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文管理制度全类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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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公司公文处理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制度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养成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是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公司并指导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司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凡以公司名义行文的一切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决议: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二)意见:用于对组织工作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用于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指示,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有关单位的公文,发布要求各部门办理和有关单位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四)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五)报告:用于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有关单位的询问。
(六)请示:用于向上级领导或有关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七)制度、办法、规定:用于发布公司的规范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章制度,用于对特定范围内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八)函:用于公司与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与公司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等。
(九)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公司内各有关重要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的事项。
第七条公文按照行文方向分为:
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发文,如请示、报告。
平行文:指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发文,主要是函,也包括一些纪要。
下行文: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发文,如决定、通知、通报等。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规范的公文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缓急程度、秘密等级、主送单位/部门、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部门、印发单位/部门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公文按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1.绝密: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的公文。
2.机密:指次为重要并且所涉及内容不能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
3.秘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公文。
4.普通:指非秘密公文。如附有其他调查问卷之类的重要东西,则另当别论。
5.传阅:指在本公司内部传阅或传达的公文。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三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三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二)紧急文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三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公司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居中排布。
(七)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三号仿宋_GB2312体字。
(八)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序号和名称。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的位置用3号仿宋_GB2312体字标识。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十一)成文日期,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领导签发的,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一般信函、传真,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内容不宜对外公开的,应当在文件首页右上角适当位置注明“内部文件”。
(十三)公文应当加盖印章。
(十四)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用三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三号黑体字,词目为三个能反应文章内容的词组,词目之间空1字。
第八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一条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第十二条公司内设部门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只就一般事务性函行文。
第十三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文件编号
第十四条每份文件都必须设置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一)文件编号格式
□□ □□ 字【2020】001号
顺序号
发文年号
文件类别
发文部门简称