机构;2、受理中心;3、评审委员会;4、行政审批部门。
1、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受理中心: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SFDA;发放证书等。
具体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服务中心。
3、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具体由中保办化妆品处负责。
4、行政许可司(即SFDA食品许可司):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进入大陆费用申报费用化妆品申报国家规定费用主要分为化妆品的卫检费用(样品检测)。
卫检费:化妆品的卫检费用因可以在卫生部指定的三个主要疾控中心: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进行,三地费用标准基本是相同的,会稍有个别差异但差距不大。
产品检测标准会根据申报的类别而有所不同:普通化妆品一般在4000-8000元,多数都是5800元/个,特殊类化妆品因会增加人体试验而稍高,大多在10000元以上,但一般不超过3.5万。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与资料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化妆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东西。
不管男女老少,都有擦“宝宝霜”的时候。
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加多了,许多进口化妆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药监局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检验完毕后,准备申请材料。
然后评审,颁发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
最后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进口化妆品要有“三证”,即进口化妆品三证:第一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一、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备案实操详解(李娜)精品PPT课件
化妆品检验机构的确定(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以上5家单位为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 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人体安全性和防晒功效检测项目(人体法) 。
同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天健华成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天健华成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提示
注:Ο需要进行试验1.不需进行皮肤刺激试验;2.进行急性皮肤 刺激试验,不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试验;3.不需进行眼刺激试 验;4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含酒精浓度≧75%不 需要检验微生物;5.含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产品需 测甲醇,测甲醇1000元;6.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不宣称含有 α-羟基酸,但其总量≧3%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 pH值,测α-羟基酸1000元,测pH值100元;7.检验数量是针 对每包装净重大于25ml的产品而言,不满25ml者,需增加样 品数量,总量掌握在不小于100-150g(视具体产品类型而 定);8.凡紫外线吸收剂含量≧0.5%的产品,需加测紫外线吸 收剂、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毒性试验,总计6000元,9. 根据《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 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其配方中含有滑 石粉原料的,申报单位在产品申报或备案时,应提交具有计量 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中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以上4家单位还可开展仪器法测定化妆品抗长波紫外线(UVA)能力的检测
。
天健华成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申报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申报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常见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了解答。
具体如下: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答: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
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
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问: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有何区别?EGF可否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答: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
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
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
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一般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
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使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伤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
由于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
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综上,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首次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流程周期细则
首次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流程周期细则作者:北京天健华成来源:中国注册申报网针对首次进口化妆品的企业对申报流程比较陌生的情况,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特编写《首次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备案指南》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本篇为系列文章之一,主要介绍首次进口化妆品时申报所要了解的基本资料背景。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可以登陆中国注册申报网。
一、基本流程天健华成:第一步:签订代理协议;第二步:产品相关信息确认;第三步:产品授权书备案,同时申请备案用户名密码(CFDA受理中心);第四步:样品检测(CFDA指定检测机构);第五步:送审/形式审查(CFDA受理中心);第六步:技术审查/资料补正;第七步:签发批件。
二、不同类别化妆品申报时间1、非特殊类化妆品根据天健华成公司的经验,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一般可在2至6个月内顺利完成申报工作,获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如果您还有其他化妆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周期,理论上等于检验周期和备案周期相加,所以整个申报程序主要分为2个环节:1)样品检验2)CFDA审评意即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周期=1+2,约为4个月左右。
(备注:a.检验前有授权书备案,如资料准备充分,不会耽搁太多时间,故未计入预算;b.申报材料在检验阶段同步完成;c.疑难产品我司会安排专家预审,时间有可能延长;d.不排除个别产品因成分原因加做试验,或CFDA政策原因导致时间延长)详细说明:样品检验时间:a.普通发用类:35天b.普通护肤类/彩妆类:60天说明:以上检验时间如由天健华成代理安排,一般可缩短为20-40天。
CFDA审评时间:进口普通类化妆品送审后,一般为随送随审,整个周期为2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受理为5日,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2、特殊类化妆品根据天健华成公司的经验,进口特殊类化妆品一般可在6-12个月内顺利完成申报工作,获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分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三、办理依据1.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 号)2. 《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 号)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管理(二)资料审查内容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三)法律效力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
境内责任人可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信息凭证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接收单,至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产品备案信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上(/province/webquery/list.jsp )公布。
(四)备案对象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口岸进口,境外生产企业的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先行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名称注册,并获得密码。
五、备案条件(一)首次备案1、产品属于备案范围;2、备案资料完整;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形式;4、备案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二)产品变更已取得备案信息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
三)备案注销已备案产品不再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口岸进口。
六、备案数量无备案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电子版资料通过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递交,并须符合系统说明的相关要求。
非特化妆品备案31个问答
关于化妆品非特备案中31个问题的解答1:化妆品注意事项是强制性要设计在盒子上的吗?不写是否不行。
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GB 5296.3,6 必须标注的内容中,6.9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2:在化妆品标注中,境外委托境内备案的有委托商和被委托商,还能多写一个品牌商吗?境外委托境内,要标识委托方、受托方。
品牌商经销商等暂未发现有强制规定。
3:关于化妆品委托生产的标注方式——A和B化妆品企业都具有某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产品实际是A 企业的品牌,委托在B企业实际生产,那么产品的彩盒可以只标注委托企业A 的命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信息吗?B企业的信息是否可以不体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4:请问化妆品换包装,产品成分没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做质检报告和重新备案?上述情况,要变更备案,但无需重新出非特检验报告。
5:产品备案时按照法规要求在标签标注了全部成分,但市场监管抽检认定产品标签不合格,因为产品标注了未检出的防腐剂,要求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不要标注出来,我们要按照市场监管的要求更改标签,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删除掉重新备案吗?请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上海市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上海市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保证化妆品备案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
第三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备案资料检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定时限,提高效率。
第五条备案资料检查工作有关结论或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第七条申报产品的类别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八条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特殊情况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予以说明。
申请表上的条形码与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上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产品中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汉语拼音名应正确。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对于一些新属性名的,如:凝冻、彩冻、冻膜等,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予以说明。
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应在中文标签中解释说明。
(五)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五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生产、进口和经营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产品备案第六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或进口前,备案人应当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备案。
第七条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等工作,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对境外备案人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备案人授权其备案或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审核不合格的,禁止进口或生产。
第八条在首次办理备案前,境内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名称注册:(一)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二)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资料真实的承诺书;(三)境内责任人还需要同时提交境外备案人签署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
进口化妆品备案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 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 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进口化妆品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01 申报
03 周期 05 资料及要求
目录
02 手续流程 04 所需资料
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申报 审核制度。进口化妆品需领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需领取《进口特殊 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均简称《批件》),未领取备案凭证或许可批件的进口化妆品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 上销售。2018年11月10日开始,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凭证改为电子版的形式。
申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 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 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 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化妆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东西。
不管男女老少,都有擦“宝宝霜”的时候。
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加多了,许多进口化妆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药监局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检验完毕后,准备申请材料。
然后评审,颁发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
最后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进口化妆品要有“三证”,即进口化妆品三证:第一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一、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非特化妆品备案问题问答汇总(一)
化妆品备案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一)广东省是我国化妆品大省,广东化妆品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和培育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特陆续摘录一些广东省药监局针对企业提问的答复,这些问题一般比较有代表性,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省市的化妆品监管工作,希望能为更多业内人士解惑。
1.国产特证化妆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延续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现批件已过期,延续注册批件还未下来,产品能否继续生产?回复内容:国产特证化妆品需取得批件方可生产。
2.请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是否允许变更?原境内责任人在上海,现拟改为广东的总经销商如必须注销后再变更,是否可以用之前上海药检所出具的实验报告?回复内容:请参考广东进口非特备案办事指南。
3.2008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九(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备注:与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九十条内容符合] 总则,有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008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与2014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说法有矛盾。
那么请问,关于化妆品委托生产的标注方式应该以哪个为准最合规?回复内容:请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旨在提供有关相关审批服务的详细信息和流程。
审批服务概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是中国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有化妆品的审批事项。
在为企业提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服务时,国家药监局会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申请者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报备案2.审核评估3.审批复核4.通关放行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审批服务的每个步骤。
申报备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在进行申报备案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产品的中文和英文名称2.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定量分析结果3.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4.生产厂家和贸易商的名称和地址5.进口者的名称和地址6.风险评估报告书和化妆品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完成资料准备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需要向国家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并在申请时缴纳一定的备案费用。
国家药监局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并颁发批准证书。
审核评估国家药监局在颁发备案批准证书后,会对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核评估。
此阶段主要的评估标准包括:1.产品的质量控制规范和生产技术标准2.产品用途、使用方法和防护措施3.化妆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安全性技术规范4.产品仓储和运输方式等国家药监局会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对产品进行严格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复核。
审批复核审批复核是国家药监局的主要任务之一。
在复核阶段,国家药监局会对企业的资料和产品进行再次审核,以确保产品符合中国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审批复核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以下资料:1.物品海关备案表2.化妆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促销资料3.产品抽样检查的相关文件4.其他需要资料在提供相关资料后,国家药监局会对企业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完成审批复核程序。
通关放行在完成国家药监局的审批之后,产品即可进行进口通关。
企业需要在申报通关时,向国家药监局提供进口证明等相关文件,以确保产品合法进入中国市场。
自贸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报流程指导
自贸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报流程指导一、前期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注册报关企业资质:确保企业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如进出口权、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
3.选择海关进口口岸:根据物流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海关进口口岸。
二、办理备案申请1.验证化妆品备案是否需提供QS证书:QS证书是我国特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化妆品中含有QS证书所要求的相关成分,需要提供QS证书。
若无需提供QS证书,则可跳过此步骤。
2.选择委托检验实验室: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检验实验室委托检验化妆品。
确保检验实验室有CNAS认可,并能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验收报告。
3.提交备案申请材料:a.申请书: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格式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b.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确保许可证是有效的。
c.产品配方和原料清单:详细列出产品的成分及含量,并提供原料的供应商信息。
d.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及检验方法:阐述产品的质量控制标准,并提供相关检验方法。
e.包装材料和包装规格:提供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规格。
f.风险评估报告:根据产品的特性,提供相关的风险评估报告。
g.委托检验实验室报告:提供委托检验实验室的报告原件。
h.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备案审批程序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a.提交申请:将备案申请材料发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审核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可能要求补充或修改。
c.核发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核发备案证书。
2.海关备案手续办理b.准备备案材料:根据海关的要求,准备备案所需的材料,如备案证书、单一窗口申报单等。
c.递交备案材料:将备案材料递交给海关进口监管部门,并按照要求填写和递交单一窗口申报单。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时境内责任人的资质、责任及检查要点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时境内责任人的责任及检查要点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有何区别?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一是授权的范围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境内责任人根据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事宜,对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授权的数量不同。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但授权范围不得重复,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同一家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只能授权一家在华责任申报单位。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如何变更?
答:境外化妆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变更境内责任人及其授权产品范围。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新的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名称注册;仅变更授权产品范围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重新上传授权书。
变更境内责任人涉及已备案产品的,变更前后的境内责任人应就前期已经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后,由拟变更后的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
统平台提出变更,同时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变更经原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进行确认后完成。
(本文依据:NMPA相关法法规,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备案检查要点。
办理化妆品进口备案需要的手续时间多少费用
综普咨询,化妆品进口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办理化妆品进口备案需要的手续时间多久费用多少办理化妆品进口备案的手续: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
1、进入中国市场的化妆品必须在药监部门(CFDA)完成备案或行政许可。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分别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图样如下):
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健美(减肥)、美乳(丰胸)、染发、烫发、防晒、除臭、祛斑(含美白)、脱毛类产品。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特殊用途以外的其他化妆品。
办理化妆品进口备案时间: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间:4-8个月
综普咨询,化妆品进口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间:9-17个月
办理化妆品进口备案费用:
进口非特和特殊类的化妆品备案费用大概是几千到上万元,具体看产品,不同产品的备案费用是不一样的。
综普咨询,一家备案技术团队,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公司已建有高素质的资深技术团队,和前端申报顾问团队。
并且已在国产特殊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国内化妆品出口检测认证,消毒产品批件注册、保健食品备案申报、一类医疗器械批文注册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具有明显优势!欢迎咨询综普为您提供合理的备案服务!。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备案方式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1.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2.子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
3.《辽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实施备案管理的决定》(辽审改办发〔2018〕17号)
四、备案机构
附件2
委托书
:
我单位作为授权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现委托我单位以下人员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相关事宜,代表我单位:
□办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申领;□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递交,共件。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手机:
委托权限:□提交和接收备案相关文书;□接受询问。
代理期限:年月日
境内责任人:
(公章)
年月日
被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配方的基本要求及审核流程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配方的基本要求及审核流程我国规定,从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包括国内生产的和进口报检的)的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
实施全成分标识规定,既符合各国法规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能提供更全面的产品信息,以方便消费者选择需要和喜爱的产品并避开过敏的原料。
但由于国内外国情与监管制度的不同,国外化妆品配方或成分不能在中国大陆使用就比较常见。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要想顺利通过,配方的合法性、科学性是最基本的条件之一。
故我们特撰此文,以飨读者。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关于配方的基本要求(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原料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三)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八)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类),或存在于同一不可拆分包装内的不同配方内容物组合而成的产品,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九)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十)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三、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四、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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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查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
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 11、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和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 12、产品技术要求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表说明
1、 本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网址: HTTP://
2、 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3、 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 5、 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与纸质申请表数据一致的电子表格。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承诺书
本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此郑重声明,我单位理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 定》中关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 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要求。我单位对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 资料进行审核并承诺提交的申报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 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如有 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产品名称 产品检验受理
编号
生产企业
中文 外文
中文 外文 地址
在华申报责任 单位
联系电话 名称 地址 传真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生产国 (地区)
邮编 联系人
保证书 本产品生产企业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 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如有不实之 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承诺书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3、产品配方 √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多个国家生产的,应填写
此项。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国:
生产企业与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